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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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站规范化助推无线电管理科学化

台站规范化助推无线电管理科学化

台站规范化助推无线电管理科学化文贾洪宝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是2013年全国无线电管理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夯实无线电管理基础,全面提升无线电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通过台站规划化专项活动,上海无线电台站管理从精细化走向规范化,从而推动整个无线电管理走向科学化,在全国起到表率作用。

抓住四个要点随着信息技术加快发展和信息化的有序推进,无线电台站数量急速增长,特别是像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台站数量更是惊人。

根据2012年的台站数据核查,基本摸清了上海市台站数据的家底,台站数达到158276个。

实际上,台站规范化管理并不是简单地理解为查处非法设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刘利华的话说,台站规范化是要全面清理和修订过去在技术规范、设台要求、执照管理、频率使用等方面已经过时的、落后的以及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频率台站管理规范体系,促进频率台站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要通过开展台站专项活动,增强设台单位依法用频设台意识。

201 3年4月28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牵头组织召开“上海市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动员会”,全面部署专项活动的实施。

总的来说,上海市无线电台站规范化活动在于抓好“四个基本点”。

系统梳理政策法规,强化依法行政。

开展包括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等在内的政策性文件修编工作,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告知承诺等新型审批流程。

制定发布上海市无线电行政执法手册、建立台站数据保鲜的长效管理机制,修编《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启动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评估工作。

分类分级清理数据,提升数据准确率。

对遗留B库问题的分类指导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清理、消除B库的实施方案,争取实现消除B库2/3以上。

强化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在用无线电设备检测。

通过对广播电视、雷达、专业通信设备、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的专项检测,进一步核实重点无线电台站数据资料。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10月目录摘要 (3)前言 (8)一、制度规范性评估结论 (13)(一)关于立法的合法性 (13)1.立法依据。

(13)2.法定权限。

(13)3.法定程序。

(13)4.立法内容。

(14)(二)关于立法的合理性 (14)1.正当性。

(14)2.平等对待原则。

(15)3.立法的适应性。

(15)(三)关于立法的协调性 (16)1.与相关同位法之间的协调性。

(16)2.与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

(16)3.与其他公共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17)二、实施有效性评估结论 (17)(一)关于立法的实效性 (17)1.行政执法有效性。

(17)2.守法有效性。

(18)(二)关于立法的认同度 (18)1.对立法基本规定的知晓度。

(19)2.对立法基本规定的认可度。

(19)3.对执法效果的评价。

(20)(三)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0)1.移动基站法律属性定位不清的问题亟待解决。

(20)2.《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相对滞后,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等与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21)3.“两难两易”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以化解。

(21)4.民众对电磁波的辐射顾虑与环保安全综合评估保障措施不相匹配等问题。

(21)5.移动基站建设融合整合度不够,造成基站重复建设或资源浪费的问题。

(22)6.鼓励技术创新、推进绿色基站建设的力度尚存在欠缺。

(22)三、评估建议 (22)(一)建议有效对接与细化上位法规,努力从源头上解决移动基站建设的法律地位问题。

(23)(二)建议积极鼓励通信技术创新与革命,致力推进绿色基站建设。

(23)(三)建议强化通信资源整合力度,实施融合式发展新路子。

(24)(四)建议加强环保综合配套建设,减少民众对电磁辐射的顾虑。

(24)摘要为全面客观了解《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效果和执行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达到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目的,按照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相关计划安排,在市经信委政策研究和法规处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下,成立评估小组。

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中消费者保护

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中消费者保护

探析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消费者保护摘要: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的三网融合。

在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中,电信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不容忽视。

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中,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几个主要问题是:电磁辐射、限制转网、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

关键词:三网融合基础设施消费者权利所谓”三网融合”,就是指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的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并逐步整合成为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

三网融合既能给消费者带来福利,例如,”三屏合一”为消费者节约成本,提供便利;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权,也会对消费者权利造成侵害。

