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的法律规定
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与政策
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与政策一、导言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我国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我们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保障建筑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探讨。
二、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础法律,明确了建筑活动的管理要求和规范。
其中包括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2.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主要围绕着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定,旨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申报、评定和认定等程序,保证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能力和信誉,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4.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质量和安全可靠。
5. 建筑材料管理办法建筑材料管理办法主要围绕着建筑材料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建筑材料的合格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建筑行业的政策支持1. 建筑业发展促进法建筑业发展促进法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了政府在建筑行业发展中的职责和支持措施,鼓励和引导建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推动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 建筑业绿色发展政策为了推动建筑业的绿色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鼓励使用环保材料、提倡节能设计和推广绿色施工等,以减少建筑行业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涉及到城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
政府通过提供补贴和贷款等方式,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
四、建筑行业的监管机构1.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是负责制定和实施建筑行业宏观政策的重要机构,主要责任包括统筹协调建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证件。
它是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工程建设许可证或者其它许可证明。
对于需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事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涉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需要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方在拆迁前必须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保合法合规的施工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企业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先行办理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下列材料: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等。
根据具体的要求,材料准备可能会有所不同。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主管部门。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可以在省级或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
3.审批和审查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和审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批和审查过程通常包括现场勘查、技术指导、安全评估等环节。
4.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批和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在领到许可证后即可开展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意义和作用1.确保工程合法合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和工程的一种准入许可管理制度。
它可以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的法定准入证件,是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务实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申领、变更、补领和撤销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能力的法人单位;(二)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三)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四)具有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五)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五)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证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并予通知。
第八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许可证内容进行施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如需变更证件内容,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变更证件内容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通知。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5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业法律法规清单
建造业法律法规清单建造业法律法规清单本旨在提供一份最新最全的建造业法律法规清单,以供参考使用。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 建造行业管理规定1.1 建造法1.1.1 建造法的目的和应用范围1.1.2 建造施工许可1.1.3 建造设计与施工1.1.4 建造质量监督与管理1.1.5 建造市场准入管理1.1.6 技术标准与专业资质1.1.7 建造工程质量评估与鉴定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2.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1.2.3 建造施工现场安全规范1.3 建造施工合同管理规定1.3.1 建造施工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3.2 建造施工合同索赔和争议解决第二章: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1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2.1.1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1.2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2.1.3 建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2.2 建造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标准2.2.1 建造工程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2.2.2 建造材料与构件质量标准2.2.3 建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三章: 建造市场竞争管理规定3.1 建造市场竞争管理体制3.1.1 建造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3.1.2 建造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3.1.3 建造市场价格管理3.2 建造市场合同诚信管理规定3.2.1 建造市场合同格式和条款3.2.2 建造市场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第四章: 建造法律责任制度4.1 建造工程事故责任与赔偿4.1.1 建造工程施工事故责任4.1.2 建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4.1.3 建造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4.2 建造市场违法行为处罚4.2.1 建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 4.2.2 建造市场违法行为处罚附件:附件一:建造法实施细则附件二:建设工程安全评估报告模板附件三: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附件四:建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法:国家对建造行业进行管理的法律。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管理规定1. 背景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是建筑行业的重要准入条件。
为了规范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 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根据《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质量管理许可证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经验;- 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人员;- 具备合格的技术设备和施工工艺。
3.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质量管理许可证需按以下程序进行:1. 提出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向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审查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3. 现场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验证企业的真实情况;4. 审批决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批决定,决定是否授予质量管理许可证。
4.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根据《管理规定》,质量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在有效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要求,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 处罚和撤销根据《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面临处罚和许可证撤销:- 不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导致严重质量问题;-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 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相关责任和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质量管理许可证后,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 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人员,提高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能力;- 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7. 处理投诉和纠纷建筑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投诉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一、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有专业合格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2. 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承担相应等级的建筑工程;3. 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设施;4. 有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制度;5.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三、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申请流程申请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注册资本、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设施情况、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制度等;2. 审核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发放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证;3. 领取许可证:通过审核后,企业领取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管理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是企业参与建筑施工市场的准入证明,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企业具有承担相应等级建筑工程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2. 加强监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3. 严格惩处违规行为: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吊销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与建筑施工市场的准入证明,具有以下作用:1. 促进建筑市场竞争: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限制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和规模,提高了市场的竞争性,有利于推动建筑施工市场的健康发展;2. 提高施工质量: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要求企业具有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并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施工质量;3.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程施工经营许可对施工企业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镇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下面对每个章节的内容进行细化说明。
1. 建筑法: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组织管理、设计施工、质量安全、验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涉及到建筑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建筑物安全、建设工程质量评定等内容。
2.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房屋拆迁的管理程序、补偿标准、拆迁安置、公共设施保障等事项。
包括拆迁补偿、审批程序、征收范围、产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3. 城镇规划法:明确了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及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涉及到城镇规划编制、城镇扩容、用地规划、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等内容。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检验、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主要涉及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材料、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等。
5.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建筑业务范围、市场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涉及到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从业人员管理、市场秩序等。
附件:1. 建筑法全文2.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3. 城镇规划法全文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5.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施工许可:指建筑单位在施工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的许可证书,证明其具备进行该项建筑工程的资质和能力。
2. 拆迁补偿:指拆迁房屋的原所有人(或合法承租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的与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和使用权相一致的经济补偿或替代性安置的权益。
3. 城镇规划编制:指对城市和城镇的规划进行设计和编制,确定城市发展的总体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划分和建设标准等。
4. 工程质量验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的验收活动,核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一系列检查程序。
最新 建设市场准入及管理办法-精品
建设市场准入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建设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不断提高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县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成立建设市场准入及管理审核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建设市场准入及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进入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相关企业进行准入资格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建设市场的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市场管理实行资格审核准入备案制度,凡进入县建设市场进行建设工程活动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相关企业及中介机构,在参加招投标和进入市场前均应向审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招投标、建设开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参与县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及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各自职责,承担相应义务,共同维护好建设市场秩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选择信誉度好的中介代理机构并负责及时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组织竣工验收。
