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改发[2003]341号)

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安全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0.16

•【文号】商改发[2003]341号

•【施行日期】2003.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

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改发[2003]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

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

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7.20

•【文号】商商贸发[2009]361号

•【施行日期】2009.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

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

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首 页关于我们厦门环境监测业务环境法规环境标准环境网站访客留言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改发[2003]341号

(商改发[2003]341号) fds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粤建散〔2014〕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

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6.06

•【文号】商改发[2007]205号

•【施行日期】2007.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

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07-06-13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

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

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

凝土的通知,即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的发布,这是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划归商务

部领导后,全国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新的里程碑,不仅充分肯定了预拌混凝土和干混

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而且明确指令第一批全国有124个城市从2003

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二批是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

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对于全国散装水泥战线,《通知》就是命令,把散装

水泥事业向散装水泥产业——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产业的发展,势在必行。各省、区、市要按本地区基建规划任务,统筹全局,把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产业配套落

实好,与时俱进,水到渠成,确保第一批和第二批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任务的如期完成。详情请阅p4—5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及其附件。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J],

2.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

3.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

4.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

商改发[2007]205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商改发[2007]205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

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12

•【字号】滁政[2007]111号

•【施行日期】2007.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

通知

(滁政〔2007〕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的有效举措,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自2008年3月1日起,滁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一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0年12月31日前,全市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目标。

二、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扶持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外省、市企业家来本市投资兴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2014-05-05 上午 09:39:5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3357

粤建散〔2014〕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

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的通知

(商改发[2003]341号)

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八、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附件:现场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共计124个)

一、直辖市(4个)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二、省(自治区)辖市及大中城市(120个)

1、河北省(5个)

石家庄市、廊坊市、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岛市;

2、山西省(2个)

太原市、大同市;

3、辽宁省(10个)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盘锦市、营口市、葫芦岛市;4、吉林省(2个)

长春市、吉林市;

5、黑龙江省(3个)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大庆市;

6、江苏省(13个)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徐州市、泰州市、宿迁市;

7、浙江省(11个)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

8、福建省(6个)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

9、安徽省(7个)

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安庆市、滁州市、蚌埠市、马鞍山市;

10、江西省(3个)

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

11、山东省(5个)

青岛市、济南市、泰安市、威海市、烟台市;

12、河南省(5个)

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开封市、漯河市;

13、湖南省(3个)

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

14、湖北省(1个)

武汉市;

15、广东省(23个)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江门市、惠州市、佛山市、清远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南海市、中山市、汕头市、梅州市、阳江市、顺德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东莞市、河源市、云浮市、茂名市;

16、广西自治区(4个)

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

17、云南省(4个)

昆明市、大理市、丽江市、景洪市;

18、贵州省(1个)

贵阳市;

19、四川省(3个)

成都市、乐山市、绵阳市;

20、陕西省(1个)

西安市;

21、甘肃省(1个)

兰州市;

22、青海省(1个)

西宁市;

23、宁夏自治区(1个)

银川市;

24、新疆自治区(5个)

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

新建混凝土企业可行性报告

一、发展与现状

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其特点是集中拌制、商品化供应。我国混凝土搅拌站(厂)始建于八十年代初的上海、常州两城市。十多年来,由于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尤其是北京市和东南沿海地区一些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也采取一些扶植政策和措施,使城市预拌混凝土产量每年以12-15%幅度递增。1987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七五”城市发展商品混凝土的几点意见》,明确了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1990年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联合发文,将杭州、厦门、南京列为推广散装水泥和发展商品混凝土的试点城市。1994年建设部印发的建[1994]490号文《建筑业重点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中,又把推广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应用技术列为重点推广的首要内容。一些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预拌混凝土的定额单价、运输、设备费用和管理费,为发展预拌混凝土提供了合理的计价基础。“八五”期间,建设部共安排国家支持施工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11亿元人民币,其中有5亿元之多(不包括企业自筹)用于支持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有关城市也颁发了许多文件,从规划、取费、市场管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规定,有力的促进了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据统计,1995年,全国建成预拌混凝土站(厂)616个,预拌混凝土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约600万立方米,年实际产量2600万立方米。上海、北京、广州、大连、常州等城市应用的预拌混凝土量已达到该城市混凝土总用量的60%以上,接近经济发达国家水平。但是,另一方面,全国预拌混凝土占现浇混凝土的比重还不到10%,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预拌混凝土尚属起步阶段。我国已建成的预拌混凝土站(厂),大多属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业集团管理,而经济发达国家预拌混凝土已成为独立的新兴行业,有许多混凝土工程公司专门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