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2004修改)-沪建研[2004]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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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01•【字号】沪建建[99]第0037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沪建建(99)第0037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随着住宅的商品化,人们对住宅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市住宅工程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屋面渗漏等突出的质量问题,力争短时间内使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有切实的改观。

经研究,现就强化当前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特作以下规定:一、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1、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过程中,必须维护平等合理的竞争,制止不公正招标和不合理压价。

中标价必须在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布的合理范围内。

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更换。

2、高层住宅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以上的多层住宅的勘察,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接。

3、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

设计业务严禁转包。

4、住宅小区的设计业务由2家以上(含2家)设计单位同时承接时,应当确定其中1家设计单位为总负责单位。

5、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并由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结构设计。

其中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6、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必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本市施工企业或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承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沪建整[2004]第001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沪建整[2004]第0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公安情报信息摘报》(增刊)第310期反映,一些外省市无业人员在沪开设的混凝土作坊,勾结个别混凝土车辆驾驶员,私吞工程公司的混凝土,制作道路侧石、平石等小型无钢筋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隐患。

市有关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批示要求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为此,市建委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此类作坊进行了查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将市政府及市建委领导的指示落在实处,现提出以下要求:1、开展专项检查。

各区(县)建筑市场整顿办结合实际,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情况的专项大检查;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对监督范围内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市政工程局质量监督站对市政工程中混凝土制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单位制订监管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建筑市场整顿办。

2、网上通报。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盗窃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及时上报,由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统一在行业内部及网上进行通报。

各混凝土搅拌站对于有盗窃商品混凝土行为的车辆驾驶员不宜录用。

3、配合公安部门处理。

各混凝土搅拌站一旦发现混凝土盗窃情况,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

4、加强备案管理。

对涉及工程质量及安全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市建材质监站依据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文要求,实施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5、加强企业监管。

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各区县混凝土企业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上海市是中国发展最快、经济水平最高的大都市,城市建设正在不断创新,高效的建筑项目可以让上海市更加富有活力。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普遍采用的一种结构型式,能够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它具有经济、安全、施工效率高等特点,占有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现将《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予以发布,以此来加强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物主要结构采用预制、预应力等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完成混凝土构件或混凝土构件与其它构件的组合组装而成的工程。

三、质量管理的总体原则1.量管理应从抗震建筑设计、技术准备、施工质量管理、验收评定等技术步骤中,把握一致性,加强管控力度,保证质量安全。

2. 以施工进度、质量标准为导向,加强现场管理,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和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不达标情况并进行评估及整改。

3.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理单位的管理,确保质量监理协调工作有效进行,使质量控制体系得到恰当的实施和管理。

4.强质量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四、质量控制体系建立1.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设计、施工、质量检测等方面,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2.强管理层的组织管理,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固制和考核机制,把质量管理落实到施工现场,真正做到管理到位,管理从早到晚,确保施工质量按照规定达标。

3.立协同管理机制,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导致质量问题的环节进行精细细致的管理,以确保施工质量的安全有效性。

4.立技术标准规范,把技术标准实施到施工现场,包括材料的种类、施工方法、性能要求等,以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在设计要求的范围内。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其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凭生产许可证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海市2004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海市2004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04 版)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二◦◦四年二月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七、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八、承包人承诺九、发包人承诺十、合同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承包人代表8、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1、开工及延期开工12、暂停施工13、工期延误14、工程竣工。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沪建建[2002] 656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环保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砂石料堆场及砂浆搅拌所产生的粉尘污染,改善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建设工程推行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普通砂浆拌合物。

二、时间要求:(一)2003年1月1日起,本市内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二)2003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以及市郊区(县)城镇地区新开工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2004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全部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四、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建材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生产、经销预拌(商品)砂浆。

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购买、使用经批准的预拌(商品)砂浆。

五、商品砂浆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六、商品砂浆的价格,应参照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

七、商品砂浆的生产、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场站)、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使用商品砂浆的工地应当取消砂、石灰(膏)、水泥材料等堆放场所。

