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依法通过支付工具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至债权人账户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手段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转账、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和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方式的选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支付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为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法规之外,合同也是支付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交易双方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订立使支付方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为支付的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进行了监管,确保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其次,法律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名制、密码保护、风险评估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机制。
在国际支付结算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准则来保障支付安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共同推动的《国际支付准则》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结算,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支付纠纷是支付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支付纠纷的处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支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应依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对其存入银行的资金享有自主支配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不承担垫付资金的责任。
2、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
3、结算方式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等。
银行应按照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压票、拖延支付等。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交易安全通过明确支付结算的规则和程序,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和纠纷,确保资金的安全转移,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维护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机构和参与者的行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和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促进经济发展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体系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与效率,维护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支付结算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中介机构。
其中,付款人是指应当向收款人支付货币的一方,收款人是指有权收取货币的一方,中介机构是指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安全、快捷、准确、方便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结算工具第五条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
第六条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七条信用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八条结算凭证是指记载支付结算事项的书面文件,包括汇兑单、托收承付单、委托收款单等。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九条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
第十条汇兑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汇往异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指根据销售合同,收款人将商业汇票或者债权凭证提交给银行,由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委托收款是指付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发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金额和条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支付结算原则第十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第十五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第十六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要点支付结算的概念、方式;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行为、签章、记载事项及丧失的规定;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 支付结算的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人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4. 支付结算的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3个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第二节现金管理(了解)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现金及现金管理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3.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4.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经济法第0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项目具体要求格式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变造→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提示】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③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但需原记载人更改+签章。
签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自然人签章: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写规范①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②出票日期:中文大写(月份:“壹、贰、壹拾”前+零;日:“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前+零,“拾壹至拾玖”前+壹。
目的→防涂改,如“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③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高频考点二:基本存款账户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户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军警、社团、民办非企业、外地常设机构、个体户(不含个人)。
4.开户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高频考点三: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只存现金不取现金(只存不取)。
2.开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编号+借款合同/其他证明高频考点四: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种类: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3.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提示、交付、缴回)票据为文义证券(白纸黑字)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原因)特征和功能特征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支付功能汇兑功能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提示】票据功能记忆口诀:接知府会很荣幸(结、支付、汇、融、信)。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指(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目前(票据)(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等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不写正)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符号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13、伪造票据是指(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法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个人),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异地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起可办理付款业务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协议)(审查)(备案或核准)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
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 、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 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等纳入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
2、按用途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 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
注册、增资的临时账户不需要 核准
注意:
(1)只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核准,其他 专用存款账户不需要核准
(2)临时存款账户中,注册验资或增资例外,即 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人行核准
(3)QFII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 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 结算资金账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本节注意事项】
票据无效小结: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 据,票据无效
(2)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 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 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
四、支付结算的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 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 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 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 "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 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 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念★★★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信用证五、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考点:除《票据法》外,其他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支付结算含义: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四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行卡一、汇兑(一)概述1、含义: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2)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形式方面要求)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地点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地点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特别注意:只有收款人、付款人名称是必须记载事项,收款人和付款人帐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因为汇兑可用于个人的结算。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印章是否一致。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1.汇兑的撤销。
