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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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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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电气照明(图)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电气照明(图)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电气照明(图)节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0.1 一般规定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避免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2 重视空间的视场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线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对人的不舒适影响。

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视觉心理上的不和谐。

5 有效利用自然光,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

10.1.4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XXXX以及其他各类相关规范的规定。

10.2 照明质量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参考平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

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5。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

一般照明光源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10.2.4 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应急照明条文的理解

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应急照明条文的理解
科 技 与创 新 I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I n n o v a t i o n
文 章 编 号 :2 0 9 5 —6 8 3 5( 2 0 1 5 )0 8 —0 0 2 4—0 2
2 0 1 5年 第 8期
对 《 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 范 》( J G J 1 6 —2 0 0 8) 应 急照明条 文的理解
2 分 析 比较
2 . 1 备用 照明供 电方式 规范 ( J GJ / T 1 6 —9 2) 中针对 4种不同情况提出 了具体的规 定 ,而规范 ( J G J 1 6 —2 0 0 8 )中删 除了这 4项规定 ,笔者认为 这样是不妥 的。比如 ,在重要场所 ,备用照明是 否设置带蓄电池 的应急照明灯 的规定不明确 ; 当供 电条件不具备 2个 电源或 2回 线路 时 ,备用 照明供 电就 找不 到设计依 据。 2 . 2 疏散照明供 电方式 规范 ( J G J / T 1 6 r _ _ 9 2) 作 了具体的规定 , 而规范( J G J 1 6 —2 o 0 8 ) 中删除了此条文。笔者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发现 ,由于无依据 ,电 气设计人员在设计时 ,常常将疏散照明和普通照明接到同一 回路 上,这样不利于疏散照明的单独维护管理 ,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高层聚集公众 的会议 场所 、娱 乐场所 、舞厅 、游戏厅 、宴会厅 等 ,均需要设置 紧急疏散 逃离所用 的备用照 明设备 ;③ 除了高 层外 ,经营面积在 1 5 0 0 m 公共场所 ,比如营业厅 、办事处和 娱乐歌舞厅等 ,也需设置疏散照 明。 1 . 4 应急 照明 电源设 定 规范 ( J G J / T 1 6 —9 2) 中指出 :对于火灾应急照明 ,一类建 筑应按 现行 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 的一级 负荷要求供电 ;二类 建筑上 的消 防用 电应按二级负荷 的 2回线路要求供 电。 对于火 灾应 急照明 ,如果使用 的是分散供 电 ,则需 在每个楼层设置专 用 的消防配 电箱 。 规范 ( J G J 1 6 _ _ 2 o 0 8) 中提出, 应急 照明电源应符合 以下规定 : ①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 ,并 目使用的电源为交流电源时, 应该严格按具 醴 该区域的防火分 区建立应急照明配 电箱 ,该箱电源应 为双电源 自动切换。同时 ,当其还要供疏散时用于备用照明的电源 集中蓄电池使用时 ,应该采用双电源 的供电系统,提供专用的树干 式供电方法, 并设置应急所需的照明箱供 电 设备。 ②当 用 电负荷为 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建议使用树干式的供电方式 ,按照防 火分区建立 自动切换应急使用的照明配电箱。如果使用的是分散供 电, 则在每个楼 层都应该设置专用的消防配电箱。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本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附录C电气照明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C.4光源的混光比C.5灯具的分类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C.8体育馆照明的测量方法附录D建筑物防雷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附录E接地及安全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E.2澡盆和淋浴盆区域的划分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G.15级损伤标准评定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L.1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 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 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 页)4 配变电所4.3 配电变压器选择4.3.5 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 页)4.7 低压配电装置4.7.3 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 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 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 页)4.9.2 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 页)7 低压配电7.4 导体选择7.4.2 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 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有关医疗场所电气安全的规定11.9.6 医院电气照明
11.9.6.12 每个手术室应有独立的电源控制箱。

手术室的电源宜设置
漏电检测装置以及接地端子
11.9.6.16 医院的下列场所和设施宜设有备用电源:
(1)急诊室的所有用房;
(2)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
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
治疗室,配血室
(3)培养箱,冰箱,恒温箱以及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
医疗装备
(4)消防和疏散设备
14.3.10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
电设备除外)
14.3.11 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3)医疗电气设备为6 mA
14.6.7医疗电气设备接地
14.7.6.1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取保护接
地,功能性接地,等电位接地,或不接地等形式。

