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_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_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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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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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文字记录,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办案质量是反映检察机关执法质量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则是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但在实际操作中的讯问笔录,作为庭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力佐证,作为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笔者就讯问笔录制作及其证据效力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讯问笔录制作前的准备准备工作做得好,就可以在讯问中胸有成竹,做到审时度势、随机应变,牢牢掌握讯问的主动权,最终取得成功。

反之,仓促上阵,盲目出击,势必造成讯问的被动和僵局,最终导致讯问失败。

因此,准备工作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1、熟悉案件情况。

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件情况,一是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和作案原因等,在初查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了解详细;二是主要违法事实。

包括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重点掌握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后果等。

如共同犯罪,还应掌握被讯问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人员的情况;三是证明违法的证据材料。

即已收集到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分别证明哪些问题,哪些证据比较齐全,哪些证据尚需要进一步收集等。

通过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

2、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

一是从已有案件材料中分析;二是从案件经过中分析;三是根据被讯问人居住条件、违法地点等分析;四是询问知情人员。

对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作出正确分析和判断。

做好优质反贪案件笔录的体会与思考

做好优质反贪案件笔录的体会与思考

做好优质反贪案件笔录的体会与思考导言做笔录是一名法律人的基本功。

有许多人认为,做笔录只是一种机械的听写,属于体力活,没什么技巧可言。

但是笔者认为,做笔录不难,但是要做好一份优质的笔录却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能否做好一份优质的笔录,可以视为一名法律人能力水准高低的试金石之一。

笔者结合反贪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一份优质的反贪案件笔录。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往往以一对一的形式出现,而且书证等其他证据较为缺乏,特别依赖行受贿双方的口供,作为口供载体的笔录制作显得尤为重要。

笔录记录水平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质量。

笔者认为,一份优质的笔录要具备良好的外在形式和严谨的内在实质两方面因素。

一、文法通顺是优质笔录的外在形式笔录属于文字记录工作的一种,因此要符合文字表达的规律,强调文法通顺,这是一份优质笔录的良好外在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笔录中文法不通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尤以表达歧义最为影响笔录的质量。

笔者在办理一起行受贿案件中曾见到过这样的笔录表述。

甲在饭局上当场向乙和丙行贿,记录者写道:“甲在和乙、丙吃饭的过程中,把装有五万元人民币的礼品袋交给了他”。

这里的“他”是谁?是乙还是丙不清楚,犯的就是指代不明的文法错误。

所谓“指代不清”是指句子中相关代词的含义存在歧义。

由此例可见在做笔录的过程中,必须非常注意相关代词的指代是否存在模糊,如果可能会造成认知不清,那么宁愿繁琐一点,把相关人的名字多写几次,避免误会。

又如,在反映乙在东窗事发后急于退赃的情节中,乙找到甲退还受贿的五万元。

记录者这样写道:“乙找到甲对甲说,还欠款五万元,就把礼品袋给了甲”。

这句话中“还欠款五万元”是指“归还五万元”还是说“仍然欠款五万元”呢?产生了歧义。

类似的文法问题还有很多,有的是因为多音字引起,有的是因为表达习惯的缘故,甚至还有的是因为方言的原因,在此不一一列举。

此外,文法通顺还要求笔录语句表述尽量简洁,不要重复啰嗦,能让阅读者在最短时间内捕捉到最全面的信息。

[修订]浅谈如何做好调查询问及制作笔录

[修订]浅谈如何做好调查询问及制作笔录

[修订]浅谈如何做好调查询问及制作笔录浅谈如何做好调查询问及制作笔录《调查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文字记录。

在我们药品稽查办案过程中〜《调查笔录》是执法人员使用得最频繁的执法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它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也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执法人员对调查询问笔录认识不清〜作用不明〜不重视调查询问及其笔录的制作〜认为可繁可简〜导致在案件调查取证中询问随意粗略〜笔录填写不够规范〜语句表达不够准确〜没有抓住调查的关键点〜其至使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出现了矛盾〜缺乏证据的有效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下面笔者结合近儿年的执法实践〜就如何做好调查询问及制作笔录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同仁参考。