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行对汇款的撤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对于支付结算活动的规范和监管。
支付结算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货币流通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支付结算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自愿互利原则、合法合规原则等。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发生。
自愿互利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和互利,遵循市场规律。
合法合规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主体包括支付服务提供者、支付机构、商户等各个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主体。
支付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支付机构等。
支付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如第三方支付机构。
商户是指与支付服务提供者签署合作协议,接受支付服务的经营者。
支付结算方式是指支付结算活动所使用的具体方式和工具。
目前主要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
现金支付是指通过纸币、硬币等进行支付,是一种传统的支付方式。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渠道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宝等。
移动支付是指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支付,如手机支付、扫码支付等。
国家法律对于各种支付结算方式都有相应的规定和监管。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于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国家法律对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监管,保障了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例如,国家法律规定了支付结算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对于未经授权从事支付结算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此外,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监管和监督,防范支付结算风险。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保障支付结算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包括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支付结算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 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 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 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例题· 单选题】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 期,下列各项中,将“10月20日”填 写正确的是( )。 • A.拾月贰拾日 • B.零拾月零贰拾日 • C.壹拾月贰拾日 • 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 【答案】D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 有( )。 •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 或行书填写 •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字样 • 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 • 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 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 “正”字。 • 【答案】ABD
• 单选题: • 票据的出票日期2月12日应写成 ( )。 • A.2月12日 • B.零贰月壹拾贰日 • C.零贰月拾贰日 • D.二月十二日 • 答案:B
• 填写票据金额时,人民币10088元应写 成( )。 • A.壹万零捌拾捌元 • B.人民币壹万零捌拾捌元整 • C.人民币壹万零零捌拾捌元整 • D.人民币一万零八拾八元整 • 答案:B
五、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重要) 1.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 金的支取。 2.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机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 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 务登记证也出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 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参与方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支付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度。
支付结算是金融系统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涉及到商业交易的资金流转、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全面、系统、规范。
全面指法律体系覆盖了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支付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和防控等。
系统指法律体系内各部门、各环节相互关联、相互配套,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
规范指法律体系对支付结算行为的相关规则明确、权责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付机构准入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支付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支付产品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产品的分类、发行方式、功能要求和使用限制等,保护了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支付账户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转账限额等,保障了支付参与方的资金安全和支付便利性。
第四,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和防控措施,包括资金结算的安全性、清算的有效性和风险的预防和处置等,提高了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五,支付结算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规定了支付结算纠纷的解决程序和途径,包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支付纠纷,为支付参与方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保障。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各种支付活动中涉及到的财务结算过程。
支付是一种资金活动,支付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账务结算称为结算。
支付结算通常是指账户活期、定期存款、网银支付、POS机支付、ATM机支付等从账户中转移资金的一种金融活动。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发展。
法律规范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保障。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清算机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货币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基础法律,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业务范围、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简称“中心”)的组织管理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以及中心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 支付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许可、备案、业务范围、资本要求、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并对支付机构的安全性、隐私保护、行业协同等做出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则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资本要求、从业资格、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3. 清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清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清算机构的设置、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4. 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企业和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方式、要求、限制、批准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5. 货币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货币政策是指政府在国家货币管理当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货币政策包括信贷政策、货币政策工具等,其目的是调节经济运行,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和效果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稳健、安全、高效、透明的支付结算系统,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预付卡1、预付卡限额:记名不超过5000,不记名不超过10002、不记名有效期不得低于三年3、超过期限的可以通过:延期、激活、转卡方式继续使用4、单位和个人一次性买不记名1万以上的应使用实名提供有效证件5、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的,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以上的过转账方式6、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7、一次性充值5000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8、购买三个月后办理赎回9、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占用。
发卡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备付现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第五节结算方式一、汇兑(异地)(单位和个人)1、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2、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二、托收承付(异地)(单位)1、托收承付每笔金额起点每笔1万元2、办理托收承付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提供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的商品不得办理托收承付3、办理托收承付的企业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较好经开户行审查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4、收付双方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方式;5、收款人对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不收回货款的,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无理由拒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向其办理托收6、验单付款承付期:3天验货付款承付期:10天三、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单位和个人)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该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接到银行通知三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四、国内信用证(单位)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2、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3、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业务时要向申请人收取不少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4、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5、议付只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部分作为逾期贷款处理;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2、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责任,然后获得持票人的权利,向债务人追索;3、票据的特征: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4、票据的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贴现、再贴现、转帖现)二、票据的权利与责任1、权利: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取得:给付对价;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3、取得票据的情形还包括:因为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是一种暂时预防措施,不是必经措施;付款人接到挂失止付通知12天内没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第十三天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公示催告:通知挂失止付3天内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普通诉讼5、票据权利的时效(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持票人的权利: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本票和汇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支付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4)提示付款时效见票即付的票据:出票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起10日内(商业承兑汇票)6、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二)出票(1)票据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则无效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影响,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不得转让(2)签章效力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背书人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背书(3)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注意加壹和加零的规 