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工程的社会责任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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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是相对于企业商业责任提出的概念,其含义随着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社会文明不断提高而逐步扩大,从商业道德到社会福祉,从劳动者权益保护再到环境保护等,可以说囊括了方方面面内容。但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不明确,涉及的方面也很广泛,不少都是道德上的要求,所以并不能概括的将之法律化。2022 年1 月1 日,我国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5 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仅仅是在总则中进行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对于法律具体操作没有实际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就失去了法律保障。

近十多年伴有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环境污染破坏问题。人们物质生活越丰富,要求舒适和良好的环境的呼声也越高,因此环境保护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中最重要的一环。所谓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从通常意义上来说就是企业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作为一个“企业市民”自主性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固然从广义上来理解的话,应该包括企业承担的环境法律上的强制责任,这一部份可以说是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根基所在,另一部份则是促进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各种诱导性制度和措施,或者是使利益相关者发挥促进作用的辅助性制度和措施,这是促使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重要推动力。

由于社会对于环境问题的关心度逐渐提高,化学品管制、循环利用、全球变暖以及节能等各种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而企业在这些制度成熟之前可能会产生重大的环境战略上的失误,例如暂时没有纳入管制对象范围的物质就可能在未来被证明具有毒性。因此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在发达国家应运而生,它同时也是企业事前回避环境法律风险的一个有效措施。

比如,二恶英类原来就是被认为在安全范围内使用是无害于环境的,但在现实中已被证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在一些开辟活动中遇到了珍稀动植物或者生态系统导致开辟活动被迫住手。还有污染物排放虽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但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也不能免除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有这些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赔偿责任和经营风险。为了回避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事后损失和责任,企业有必要在事前主动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回避环境法律风险,包括承担强制规定外的企业环境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兴起的另一个原因是规避国际贸易法律管制的需要。作为进口大国的欧美发达国家,其环境法律管制通常比较严格,除了要求产品对环境无害外,还会要求企业的生产活动采取无害于环境的方式进行。例如,1993 年欧盟导入了《工业企业自愿参加环境管理和环境审核规则》 (EMAS 规则),让工业企业自愿承担环境管理责任。由此可见,为了有利于同欧洲企业的贸易或者在欧洲展开商务活动,构建企业环境保护体系及其成果评价也成为必要。

发达国家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实践

推进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承担,借助于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和重要国际组织制定的制度或者措施是重要方式之一,这些标准、制度或者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各国法律和公众所认可。比如,日本有不少企业确立环境经营理念,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经营行为之中作为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这些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导入ISO14000 标准系列,公开环境审核,将环境成本和由此带来的效益公之于众,将环境成本确定为本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并清晰地表明重视环境的经营方针。其中ISO14000 标准系列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 年公布的,要求公司建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营体系和实施方法,作为一个尺度将有利于对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状况进行评价。环境审核制度则是在联合国1993 年修订的《联合国国家会计信息系统》中有所规定,主要目的是在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之间形成对照,同时反映环境对于经济的贡献以及经济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在信息披露方面,各国法律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但为了使政府和社会公众有效了解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具体情况,这就使得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都会通过年度报告的形式披露更为详细的环境信息。

国内法在促使企业直接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方面也起着重大作用。法律中强制性规定是企业实现环境保护的基础,而法律中某些非强制的刺激性制度则是促进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助推器,如排污权交易、环境税、环境保护协议等。从美国针对炼油厂的“铅淘汰计划”提

前完成的实践来看,排污权交易制度促使企业改进技术,排放比法律

许可排放量更少的污染物,促进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确是起到良

好推动作用。环境税则会抑制对资源的浪费和消费,对环境影响大的

商品的成本会增加,也促使企业更为环保。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和企业签订协议的方式,规定企业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减少有毒化学物质

的使用,则可以获得政府的物质或者精神奖励,以促使企业承担环境

社会责任。

还有一些是使利益相关者发挥促进作用的辅助性法律制度。所谓

利益相关者主要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着密切关系的消费者、环保

组织、企业协会和商业银行等,他们的行为会对企业行为产生深远的

影响。比如说“绿色消费者”,在充分考虑到购买的必要性后,会选择

购买价格稍高的环境友好型产品以达到减少污染的目的,但必须有环

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基础,消费者仅凭自己经验是难以判定产品

的性质的。再如美国的包括《清洁空气法》在内的多部法律中都规定

了公民诉讼条款,使得环保NGO 可以代表公众或者大自然提起诉讼,这对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有着显著的影响。但如果没有规范和促

进环保NGO 或者其它民间组织建设的这些法律,也不会达到以上效果。

促进我国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律保障

1.完善环境法律

遵守环境法律特殊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是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基石。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多层次性上来讲,强制性法律规范所要求企业承担的责任是最低层次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惟独当强制性法律规范得到完善并被严格执行,企业才有可能去承担更高层次上的环境社会责任。换言之,如果企业连强制性负担都不愿意接受,足可说明其环境保护的意识很薄弱,是不可能去真正承担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的环境社会责任的。从企业面临的压力来讲,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动对企业行为虽有影响,但如果企业不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结果只是道德上的谴责,这样的影响也将是微乎其微。惟独当国家强制力介入,企业才会因为可能面临公权力制裁而具有更大积极性去保护环境。

但我国目前环境法律的执行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环境法律没有被严格遵守。环境立法抽象,有原则而无具体行为模式,或者有行为模式无法律后果;行政处罚设计不合理,违法成本严重偏低;司法救济程序上不完善,使污染受害者难以实现其诉权等。针对以上这些情况,我国必须完善环境法律,加强执法机构的建设,强制企业环境成本内化,为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创造一个公平的良好法治环境,也是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

2.细化各种引导刺激性制度

在要求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时,并不否定企业追求利润的天性和企业趋利避害的行为。如果企业实行了有利于环境的行为,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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