一、电磁辐射保护与消费者安全权电磁辐射是电能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物理现象。

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中一大阻碍因素就是业主出于以电磁辐射危害安全为由抵制基站进入小区。

由于媒体对电磁辐射危害的过度宣扬,人们对基站的电磁辐射产生了误解。

消费者需要对电磁辐射有科学和理性的认识。

实际上,基站电磁辐射不会影响人体健康。

首先,基站电磁辐射不构成电磁污染。

电磁辐射是否对人体有害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看电磁辐射频率的高低,二是看电磁辐射功率的大小。

基站的辐射频率约为900兆赫兹,与电视的辐射频率基本相当,其发出和接收的功率都非常低,不足以对人构成辐射污染。

其次,我国基站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

一方面,我国有严格的电磁辐射国家标准。

我国环保局和卫生部出于对公众安全的考虑,早在1988年就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设定了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即电场强度小于每米12伏或者说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这样的辐射比电视机和电脑的辐射还低。

另一方面,我国移动通信基站标准是严格符合国际及国家标准的,不会危及消费者安全。

上海市无线电协会指出,上海市手机普及率超过100%,各电信运营企业租赁民房设置基站已经超过3000座,市中心基站的辐射功率基本不超过1w,远远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基站通信电磁波强度[1]。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析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析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析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4年第11期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精神的重要举措,上海市各有关方面合力助推高质量4G 网络建设。

日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完成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编,并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细则的修编更好地适应了移动通信技术的演进,同时也回应了民生诉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文/孙佳上海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立法工作始于2001年,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发布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05年10月,《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对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室内外基站的建设及配套、干扰排除、拆迁补偿、申请和验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为加强基站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经过十年的实践,《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暴露出以下三个方面的不适应性。

一是在技术演进方面,与新形势下的基站设置要求和设置形态不相匹配。

如寻呼基站、小灵通基站基本淡出管理视野,而4G (TD-LTE)网络开始规模建设,基站定义需要重新界定。

此外,随着城市发展,街道站、小区覆盖等成为中心城区基站设置的主要形态,由新型业态基站带来的管理盲区需要尽快填补。

二是管理政策与基站全生命周期审批管理的要求不相匹配。

民生诉求更加关注基站设置的程序合法,同时经市政府发布实施的基站站址布局规划已经成为基站设置的基本参照系,基站的集约建设和景观设置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

而废弃基站的后续处置问题也已成为影响城市运行安全的要素之一。

三是在监管实践方面,部分管理要求与城乡建设和基站设置的实际不相匹配。

规划点位的调整范围由于城乡规划的变化和城乡建设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度的调整,对基站的验收和监管也急需通过制度加以保证。

充分履行管理职能推进基站集约化、景观化建设

充分履行管理职能推进基站集约化、景观化建设
度 上影 响 了移 动 通信 的质 量 ,需 要政 府 部 门 与 电信 企 业
自上 世 纪 9 年 代 以 来 .上 海 市公 用移 动 通 信 获 得 了 O

道 统 筹 加 以 解决 。
跨 越式 发展 .城 市 基站 数量 持 续增 长 。有 数据 显示 ,截 至
20年 1月 .上海 市共设 置室外 宏基站 73座 ( 08 2 8 7 包括G M s
面进行 了大胆 的 尝试 和探 索 .走 在 了全 国前列 。 早 在 2 0 年 8 ,作 为 我 国 地 方 第 一 部 关 于 公 用 移 01 月
上 而借上海世博会和3 网络建设 的东风 ,上海市 无管 动 通信 基站 设 置 管理 的政 府规 章 《 海市 公 用移 动 通 G 局 加 快 编 制 上 海 市 公 用 移动 通信 基 站 布局 专 项 规 划 公 信基站设置 管理办法 ) )由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 。该办法 用 移 动 基 站 集 约 化 、 景 观化 建设 迈 出 了新 的步 伐 ,成 为 上 海城 市 基 础 设施 建设 领 域 的一 大 亮 点 。
另外 ,在 传 统 的 移 动 基 站 建 设 中 ,电信 运 营企 业 为 设、精细管理转变。
降低成本 .通常采用铁塔、抱杆及拉线 塔等 方式来布设
天 线 ,或 是 在 楼 顶 女 儿墙 上 设 置不 经 任 何 装 饰 的天 线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破 坏 了城 市 的 建筑 景 观 和 周 边 的环 境 .
了广 泛 应 用 .无 线 电 台 ( )数量 逐 年 增 加 ,无 线 电管 在 基 站 选 址 、建 设 时存 在 着排 他 性 的 问题 。特 别 是 在 一 站 理 工 作 面临 新 的挑 战 。

