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沪建交[2012]896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出如下强化管理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严格把关,提高工作质量1、评价、认证不合格报告必须结合实物状况,针对管理体系的缺陷开具,督促企业、项目从管理源头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落实岗位职责。
2、事故项目的认证与其所属企业的评价不得为同一机构。
3、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施工企业或项目同时进行咨询、评价或认证活动。
二、外审认证须适应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特点包含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第一个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进行外审认证。
三、开展监审和回访巩固认证和评价效果1、评价业务应包括初次评价和回访二个阶段;认证业务应包括初访、认证和监审三个阶段。
2、认证后的项目监审次数不应少于每半年1次,不宜多于2次。
监审工作应结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适时进行。
监审时发现安保体系运行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及时取消其证书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3、施工企业初次安全评价合格,可取得初次安全评价合格证。
在初次评价结束二个月后进行回访,且不得少于1次,新企业不宜超过一年,事故企业不应超过半年。
回访合格后方可取得评价合格证书(加盖回访合格章),回访时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四、进一步规范评价、认证人员的行为1、评价员或外审员应持有效注册资格证书上岗。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沪建整[2004]第001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沪建整[2004]第0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公安情报信息摘报》(增刊)第310期反映,一些外省市无业人员在沪开设的混凝土作坊,勾结个别混凝土车辆驾驶员,私吞工程公司的混凝土,制作道路侧石、平石等小型无钢筋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隐患。
市有关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批示要求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为此,市建委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此类作坊进行了查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将市政府及市建委领导的指示落在实处,现提出以下要求:1、开展专项检查。
各区(县)建筑市场整顿办结合实际,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情况的专项大检查;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对监督范围内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市政工程局质量监督站对市政工程中混凝土制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单位制订监管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建筑市场整顿办。
2、网上通报。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盗窃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及时上报,由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统一在行业内部及网上进行通报。
各混凝土搅拌站对于有盗窃商品混凝土行为的车辆驾驶员不宜录用。
3、配合公安部门处理。
各混凝土搅拌站一旦发现混凝土盗窃情况,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
4、加强备案管理。
对涉及工程质量及安全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市建材质监站依据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文要求,实施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5、加强企业监管。
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各区县混凝土企业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沪建交联[2013]630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原材料工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63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治理上海大气环境的工作要求,配合完成上海市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加大对本市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配件厂以及混凝土预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厂”)等混凝土制品生产单位污染排放和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提高本市混凝土产品质量,树立混凝土生产单位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日常监管。
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考核评价初审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单位是绿色环保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和资金,明确责任,并制定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设标准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建设:(一)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1、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 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
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建建管[2012]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9.11
【实施日期】2012.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2]40号)
各区(县)建交委、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有关集团(总公司):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本市将开展建筑工程禁现专项检查工作,以迎接国家商务部、住建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检查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建管办牵头,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等单位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次“禁现”检查工作。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沪建建[2002] 656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环保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砂石料堆场及砂浆搅拌所产生的粉尘污染,改善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建设工程推行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普通砂浆拌合物。
二、时间要求:(一)2003年1月1日起,本市内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二)2003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以及市郊区(县)城镇地区新开工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2004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全部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四、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建材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生产、经销预拌(商品)砂浆。
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购买、使用经批准的预拌(商品)砂浆。
五、商品砂浆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六、商品砂浆的价格,应参照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
七、商品砂浆的生产、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场站)、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使用商品砂浆的工地应当取消砂、石灰(膏)、水泥材料等堆放场所。
八、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提出申请,并统一由市安质监督站核准。
九、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十、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各环保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砂浆。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7•【字号】沪建建[97]第0193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沪建建[97]第0193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为贯彻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一、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二、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建设工程(结构部位)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1、钻孔灌注桩(单桩混凝土浇灌量小于15立方米的除外)、现场预制桩等桩基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坑围护工程。
2、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3、单、多层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其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4、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市政工程。
三、郊县(区)(含闵行、宝山、嘉定三区)范围内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试块制作数量:每拌制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组;每工作班不少于1组;一次浇捣量1000立方米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时,每200立方米不少于1组。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30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30号各有关单位: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受控。
但进入9月份,事故呈明显高发态势,尤其是近三天内连续发生5起事故,死亡4人,重伤2人、轻伤3人,并且这些事故大多数都在媒体上曝光,社会影响较大。
为了严肃安全生产纪律,加大监管力度,遏制伤亡事故高发的态势,现将这几起事故通报如下:一、事故概况1、2006年9月24日上午8点左右,在浦钢搬迁罗泾轧钢(3标精整单元)工程发生一起一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总包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专业分包上海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上海宝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一名工人在屋面作业时从一个无防护措施(原有的防护已被拆除)的400×700洞口坠落至地面(高度24.6米),抢救无效死亡。
