股权质押权利人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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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权利人的风险与防范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可以通过买卖、质押从而实现其流通和经济价值。本文将简要梳理股权质押实务中的重大注意事项,以防范股权质押中的风险。

一、标的股权须为实权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

用于质押的股权所对应的出资必须已经足额认缴,如所对应的出资没有实缴,质押该股权相当于空头支票,权利会落空。

其次,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再次,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已经被质押、在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协议对权利做了种种限制等——虽然限制不一定会对质押权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却可能对质押权的行使构成障碍。

对以上问题,质押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必须查询用于质押股权的出资、质押情况以及股权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如果存在以上情形,则必须加以排除,或与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书面协议对股权权利的限制予以取消。

二、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自签订时成立,登记后生效;因此,股权质押必须登记,只有登记,质押合同才生效,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确保质押股权不被质押人私自处分,否则,可能因质押合同未生效而导致范权利落空。

目前股权质押登记机关主要是股权托管中心(一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市公司)和工商局(其他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还必须将质押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如果是不记名股票,则以股票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三、质押股权价值及其维持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债权不能实现时,通过形式对质押物的质押权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质押物的价值是否能够足够涵盖债权是关键。

质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债权违约造成的违约金和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债权的其他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质押物的价值必须能够涵盖以上各项。而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则必须充分考虑质押物的现时市场价值、时间、价格波动及流通性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质押股票价值估值的一个参考,但同时必须考虑起交易的活跃程度、价格波动、盈利能力及质押期间的长短打一个折扣。往往大盘蓝筹股、业绩稳定、股价稳定、盈利能力良好的股票折扣

比较低;而交通性较差、业绩不稳定的股票,其折扣会比较大,其抵押价值在对折以下,甚至根本就不被接受。对于非上市公司或没有交易记录公司的股权,则必须参照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来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

需注意的是:

1、股权价值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或注册资本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根据注册资本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是不合理的。

2、质押期间,股票价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当股价下降时,应该要求质押人增加质押物,股价上升时,则没有必要减少质押股票数量。

3、当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质押权人受让质押股票时,应充分考虑股票的流通性以及未来的变化。但要注意,不能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同时约定逾期未清偿,则以某个价格获得质押股权的流质条款。

四、股权抵押权权利

股权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参与权利。股权财产权主要包括参与股利与剩余财产(清算)分配的权利、股权处置的权利(转让、质押等)以及一些附属财产权利,如优先认股权等。股权的参与权主要包括参与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如股东会的投票权、查阅公司账本等权利。

股权质押的效力及于股权的财产权,但不涉及股权的参与权。即:股权质押权人可以对股利、剩余财产分配等主张权利,但股权的处置可以主张权利,但受到公司法、标的股权之公司公司章程及股东之间协议的限制。原则上,质押权人不能行使股权之、监督、知情等权利,原则上存在质押人间接损害质押权人权益的可能(如质押人通过行使公司决策投票权,从而作出有损标的公司利益,进而导致股权价值减少或贬值的行为,如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等)。

为防范质押人损害质权人权益,减少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障碍,在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时,可以作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安排:一是质押股权之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要作出配合质押权人实现权利的承诺和保证,二是要求质押人在行使股权之参与权,参与公司决策、行使知情、监督权时,必须通知并获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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