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污染源名称
(技术规范标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附件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 排放口规范化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4.1.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1.4 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含油废水的来源及危害探微
含油废水的来源及危害探微1、含油废水的来源及危害1.1含油废水的来源含油废水是指含有脂如脂肪、脂肪酸、皂类、蜡等及各种油类如矿物油、动植物油的废水。
含油废水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在石油开采、炼制、贮运、化工及机械制造、生产冷却润滑液过程中大量产生。
油在水中主要以悬浮油、分散油、乳化油的形式存在。
1.2含油废水的危害据统计,世界上每年至少有1000万吨油类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水体,在造成油资源浪费的同时也污染了水资源。
油类污染物对环境生态和人体健康也有极大影响,油类物质在水体表面形成一层薄膜,阻碍了空气中的氧气溶解于水中,致使水中溶解氧下降,将导致水中生物死亡。
为了有效竭制水质恶化趋势,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所有工业污染源都做到达标排放。
其中,石油化工废水由于其有机污染物含量高,环境污染严重,被列为国家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之一。
2、含油废水处理方法介绍对于含油废水的处理,首先应考虑回收废水中的油,以便重复或循环使用,然后再根据其来源及油污的状态、成分,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使之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回用标准。
常规处理方法有:重力分离法、离心分离法、过滤法、气浮法、吸附法、粗颗粒化法、盐析法、电化学法、絮凝法、生化法。
新兴处理方法有:膜分离法、磁吸附分离法、高级氧化法、声波,微波和超声波分离法。
在此主要介绍几种常用的处理方法。
2.1吸附法吸附法处理是利用多孔性固体吸附剂将油从水中吸附,从而分离水中污染物的水处理过程。
吸附剂一般有活性炭、粉煤灰、焦炭、煤渣、树脂等。
其中活性炭在废水处理站中使用范围最广。
由于吸附法吸附剂成本较高,加之对废水进水预处理要求高等,限制了其应用。
吸附法适用于含油浓度不高,对出水水质要求较高的情况下使用。
2.2 沉淀法沉淀法是通过向废水中投加药剂(絮凝剂)将废水中的油类等污染物聚凝,通过沉淀去除,从而净化废水的一种方法。
其原理是絮凝剂在水中水解后带正电荷,与带负电荷的乳化油产生电中和,使油粒聚集后粒径变大,通过沉淀或气浮的方法去除实现油水分离。
第三章污染源调查与评价
– 3.要各部门、各方面共同协作,要依靠群众。
10
环境影响评价EIA
• 三、污染源调查的内容
– 1.基本情况
• 工业污染源的行政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以及各水系、河流 的纳污状况,污染物排放的数量、种类,排放的时空分布和 特征、去向等基本情况。
– 9.动植物与生态
• 调查项目主要为项目所在周围地区的植被情况;国家重点保 护的珍稀野生动物、植物分布与品种;主要生态类型和现状; 以及生产能力、物质循环状况,本生态系统与周围环境的关 系,危害生态系统的主要污染因子或环境破坏因子的来源等。
– 10.放射性
• 若需进行专题评价,应对放射性污染源逐个调查,说明种类、 源强和剂量。
17
环境影响评价EIA
• 五、污染源调查工作程序
– 污染源调查的基本程序由准备、调查、总结建档、 检查验收四个阶段组成。
• 1.准备阶段
– 根据目的和任务组织调查组,确定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制订 调查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培养技术骨干,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掌握方法;收集有关资料,做好调查所需要的物资和技术准备。
– 1.环境现状的调查范围原则上应大于评价区域,特别 是评价区域边界以外的附近地区有重要污染源时,调 查范围可适当放大,具体范围视情况而定。
– 2.环境现状调查应首先搜集现有资料,当这些资料不 能满足要求时,再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
– 3.环境现状调查的项目应根据评价区的环境特征及 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并结合评价等级确定。具体项 目可参考有关专题的要求。
– 2.评价标准
• 评价标准的选择主要根据污染源评价的目的和环境功能选 取。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环办函[2011]1440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规范县域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设置,掌握污染源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将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布设和重点污染源确定要求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布设和重点污染源确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执行。
其中,地表水监测断面还应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附件1,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尚未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被考核县,力争在县城内建设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其点位布设根据《规定》来确定;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报送要求各有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对照要求,做好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报表(附件2)填报的组织、指导和审核,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信息报表汇总盖章后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室刘海江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邮编:100012)电话:(010)84943192电子信箱:**************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钱震电话:(010)66556972附件: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2.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报表格式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附件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一、地表水监测断面布设技术要求1.监测断面位置应避开河流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尽量选择在顺直河段、河床稳定、水流平稳处及河流水面宽阔、无急流、无浅滩处。
国家重点污染源名称
总排污口
2017.1.10
7.4
11
15
3.07
3.3
0.42
10
1700
达标
标准限值:PH:6—9。悬浮物:10(20)(城镇污水);70(煤炭工业)。石油类:10。化学需氧量:50。氨氮:5(8)。生化需氧量:10。总磷:0.5。色度:30。粪大肠菌群:1000(10000)。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2017年1月
国家重点污染源名称
所在地
监测点位
监测日期
监测项 目
监测浓度
PH
悬浮物(mg/L)
石油类(mg/L)
化学需氧量(mg/L)
氨氮(mg/L)
生化需氧量(mg/L)
总磷(mg/L)
色度(倍)
粪大肠菌群(个/L)
达标情况
许昌新龙矿业有限公司
梁北镇
总排污口
2017.1.10
7.5
城区
总排污口
2017.1.10
7.3
8
15
1.37
3.6
0.34
25
200
达标
禹州源衡水务有限公司
城区
总排污口
2017.1.10
7.3
6
14
1.45
3.1
0.34
25
200
达标
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业集聚区
总排污口
2017.1.10
7.4
6
16
1.53
3.8
0.28
25
200
达标
禹州市污水净化公司
国家重点污染源名单——北京市废气
湖北省
行政区代码
企业名称
420107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420107
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
420108
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工厂)
420113
武汉鑫源布业有限公司
420108
武汉晨鸣汉阳纸业服份有限公司(二工厂)
420111
武汉祥龙电业股分有限公司
420117
420608
东风汽车公司襄樊治理部
420608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420608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20624
南漳县华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420608
襄樊市大枫纸业有限公司
420684
宜都市华明纸浆有限责任公司
420608
襄樊新四五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420683
中盐枣阳盐化有限公司
420625
420325
房县金田黄姜开发有限公司
420581
湖北省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20504