2、2006年9月25日上午9点15分左右,在闵行区钱峰实业公司厂房工程发生脚手架坍塌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事故。
施工的人员是无资质的非承建制的个体承包队伍,该工程无监理单位。
当天在浇捣圈梁混凝土时,脚手架突然坍塌,四名作业人员随其从四米高空坠落,多人受伤。
该工程违反基建程序,施工现场不具有基本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管理混乱。
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连结,脚手架搭设违反规范要求和支撑系统失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3、2006年9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在宝山区利安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一人死亡事故。
施工单位是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该工程无监理单位。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使用时由于电器原因突然停机,料斗悬在中间。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模拟考核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模拟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36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模拟考核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36号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推进本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25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实现年度达到《办法》中规定的目标。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0月起,开展本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模拟考核,具体要求如下:一、模拟考核时间2006年10月10日——2006年10月底。
二、模拟考核的管理分工1、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特级、一级、二级、专业级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模拟考核。
2、相关外省市沪办负责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模拟考核。
3、区、县安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模拟考核。
4、相关专业安监站负责有关专业施工企业的模拟考核。
三、模拟考核企业范围1、总站模拟考核范围:本市特级、一级、二级的总承包和各类专业承包施工企业(附表一)各1家。
2、外省市沪办模拟考核范围:江苏、浙江、四川、安徽、江西等5省的总承包、各类专业承包(附表一)、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各选1家;广东省及核工业、铁路建筑、铁路工程、中建等4个中央直属企业系统总承包、各类专业承包施工企业(附表一),各选1家。
3、各区、县安监站模拟考核范围:总承包、各类专业承包(附表一,主要抽查无专业安监站管辖的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各1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10.29•【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节能效果,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市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对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等墙体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材料,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二、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协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工作。
(一)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的供应商,向市建材协会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型式检验合格证明;3、产品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
产品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应由供应商统一出具。
产品质保书应包括保温系统和系统组成材料的有关规定内容;4、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以及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评估证书。
(二)市建材协会应当当场复核全部备案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在供应商作出相应的质量诚信承诺后,当场予以登记,并向其发放《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行业质量诚信手册》。
(三)市建材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订行业质量诚信行为规范。
市建材协会应当建立经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材料的供应商的质量诚信档案,开展质量诚信评比,记录质量诚信良好行为,定期评定质量诚信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优良企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69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专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民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国家、上海市、各区(县)及市属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审批立项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和已建以提高人民防空功能为目的加固改建的民防工程,由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民防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民防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1、各类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单建式民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负责全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各类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民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具体为民防专业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民防工程建筑面积区域。
3、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设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负责防护质量监督。
三、对附建式民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如遇地下结构局部为非民防工程的,且民防与建筑工程面积相差较大等特殊情况的,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协调民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协商,明确主要监督机构,协同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四、民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1、对单建式民防工程,建设单位依据民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上海的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
上海的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这是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日前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中重申的“禁令”。
为严格执行《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通知》从四个方面予以强调,即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
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
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
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
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加强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管理,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砌体《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质量验收;加强监理对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执行“禁现”规定,及时制止现场自拌砂浆行为,对“禁现”不执行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工程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对照核查施工企业合格供应商名录,督促施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发现复试不合格应责成施工企业全数退货。
继续加大现场监督执法。
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将加大对施工企业违反“禁现”规定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加大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并对生产和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实行监督抽检。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沪建管〔2015〕72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726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砂生产混凝土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砂生产混凝土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公布日期】2009.04.22
•【字号】沪建安质监[2009]第048号
•【施行日期】2009.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
不合格砂生产混凝土的紧急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9]第048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多次发现有个别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来源不明的机制砂,经抽检,这些机制砂的氯离子均超标,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直接影响到建筑(构筑)物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为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砂生产混凝土,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沪建安质监[2008]第077号文“关于在本市禁止使用海砂生产混凝土的紧急通知”,严禁使用海砂和特细砂。