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依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文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设计人员应随工程进度及需要及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验收、认证。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三章发包和承包第四章质量和安全第五章诚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城市雕塑公共艺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诚信守法、有序竞争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准入凭证,是建筑施工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许可证信息录入、管理、查询等工作。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拟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前,应当向口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三)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四)施工方案;(五)安全生产责任书;(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完整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妥善保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人应当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并确保遵守许可证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如需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应当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然而在建筑工程的过程中,由于复杂的环境与众多的利益相关方,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法律权益,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建筑法》《建筑法》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许可与备案、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保障了建筑工程的法律权益。
同时,对于建筑工程中的违章建筑、建筑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也提供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而制定的,它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工程质量的组织实施、监督检验、总结评估和质量责任等方面。
它要求建筑行业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它主要包括建筑市场准入条件、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和验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在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方面,它要求建筑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才能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和承接。
这样可以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建筑基本技术规范》《建筑基本技术规范》是国家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进行综合规划和管理的文件,它涵盖了建筑工程的各个方面,如建筑设计、施工工艺、质量验收等。
它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要求,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它从施工组织与管理、安全设施与防护、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一、施工许可是什么施工许可是国家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行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展施工作业前向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二、为什么要实行施工许可制度1. 规范市场秩序。
建筑工程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业,施工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减少违法施工行为的发生,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2.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施工许可制度,可以设置准入门槛,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标准和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3. 保障施工安全。
施工许可制度可以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审核评估,有效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安全。
4. 促进建筑节能环保。
通过施工许可制度,可以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节能环保要求,提高建筑工程的节能环保水平,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发展方向持续进步。
三、施工许可制度的实施流程1. 填写申请表。
施工单位需要向主管部门递交施工许可申请书,并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格,包括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施工项目的规模和内容、施工计划等相关信息。
2. 提交资质文件。
施工单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质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技术人员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等,提交给主管部门审核。
3. 审核评估。
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单位的资质文件和申请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安全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施工单位符合相应的要求。
4. 发放许可证。
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施工许可证,标明施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施工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批准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建筑施工活动。
5. 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在开展施工活动期间,主管部门会对其施工过程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履行施工许可证上的内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
工程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是施工前必须取得的合法手续。
未办理施工许可就擅自施工,不仅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潜在威胁,还会对建筑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定义、危害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这里的施工许可指的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危害1. 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往往未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和监督,施工质量和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操作、使用不合格材料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甚至出现安全事故。
2. 破坏建筑市场秩序: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违反了建筑市场的准入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擅自承揽工程,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可能违反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居民生活环境。
同时,这类工程可能存在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具体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此外,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秩序和城市规划等方面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是指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具体的规定可以在政府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找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1. 建筑行业准入规定:规定建筑企业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和要求,包括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评标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3. 建筑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的管理要求,包括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施工合同、施工过程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监督要求、质量检测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5.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规定对违法建筑企业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列入失信名单等方面的规定。
6. 建筑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定:规定建筑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包括执法、处罚、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当地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第 1 页共 1 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的规定。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释义]本条是对于政府管理部门和各类建设主体必须遵守建设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上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所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来承担,以及不得肢解发包的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必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 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 2、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
2
2.1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2.1.2 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
▪ (1)有利于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宏观调控,既可 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建成拟建项目,防止闲置土地, 影响公众利益,又能保证建设项目开工后能够顺利 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条件盲目上马,给参与建设 的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有助于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 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 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3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及审批权限 ▪ 1.申领程序 ▪ (1)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 ▪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按照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
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类别和等级,经资质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一年以内的,50%;超过一年的,
30%) ▪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5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
▪ 本章提要:建筑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章介绍了建筑许 可的概念、特点和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详 细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企业资质 管理、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这三 项法律制度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1
2.1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 2.1.1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 1、概念: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筑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
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 2、条件: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2.2.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及申领范围 ▪ 1.时间 开工前 ▪ 2.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 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 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2.3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 2.3.1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资格认证、资质审查的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 (2)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 建筑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投资效益,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
▪ (3)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素质。
3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概述 ▪ 1、概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
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 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 (1)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中止施工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在施部位、施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等,此报告应在中止施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 (2)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2.恢复施工 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 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 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 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 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 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月内开工。 ▪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
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 (3)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三个月。 ▪ (4)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1.既不在三个月内开工,
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2.超过延期时限的。施 工许可证废止后,建设单位需按规定重新领取施工 许可证,方可开工。
7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表》。 ▪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 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3)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 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限期要求 补正,审批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 理由。 ▪ 2.审批权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7 违法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 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 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 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4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
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