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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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指南

收养登记指南

收养登记指南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经过公证。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四、送养人提交的材料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送养人必须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送养手续。

1、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征。

同意送养证明材料除盖福利院公章外,应加盖现任院长私章或签名);2、送养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3、送养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4、送养人结婚证(一方死亡的,必须提交死亡证明书;一方下落不明的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下落不明的证明);5、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6、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必须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五、被收养人提交的材料1、被收养人是弃婴或孤儿证明(被收养人是弃婴、弃童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须提供被收养人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解除的注意事项
收养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收养登记的法律责任
收养登记的撤销和废止
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和法 律后果
收养登记与监护权的法律 关系
收养登记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收养登 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保密规定的 法律责任
滥用职权的法律 责任
不履行法定职责 的法律责任

被收养人条件
年龄条件:被收养人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亲属条件:无法得到亲生父母的抚养和监护,且未被收养的其他未 成年人 健康条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品行条件: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无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人必须符合健康检查标准,无严重疾病和传染性疾病 收养人必须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收养人必须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未被吊销过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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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合格的,收养登记机关应 当将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完成后,收养登记机关 应当向收养人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登记与归档
收养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 公告、签订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 登记等步骤。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情 况进行审查,包括收养条件、收 养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 办理变更登记。
收养登记变更后,收养人或送养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收养登记变更应当在收养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成,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变更。
收养登记的解除
收养登记解除的条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收养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收养登记的步骤和手续-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收养登记的步骤和手续如果你没有孩子又事实收养了一个孩子还没有上户口一、首先要村里或社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这个自己需填好并到村里或社区盖章,要有2个目击证人的。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编号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二、到派出所报案,需孩子和目击证人一起去,派出所做笔录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给孩子做人像、指纹、DNA信息录入。

三、在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抱孩子到捡拾地的福利院做入院登记(需按手脚印),福利院会给体检单子去指定医院去做体检。

一般体检报告要几天后出来,体检后可以直接回家了。

四、几天后去医院拿体检报告交到福利院,福利院会给入院证明,你拿着入院证明和孩子体检报告复印件加上《子女情况证明》(村或社区敲章)、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村或社区敲章),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做司法鉴定),收养人的体检健康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到检拾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需孩子一起去(需按手脚印)。

子女情况证明(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特此证明年月日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说明:此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去报案前要准备的材料:1、孩子、领养人、孩子和领养人的照片,2寸,各4张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多印几份。

3、非亲子的鉴定要做司法的,孩子和收养的父母都要,一般1千到1千5一份,共3份,一般7-10天。

4、收养人去本地有收养体检的医院做收养体检开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医院问当地民政局,到了医院去体检科),体检证明一般3个月内有效。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云浮市民政局--发布--实施一、受理范围、收养云浮市福利院的弃婴和儿童;、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三、实施机关云浮市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业务情形 : .收养市福利院弃婴、弃童业务情形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与原件相符。

表收养市福利院弃婴、弃童申请材料目录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申请材料目录六、办理时限七、收费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政局领取《收养登记证》。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收养登记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窗口办理地址: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十、咨询、投诉、或诉讼.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收养登记业务流程图

收养登记业务流程图

收养登记业务流程图责任人业务流程图相关规定及记录申请单位/个人股长主管领导股长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制作证书领取证书1收养申请书;2、交验收养人。

