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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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鄂建文[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园林局):为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载人索道、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使用,不得作为工程招投标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由省建设厅认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社会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季度统计报表和年度统计报表。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政工程审查机构审查。

【2019年整理】《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2019年整理】《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鄂价工服规湖北物价局住建厅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湖北物价局住建厅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鄂建[2000]089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贯彻执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独立进行。

在进行程序性审查之前必须先通过技术性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

第六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程序姓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工程设计前期的基建程序是否办理到位;(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三)勘察、设计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收费标淮;(四)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图审收费标准

图审收费标准

图审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优化及经济合理性提出技术咨询建议,编制技术性审查咨询意见书,交由委托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进行全面复核,最终向委托方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咨询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并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认定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工作。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下10,。

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审查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供方案、可研、概算等阶段)一、第二部分费用取费规定1.工程前期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07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 2 -(1)、行业调整系数(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2.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 3 -(1)、行业调整系数(2)、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3.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4 -取费基数:工程投资总概算计算方法:分档计算单位:万元4.工程监理费取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 5 -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均按1.0。

5.工程勘察费(1)、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计取(《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或:(2)、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以路线长度、控制点数或探点等具体计算。

- 6 -6.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取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 7 -(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15。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最新整理)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最新整理)
(3)、附加调整系数
专业调整系数 0.9 1.0 1.1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在既有基础上增加 1.1~1.4 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工程设计费×10%
7. 市政管网规划费 取费依据:《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 取费基数:10 工日/公里/根,即 0.8 万元/公里/根 计算方法:市政管网规划费=0.8 万元/公里/根×管线总根数×路线长度
0.8% 0.45% 0.25% 0.1% 0.05% 0.01%
0.7% 0.55% 0.35% 0.2% 0.05% 0.01%
11.工程质量检测费 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
[2004]254 号) 取费基数:建安工程费 计算方法:暂按 0.5%~1%计取
20.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根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文件规定,按面积及评估价格据实预估。
21.管线、绿化、其他设施迁移费 按迁移工程量,据实预估。
22.沿街综合整治费 按整治规模,据实预估。
- 12 -
二、第三部分费用取费规定
1. 基本预备费 取费基数:第一部分费用(建安工程费)+第二部分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 计算方法:可研估算:8-10% 工程概算:5%
9. 造价咨询费 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 号)
-8-
取费基数:工程造价总额
计算方法:分档累进计取
档次
工程造价总额(万元)

200 以下(含 200)

200 至 1000(含 1000)

1000 至 3000(含 3000)

市政工程计费规定汇总

市政工程计费规定汇总

现行市政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供方案、可研、概算等阶段参考)宜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一、第二部分费用取费规定1.工程前期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07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1)、行业调整系数(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

8~1。

2(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2.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1)、行业调整系数(2)、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3.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取费基数:工程投资总概算计算方法:分档计算单位:万元4.工程监理费取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均按1.0.5.工程勘察费(1)、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

8%~1。

1%计取(《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或:(2)、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以路线长度、控制点数或探点等具体计算。

6.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取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计算方法:分档内插单位:万元(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

鄂价工服规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鄂价工服规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 鄂价工服规[2012]149 号| 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 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 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编版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编版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工程计费规定汇总

市政工程计费规定汇总

现行市政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供方案、可研、概算等阶段参考)宜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一、第二部分费用取费规定1. 工程前期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07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2、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3. 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取费基数:工程投资总概算4.工程监理费取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5.工程勘察费(1)、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计取(《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或:(2)、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以路线长度、控制点数或探点等具体计算。

6.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取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15。

