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2011级春季教师教育方向学生见习实习手册2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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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教师教育方向学生
见习规定
根据《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教师教育方向实习规定(修订)》(黔求院发〔2011〕18号)的要求,学院教师教育方向学生见习做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见习时间
实习开始的两周,有特殊情况者可适当延长1至2周。
二、见习内容
(一)转变角色,适应新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
(二)与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协商,请求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帮助,妥善解决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问题;
(三)向指导教师、实习学校了解实习社区风俗习惯、风土人情及与社区居民交往中应注意的事项;
(四)了解实习学校办学历史、学生情况、办学理念及见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按照实习学校管理规定及见习计划进行见习;
(六)逐步熟悉见习班级,参加见习班级活动,批改见习班级作业,听指导教师上课,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备课、修改教案、试教,力争在规定的见习期限内获得实习资格。
三、见习总结
见习完成后的次周,在正常上课之外,各见习小组进行总结。
四、见习成绩评定
(一)见习成绩由见习学校指导教师,根据见习学校规定及见习计划进行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最后由见习学校签章生效;
(二)若有分歧,由学院和见习学校商议裁决。
五、实习资格认定
获得“及格”(含)以上见习成绩者,即获得实习资格。
六、见习违纪处理
(一)累计三天无故不到校者,见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二)严重损害实习学校、学院声誉及教师职业形象者,见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七、见习成绩“不及格”情况处理
(一)见习成绩为“不及格”者
1、向实习学校申请延长见习期1-2周,获得实习资格后开始实习;
2、自主联系实习学校,见习成绩由各系组织专家答辩后认定。
(二)经延长见习期后见习成绩仍为“不及格”者
经延长见习期后见习成绩仍为“不及格”者,须返回各系重新培训,经培训后学生可自主实习,实习成绩按“及格”认定;若不返校参加培训,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认定。
(三)因见习违纪而见习成绩为“不及格”者
1、属于第六条第(一)种情况的,实习学生须做出书面检查,经实习学校、所在系审核批准后,延长见习期,获得“及格”(含)以上见习成绩后开始实习。
2、属于第六条第(二)种情况的,学院中止实习学生教师教育方向培养并给予纪律处分,教师教育见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八、见习档案管理
(一)见习日志(原件,指导教师签字);
(二)不少于4个课时的听课记录表和2个课时的听课心得(指导教师签字);
(三)1个钻研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心得(指导教师签字);
(四)不少于2课时的完整教案(指导教师签字);
(五)教学见习成绩评定表(原件,指导教师签字,见习单位盖章);
(六)见习反思材料(指导教师签字);
(七)小组总结;
(八)实习学生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教师教育方向学生
教学实习规定
根据《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教师教育方向实习规定(修订)》(黔求院发〔2011〕18号)的要求,学院对教师教育方向学生教学实习做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实习时间
春季实习:每年的3月—6月
秋季实习:每年的9月—12月
二、实习方式
以集中实习为主,自主实习为辅。
三、实习内容
(一)了解、领会新课改的基本内容,并尝试运用到课堂教学中;
(二)准确解读教材,准确把握课程的重点、难点;
(三)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四)通过协调、激励、评价等措施有序、合理、有效组织课堂;
(五)恰当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
(六)通过反馈、反思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七)参加学科组、年级组、教研室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研讨课,以及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
(八)参加学校组织的汇报课。
四、实习任务
实习学生须独立承担不少于3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特殊专业由系主任确定适宜的教学工作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五、成绩考核
(一)实习成绩按实习“学校评定’和”学院认定”的双重方式进行考核;
(二)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和认定;
(三)实习单位成绩评定:实习计划、实习学生完成的数量、质量评定实习成绩;
(四)学院按以下方式对实习学校评定的实习成绩进行认定:
1、直接认定
(1)集中实习学生专业课实习课时数达50节(含)以上,或专业课与其他课程实习课时数总计达80节(含)以上, 可以申请转为顶岗实习,实习成绩原
则上按“优秀”等级认定。
集中实习转为顶岗实习须提交如下材料(以下材料需一一对应,相互吻合):
a、个人申请书;
b、实习学校盖章的实习班级完整课程表;
c、实习学校盖章的实习课时数证明书;
d、实习日志;
e、实习教案。
(2)集中实习学生不申请“优秀”等级实习成绩答辩,且原实习成绩为“良好”(含)以下等级者,实习成绩按原实习成绩认定;
(3)自主实习学生不申请“良好”(含)以上等级实习成绩答辩,且原实习成绩为“中等”(含)以下者,实习成绩按原实习成绩认定。
2、答辩认定
(1)集中实习学生“优秀”等级实习成绩认定,须由学生申请、所在系组织专家答辩后,按答辩实际成绩认定;
(2)自主实习学生“良好”(含)以上等级实习成绩认定,须由学生申请、所在系组织专家答辩后,按答辩实际成绩认定。
3、降级认定
(1)集中实习学生不申请“优秀”等级实习成绩答辩,且原实习成绩为“优秀”者,降级为“良好”;
(2)自主实习学生不申请“良好”(含)以上等级实习成绩答辩,且原实习成绩为“优秀”、“良好”等级者,降级为“中等”。
(五)实习“不合格”等级认定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实习成绩“不合格”等级认定:
1、实习接收单位评定为“不合格”或无成绩评定者;
2、不能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者;
3、有重大违纪、病事假累计超限者。
六、实习指导与监控
(一)分管院长、各系系主任、各系辅导员、教学工作部以及教学实践科负责人等通过电话联系及走访的形式,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协调;
(二)实习学生可通过电话方式与各系相关辅导员、教学工作科反映实习中的问题、困难,学院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三)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通过电话方式了解实习学校情况,交换实习指导意见,处理相关问题。
七、重大违纪及病事假累计超限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