14.7.6.2 使用插入体内接近心脏或直接插入心脏内的医疗电气设备
的器械,应采取防止微电击的措施。

防微电击措施宜采用等电位接地方式,并使用Ⅱ类电气设备
供电。

14.7.6.3 在电源突然中断后,有招致重大医疗危险的场所,应采用
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14.2.8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系统或显示装置。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是一本关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的手册或规范性文件。

该手册包含了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各种技术措施、标准和要求,以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经济和环保。

该手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电气系统的概述和目标:介绍电气系统在民用建筑中的作用、设计目标和要求。

2.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布置:包括电气设备的参数要求、选用原则、布置要求等。

3. 电气线路设计:包括电气线路的敷设、容量计算、分路设计等。

4. 照明设计:包括照明系统的设计原则、照明设备的选用和布置、照明控制系统的设计等。

5. 配电系统设计:包括负荷计算、变压器和配电柜的选型和布置、保护措施等。

6. 接地和保护措施:包括接地系统的设计、线路和设备的保护等。

7. 自动化系统设计:包括建筑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智能家居系统的设计等。

8. 安全和监控系统设计:包括消防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设计。

9. 操作与维护管理:包括电气系统的操作与维护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该手册的编制是为了指导和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的安全、可行和优质。

同时,也为电气工程师、建筑师、规划者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照明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照明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照明部分首先,在照明设计中应以人的视觉需求为出发点。

照明水平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和使用目的进行选择,例如,对于办公室和图书馆等需要精细视觉工作的区域,照明强度应较高,而对于会议室和休息区等需要放松和舒适的区域,照明强度可以适当降低。

其次,应合理安排灯具的布局。

灯具的位置和数量应按照相关的光学原理进行设置,以确保整个空间均匀照亮。

通常情况下,应避免直射光,而是采用间接照明或者使用反射光来达到较好的照明效果。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来选择不同类型的灯具,例如,柔和的光线用于舒适的休息区,而明亮的光线用于需要精细视觉的工作区。

另外,应选择高质量的灯具和照明设备。

灯具的性能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例如,功率因素和色温等指标应满足规定范围。

此外,还应选择高效节能的灯具,例如,LED灯具和高压钠灯等。

在选择灯具时,还应注意其寿命和维护成本,以确保长期以来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另外,还应注意照明系统的控制。

照明系统的控制应根据不同的需求来设计,以提供灵活和智能的照明控制。

例如,可以通过使用传感器控制来实现自动开关,根据光照条件和使用情况来调节灯具的亮度。

此外,还可以使用分区控制系统来实现对不同区域的照明进行独立控制,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最后,应合理设计照明系统的供电。

照明系统的供电应保证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应根据负荷大小来计算合适的电线断面,以确保供电的稳定性。

此外,还应考虑到电气安全措施,例如,照明电路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等。

总之,照明设计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安排照明布局、选择高质量灯具和设备、设计智能的照明控制系统以及合理供电等措施,可以提供适宜的照明条件,提高使用者的舒适度和工作效率,同时也能节约能源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电气照明(图)2008-8-18 15:25:08 来源:阿拉丁照明网浏览量:1129次网友评论:3 条摘要: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分页导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电气照明(图)节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0.1 一般规定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避免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2 重视空间的视场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线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对人的不舒适影响。

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视觉心理上的不和谐。

5 有效利用自然光,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

10.1.4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XXXX以及其他各类相关规范的规定。

10.2 照明质量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参考平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

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1.供电要求:建筑物的电力供应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规定。

供电方式可以是市电供应、分布式发电或者是通过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电。

2.照明系统:建筑物的照明系统应满足建筑物内各个区域的照明需求,并采用节能高效的照明设备。

照明设计应合理安排光源位置,以及照明装
置的布置,确保照明均匀、舒适。

3.插座和开关:建筑物内应设有足够的插座和开关,以满足居民的各
种用电需求。

插座的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局,以方便使用。

开关的
布置应符合使用习惯和人体工程学原理。

5.火灾报警和安全系统:建筑物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以确保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探测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报警。