一、充分认识调查询问在办理药械案件中的作用调查询问不仅是实施药品稽查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是药品稽查的主要基础工作。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中实施调查询问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也充分说明了调查询问在案件调查取证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儿个方面:1、有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

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是做好调查取证的前提〜对案情的正确认识不可能单凭《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及其他证据材料而一次性完成〜对药械违法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需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如果不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全面听取其陈述〜就根本不能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也就不能准确认定案件的主体、违法事实。

2、有助于收集和审查证据。

《调查笔录》是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还要通过调查询问查明某些证据的来源〜鉴别某些证据的真伪〜对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如违法购进药械案件〜当事人为隐瞒违法事实而提供虚假购药票据〜以此来证明其购药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要求检查人员必须对购药票据的来源、真伪进行审查和核实〜进而揭露事实行为的违法性。

行政违法案查处实务-询问(调查)及笔录制作

行政违法案查处实务-询问(调查)及笔录制作

行政违法案查处实务(二)文章作者:市局法规处文章来源: 工商局时间: 2007-9-21 15:16:17行政违法案查处实务——询问(调查)及笔录制作一、询问调查笔录的概念询问(调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某一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当事人、涉案相关人以及举报人、投诉人、知情人、受害人等所进行的一系列询问、调查的内容予以书面记录的全过程。

是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查办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询问(调查)通常是在对涉嫌违法经营行为实施了现场检查的基础之上进行。

虽然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或者在举报、投诉人处已获得了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的一些证据,但就整个案件而言只能说是冰山一角。

要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准确、恰当、合理的定性和量罚,尚须对其经营动机、经营目的、经营过程、经营规模以及持续时间等情况作进一步地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为分局作出正确并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有力的佐证。

对当事人、涉案相关人以及举报人、投诉人、知情人、受害人等所进行的一系列询问、调查取证工作是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

如果说现场检查是我们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所展开的一场短兵相接,那么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便是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和相关涉案人员之间而进行的一场斗智斗谋的智慧较量。

为便于大家了解询问(调查)的方式、方法和内容;学会询问(调查)的组织准备;掌握询问(调查)的基本方法、技能、技巧,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自如,下面就对询问(调查)笔录组成、询问(调查)笔录内容、当事人、涉案相关人以及举报人、投诉人、知情人、受害人等所进行的一系列询问、调查取证工作的要求、内容、方法、准备以及实施手段、注意事项等与大家一起作一共同的探讨。

二、询问(调查)笔录的组成询问(调查)笔录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主要内容是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调查)人及其基本情况等;正文:是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涉案相关人以及举报人、投诉人、知情人、受害人等之间所进行的一系列对话以书面形式予以详实记录而形成的书面文字材料;尾部:主要是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人对正文内容经过听、阅以后确认或提出补充意见,尔后签名或盖章。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文字记录,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办案质量是反映检察机关执法质量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则是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但在实际操作中的讯问笔录,作为庭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力佐证,作为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笔者就讯问笔录制作及其证据效力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讯问笔录制作前的准备准备工作做得好,就可以在讯问中胸有成竹,做到审时度势、随机应变,牢牢掌握讯问的主动权,最终取得成功。

反之,仓促上阵,盲目出击,势必造成讯问的被动和僵局,最终导致讯问失败。

因此,准备工作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1、熟悉案件情况。

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件情况,一是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和作案原因等,在初查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了解详细;二是主要违法事实。

包括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重点掌握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后果等。

如共同犯罪,还应掌握被讯问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人员的情况;三是证明违法的证据材料。

即已收集到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分别证明哪些问题,哪些证据比较齐全,哪些证据尚需要进一步收集等。

通过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

2、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

一是从已有案件材料中分析;二是从案件经过中分析;三是根据被讯问人居住条件、违法地点等分析;四是询问知情人员。

对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作出正确分析和判断。

3、认真制定讯问计划。

浅谈如何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

浅谈如何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

浅谈如何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制作询问笔录,是做为一名合格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所必须要熟练掌握的。