定: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 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 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 壹拾月零贰拾日。 注意!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 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 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 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
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 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是指单位、个体户、个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上述哪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 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 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支付结算含义: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四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行卡一、汇兑(一)概述1、含义: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2)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形式方面要求)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地点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地点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特别注意:只有收款人、付款人名称是必须记载事项,收款人和付款人帐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因为汇兑可用于个人的结算。
、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2.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印章是否一致。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1.汇兑的撤销。
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具体有四种情况:(1)收款人在汇入行开立帐户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不能达成的,不办理。
(2)收款人在汇入行未开立帐户的,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确实未支付,交将款项退回汇出行,方可办理退汇。
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行对汇款的退汇。
(3)汇入行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4)汇入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一)概述1、含义: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1000元。
有关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必须载明下列事项: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2.3、付款人名称及帐号;4、收款人名称及帐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以上任何一项欠缺,银行不给予受理。
(五)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1、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2、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
其他规定: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自付款人开户行3天。
1、验单付款承付期内,未表示拒绝,银行视为承付,并在期满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主动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自运输部门向发出提货通知次日算起10天。
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此通知银行。
不通知的,10天期满次日上午划出款。
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满次日划款+逾期赔偿金。
3、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未注明的,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4、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款项。
(各项业务单独处理,此项业务不得与其他业务自行抵销)(六)逾期付款的处理1、逾期的款项,应当根据金额和天数,按每天5/万计算赔偿金。
银行审查拒付期间不能算作逾期付款,但对无理拒付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赔偿金。
2、赔偿金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根据银行审查。
排列在工资之前赔偿金扣付列为销货收入扣顺序的首位,、3期间不计逾期。
4、银行要掌握付款人帐户资金情况,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
5、付款人开户行对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通知收款人开户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如收款人不听,付人开户行对发出通知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拒绝受理,注明理由。
6、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
期满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2日内退回银行,由银行退回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7、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应在发出通知第3天起,按照该笔未付的金额,每天5/万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向外办理业务,直到退回单证为止。
(七)托收承付拒付理由——(未按合同规定的)A、没有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结算方式的购销合同;B、未经达成协议,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而付款人不需要该货的;C、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D、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E、验单付款,发现所列的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已到,经查货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F、验货付款,经查货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G、货款已付或计算有误的。
在处理拒绝付款的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1、外贸部门托收井商品的款项,订货部门因商品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付,应另行向外贸部门索赔2、付款人拒付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条款3、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行扣款。
4、凡涉及军品的拒付,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5、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6、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事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7、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8、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行对其承付的款项除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的5%罚款。
三、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单位、个人1、含义: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分类:邮寄和电报划回。
3、付款的两种情况A、债,务已经到期办理托收时(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付款(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3日内通知付款,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在第4日划款。
B、债务还未到期,但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如果通知的第4日在债务到期之前的,不管债务人有没有通知付款,银行都应在债务到期日付款。
******托收承付: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
根据合同规定。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单位为付款人的,都是在收到证明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并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托收承付:有逾期付款问题,银行还有3个月的扣款期。
〖yangjobe〗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对比:四、银行卡(一)概念: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种类1、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2、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3、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信誉卡:金卡和普通卡。
(三)银行卡的发行主体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没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银行卡的计算和收费标准1.计息标准:(1)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蓄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2者不能并用)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最长为60天。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还款期。
不得享受免息,用卡的信用额度超过批准或最低还款选择贷记卡.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货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货记卡按月计收单利。
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万。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2004新增,重点】商业银行应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1)ATM跨行交易手续费持卡人在他行的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2)POS跨行交易手续费①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2%②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1%③对于以下特殊行业,A、房地产、汽车销售,按一般类型商户收费,但发卡行收益每笔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不超过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