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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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强化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具体是指:

(一)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

(二)打击非法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

(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烟用原辅材料(含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

(四)打击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的用于打击上述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二章烟草打假经费管理

第四条烟草打假经费纳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年度费用预算统一管理。

(一)各单位预算计划由市局(公司)综合上一年度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统筹分配,年度内如遇重大案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市局(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打假经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和规定标准内,按照有关程序据实规范列支。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举报费。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举报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假冒卷烟案件的举报费按照超额累进法计提。案值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20%以内支付;案值

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5%以内支付;案值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0%以内支付。

2.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案件,按照1000元/吨以内支付。

3.举报制假案件查获YJ14型卷烟机、YJ13型卷烟机、YJ23型接嘴机、YJ22型接嘴机、3000型包装机、嘴棒成型机等大型制假烟机,按每台2万元以内支付,其它小型制假烟机,简易性加工烟叶、烟丝设备,按每台1000元以内支付。

4.举报在逃或重大涉烟犯罪嫌疑人信息且成功抓获的,按每抓获1人不超过10000元标准支付。原则上:市内抓获控制在3000元以内,市外省内6000元以内,省外10000元以内。

5.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支付举报费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将举报费支付给相关执法机关,由其代为支付给举报人。

6.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对先行举报并查获者进行奖励。

7.举报费依据查获实物案(标)值计算,个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检验、检测、取证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

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1.办案过程中因卷烟鉴定、定价、烟叶评级定价等发生的费用依据相关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报销。

2.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相关资料或抓捕犯罪嫌疑人发生的费用,依据相关单位和部门出具的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卷烟鉴别检验样品损耗费按照《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鉴别检验样品损耗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烟法〔2010〕37号文件的规定标准和程序列支。

(三)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指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场地使用等费用支出。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相应单位或部门凭合法票据,以及费用明细、印证材料据实列支。

(四)专用器具费、器材费、取证设备费。指打假所需专用器具、器材,以及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支出。购置打假所需专用器具、器材,支出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必须符合省、市局配置或列支有关标准,并经市局专卖、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可规范采购,据实列支。

(五)人员费用。指参加打假行动和案件查办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补助费。

1.市外产生的食宿费参照市局(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在限额标准内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就餐费每人每天100元(早

餐10元,午餐、晚餐各45元),其中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早餐20元,午餐、晚餐各50元)。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350元。

2.交通费、通讯费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市打网办督办的大要案件,市内就餐费按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早餐10元,午餐、晚餐各35元)标准执行。

(六)协同办案费。指有关部门协同打假需要支付的费用。

1.市级执法机关年度协同办案费由市局(公司)专卖科(稽查支队)根据协办单位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拟定支付标准,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支付。

2.县级执法机关年度协同办案费由各单位根据协办单位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拟定支付标准,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支付。

3.其他需要支付协同办案费者,支付标准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文件规定的,由申请支付部门报市局(公司)审批确定。

(七)奖励、保险费。指对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和对打假过程中对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行政执法机关因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开具搜查证实施检查取证的,按照每份2000元的标准奖励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2.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技术手段抓获涉烟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主犯每名5000元、从犯每名2000元的标准奖励办案有功人员。

3.公安机关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卷烟或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拘留当事人者,按照行政拘留每人每天200元,刑事拘留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给予办案有功人员奖励。

4.检察机关每批捕涉烟犯罪分子一人,奖励检察机关办案有功人员6000元。

5.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刑的,按照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每人每月500元,有期徒刑实刑每人每月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奖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6.破获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网络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案有功人员20万元。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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