但有多少人真正能够熟练“掌握”它呢?!我认为,第一点最起码就是能够制作出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

只有先“合格”了,才能逐步达到“优秀”!就如何制作出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下面简单谈一点个人的观点: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行政或司法机关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笔录制作六要素①在进行询问之前,要明确询问的目的。

执法人员要认真了解案情和已掌握的材料,明确询问的目的,拟订好询问的提纲,力求询问全面准确、逻辑严密。

执法人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询问,保证被询问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如有多个违法事实的,应将每个违法事实的发生时间、过程、结果及相关情况询问清楚。

②在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要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向其讲明接受询问的法律义务和隐匿证据、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要做到简明、规范。

以下表述供参考:“我们是某某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因某事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负有如实回答询问,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提供伪证的义务,听清楚了吗?”。

③询问记录时。

记录时要记清楚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经营场所、住址、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填写完整。

④询问结束时。

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发现笔录中有误记、漏记的,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处按手印。

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笔录末页注明情况。

⑤询问笔录可以增加续页。

在增加的每一续页笔录末尾应注明“以上笔录经过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字样,并由被询问人签名,在续页底部标明该页是“第几页,共几页”。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行侦查案件的重要内容。

笔录的制作不但客观、真实、全面地再现犯罪事实,而且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活动全貌。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

因此,对于讯问笔录的制作,要引起办案人员足够的重视,笔者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从宏观和微观角度现对讯问笔录的制作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把握讯问笔录的制作在我国,“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含四个方面的组成。

从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制作来看,首先在主体方面,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掌握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等。

其次在主观方面,应准确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况,从作案原因正确分析和判断被讯问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如违法的目的、动机等。

再次在客观方面主要掌握犯罪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如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等。

最后在犯罪客体上主要突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犯罪嫌疑人对所违法犯罪的认识等。

笔者认为,笔录的制作应尽量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貌,但也应结合案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突出询问重点,以增强笔录的证据效力。

二、从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方面把握讯问笔录的制作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上可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

尤其是职务犯罪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刑事犯罪,犯罪证据的提取主要体现在讯问的各个环节,因此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讯问笔录的制作充分考虑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

具体如言,就是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充分考量讯问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规定的程序取得违法事实材料。

浅谈反贪讯问笔录制作的方法

浅谈反贪讯问笔录制作的方法

浅谈反贪讯问笔录制作的方法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行侦查案件的重要内容。

笔录的制作不但客观、真实、全面地再现犯罪事实,而且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活动全貌。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

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应特别注意每一个细节,因为笔录中每一个细环节的失误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成为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缺口。

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反贪案件中笔录制作的方法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制作反贪笔录要坚持的三个原则(一)坚持犯罪细节疏密有度原则,确保事后笔录有修正余地首次讯问是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条件下进行,受传唤时间限制,侦查机关难以获取足够的外围证据来识别嫌疑人首次供述的真实性。

因此,对于嫌疑人供述细节问题应该区别对待,避免陷入嫌疑人事先盘算好的供述陷阱。

对于其回忆不清的作案时间、地点等情节可先使用模糊词语,界定出一定的范围,然后让其逐步回忆,或以他人的陈述,或日后的进一步侦查来印证确切的时间地点。

对于嫌疑人交代的隐秘性细节,应充分考虑案发时间长度,通过对细节问题进一步追问来识别,如果嫌疑人前后回答存在矛盾,不合逻辑,那这一供述细节就可能是嫌疑人为逃避侦查故意设置的陷阱。

对于嫌疑人交代的可能涉及其他罪行的,应“先粗后细”、“先疏后密”的讯问方法,先将其供述的可能涉及其他犯罪事实的言词记录下来,然后闭口不谈,以免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