送养人签定的《送养收养协议书》;3、收养人、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被收养人是弃婴或儿童的,应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6、被收养人成长报告;7、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8、收养人、被收养人正面、免冠1寸单人和合照彩色照片各两张;9、被收养人生活照片两张;10、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11、年满十周岁的被送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12、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1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14、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供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15、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1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17、其他证明材料18、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协助收养人在《江门日报》办理查找其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第五十一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居民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 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居民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的,可提交有 效临时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 户籍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是2008年9月1日民政部为规范收养登记工作颁发的管理条例。
简介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 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收养登记机关已将非法购制的收养证件颁发给收养当事人的,应当追回,并免费为当事人换发符合规定的收 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报废的收养证件由收养登记机关登记造册,统一销毁。
收养登记机关发现收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深州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深州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深州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深州民政局受理的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01 设定依据
03 办理材料
目录
02 申请条件 04 办理流程
深州收养登记是由民政局受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申请条件
收养一方的夫妇年满30周岁,没有子女,村乡两级证明,计生部门证明,收入证明(有抚养能力),健康证 明(县级医院相关体检证明),没有不适宜收养的疾病,个人收养申请等。
A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B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
C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
市民政局审核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此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 童,登记前发布公告查找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 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0日内退回有关证件, 并告知理由。
办理材料
1、弃婴捡拾经过,2、公安机关报案手续。3、证明人证词。4、上报民政局时间。5、收养申请。6、收入证 明。7、无子女证明。8、夫妇年满30周岁。9、单身男性收养女婴年龄间隔40岁以上。10、报社公告(当地有影 响的报纸公告时限两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弃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办理流程
收养人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民政局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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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操作规范

收养登记操作规范

收养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收养登记(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91年12月29日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4号)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国内居民收养登记由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一)收养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2.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3.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收养登记二、审批机关:三、主管单位:社会事业局四、事项性质:服务事项五、法定审批时限:30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七、有无收费:中国公民办理费250元,外国公民办理费820元,《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八、办理窗口及电话:九、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4月1日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3、《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4、《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5、《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十、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五、六条(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十一、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在被收养小孩父母户籍或福利机构所在民政部门(政务中心社事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二步:审批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第四步:申请人在社事局窗口领取证书。

十二、申请材料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十岁以上)需同时到收养登记机关并同意送养收养和被收养。

(收养应为夫妻共同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十一条(一)收养人提供下列资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出具主体:申请人审核要点:收养人年满30周岁。

收养登记需村社区出具证明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需村社区出具证明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需村(社区)出具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二、证明事项
(一)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式样附后);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式样附后)。

三、出具证明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政策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说明:“本人的婚姻状况”由本人提供婚姻登记证书即可。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地址:武科西五路360号2栋3单元3楼314。

联系电话:85088956
六、证明材料有效期
- 1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 2 -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备注: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离婚、再婚、丧偶等;
此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

- 3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备注:此证明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

- 4 -。

2024年版宠物领养程序及义务指南

2024年版宠物领养程序及义务指南

2024年版宠物领养程序及义务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宠物领养程序1.1 领养申请1.2 领养审批1.3 领养协议1.4 领养手续1.5 领养费用2. 宠物领养义务指南2.1 领养人的义务2.1.1 照顾宠物的生活2.1.2 保证宠物的健康2.1.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2 领养人的责任2.2.1 不得虐待或遗弃宠物2.2.2 不得转让或转借宠物2.2.3 及时为宠物接种疫苗和进行体检2.3 领养人的权利2.3.1 享有宠物的陪伴和乐趣2.3.2 获得宠物饲养和训练的帮助2.3.3 参与宠物相关的活动和交流3. 宠物领养程序的变更和终止3.1 变更程序3.1.1 领养人提出变更申请3.1.2 经过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3.2 终止程序3.2.1 领养人提出终止申请3.2.2 经过审批后解除领养关系4. 违约责任4.1 领养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4.2 领养人违反合同责任的责任4.3 领养人违反合同权利的责任5. 争议解决5.1 双方协商解决5.2 提交第三方调解5.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其他事项6.1 宠物领养程序的修订和解释权6.2 宠物领养程序的生效日期6.3 宠物领养程序的终止日期7. 附件7.1 宠物领养申请表格7.2 宠物领养协议样本7.3 宠物疫苗接种和体检记录表7.4 宠物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宠物领养程序1.1 领养申请1.1.1.1 领养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及住址;1.1.1.2 领养人的工作单位或者职业;1.1.1.3 领养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情况;1.1.1.4 领养人是否有固定居所和足够的经济能力;1.1.1.5 领养人是否有同类宠物饲养经验及宠物饲养心得。