安全监测系统可以包括入侵报警、可燃气
体泄漏报警等多种功能,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

6.接地和防雷保护:建筑物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保证电气设备的
安全运行。

防雷保护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确保建筑物免受雷击危害。

7.紧急备用电源:建筑物内应设有紧急备用电源,以保证关键设备和
设施在停电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备用电源可以是柴油发电机或其他类型的
备用电源设备。

8.设计文件和验收:电气设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记录电气系统
的设计方案和技术参数。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电气系统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引言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民用建筑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指导工程师和设计师在进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时遵循的标准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楼等。

3. 设计原则3.1 安全可靠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确保电气系统能够正常、稳定并安全运行。

设备选择和线路布置应在满足建筑用电需求的基础上,考虑预防火灾、电击和短路等风险。

3.2 高效节能电气系统应设计为高效节能的,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应优先选择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系统,并合理规划用电负荷,避免过度供电或能耗过高。

3.3 灵活可扩展电气系统应具有灵活的设计和可扩展性,以适应未来的建筑用电需求的变化。

应合理规划电气回路和配电箱的布置,确保供电稳定且易于维护。

4. 设计流程4.1 电气负荷计算根据建筑类型、用途和面积等因素,进行电气负荷计算,确定总负荷和各个分支回路的负荷。

4.2 配电系统设计根据负载需求,设计合理的配电系统,包括主电源、配电箱、分支电路和电缆布置等。

4.3 照明设计根据建筑的功能和用途,进行照明设计。

应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光源和控制系统,以提供舒适的照明效果并节能。

4.4 接地设计进行安全接地设计,确保电气系统的接地电阻符合国际标准,以提供良好的接地保护和防止电击风险。

4.5 保护与安全设计设计电气系统的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装置,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5. 设备选型与布置5.1 开关与插座选型应选择符合国家电气标准的开关和插座,具有良好的耐用性和安全性能。

5.2 线缆选型与敷设根据负荷需求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线缆,并注意线缆的敷设和保护,以减少电气故障的风险。

5.3 配电箱布置配电箱应布置在易于维护和操作的位置,避免暴露在直接阳光照射或高温潮湿环境下。

5.4 照明设备和光源选择根据照明需求和要求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和光源,注意光源的光效和色温,以满足舒适的照明效果和节能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1住宅配电箱(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
12住宅分户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问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
6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7高级住宅(公寓)的客厅、通道和卫生问,宜采用带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8每户住宅(公寓)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10.8.1的规定。
表10.8.1每户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9住宅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宜选用三孔15A插座;空调、排油烟机宜选用三孔10A插座;其他宜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二、三孔10A插座;洗衣机插座、空调及电热水器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
10每户应配置一块电能表、一个配电箱(分户箱)。每户电能表宜集中安装于电表箱内(预付费、远传计量的电能表可除外),电能表出线端应装设保护电器。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3起居室的照明宜满足多功能使用要求,除应设置一般照明外,还宜设置装饰台灯、落地灯等。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4住宅(公寓)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问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公寓)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JGJ_16-2008_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8.1住宅(公寓)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电气照明标准及参数

(建筑电气工程)电气照明标准及参数

(建筑电气工程)电气照明标准及参数2.1.1 多层住宅Multl-stoty dwelling building高度小于24m或九层及以下的公共住宅。

2.1.2 高层住宅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高度大于24m或十层及以上的公共住宅。

2.1.3 一般照明General lighting为照明整个场所而设置的照明。

2.1.4 局部照明local lighting为增加特定的有限部位的照度而设置的照明。

2.1.5 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情况下,为保障安全、人员疏散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

2.1.6 有线电视分配系统CATV distridbution system 非直接从空中接收电视信号,而是用射频电缆从前端传输电视信号进行分配,供用户插取收视的系统。

2.1.7 传呼防盗保安系统Call and burglar alarm system 通过电线或电缆传输音频或视频信号,供探访传呼对讲(或可视),能防止不轨行为发生的信号系统。