在进一步侦查的基础上,能够证实的特定细节应在事后的讯问笔录中加以细化。

(二)坚持与犯罪嫌疑人特质相符原则,体现讯问笔录真实性首次讯问笔录忠实于原话或原意,是制作侦查讯问笔录的基本要求,如不能忠实地记录被讯问人员的原话,笔录行文大大超过了被讯问人员的实际文化水平和语言表达水平,则必然使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得到合理的怀疑。

在制作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行业背景的犯罪嫌疑人笔录时,在语言词句的表达上也应因人而异,这样更能体现笔录的真实自然。

论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论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记 录 ,也 可 以按 不 同 的人 ( 位 )作 为 记 录 的 线 单
索 , 以 先 写 收钱 , 写 办 事 ,也 可 以先 写 办 事 , 可 再
再 写 收 钱 。总 的 要 求 是 记 录 的 线 索 要 统 一 ,不 能

会 儿 按 事 件 顺 序 写 ,一 会 儿 按 人 物 写 ,以 免 造
工作 , 为与犯 罪事实 关系不大 , 可一笔 带过 。 因 则
( )妥 善 安 排 犯 罪 事 实 的 线 索 记 录 二
在 记 录 好 任 职 情 况 之 后 , 到 了笔 录 制 作 的 就 重 点 ,也 就 是 犯 罪 事 实 的 供 述 。不 同 的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有 所 不 同 :有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先 收 受 贿
跟 上 讯 问 的 思 路 ,讯 问 要 照 顾 记 录 的 速 度 。对 于
办 事 ;还 有 的 是 先 办 事 ,后 收 钱 ;有 些 是 多 次 收
同一 个 人 的钱 , 些 是 一 次 或 多 次 收 很 多人 的 钱 有
必 须 记 录 的 重 要 陈述 ,主 问人 员 要 提 示 记 录 。讯 问之 中 ,记 录 员 不 得 随 意 插 话 ,以 免 影 响 主 问人 员 思 路 。记 录 完 毕 ,可 先 让 主 问人 员 过 目,发 现 漏 记 ,马 上 弥 补 。讯 问结 束 后 再 给 对 方 一 次 补 充 陈 述 的 机 会 , 作 好 记 录 , 后 由被 讯 问 人 阅 签 。 并 最 五 是 笔 录 应 字 迹 清 楚 。 录 应 使 用 不 褪 色 笔 笔 书 写 ,避 免 错 别 字 ,字 迹 不 得 过 分 潦 草 ,尽 量 避 免 删 、增 、涂 改 。发 生 删 增 、涂 改 的地 方 ,应 由 被 讯 问 人 确 认 并 盖 章 ,未 携 带 私 章 的 ,可 要 求 其

案件查办浅议谈话技巧谈话笔录

案件查办浅议谈话技巧谈话笔录

案件查办浅议谈话技巧谈话笔录案件查办工作培训材料浅议谈话技巧谈话是在特定条件下,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心理交锋活动。

因此,谈话前、谈话中都要认真分析对方的心理。

谈话在案件检查中运用非常普遍,是案件检查的基本工作方法。

谈话是案件检查活动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谈话的效果往往决定整个案件的成败。

因此,如何提高谈话质量,保证谈话效果,是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和探讨的问题。

一、影响谈话工作的主要因素纪检监察部门的谈话工作是在掌握一定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与被调查人的一次正面交锋,它是案件检查工作中的攻坚环节,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系统性,而且存在着大量的不可预知因素。

能否取得全面胜利,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正确辨明被调查人性质,这是谈话工作的基本因素。

纪检监察部门面对的被调查人包括三种:一是群众直接举报涉嫌违法违纪的当事人,也可称为被审查对象;二是在群众举报问题中起到参与和协从等作用,但又不属于直接查处对象的当事人,其身份可在“证人”和“被审查对象”之间相互转化;三是在群众举报问题的某些环节中,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事实的结果,但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的当事人,也可称为证人。

对不同性质的被调查人,所要采取的谈话方式是不同的。

进行深入的前期调查取证,这是开展谈话工作的前提条件。

证据材料的收集是否充分直接影响谈话的效果,只有在获得一定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后,办案人员才能着手研究案件情况,分析案件本身存在的各种可能性,制定谈话计划,为下一步谈话做准备。

