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指的是依法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可。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保障建筑主体在合法权益内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一)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二)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特殊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建设管理费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不核准的理由。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核准的决定,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中规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和安全生产的保障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申请人。
二、施工许可申请及审批流程1.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有效的申请书;申请人单位的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安全生产方案;动火作业方案;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和资质证书;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审批流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初步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对施工场地进行评估和安全检查。
勘察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息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系统,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认可和授权,也是施工单位开展施工活动的合法凭证。
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应包括以下信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法有效的施工许可证号码;有效期和施工限制条件。
三、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活动。
对于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施工;查封施工场地;撤销施工许可证。
四、附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的安全性,不得泄露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以上即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申请和审批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义务,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内容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建设行政部门是负责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等工作。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应在施工前至少60个工作日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表格:需要申请人填写完整并亲笔签名。
(2)施工图纸:需包含建筑设计图纸、结构设计图纸、给排水设计图纸等。
(3)工程概算表及资金证明:需要明确工程预算及申请人资金来源的真实性。
2.建设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勘察完成后,建设行政部门将进行综合评审,并把评审结果向申请人反馈。
四、许可条件1.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
2.申请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3.申请人应具备充足的施工资金,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五、许可审批1.建设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据相关法规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
2.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间,需提前通知申请人。
3.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批结束后,将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许可期限与变更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2.如有变更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等情况,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七、监督检查1.建设行政部门有权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2.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等。
八、违法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2.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建设行政部门有权撤销许可证,同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一节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
2.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节审批程序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审批决定应当包括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等不同情况,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书第一节证书的颁发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地点、许可范围等必要信息。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加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证书的管理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2. 若建设单位发生变更、项目取消、施工计划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包括重新申请、补充申请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职责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施工进度等情况。
第二节监督措施1. 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施工许可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2. 违反监督检查的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责任1.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xx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结束》》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xx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批文,并列入当年投资建设计划;2. 已经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证;3. 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三、施工许可证的领取1. 建设单位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2. 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3. 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建筑工程的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施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四、施工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规模、内容等;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3.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施工期限,施工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4. 施工许可证遗失、损毁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违规处理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2篇一、概述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管,规范施工许可程序,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
二、施工许可申请1. 申请材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递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明;•工程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等。
2. 申请流程申请人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将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补充。
3. 审查和决定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估。
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施工许可。
如决定批准,须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发出施工许可证书;如决定不批准,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施工许可证书1. 证书内容施工许可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建筑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许可证号码;•建设主管部门名称和批准日期等。
2. 证书有效期施工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3. 证书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将施工许可证书和相关文件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同时,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施工单位是否符合施工许可的要求。
四、施工许可的变更和撤销1. 变更申请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需变更施工许可的内容,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计划等材料,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财务支持文件。
2. 变更审核和决定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将审查变更申请材料,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如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将发出变更批准决定;如不符合,将要求施工单位撤回变更申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1999年10月1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核发,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依法遵守建筑规范、施工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实,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效率,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核发、统一监管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施工许可申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施工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五)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条件第六条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并取得合格书;(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四)已落实建设资金,并出具资金证明;(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施工许可核发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内容。
第五章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2)》,适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一、施工许可申请:
1、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者应当向本省建设行政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完备。
2、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规范和有关规定,本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经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
二、施工许可审核:
1、本省建设行政部门将以15个工作日审核本项目施工许可申请。
2、本省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者提出的申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配套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复手续;对许可申请存在的问题,本省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书面陈述意见,并说明缺陷。
三、施工许可发放:
1、本省建设行政部门为本项目发放施工许可后,应当向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者等当事人出具《施工许可证》。
2、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本省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其内容,并对《施工许可证》予以押码,防止被擅自更改而影响审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或到期注销:
1、本项目须经本省建设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变更、延期或注销施工许可;
2、施工许可到期未申请延期的,本省建设行政部门将施工许可注销。
五、施工违规处理:
对违反前述有关条款并被本省建设行政部门查实的,应当立即改正或暂停施工。
若不能及时改正,则本省建设行政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撤销本项目的施工许可,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是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下,取得的施工许可证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应当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保障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提高服务效率和监督质量。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三)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组织相关技术、安全、环保等部门进行审查,并在合法程序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先予以审批,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拖延审批时间。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单位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书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管理档案,保存相关资料,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完整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促进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一节申请条件1.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2. 具备从事相应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3. 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或工程规模。
第二节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详细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3.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意见;4.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报告;5. 建设主管部门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进行综合评审;6.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1.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 施工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3.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延期申请审批程序完成后,及时将延期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1. 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规定;2.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 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4.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申请人,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申请,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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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