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异地经营情况说明-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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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情况说明

篇一: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我公司所属地为某市某区,现因我公司承建工程工程所在地为,合同价款为:,为遵循企业所得税属地缴纳的原则,我公司特到贵局申请开具此证明,请给予

办理,为谢!

某某公司

年月日

篇二:外出经营情况说明

申请书

000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00000000)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行业为建筑业,已承包项目“00000000项目”,办事处地点:00市00镇,金额:00000元。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外管证。

0000有限公司

201X年05月26日

篇三:异地经营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

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

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

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

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那么设立办事处是否可以为企业节税呢?笔者认为可以。比如:某公司经营原

油及油品的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X年1月~6月,该公司在异地某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201X

年1月~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

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0000吨,购进价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总公司201X年经税务部门认定亏损200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201X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三种涉税处理办法,应纳税额度为:1.作为办事处机构缴税。公司

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应缴纳税额为:(200-160)×17%=6.8(万元)。

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

经营地纳税。应缴纳税额为:1000×6%=60(万元)。

两者(来自: : 异地经营情况说明 )共计应缴纳增值税额为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在经营地应纳税额为:〔(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弥补总公司的上一年度

亏损。

两者共计应缴纳税额为23.8万元。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应缴增值税为:〔(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应缴所得税为:100×33%=33(万元)。

两者共计应缴纳税额为56.8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办事处设立的方式不同,应纳税额完全不同,用第二种设立办事处的方式是最省税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照网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5、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五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

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工商注册

备注:2项申请需要写详细一点

3项是外方的登记证书。

3、4项需要翻译

6项委托书我公司有,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外国常驻代表处(如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的公司、机构,根据中国的规例在中国设立的联络机构。其日常的运作必须遵守中国的法例,包括注册登记规例、税例、劳工法例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管规例。

代表处仅为办事处登记,不为企业法人,也非有限公司,其所有的民事责任由派出的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代表处并非一个完整的营业机构,只是总机构派驻中国的一个协助或对中国贸易配套的单位。

目前,任何国家/地区的外国公司,均可以在中国的中等以上城市设立代表处。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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