对被调查人进行全面考察,这是影响谈话工作能否有序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所谓全面考察,既包括被调查人的教育程度、知识结构、工作经历、家庭状况等社会情况,还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一些自然情况,如性格取向、生活习惯、感情色彩,甚至是习惯性的语言动作,对自己所犯过错误的一贯态度等细微方面。

很多案件往往就是由于办案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考察不够全面、不够到位,从而导致谈话工作陷入僵局。

制定详尽周密的谈话方案,这是影响谈话质量的一个必要条件。

浅谈行、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浅谈行、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文 东 ◎ 兴 王
浅谈行 、 受贿 案件讯 问笔录 的制作
的 , 贿 行 为关 于对 财 物 占有 的认 识 等主 观 因素 。 中 受 其 讯 问 笔 录 中 难 度 最 高 的 是 往 往 是 体 现 犯 罪 的 主 观 方
职 务 犯罪 侦查 过 程 中 , 一旦 突 破 犯 罪 嫌 疑人 心 理
1 防 获 口 后.何 时 供 化 为 t 线。取 供 如 及 将口 转 成 一
份 高质 量 的讯 问 笔 录 , 固定 犯罪 嫌 疑人 口供 , 防止 以后 犯 罪嫌 疑人 翻 供 . 为侦 查 办 案 的关 键 环 节 。 赂 犯 罪 成 贿 案 件 因为 其 他 证 据 相 对 单 薄 . 对 一这 种 交 易 形 式 。 一 使

把 握 时 机 适 时 制 作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审 讯 中 心 理 产 生 动摇 的心 理 变 化 分
为 几个 阶段 : 探摸 底 阶段 、 试 矛盾 斗 争 阶段 . 对抗 僵 持 阶
难 度 有 多 大 有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即使 如实 交 代 了 自己的
受 贿 犯 罪 行 为 . 当制 作 讯 问 笔 录 . 但 深入 挖 掘 其 犯 罪 思
想 根 源 时 , 是 不 愿 意直 接 面 对 , 至 产 生 回避 心 理 。 也 甚
段 . 摇反 复 阶段 . 动 供述 坦 白阶段 。 这五 个 不 同 的阶段 在
许 多情 况下 并 无 明显 界 限 . 需要 侦 查 人 员运 用 丰 富 的侦
查经 验 来分 析 犯罪 嫌 疑人 的心 理 阶段 . 问笔 录 的制 作 讯
白己 内心 占有 的贪 欲 . 罪嫌 疑 人 往往 难 以启齿 。 且 犯 而

浅谈普通贿赂案件询问行、受贿人笔录的制作

浅谈普通贿赂案件询问行、受贿人笔录的制作

浅谈普通贿赂案件询问行、受贿人笔录的制作浅谈普通贿赂案件询问行、受贿人笔录的制作发布时间:2010-07-21 来源:楚天风纪阅读次数:170 【字体:大中小】潘艳明贿赂行为较之于其它种类违纪行为,具有对合性特征。

这种特征,表现在行贿和受贿双方既是一个共生关系,又是一个互证关系。

这种特征及其所表现的关系,对于调查贿赂案件,特别是对询问行、受贿人,制作调查笔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由于办案实践中,还存在着忽视证据属性、不注意根据违纪行为特点制作笔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笔录质量甚至是案件质量。

为此,本文试从调查笔录的证据属性和贿赂行为的对合性特征入手,谈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普通贿赂案件(即不包括斡旋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询问行、受贿人笔录制作的几点体会,以供参考。

一、调查笔录的证据属性与笔录制作调查笔录是由办案人员通过询问的方式,对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以制式的格式,用文字记录予以固定的言词证据形式。

这种证据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主观性、易变性;其二,它是通过问答的方式形成的,其证明质量既与出证人有关,也与制作人有关。

本文认为,按照这类证据的属性制作调查笔录,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遵循证据的“三性原则”。