八、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提出申请,并统一由市安质监督站核准。

九、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十、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各环保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砂浆。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沪建研[2004]261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建研[2004]261号)委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建委: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一)删除第十二条全部内容。

(二)删除第十六条中“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均修改为“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四)“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均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一)删除第七条中“情节严重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工程业务量的处理,并在经营手册上予以记录”。

(二)删除第八条全部内容。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删除第八条全部内容。

四、《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的暂行规定》(一)删除第四条全部内容。

(二)将第五条中“上海建筑幕墙检测中心”修改为“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单位”。

(三)“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均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五、《关于在本市住宅工程中暂停采用夯桩桩基的通知》(一)删除第三条中“若有异常应按市建委37号文《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要求作相应处理”。

(二)删除第六条全部内容。

(三)“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均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沪建研[2004]415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2004]41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强化建材使用相关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强化建材使用相关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一)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其供应商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或者销售总代理单位。

(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

第三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和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建材产品,其建材供应商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商或者港、澳、台及境外销售总代理单位。

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二)备案建材产品应当具有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尚未制定上述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团体、企业应用标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沪建建管[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2]40号)各区(县)建交委、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有关集团(总公司):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本市将开展建筑工程禁现专项检查工作,以迎接国家商务部、住建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检查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建管办牵头,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等单位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次“禁现”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处于墙体砌筑和内外抹灰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一)对《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和《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沪建交[2008]1044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结合市、区县制定的各项相关配套政策规章情况,检查禁现工作部署情况,总结本区县、本系统推进“禁现”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落实“禁现”工作监督管理措施和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情况。

(四)抽检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五)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中明确执行使用预拌砂浆情况。

四、检查方式各单位自即日至9月25日止,对所属建筑工地“禁现”和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自查。

9月25日起,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各区县实施随机抽查。

五、工作要求1、2012年9月25日前,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对未执行“禁现”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地,应责令和督促限期整改。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改)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改)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沪建研[2004]261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沪建研[2004]261号修改)第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含规程、规定、条例、细则等)是技术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了搞好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标准水平,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统一标准。

它是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部颁(专业)标准的补充,在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情况下,必要时可制订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的地方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或国家标准、部标准的规定不尽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时,对土木、建筑、城规、市政、公用、环境、建材、三防(防火、防爆、防毒)、交通、公路、航运、邮电通信、水利、电力、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城建、抗震、人防及其他专项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环保等,均应制订相应的勘察、规划、设计(土建、公用、工艺)、施工及验收的地方技术标准,并按照出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实施办法。

批准地方标准制订、修订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优秀地方标准的评选奖励;组织和推动本市工程建设方面在国内外的标准化活动等。

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系隶属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地方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 2004 )第 027号]沪建安质监( 2004 )第 027 号各区、县、专业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专业质量监督站应进一步加强对外省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凡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外省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业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无资质证书企业供应的混凝土预制构件。

二、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应强化对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结构性能检验),并根据监督检查和试验检验结果签发“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报告”)。

三、外省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组织生产,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质量合格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并按批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和“质量监督报告”,对供应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负责。

四、本市各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

对使用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检查下列内容:1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型号、规格和外观质量,确保符合设计要求;2 .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保证书(或出厂合格证);3 .“质量监督报告”和试验检验(结构性能检验)报告。

五、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严禁弄虚作假使用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六、市构件质监分站应建立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质量情况。

附:“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报告”样本来源: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沪建建[2004]263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上海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沪建建[2004]26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2004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求,现就本市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一)建筑市场方面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基本消除;改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得到整治;加大对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其职业行为;有形建筑市场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完善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拓展服务功能。

(二)家庭装饰装修市场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家庭装饰装修市场的检查力度,使家庭装饰装修企业的公共道德、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有明显提高;工程粗制滥造、材料以次充好、不履行装饰合同的不良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不执行国家和本市住宅装修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状况明显转变;加强行业自律,深入开展创建本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活动,使市民认同度明显上升。

二、整顿重点建筑市场方面1、重点检查法定建设管理程序执行情况,报建、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实施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是否相符等;2、重点检查工程招投标情况,有无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等。