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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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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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分类目录)本市对基站实行分类管理。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制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所列内容作局部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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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基站,应当符合《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规划、环保、物价、房屋管理、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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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坚持遵循规划、安全环保、集约建设、资源共享、景观化设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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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设置基站的,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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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保护要求)经营者应当加强基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积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基站的安全运行。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促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维护无线电波秩序,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本市交通、农业、公安、工商、质量技监、规划、环保、水务(海洋)、住房城乡建设、文广、体育、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用航空、铁路、海事、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规划)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

第五条(创新保障)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新技术和应用发展状况,加强技术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本市鼓励无线电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科普宣传)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科技、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科普活动,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主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的自觉性。

第二章频率管理第七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完善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许可)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组成《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共包括20件正式项目、8件预备项目、24件调研项目及15件立法后评估项目。

在计划项目的选择上,坚持立、改、废并举,科学安排立法工作计划。

围绕本市改革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突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改善民生保障,强化社会治理以及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根据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等要求,结合规章立法后评估和规章清理工作情况,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及时做好相关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二、关于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起草部门要按照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的有关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论证、规章草案起草、修改完善等工作,保证立法项目开展进度。

立法后评估项目的实施部门要按照《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报送市司法局。

此外,对于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机构改革、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政府规章清理等工作,涉及本市政府规章的,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抓紧开展本部门负责起草的相关规章的清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修改、废止的清理决定草案。

上海探索新形态基站建设管理之道

上海探索新形态基站建设管理之道

上海探索新形态基站建设管理之道作者:徐碧越陆烨刘冬字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7年第8期“十三五”期间,上海深入推进“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按照卓越全球城市的建设要求,打造世界级信息基础设施能级(服务)标杆城市。

作为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是上海全面建设新型无线城市的关键要素。

近年来,随着移动通信技术飞速发展,4G商用普及,5G蓄势待发,未来新形态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将与室外宏基站并重,建设规模逐步上升,并将在5G时代呈现爆发式增长。

新形态基站发展趋势根据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主要分为室外宏基站、基站、室内分布系统三大类,其中基站叉可分为街道站和小区覆盖两种。

从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角度而言,“新形态”主要指基站设备和天线的建设附着方式。

新形态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按照基站类型,可分为新形态宏基站、新形态微基站及新形态室内分布系统,其中大部分新形态基站采用室外微基站的方式建设。

随着近年通信技术迅速发展,城市无线网络建设的重点逐渐由“大面积覆盖”转向“深度覆盖”。

4G网络深度覆盖的逐步推进和5G网络规模试验的加速开展,令微基站建设需求进一步上升,城市亟需更多新型载体承载基站建设需求,满足多层次立体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的需求。

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密集市区的城市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满足新环境的覆盖需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在传统室外宏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基础上,发展出多种新形态建设方式,而新形态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就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根据对公用移动通信技术的演进分析、基站形态演进分析及小微基站覆盖能力分析,目前基站建设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

