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及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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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
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及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区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规范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育平稳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内的公办普通高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第二章教育经费的保障内容
第三条根据《陕西省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教育经费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三章教育经费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工资福利支出的保障。
工资福利支出,指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新区实行预算代编、工资统发制度,工资福利支出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教育局、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完成学校工资福利支出预算的编订、执行。程序如下:
(一)各学校根据教师管理体制要求、国家薪酬政策变化和教师个体情况变化等实际,就教师身份、职级变更等情况向**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教育局情况确认后,报人事局备案;
(三)人事局审核无误后,结合教师数量、工资水平编订年度预算并向财政局申报。
(四)财政部门执行,年底进行决算汇总。
第五条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保障。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学校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新区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除住房公积金部分项目外,**新区对其余项目实行“校预算、区审核、校执行”制度。程序如下:
(一)学校依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根据财政局的批复控制预算总额;
(二)实际需要支出时,由学校向教育局提出预算拨款请示(格式见附表1),教育局会同人事、社保、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拨付资金。
(三)学校依据教育局意见执行,做为凭证附件保留。
第六条商品和服务支出的保障。
商品和服务支出对应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一)公用经费来源于财政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和生均定额标准安排的公用经费以及其它各类公用经费,由中、省、市、区四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二)公用经费定额按照生均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共同制定,并做到逐年适当提高。
(三)公用经费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费、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实验实习费、文体活动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劳务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等;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臵等费用。具体参照《政
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等22个款级支出科目和“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级科目下相关款级科目执行。
(四)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生均标准*学生人数列入年度预算。预算要按照不同学段(小学、初中、高中)分别编制。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经费的使用应向教学业务与管理倾斜,提高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支出占公用经费的比重,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不得用于安排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各项经费的比例与限额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制定。
(五)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各学校结合自身实际,除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规收费金额一经查出,除要求全额退还外,同等金额扣减公用经费。
第七条其他资本性支出的保障
其他资本性支出指教育局、财政局共同使用区级教育费附加和上级补助资金安排的支出,由区级部门统筹使用。
(一)教育局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各校申请需求,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就校舍建设、危房改造、教学用课桌凳床、交通工具和其他开办所需的大批量新增设备等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二)财政局就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结余情况建立明细
账,定期向教育局通报。
(三)教育局根据教育费附加结余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划拨各校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教育经费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预算的批复与拨付。财政局根据经费类别不同,分别向不同的预算主体下达教育经费支出预算并委托其执行:(一)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预算拨付至**新区管委会,由人事局执行;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视预算项目不同分别确定拨付单位和执行单位;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各校公用经费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安排,每学年开学后,各校必须将在校学生信息汇总上报**新区教育局,审核无误后递交财政局做为核定预算的依据留存(学生信息表格式附后)。预算核定后由财政局拨付至各校或代理中心校,由各校执行。各校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追加预算的,由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追加。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拨付至**新区管委会,由教育局按照一般性资本支出和专项资本性支出分类,再由财政局根据不同支出性质分类拨付相应款项。
第九条各学校应如实、客观上报教职工人员信息,出勤情况等,确保工资与福利支出正常发放。对于虚报人数、编外聘用等虚假信息,管委会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各学校严格审核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逐级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各校建立民主理财基础上的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制度,健全学校财务审批程序,增强公用经费开支的透明度,提倡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据实列支,手续齐全。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和其他不规范收据充抵支出。如:采购商品、购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都必须附有商店的发票或税务局代开发票;发放现金劳务费必须有领款人签字的名册,并由校长、财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会议、培训必须附有相应会议纪要或会议通知;固定资产应建立台账,相关业务应附入库单、出库单。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留归学校统筹使用;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根据《政府采购法》、《西安市2011年—2012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前提下,学校对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如电脑单价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