二、加强对机制砂使用前氯离子检测,未经检验(复试)合格的机制砂不得用于生产。
三、必须建立相应台帐,应注明天然砂和机制砂的产地,按进场批分别堆放,并取样检验(复试)。
每批砂要验证质量证明书,来源不明的砂一律不得用于
生产。
四、严格进货验收和质量检验,每批复试代表数量不得超过1000吨。
混合砂应按配合比进行质量验证,并在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上予以注明。
五、建筑用砂《备案证明》持证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空白质量证明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沪建建[2002]839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建[2002]83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加强水泥质量管理,杜绝劣质水泥流入本市建设工程,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实行准用管理。
水泥生产单位应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凭《准用证》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
二、对申请《准用证》的水泥企业,实行半年的公示考察期。
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为期半年的公示考察。
三、在《准用证》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商标、生产工艺的,必须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在产品包装、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上使用、明示变更内容。
四、监制生产的水泥质量由监制方和被监制方共同承担责任。
被监制方必须是已取得《准用证》的生产企业。
水泥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由被监制方出具。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商品砂浆生产单位、水泥预制品生产单位等水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水泥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准用证》的水泥,不得使用无证水泥。
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准用证》。
市建材质监站应加强对《准用证》复印件的管理,《准用证》复印件统一采用由市建材办监制的专用连号复印纸。
六、本市建设工程的结构、承重部位、住宅工程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七、水泥使用单位采购的水泥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水泥分中心或指定受理点进行交易,取得相应交易凭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沪建管〔2015〕597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沪建管〔2015〕59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管理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总体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 [2014]945号)要求,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的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2015年5月5日至28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牵头对全市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建筑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导检查共分成6个检查组,组员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专家库中抽取,对全市17个区县、自贸区管委会、市管房建项目、市管交通项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台账、现场抽检项目的方式,对各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责任主体仍然存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本次督导检查共检查项目62个,当场出具整改通知书40份,出具执法建议书18份,其中,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2个,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6个,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3个,存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职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7个。
二、总体评价和主要做法从检查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自去年10月以来,积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了自查自纠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打击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多发的势头。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对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对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09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对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09号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在9月份“质量月”活动中对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依据1、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本市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条文。
三、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原材料进场验证和使用检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现场实物抽检三个方面。
1、原材料质量:①管理台账;②上海市建筑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③质量证明书;④原材料复试的原始记录和报告。
2、生产过程质量控制:①配合比通知单和调整单、混凝土配合比生产记录;②钢筋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③混凝土坍落度检验记录;④混凝土试件制作、养护及抗压原始记录和报告;⑤钢筋成品、半成品检验记录;⑥构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记录,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3、现场实物抽检:①混凝土坍落度、抗压强度;②钢筋原材料,钢筋对焊、镦头;③生产计量;④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试验;⑤构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四、检查组成人员本次检查组成人员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组成。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继续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继续开展施工现场建
筑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建安质监[2009]第0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继续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9]第028号)
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市建工、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企业、有关建材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切实提高本市建设工程建材质量,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确保世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在2009年继续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要求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安排
为提高专项整治效能,切实促进建材使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和现场建材质量管理水
平,专项整治贯穿2009年全年度,将采取企业(项目)自查,受监监督站抽查和总站综合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安质监总站将分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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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公布日期】2013.04.16
•【字号】沪建安质监[2013]37号
•【施行日期】2013.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严禁使
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3]37号)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
近几年,本市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一些未取得建筑业专业资质和本市建材备案证明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无资质搅拌站”)。
这些无资质搅拌站的出现,不仅游离在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管之外,并严重扰乱这些地区预拌混凝土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给本市建设工程带来极大的质量隐患。
为防止无资质搅拌站预拌混凝土进入建设工程,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对本市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无资质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取得建筑业专业资质和本市建材备案证明后方能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严禁“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本市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预拌混凝土,严格核验预拌
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搅拌站”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一经查实违规采购使用“无资质搅拌站”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将依法按发包给无资质企业严肃查处。
三、本市已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严禁向“无资质搅拌站”出租、转借、挂靠本企业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或委托“无资质搅拌站”代为生产混凝土。
一经查实,记入不良名单,并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
四、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完善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使用、产品质量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预拌混凝土供货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加大对使用“无资质搅拌站”混凝土的查处力度。
五、对供应到本市建设工程的“无资质搅拌站”混凝土设投诉举报电话
(************)及网上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