首先,随着通信技术发展及客观环境要求,基站设备小型化、外形景观化、建设形态多样化、站址密集化成为当前通信基站发展的大势所趋。

其次,在密集城区和一些特定区域,现有网络覆盖补盲及容量扩容带来了更多站址需求,但宏基站站址已趋于饱和,新形态基站将成为后续网络建设的重点。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3篇)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3篇)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和管理,保障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隐私权和环境生态安全,根据《电信条例》和《电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是指为移动通信系统提供通信服务的设施,包括发射设备、接收设备、天线、馈线、机柜等设备。

第三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由通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并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住建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通信网络的整体需求,确保通信服务的覆盖和质量。

第五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单位、运营商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基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基站设置规则第六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应遵循以下规则:(一)基站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开发现有基础设施。

(二)基站建设应遵循“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确保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三)基站建设应遵循环保原则,选择低辐射、低功耗、低噪音的设备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基站建设应遵循公共安全原则,远离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等危险物质,确保基站和周边区域的安全。

(五)基站建设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工程设计、建设、验收和维护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基站建设应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关环保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基站建设单位应与所在地的环保、城规、住建等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相关审批程序和要求,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基站管理制度第九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基站的维护、巡检、保养工作,确保基站设备的安全运行。

移动基站

移动基站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电磁技术的科学运用与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颁发了《公众照射导出限值》(GB8702-88)与《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GB9175-88)两个主要技术标准,并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项技术标准。

1997年3月,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18号令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以上标准比欧美各工业化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要更加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目前移动通信所用900MHz频率带宽,其电场强度只要小于每米12伏或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就符合安全标准。

1.2移动基站辐射值符合标准面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引起的种种猜测与疑惑,辽宁省环保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大连分公司所建基站的电磁辐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科学监测和评价工作:首先,在基站未建成期间进行标底测试,对辐射值进行预测,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然后,在基站开通后进行现状监测,有问题的基站立即停站整改;最后,对基站进行验收并发放电磁辐射合格证。

经检测,网上运行的基站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超过98.5%,个别点经整改后也顺利通过验收,全部获得了辽宁省环保局颁发的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合格证。

同时各省、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会同移动通信工程建设主管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分别对基站进行了科学监测,测试结论有如下三点共性:一是任一基站测试点的综合电场强度在移动通信900MHz频带内均低于12V/m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二是基站符合GB9175-88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场强一级强度安全标准要求;三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区域”的场强测试值均符合工程技术要求与电磁辐射设计安全值。

基站密度与辐射强度的关系手机持有者在“移动”的过程中能随时接通电话,并保持清晰、稳定的通话效果,是因为手机与基站及基站控制器之间,借助无线信道,传送着通信信息、控制信号、测试信号。

为确保通话质量,手机与基站之间自动遵循双方约定的计算机控制程序,动态调整通话信道、电磁辐射功率与接收灵敏度,同时还实现智能登记国际与国内漫游、切换局域与基站、记录通话时长与费用等各种功能。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各区、县信息委,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第二节室外基站第三节室内基站第四章无线寻呼基站、数字集群通信基站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屋、土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本市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和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本市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报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26⽇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11⽉1⽇起施⾏。

市长 应勇2018年9⽉30⽇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2018年9⽉30⽇上海市⼈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章 总则第⼀条(⽬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公共数据整合应⽤,推进“⼀⽹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和公共服务⽔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本市⾏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通办”⼯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机关以及履⾏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通办”,是指依托全流程⼀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个总门户、⼀次登录、全⽹通办,线下只进⼀扇门、最多跑⼀次。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和“⼀⽹通办”⼯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和“⼀⽹通办”⼯作。

市⼤数据中⼼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管理,组织实施“⼀⽹通办”⼯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和产业发展。

市其他⾏政机关在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通办”的相关⼯作。

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通办”⼯作。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通信和信息服务)的设备、线路和其他配套设施。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信息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涉及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部门分别负责通信、广播电视领域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化解移动基站建设法律纠纷

化解移动基站建设法律纠纷

化解移动基站建设法律纠纷作者:何廷润来源:《通信产业报》2008年第05期由于《物权法》与《电信条例》未对移动基站的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致使近年来我国通信基站包括TD-SCDMA的10城市网络试验基站建设在内,面临着选址和建设的困难。