(二)家庭装饰装修市场方面重点查处施工单位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特别是地板假冒树种、以次充好,木器涂料和内墙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超标、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等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等三大类家庭装潢问题。

有关上海部分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有关上海部分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有关上海部分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有关上海部分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的目录部分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9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1997《建筑施工场所噪声限值》GB12523-199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903-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修订补充部分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汇编(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汇编(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轻型钢结构制作及安装验收规程》DG/TJ08-010-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3《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4)620号《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0 《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A-2000附2: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目录《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BJ08-202-92 沪建设(92)第692号《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94 沪建建(94)第0981号《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玻璃幕墙分册) DBJ08-56-96沪建建(97)第007号《轻型钢结构技术规程》 DBJ08-68-97 沪建建(98)第0343号《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 DBJ08-70-98沪建建(98)第0276号《城市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65-97 沪建建(97)第1036号《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08-905-99沪建建(99)第0327号《后张预应力施工规程》DGJ08-235-99 沪建建(99)第0396号《聚乙烯埋地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80-1999沪建建(99)第0642号《外墙涂料工程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4-2000J10023-2000 沪建建(2000)第0288号《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G/TJ08-006-2000 J10033-2000沪建建(2000)第0363号《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007-2000 J10034-2000沪建建(2000)第0363号《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DGJ08-88-2000J10035-2000 沪建建(2000)第0482号《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G/TJ08-701-2000J10042-2000 沪建建(2000)第0543号《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程》 DG/TJ08-008-2000J10041-2000 沪建建(2000)第0544号《网架与网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DGJ08-89-2000J10048-2000 沪建建(2000)第0701号《智能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DG/TJ08-601-2001J10111-2001 沪建建(2001)第0511号《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DG/TJ08-604-2002J10138-2002 沪建建(2002)第0084号《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TJ08-308-2002J10185-2002 沪建建(2002)第0355号《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J10186-2002附3:国家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99 -98《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6-99《普通砼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26-2000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0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件》JGJ144-2002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JG/T26-2002《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61-200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2003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范》 JGJ107-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 JGJ137-2003《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T29-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141-2004《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JGJ144-2004 J408-2005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准》JGJ146-2004 J375-2004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JGJ147-2004《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T4-2003附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02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2003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GB12952-2003《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T9462-99附5:地方及其它规范、标准《轻型钢结构制作及安装验收规程》 DG/TJ08-010-2001《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TJ08-308-2002 附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推行试用商品砂浆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推行试用商品砂浆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推行试用商品
砂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建管[2000]第05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0.02.28
【实施日期】2000.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设
工程推行试用商品砂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0]第054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监
理、设计单位:
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科技进步。

经研究决定,自2000
年3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试用并逐步推行使用商品砂浆。

通知如
下:
一、商品砂浆是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的总称。

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墙体砌筑、内外墙(柱)面、屋面、地面、顶棚抹灰、面砖(挂、铺大理石)助灰等。

二、自2000年3月1日起,在建工、住总、建材集团等单位承接的工程中扩大商品砂浆试用范围。

2000年7月1日起,在本市内环线范围内的新开工建设工程进行推行使用商品砂浆。

三、试用期间的管理要求。

(一)各单位和工地应当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与运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运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规范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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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2004修改)
正文: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沪建研[2004]261号修正)
一、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二、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建设工程(结构部位)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1.钻孔灌注桩(单桩混凝土浇灌量小于15立方米的除外)、现场预制桩等桩基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坑围护工程。

2.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3.单、多层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其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4.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市政工程。

三、郊县(区)(含闵行、宝山、嘉定三区)范围内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试块制作数量:每拌制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组;每工作班不少于1组;一次浇捣量1000立方米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时,每200立方米不少于1组。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取得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准用证》,按核定的使用范围提供混凝土。

供应的每批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向用户提交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证明书、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对违反规定无证供料、现场加水、提供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搅拌站,由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凡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工程部位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非破损检测,鉴定其质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规定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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