2.1.8 全电气化住宅The dwelling of complete electrication 生活用能以电能为唯一或主要能源,基本不用一次能源(燃气,煤等)的住宅。

2.1.9 综合用电指标The composite index of use electric power经过调查、测试、分析、研究而确定的代表普遍用电水平的综合指标。

对每户是计算负荷,对多户是设备容量。

2.1.10 电能计量装置Electric power measure device 用以累计(或扣减)电能耗用量的计量装置。

2.1.11 TN—C接线方式TN—C connectio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系统内,由中性点引出一根导体同时起N线和PE线的作用。

2.1.12 TN—S接线方式TN—S connectio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系统内,由中性点分别引出两根导体,一根作N线,另一根作PE线。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是一份为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规范的文件。

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确保电气设备的合理布局、可靠使用,同时满足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将分别从设备选型、电路设计、保护措施、接地系统等方面介绍该规范的内容。

一、设备选型1. 照明系统规范指出,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以及使用习惯等确定照明灯具的类型和数量,同时应尽量采用自然光线辅助照明的设计思路。

照明灯具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应注意灯具的光效、色度、寿命和供电方式等因素。

2. 电力系统电力系统的选型应考虑供电方式、额定电压、负载容量和备用电源等各方面因素。

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选用符合规定的开关设备、配电设备、电缆线路、接线设备等,且应注意设备的品质、结构、稳定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3. 通信系统通信系统的选型应考虑使用习惯和通讯要求等因素。

应选择符合标准的电话、传真、网络等设备,并应保证由运营商提供的接口设备符合规定。

二、电路设计1. 照明电路照明电路应按功能区划分独立供电,且应尽量采用分路控制的方式,以节省能耗并方便管理。

同时应注意设计合理的照明光度分布和照度等级,保障室内照明效果和视觉舒适性。

2. 电力电路电力电路应根据用电负载的类型和运行特点划分不同的供电回路,以满足设备工作的要求。

同时应注意电路的容量匹配,保证设备运行稳定并防止电路过载。

3. 通信电路通信电路应尽量采用独立线路供电,同时应注意信号质量、线路稳定性、设备配合度等因素。

三、保护措施1. 过载保护过载保护应在电路设计中充分考虑,仅有一种保护方式不足以保障电路安全,应采取双重保护甚至多重保护,以确保电路不会因过载而受损。

2. 短路保护短路保护应采用断路器、熔断器等防护设备进行保护,以确保在电路短路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防止损坏电气设备、甚至引发火灾等危险情况。

3. 欠压保护欠压保护应采用各种合适的手段进行保护,遇到欠压情况时及时切断电源,以避免电器设备受损或者对人体造成危害。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是指在建筑物内部,通过电气设备提供适当的照明效果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的要点。

首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的目的是提供舒适、安全、可靠的照明环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照明等级: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需要,确定不同区域的照明等级。

例如,公共区域的照明等级应比私人住宅区域更高,办公区域的照明等级应比储藏室更高。

2.照明效果:选择适当的照明方式和灯具类型,以实现所需的照明效果。

例如,使用壁灯、吊灯、台灯等不同类型的灯具,以及调节亮度和色温的功能。

3.照明布局:合理布置照明设备,确保整个建筑物内部的照明均匀、光线充足。

要考虑照明设备的数量和位置,以及建筑物内部的通风和日照条件。

4.能源节约:采用高效的照明设备,如LED灯具,以降低能耗,减少能源浪费。

另外,可以考虑使用感应开关、光控开关等智能控制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6.环保性:在选用照明设备时,优先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例如,选择无汞、无铅等环保材料制成的灯具。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外,还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物的需求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

例如,医院、学校、商场等特殊建筑的照明需求会有一些特别的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总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是为了提供舒适、安全、可靠的照明环境,需要考虑照明等级、照明效果、照明布局、能源节约、安全性和环保性等因素。

通过合理选择照明设备和灯具,并进行合理的布置和控制,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目标。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等各类民用用途的建筑。

2. 设计原则和标准2.1 安全原则•电气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电气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安全隔离,防止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预防电击、触电和其他电气事故。

2.2 可靠性•电气设计要考虑电力供应的可靠性,确保供电连续和稳定;•选择优质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其可靠性和寿命;•设置备用电源和应急保障措施,以备不时之需。