宜昌田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20582
当阳市华强化工公司
420528
长阳清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20583
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2050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20583
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化肥厂
420503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422802
恩施州利川市石坝煤业有限公司
429200
仙桃市恒祥化工有限公司
429200
仙桃市仙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29300
湖北健康集团造纸总厂
429400
湖北省潜江市华润化肥有限公司
污染源委托检测项目及频次表
每月1次
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危险废物处理站
每月1次
PH、悬浮物、COD、总铜、总锌、总氰化物、石油类
医疗废物处理场
每月1次
PH、COD、BOD、氨氮、粪大肠菌群
禽畜殖场
每月1次
PH、悬浮物、COD、BOD、氨氮、总磷
附件2:污染源委托检测项目及频次表
项目
污染源类别
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
依据
废气
国控重点源(火电厂)
每季1次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黑度、汞(燃煤电厂测)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
重点监控重金属企业
每两月1次
《地表水的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
国控重点源
工业源)
每季1次
监测项目按所属行业和排污许可证确定
重点监控重金属企业
每月1次
铅、汞、铬、镉、砷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控制因子
垃圾焚烧发电厂
每月1次
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生物质燃料锅炉
每半年1次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林格曼黑度
电镀企业
每年1次
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铬酸雾、氰化雾、氟化物、非甲烷总烃
线路板企业
每年1次
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雾、铬酸雾、氰化雾、氟化物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生态环境部统计局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8日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8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总体情况(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
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40万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3497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43.98万吨,氨氮96.34万吨,总氮304.14万吨,总磷31.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82.54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一、根据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关于“筛选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季报制度。
企业名单由总局与各省环保部门商定,原则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部企业排放量65%以上的企业为基础确定”的要求,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反复核对与协商,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是指总局需要直接掌握其排污信息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为了及时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污染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定重点监控企业。
各地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再确定一批省(市、县)控重点企业。
三、此次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包括:废气污染源3592家、废水污染源3115家,其中,合并重叠的641家,共有工业污染源6066家;城市污水处理厂658家。
1.重点监控的废气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全部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
3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
2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2005年底前投入运行的、设计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4.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废物排放源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名单另行确定。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排污单位监测责任和要求3.30
1973年,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4-1973,已作废,被GB 14554-93代替)
二、污染源监测工作现状
二、污染源监测工作现状
企业自 行监测 污染源 监测
企业自身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自行 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行为,自动监测是企业自行 监测重要组成部分。
1.政策: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6〕81号
(十一)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 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 ,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 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
获取监 测结果
掌握排 污状况
促使污 染物达 标排放
监督性 监测
政府对企业排污状况的监管行为
污染源监测新要求
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
• 三大法 •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制度
• 排污许可制度 • 环境保护税 •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公众参与及舆情应对
• 重污染天气应对 • 舆情应对 • 信息公开
自行监 测需求 越来越 强烈, 要求越 来越高
对企业自行监测的认识
1、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的需要
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 制度,企业通过自我申报、自我治理、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我公开、 自我承诺,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切实落实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 通过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倒逼发展第三方治理、第三方管理、 第三方监测市场,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要推行绿色 金融体系、环境信用联合惩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倒逼企业落实治 污主体责任。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20**年10月12日国务院决定于20**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开展全面污染源调查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大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接踵而至,我国进入环境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而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把减少污染排放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了初步成效,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迫切需要摸清污染状况。
我国环境统计制度建立于1980年,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工业污染源调查、两次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抽样调查为主、科学估算为辅的年度环境统计制度。