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

关联性指的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指向一致,不能相互排斥、相互矛盾。

照此原则,制作调查笔录需要做到:所调查的事实与其他收集的证据要彼此链接,按照违纪行为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收集证据;与被调查人自身行为直接相关的物证、书证,应当出示和进行询问,要求被调查人或说明或甄别,并将调查人员出示、询问和被调查人所作说明、甄别的情况予以记录。

合法性指的是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和方法合法。

照此原则,制作调查笔录需要做到:笔录首页要载明调查的时间、地点、参与调查人员的姓名、接受调查人员的姓名等内容;要记录向被调查人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和告知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对调查人员的问话,要予以记录,调查人员不得使用威胁、引诱或指明问供的语言进行询问;笔录结尾部分,要告知被调查人有阅读笔录的权利和对记录内容与所作陈述不一致的地方提出更正的权利。

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查处难、定罪难是司法界公认的事实。

之所以难办,笔者认为除了发现案件线索难外,关键是证据固定难,因为受贿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的主要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即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行贿人的证言或供述。

而言词证据往往存在易变等特点,一是受贿人与行贿人都是亲身经历的行为者,其供述或证言都是直接证据;二是由于畏罪心理、侥幸心理、以及双方系利益共同体等原因,受贿人和行贿人的言词极易改变,造成前后证据真假难辨,最终导致对受贿人定罪难。

从司法实践来看,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有直接的关系,随着庭审方式不断改革,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不断增强,讯问笔录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极易成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借口,成为辩护律师辩护的“突破口”。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受贿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关于受贿案件中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讯问笔录首部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讯问笔录首部是笔录的开头部分。

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

这部分笔录制作看似很简单,其实也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该部分制作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引起注意:1.未准确及时填写讯问时间。

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1没有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2)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3)只填写结束时间,没有讯问开始时间;(4)错误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由于上述不规范制作行为,往往导致笔录上的讯问时间与传唤通知书或者拘传决定书上的时间不符,甚至无法解释讯问时间是否已超过12小时,就有可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关于受贿案件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受贿案件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受贿案件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人们证据意识的提高,对证人证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正确的获取证人证言,也成为反贪工作的一种需要注意的技巧。

笔者在这里以贿赂案件(受贿、行贿案件)为例,思考了几点。

一、三种模式的争论反贪案件中证人证言笔录的制作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发展时期。

证人证言笔录的制作模式在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形成了三种形式。

这三种模式也是被侦查人员广泛使用的三种模式,其主要结构如下:1、先叙后议这种模式的笔录结构如下:2、先议后叙这种模式的笔录结构如下:3、夹叙夹议这种模式的笔录结构如下:二、三种模式的选择这三种模式的出现,是广大的反贪干警在长期的工作中形成的。

受制于各地区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审判部门的细化事项要求不同,运用这三种模式的干警在一段时间内也坚持自己的模式是正确的。

其实,模式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只要能够审时度势的活用,坚持尊重客观、尊重事实的原则,每种模式都可以为案件发挥作用。

下面笔者就这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适用情形做一下浅显的分析:(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对行受贿过程以及谋利事项的论述谁在前、在后。

因此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可以并在一起讨论。

)首先是前两种模式:优点:体例清楚、重点突出、容易引入话题、容易得到证人认可;缺点:在逻辑上容易人为割裂谋利事项与受贿之间的因果联系或导致因果关系不明确;因侧重一点的描述,容易淡化谋利事项或行受贿事件的作用;适用情况:整体谋利事项清楚,但具体的谋利事项不明,或谋利事项太少;谋利事项、职权便利与行、受贿事实之间仅有框架性的因果联系;谋利事项、职权便利与行、受贿事实之间出现了时间上的错位;可在案件初期作为框架性的材料使用,内容不宜过细。

而第三种模式:优点:逻辑清晰、行受贿事件与职权便利、谋利事项联系密切;缺点:需要做材料之前需要细化每次行贿、受贿发生的具体原因,需要制作人深刻把握行贿人持续受贿的心理变化情况。