2.3 高效性•设计要充分考虑能源利用效率,使用节能设备和控制系统;•合理规划电气线路,避免电阻、电感等损耗;•采用恰当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电气设备的控制效率。

3. 设计阶段3.1 设计概要•确定电气需求及负荷分析,包括照明、动力、暖通空调等;•绘制电气平面布置图,明确电气设备的位置和布线;•编制电气系统单线图,标明电气线路、开关设备、电源及负荷等信息。

3.2 设计参数•确定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和功率等关键参数;•根据负荷需求,确定电缆和线路的截面积、敷设方式和保护措施;•考虑电路容量、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等设计要求。

3.3 设计计算•进行电线电缆的电压降、功率损耗和电流负载等计算;•根据电气负荷和相关参数,确定电缆的敷设方式和长度;•检查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的选择和设置是否合理。

3.4 设备选型•根据设计要求和负荷计算结果,选择合适的电气设备;•优先选择具有节能功能和高效性能的设备;•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和维护保养的便捷性。

4. 设计方案4.1 配电系统•根据负荷需求,设计合理的配电系统结构,包括主配电室、次配电室和终端配电箱等;•确定配电系统的额定电压和电流等参数;•设计并配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确保配电系统的安全性。

4.2 电气线路•根据设计概要和参数计算结果,规划电气线路走向;•选择合适的电缆和电线,确保线路安全可靠;•合理设置线路支线和分支箱,便于管理和维护。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电源及供配电系统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配电变压器选择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第17-18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页)低压配电装置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对土建专业的要求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导体选择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及施工,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等。

2. 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 - 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 设计中应考虑电气系统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措施,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2.2 可靠性原则 - 电气设计应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减少因电力故障造成的停电时间。

- 电气系统应具备备用供电和排除故障的手段,确保连续供电。

2.3 高效性原则 - 电气设计应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设计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如采用高效照明设备、智能控制系统等。

3. 设计要求3.1 电气负荷计算 - 根据建筑用途和平均负荷需求计算电气负荷。

- 考虑到负荷稳定性和未来扩展需求,合理预留负荷余量。

3.2 电源配电系统 - 采用合适的电源配电系统,包括主干配电、支路配电和照明配电系统。

- 主干配电系统应具备双进线供电功能,确保无单点故障。

- 支路配电系统应根据负荷需求合理划分电路,并安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设备。

- 照明配电系统应考虑使用高效节能灯具和照明控制系统。

3.3 接地系统 - 设计合适的接地系统,确保电气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接地。

- 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4 防雷系统 - 根据建筑物高度和暴雷频率,配置适当的防雷系统。

- 防雷系统应包括避雷针、接闪器等设备,确保建筑物及内部设备免受雷击。

3.5 照明设计 - 合理规划照明布局,满足不同房间和活动场所的照明需求。

- 选择适当的照明设备和光源,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性。

3.6 系统监控与安全 - 采用合适的电气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能耗。

- 建立安全检测和报警机制,确保及时排除潜在故障和安全隐患。

4. 施工与验收4.1 施工要求 -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电气工程技术资质,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安装和接线。

民用建筑住宅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住宅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住宅电气设计规范
1.供电电压和频率:住宅电气系统的供电电压标准通常为220V,频
率为50Hz。

设计师需要根据当地的电力供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

2.电源容量:根据住宅的用电需求和设备负荷计算,确定合适的电源
容量和用电总负荷。

设计师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确定电源的选择和容量,确保供电稳定和安全。

3.配电箱和保护装置:住宅电气系统应设置配电箱,并安装相应的保
护装置,如过载保护开关、短路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等。

这些保护装置应
符合国家标准,并根据住宅的负荷情况和用电设备的特点进行合理配置。

4.照明设计:住宅照明设计应考虑房间的功能需求和使用习惯,选择
合适的灯光类型和灯具。

照明电路的规划和布线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范,保证照明系统的亮度和安全。

5.插座和电源接口设计:住宅电气设计应根据住户的用电需求和日常
生活习惯,合理布置插座和电源接口。

插座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住户对电
力设备的供电要求,同时考虑安全和美观。

6.地线和接地系统:住宅电气系统应设置良好的地线和接地系统,保
证房屋中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使用。

