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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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人管理制度

一、病人如因纠纷、斗殴、交通或生产事故、自杀、他杀等原因及形迹可疑,死亡原因不详的来院已死亡者,向医务处、保卫科或行政总值班汇报,必要时由保卫科报当地公安部门。

二、病人因病在医院治疗抢救无效死亡者,具有《医师执业证》的本科经治医生应及时准确填写《病故四联单》,同时务必请家属在《病故四联单》签署是否尸解意见及时间(时间要求到分钟)后,《病故四联单》第一联放在病历中归档,其余三联请死亡患者家属到医务处盖医疗业务专用章并登记。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太平间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管理规定》执行。

三、如死亡患者家属对医疗有异议,家属需明确死因的,具有《医师执业证》的本科经治医师务必请家属填写《尸体解剖告知书》一式两份,要求填写齐全;若家属同意尸体解剖,则请家属务必填写《尸体解剖同意书》一式两份,要求填写齐全,(同时告知家属务必在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同时本科经治医师向科室负责人及医务处汇报,医务处登记并备案。

四、对公安机关、法院委托机构履行公务,需对死亡患者进行尸体解剖的,须持相关部门公函及相关有效证件到医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尸体解剖后48小时内由死者家属负责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火化。

六、病人死亡后在病历资料中有抢救的必须在6小时内完成死亡病程记录的书写、无抢救的必须当时完成。

七、病人死亡一周内,病区对其死亡原因进行死亡病历讨论。特殊病

例及有纠纷的病历即刻讨论,尸检病例,待有尸检病理结果后一周内进行。讨论内容和结论,经归类整理后,分别记录在病程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簿,记录本由病区妥善保管备查。

八、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太平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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