1.2 领养审批1.2.1 宠物领养机构收到领养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领养人的资格进行审核;1.2.2 宠物领养机构应根据领养人的提交信息,对其是否具备领养资格进行评估;1.2.3 宠物领养机构应在审核结束后通知领养人审核结果。

办理领养手续的步骤

办理领养手续的步骤

办理领养手续的步骤一、准备材料办理领养手续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领养人和被领养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结婚证(若有):如领养人为已婚夫妻,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户口本:领养人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 收入证明:领养人的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纳税证明等。

5. 居住证明:领养人的居住证明,如房产证、租房合同等。

6. 健康证明:领养人需提供身体健康证明,如体检报告、健康检查记录等。

7. 无犯罪记录证明:领养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选择领养机构在准备完材料后,可以选择一家合法的领养机构。

应当选择有良好声誉、经验丰富的领养机构,以确保领养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三、递交申请1. 填写申请表:领养人需填写领养机构提供的申请表格,详细填写个人资料和领养意愿等内容。

2. 递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封装整齐,与申请表一同递交给领养机构。

3. 缴纳登记费:根据机构要求,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四、审查及评估1. 材料审查:领养机构将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完整、真实。

2. 家访及评估:领养机构会对领养人的居住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并对领养人的综合素质和条件进行评估,包括经济状况、教育背景、家庭关系等。

五、等待匹配1. 等待期间:一般情况下,领养机构将会根据领养人的意愿和条件,寻找适合的被领养儿童。

2. 匹配确认:领养机构会与领养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接收匹配的被领养儿童,包括年龄、性别、特殊需求等。

六、领养登记1. 签署《领养协议书》:领养人和领养机构签署正式的《领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办理领养登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领养人需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3. 领养人签收被领养儿童:在领养登记完成后,领养人可以领养机构的安排下,正式签收被领养儿童,并开始正式的养育生活。

七、后续程序1. 领养补贴:根据当地政策,领养人可以申请领养补贴或其他相关救助。

单身领养证办理流程

单身领养证办理流程

单身领养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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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收养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_东莞指南

东莞市收养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_东莞指南

东莞市收养登记审批办事指南_东莞指南东莞市居民收养儿童福利院弃(婴)儿、收养继子继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办理条件及流程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1、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并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可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所需材料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雹结婚证复印件;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证明其经济、婚姻、生育状况;3、收养申请书;4、《广东省福利机构弃婴接收审批表》(市社会福利中心处领取复印件);5、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6、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1张;香港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所需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收养人申请书,送养人申请书;4、送养人送养申请和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区)计生部门审查盖章,证明其经济、婚姻、有无违反计划生育。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协议书;6、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7、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1张。

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收养登记;(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三)撤销收养登记;(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依据;(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九)监督电话。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办理领养手续流程

办理领养手续流程

办理领养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办理领养手续流程一、准备工作阶段在办理领养手续之前,需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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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1
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真实有效、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3
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登记证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年满30周岁;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五、申请材料
表1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表2送养登记所需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要求
1
收、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真实有效、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收、送养人双方协商同意送养书面意见(送养协议)
1.云南省民政厅办理范围包括云南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收养登记的受理工作。云南民政厅收养登记管理处负责全省收养登记行政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2.州(市)民政局办理范围包括在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3.县(市、区)民政局办理范围包括
在州(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的受理工作。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3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
■原件
□复印件
各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4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4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5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原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州(市)、县(市、区)级。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YWSC-052001-2017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民政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目 录
收养登记办
一、
根据《中国人民国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法公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原件
□复印件
各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5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原件
□复印件
各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6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2.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1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四、审批条件
(一)收养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2.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住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3.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要求
1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真实有效、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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