有关专家建议,《物权法》及未来即将颁发的《电信法》,应对移动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界定,而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发挥主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通信基站包括TD-SCDMA的10城市网络试验基站建设在内,面临着选址和建设的困难,并有越演越烈之势,基站建设受阻已成为全国普遍现象。

其中,固然有2G占用了大量的站址资源造成站址资源紧张,以及居民环保意识增强担心电磁污染等原因。

但是,应该看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实加剧了基站建设中本己存在的诸多矛盾的显现,而其核心是对基站在民用建筑中的产权归属产生分岐所致。

《物权法》与《电信条例》自《物权法》的颁布及实施以来,对基站选址、建设及维护的风波此起彼伏,先有北京、上海等小区拒绝TD基站进入,近日又有南京居民状告小灵通基站设置侵权。

在这些事件中,大多引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包括基站在内的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同意,运营商不能在小区内设置基站。

小区中个别人要求建设基站,其他人不同意时,只能依据《物权法》,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程序决定,即须经小区业主大会2/3决议通过,方能生效。

这种观点具有不小的影响力,也赢得了不少业主的赞同。

运营商主要引用《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通过评审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通过评审

量 ,湖北省人 大 常委会副主 任任世 茂率 湖北 省无线 电管理 条例 》修 订工 作考察 团一 行 ,于2 1 年8 1 日 ,赴新疆 维 O 1 月 0 吾 尔自治 区进 行考察 调研 。湖北省经济 和信息化 委员会 副主
土。然而 .长期 以来 ,由于宣传的有效性和普遍性不足 ,无线 任 、省无线 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夏平陪同前往 。
作 、促进 基站信 息资源共 享 .实现 了基站 管理 与城 市规 划体
通 过 此项 测试 工 作 ,包 头无 管 处进 一 步 积 累了 边境 地
系的有效 衔接 .在全 国有 较强 的示范作 用 ,并建议 项 目组在 区台站数据 资料 .为进一步 加强边境地 区无线 电管理 工作提 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继续对平 台加以深 化和完善 。 ( 全依婷 )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 信息 化管理平 台项 目通过评审
2 1 年 1 月1 日. 01 O 3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 以下简称 上海
无 管局 ” )在奉 贤培训 中心 召开 了 上海市 公用移动 通信基
站信息化管理平 台”专家评审会 。该项 目顺利通过了评 审。 评 审会 由上海 无管局项 目办 总工顾谷钟 主持 。评 审专 家 组 由国家 无线 电监 测 中心 副主任 、总工李 景春 .华东 师范大
8 中 无 电21 l 8 国 线 叭年 0 第期
区阿勒泰地区无线电管理局 ( 以下简称 “ 阿勒泰 无管局 ”)与
项 目验 收组 由云南大 学 、云 南师范大 学 、昆明理工 大学 新疆机场 阿勒 泰 ( 喀纳斯 )机场协商 ,于2 1 年8 0 1 月底成立了 和云南电信 的专家组成 。会上 .专家听取 了建设 方——云南大 民航专用频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正式建立了长效机制 。 学软 件学 院课题组 的课题实施报告 .审查 了提 交验收的课题相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监管策略探讨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监管策略探讨