随着形势的发展,污染源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环境统计制度对全面掌握污染源情况存在明显不足,不能适应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现实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势在必行。
二、国务院领导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是普查成功的根本保证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调查。
普查时点为2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年度。
这次污染源普查是一次全面的调查:普查对象涵盖了我国境内全部四大类污染源,并首次将农业污染源纳入普查范围。
调查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总计近40种。
全国统一普查方案,统一工作步骤,分3个大的阶段,20**年度为普查准备阶段,20**年为全面普查阶段,200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
温家宝总理在普查初期就做出重要指示,要求详细规划,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环境检测标准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依据监测与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普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范围1、国控重点污染源: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所有企业;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以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
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1、基本监测项目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另发),普查的污染物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
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
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
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监测的项目(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国控污染源自测及发布简介课件
扩大监测覆盖面
扩大国控污染源的监测覆 盖面,加强对各类污染源 的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 排放。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严格执法
加大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的 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强化部门协作
加强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 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 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控污染源自测数据可以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制定和调整环境保护政策 、标准和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比较,可以评估各项环保措施的实施效果,为进一步优化 环境管理提供参考。
03
国控污染源自测方法
手工监测
1. 采样
3. 数据整理与报告
由专业人员定期对国控污染源进行现 场采样,采集水、气、土壤等环境介 质中的污染物。
建立污染源档案
总结词
记录污染源信息
详细描述
建立污染源档案,记录国控污染源的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为后续监管提供基础数据。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总结词
促进污染治理
详细描述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对国 控污染源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利用经 济手段激励企业主动治理污染。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环保教育普及
通过各种渠道普及环保知识,提 高公众对环保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
倡导绿色生活
鼓励公众采取绿色生活方式,减 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 报环境污染行为,形成全民参与
环保的良好氛围。
THANKS
感谢观看
3
3. 结果应用
将遥感监测结果应用于污染源管理、环境执法和 决策支持等方面,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关于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管
关于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管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变得日益重要。
在当前环保法规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一、重要性国家重点污染源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园区、企业和建设项目等。
如化工、石化、冶金、电力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等。
这些污染源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对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二、具体措施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如下:1、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目前,国家对环保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已经越来越严格。
但是,由于环保法律法规的稀缺性,使得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违法成本,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2、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应加强环境监测力度,及时获取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和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让公众及时了解环境情况和污染源排放情况,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3、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
加强对污染源排放的监管,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关键。
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染源排放标准和监管机制,对排放污染源进行严格监管,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和公众监察机制,及时了解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
4、加强环境污染源治理。
加强环境污染源治理,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应当采取多种治理手段,如提高污染源的技术水平,加强污染源排放管理和控制,加强废弃物处置等措施,建立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制度,减少污染源排放。
5、加强科技创新和资源回收利用。
加强科技创新和资源回收利用,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推进资源回收利用,从而减少环境污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2017年1月
国家重点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
点位
监测日期监测项
目
监测浓度
PH 悬浮物
(mg/L)
石油类
(mg/L
)
化学需
氧量
(mg/L)
氨氮
(mg/L
)
生化需氧
量(mg/L)
总磷
(mg/L)
色度
(倍)
粪大肠
菌群(个
/L)
达标情况
许昌新龙矿业有限公司梁北镇总排污
口
2017.1.10 7.5 48 0.1 达标
禹州润衡水务有限公司城区总排污
口
2017.1.10 7.3 8 15 1.37 3.6 0.34 25 200 达标
禹州源衡水务有限公司城区总排污
口
2017.1.10 7.3 6 14 1.45 3.1 0.34 25 200 达标
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集
聚区
总排污
口
2017.1.10 7.4 6 16 1.53 3.8 0.28 25 200 达标
禹州市污水净化公司城区总排污
口
2017.1.10 7.4 11 15 3.07 3.3 0.42 10 1700 达标
标准限值:PH:6—9。
悬浮物:10(20)(城镇污水);70(煤炭工业)。
石油类:10 。
化学需氧量:50 。
氨氮:5(8)。
生化需氧量:10。
总磷:0.5 。
色度:30。
粪大肠菌群:100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