地线的材质和截面应符合规范要求,接地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

8.电气保护和检修设备:住宅电气设计应设置相应的保护和检修设备,如自动断路器、电气柜等。

这些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便于维护和保养。

总之,民用建筑住宅的电气设计规范的制定旨在确保住宅电气系统的
安全可靠和正常运行。

设计师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合理规划
电源容量、配电箱、保护装置、照明和插座等,保证住宅电气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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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照明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1删除了原版本中照度计算一节。

2增加了建筑景观照明一节。

二、本章主要内容1照明质量2照明方式与种类3照明光源与灯具4照度水平5照明节能6照明供电7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8建筑景观照明10.1 一般规定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注释】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有必要把照度水平和照明质量进行大幅提高,并与国际标准接轨。

因此,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下达项目计划,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将原《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合并予以修订,并增加建筑照明节能方面的章节,形成新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以下简称新国标)。

鉴于新国标的全面修订和实施,我们认为在民用建筑照明数量和照明质量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因此在本规范修订时取消了对原有照明指标继续进行修订的方式,直接规定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照明标准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全面执行新国标中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使用方便,在本规范附录中增加了部分新国标中未包括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

10.2 照明质量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3。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

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10.2 照明质量10.2.4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

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10.2 照明质量10.2.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10.2.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场所,应限制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可采取下列措施:1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5 可采用混合照明;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10.2 照明质量10.2.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表10.2.9的规定。

10.2.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2.11 垂直照度(E v)与水平照度(E h)之比可按下式确定。

0.25 ≤E v / E h≤0.510.2.12 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注释】1照度均匀度是视觉工作面上的照度分布。

对于工作区域较密集而仅采用一般照明方式的场所,应将整个场所示为同一区域,因而要求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2为了避免造成视觉不适应而产生视觉疲劳或事故,一般照明占工作面总照度的1/3~1/5是比较合适的。

3 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根据CIE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同照明场所的显色性指标,故本规范强调在设计中切实执行。

应当说明的是良好的光源显色性具有重要的节能意义。

4本规范参照CIE文件将眩光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对应眩光程度的文字描述参考了日本照明标准。

5参照CIE建议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提出的对反射眩光和光幕反射的防护措施。

其主要内容是处理好光源与工作位置的关系;力求避免灯光从作业面向眼睛直接反射。

6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的比值参照CIE建议而定。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10.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2 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2)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不应单独使用局部照明。

10.3.2 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1 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6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10.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

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0.3.4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公里、两侧散开角各10°的区域内,障碍物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障碍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

并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规定。

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10.3.5 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2 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3 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化光强的措施;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5 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6 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注释】1照明方式是照明设备按其安装部位或使用功能构成的基本制式。

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分区一般照明:同一场所中由于使用功能不同而分别采用不同照度标准的一般照明。

混合照明:同一场所中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同时作用,对局部区域提供较高的作业照度以满足视觉需求。

局部照明:对于特定的视觉工作使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按不同的使用要求,照明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10.4.1 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10.4.2 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在有特殊要求不宜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所,可选用卤钨灯或普通白炽灯光源。

10.4.3 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选用汞灯、钠灯等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10.4.4 当照度低于100lx时,宜采用色温较低的光源;当照度为100~1000lx时,宜采用中色温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0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10.4.5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

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0.4.6 对于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室内的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的光源温宜为4500~60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大于80。

10.4.7 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

10.4.8 室内装修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10.4.9 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10.4.10 在高度较高的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0.4.11 筒灯宜采用插拔式单端荧光灯。

10.4.12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4.13 在布置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0.4.14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释】1出于节约能源的目的,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在新国标和本规范中都对低光效的热辐射光源(以普通白炽灯光源最为典型)的使用作出了限制。

2光源的选择应从光色和显色性、光源寿命等诸方面权衡。

3在选择灯具时除了常规指标外,灯具尺度与使用场所需协调,还应重视要有建筑装修整体概念,要有“美”的意识。

4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5 灯具制造商提供的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0.5 照度水平10.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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