益。网络共享通过运营商之间相互共享部分或全部网络基
础设施, 可以有效节省网络建设投资和维护成本, 同时加快 网络部署速度 , 扩大网络服务范围。 网络资源共享是解决重 复投资, 促进竞争的有效措施。
网运营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 租用这些网元。 租用价格在 电信管理机构的价格指导下由交易双方自行谈判确定。如
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 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 新一轮网络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发出的,必然将对整
富多彩的移动通信增值业务上。 能否提供灵活和适应用户需
求的移动业务和服务。 应成为移动通信市场竞争的 关键。 20 年, 0 1 上海市颁布了《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
个电信运营市场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运营与应用
电信基础设 施共建共 享监 管策略探 讨
罗建 迪 , 灵军 , 建 平 郭 王
( 华信 邮 电咨询 设计 研 究 院有 限公 司 杭 州 3 0 1 ) 10 4
1 引言
重组前,我国只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个移动通信 运营商, 却总能看到两个电信铁塔并肩而立, 光缆管道铺设
市场, 保证电信行业能够向 公众提供高效率的电信业务。
印度电信管理局计划允许电信公司共享移动基站等基 础设施,分担架设和维护电信基站及其他电信设备的高昂 费用,以此减轻电信运营企业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沉重
负担, 并加快这些企业向 农村地区发展的步伐。 农村地区由 于道路不通以及电力资源的匮乏 , 基础设施共享对于在这 些地区迅速铺设基站传递移动信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印度电信管理局不仅在实物层 面共享基础设施和基站设 备, 还要将共享扩大到更敏感的基础设施 , 诸如传输系统和
运营商要建设 3 G移动通信网络。 不可避免要建设大量的无 线基站, 电信重复建设现象将非常严重。 中国国土广阔, 建设一张全国覆盖的移动通信网络, 需 要大量的建设资金, 而且是一个循序的过程。通过运营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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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屋、土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本市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和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本市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报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实施。

市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编制本市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经营者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经营者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基站建设的需求。

第六条(布局和选址要求)基站布局应当根据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和通信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

新建基站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市容景观的要求;新建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第七条(年度设置计划)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市基站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本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线电管理局。

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基站布局或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基站设置有重复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协调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基站发展规划和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会同市规划、环保、房屋、土地部门制定年度设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基站设置资源共享)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各方经营者共享基站资源提供便利。

任何经营者不得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独占基站资源。

第九条(选址申请和认定)经营者需要设置基站的,应当符合年度设置计划,并在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基站设置申请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选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基站选址认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设置独立基站铁塔和机房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基站的通知)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的,应当在建站前15天,持基站选址认定书,通知相关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设置基站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经营者应当将基站设置情况报基站所在地区县规划、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基站使用费)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的,应当向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民用建筑物设置基站天线的使用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民用建筑物设置基站机房的购买费或者租赁费用,由经营者与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和使用费管理)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天线的,应当与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按照使用费的标准,签订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使用费。

因民用建筑物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依法组建业主委员会而无法签订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支付使用费。

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应当列入该建筑物物业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基站设置)基站的设计与安装,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的安全。

在设置基站的过程中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基站的验收)基站投入正式运行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向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环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站的站址、发射功率、电磁辐射水平和景观等项目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环保部门颁发《电台执照》和《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十五条(基站的运行与设置变更)经营者取得《电台执照》和《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内容,将基站投入正式运行。

基站投入运行后,应当确保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

基站运行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向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基站停用或者撤销时,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基站的拆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

特殊情况必须拆迁的,应当征得相关经营者同意,由提出拆迁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迁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基站设施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拆迁人应当事先通知经营者,承担基站拆迁所需费用,并与经营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应当待经营者对受基站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作出妥善处理并确定迁移方案后,再实施基站迁移。

第十七条(政府的保障)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基站的设置,维护移动通信的安全。

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各级政府应当尽力协助经营者抢修,及时恢复移动通信。

第十八条(基站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经营者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和维护。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验收,擅自设置基站或者将基站投入正式运行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责令停止运行,补办设置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二十条(治安管理和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它公用通信基站)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移动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公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临时公用通信基站)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公用通信基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第六条(发展规划)市无管局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

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纳入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的周期)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市无管局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年度设置需求)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管局。

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

第九条(年度计划确定)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后的1个月内,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征询区县信息委意见后,会同市规划、环保、房地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发布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第十条(例会制度)市无管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

第二节室外基站第十一条(集约化建设)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室外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管局应当予以协调安排,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

不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后提出设置需求的经营者应当另行选址。

第十二条(建设条件)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二)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三)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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