(城市主干道为III级,其它城市道路为II级;大型给排水、市政管网为III级,一般地下管线为I/II级)(2)、专业调整系数(3)、附加调整系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在既有基础上增加1.1~1.4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工程设计费×10%7、市政管网规划费取费依据:《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版)》取费基数:10工日/公里/根,即 0.8万元/公里/根计算方法:市政管网规划费=0.8万元/公里/根×管线总根数×路线长度8.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取费基数:工程概(预)算投资额9.造价咨询费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 取费基数:工程造价总额计算方法:分档累进计取10.招标代理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取费基数:招标中标金额计算方法:分档累进计取11、工程质量检测费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取费基数:建安工程费计算方法:暂按0.5%~1%计取12、工程质量监督费(09年1.1日国家已经取消该行政收费)取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2号)取费基数:建安工程费计算方法:已实施工程监理的按不超过0.7‰,未实施工程监理的按不超过1.4‰13.竣工图编制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竣工图编制费=工程设计费×8%14、施工水电报装费据实预估或按第一部分建安工程费用的1‰~5‰计取。

鄂价费规[2011]27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2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已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予以明确。

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机构对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转让手续费应按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新建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

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费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具体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现行实际执行标准低于鄂价房服[2006]27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关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严格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收费,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四、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执行;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附件3)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许可,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现行的批准制改为备案制,统一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以下简称《备案单》)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合格书》),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7月1日起(过渡期可延至7月31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须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合格书》,《合格书》须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本人的审查执业章,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也须在《合格书》上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审查专用章。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过渡期可延至7月31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管理,未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经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凭《备案单》申请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凭《合格书》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单》。

四、《备案单》的备案号由14位数字组成,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备案部门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身份证编码的前6位数相同;第7-10位为备案年份;第11-14位为当年备案的序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工程师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工程师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工程师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鄂建文[2007]284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工程师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7]284号)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自从2004年国家建设部实施新的施工图审查制度以来,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工程师资格期限已全部到期。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行为,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工程师资格重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类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提供相关银行资金信用证明和审查机构注册资金的出资构成情况。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提供近三年来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对原审施工图审查质量调审情况及《湖北省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鄂价工服规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计费规定汇总

市政工程计费规定汇总

现行市政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供方案、可研、概算等阶段参考)宜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一、第二部分费用取费规定1. 工程前期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07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2、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3. 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取费基数:工程投资总概算4.工程监理费取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5.工程勘察费(1)、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计取(《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版);或:(2)、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以路线长度、控制点数或探点等具体计算。

6.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取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取费基数:工程概算投资额(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I级):0。

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

15。

(城市主干道为III级,其它城市道路为II级;大型给排水、市政管网为III级,一般地下管线为I/II 级)(2)、专业调整系数(3)、附加调整系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在既有基础上增加1。

1~1。

4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工程设计费×10%7、市政管网规划费取费依据:《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版)》取费基数:10工日/公里/根,即0.8万元/公里/根计算方法:市政管网规划费=0.8万元/公里/根×管线总根数×路线长度8.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取费基数:工程概(预)算投资额9.造价咨询费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 取费基数:工程造价总额计算方法:分档累进计取10.招标代理费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取费基数:招标中标金额计算方法:分档累进计取11、工程质量检测费取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取费基数:建安工程费计算方法:暂按0.5%~1%计取12、工程质量监督费(09年1.1日国家已经取消该行政收费)取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2号)取费基数:建安工程费计算方法:已实施工程监理的按不超过0.7‰,未实施工程监理的按不超过1.4‰13.竣工图编制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竣工图编制费=工程设计费×8%14、施工水电报装费据实预估或按第一部分建安工程费用的1‰~5‰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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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6]27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相关各方的合
法权益,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业
的健康发展,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
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优化及经济合理性提出技术咨询建议,编制技术性审查
咨询意见书,交由委托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进行全面复核,最终向委
托方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咨询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的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并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兼
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认定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
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工作。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工
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
下10%。

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
定的审查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
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委托方应按本通知规定和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提
供履约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并督促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咨询机构开展审查咨询服务业务。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审查咨询服务业务量增加或延期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六、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向湖北省工程建设
专家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审费用由提出复审申请单位支
付;复审结果与原审结果不一致的;复审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复审费用按照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
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70%计取;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
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50%计取。

八、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委托方的原因需要部分变更后重审的,可
视重审工作量按原审查咨询服务收费的30-60%收取重审咨询服务费。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须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公开收
费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收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2006年12月20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
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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