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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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4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
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
▪ (2)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 建筑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投资效益,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
▪ (3)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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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概述 ▪ 1、概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
月内开工。 ▪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
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 (3)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三个月。 ▪ (4)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1.既不在三个月内开工,
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2.超过延期时限的。施 工许可证废止后,建设单位需按规定重新领取施工 许可证,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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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本章提要:建筑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章介绍了建筑许 可的概念、特点和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详 细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企业资质 管理、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这三 项法律制度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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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 2.1.1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 1、概念: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筑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
专业技术人员。 ▪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按照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
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类别和等级,经资质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 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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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 2.3.1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资格认证、资质审查的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一年以内的,50%;超过一年的,
30%) ▪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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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5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
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
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 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 2、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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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2.1.2 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
▪ (1)有利于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宏观调控,既可 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建成拟建项目,防止闲置土地, 影响公众利益,又能保证建设项目开工后能够顺利 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条件盲目上马,给参与建设 的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有助于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 2、条件: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2.2.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及申领范围 ▪ 1.时间 开工前 ▪ 2.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 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表》。 ▪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 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3)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 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限期要求 补正,审批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 理由。 ▪ 2.审批权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 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 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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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3 施工wenku.baidu.com可证的申领程序及审批权限 ▪ 1.申领程序 ▪ (1)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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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7 违法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 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 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 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6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 1.中止施工 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
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 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 (1)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中止施工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在施部位、施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等,此报告应在中止施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 (2)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2.恢复施工 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 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 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 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 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 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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