【实务】受贿案件谈话笔录制作指南

【实务】受贿案件谈话笔录制作指南

【实务】受贿案件谈话笔录制作指南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董同会。

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坚持三个紧密结合谈话笔录是纪检监察人员在监督执纪、监察执法过程中为查证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依规依纪依法向被谈话人(包括被调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谈话情况的笔录。

本文所称“谈话笔录”是指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定证据形式的统称。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立法规定、司法解释、构成要素、犯罪形式最为复杂的罪名之一。

在审查调查实践中,受贿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是谈话人、记录人一项基础性、实战性、技能性很强的工作。

如何制作高质量的受贿案件谈话笔录?笔者以为,无论内审谈话笔录,还是外查谈话笔录,都必须坚持“三个紧密结合”。

坚持事先精心准备与现场随机应变紧密结合言词证据在受贿罪的证据体系中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谈话笔录制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受贿罪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与审查运用。

制作客观真实、清楚规范的受贿罪谈话笔录,首先,参与办案的谈话人、记录人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事先准备充分,才能掌握谈话主动,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否则,遇到被谈话人抗拒辩解或其他预料之外的情况时,就会产生盲动性、随意性。

谈话前,谈话人、记录人都要围绕谈话目的熟悉案情,研判线索、分析事实、掌握证据、明确重点,制定谈话计划方案,精心准备、避免遗漏,对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生活背景、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性格特征了然于胸,在谈话中做到驾驭局势、占据主动,最大限度避免谈话失误或被牵着鼻子走,使谈话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其次,参与办案的谈话人、记录人要强化现场意识、善于随机应变。

特别是在谈话初始阶段,被谈话人一般不会按照谈话人事先准备的方案回答问题,有的甚至态度蛮横、抗拒掩饰,甚至欺骗隐瞒。

此时,谈话人、记录人要基于事先熟悉的案情,增强现场驾驭感,迅速分析、准确判断,运用思想教育、策略技巧,有针对性地引导被谈话人回到谈话情景中来如实回答问题。

受贿笔录特别注意问题(1)

受贿笔录特别注意问题(1)

受贿笔录特别注意问题(1)1、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即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

在许多情况下,这五个不同阶段并无明显界限,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讯问笔录的制作也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心理防线彻底崩溃而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

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心理处于试探摸底阶段就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

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入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

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尚未崩溃,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此时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供述坦白阶段做笔录是最适合的,此时犯罪嫌疑人是最配合的,也是记忆最清楚的。

2、受贿笔录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做:(1)受贿笔录要运用犯罪构成对笔录进行谋篇布局。

笔录的谋篇布局是笔录制作的前提,而谋篇布局最佳的框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

据此谋篇布局,将犯罪事实填充到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中。

例如,通过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简历、任职及职责明确犯罪主体可能利用的职务便利;通过记录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明确行受贿过程和请托谋取事项;通过记录犯罪嫌疑人对收取他人钱财的认识来解释行受贿的主观目的以及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以某教育局局长调动教师后收受贿赂的笔录制作为例,首先要记录该局长在人事调动方面的职权,而后记录人事调动的过程及收受贿赂的过程,最后记录犯罪嫌疑人对通过人事调动收取钱财的认识。

(2)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受贿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四方面。

论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论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论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宋鹏
【期刊名称】《辽宁警专学报》
【年(卷),期】2012(014)005
【摘要】讯问笔录是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其是对讯问内容的有效固定,该阶段证据固定的优劣对后续诉讼程序的开展十分重要,故在该阶段不但要注重讯问技巧,同时也要掌握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受贿案件的讯问笔录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但实践中受贿案件的询问笔录的制作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总页数】3页(P34-36)
【作者】宋鹏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顺义 101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5
【相关文献】
1.我国侦查讯问笔录制作现状探析 [J], 刘鹏里;郝小辉;魏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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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讯问笔录制作规范及取证技巧浅析(上) [J], 唐坤波
4.同步录音录像下讯问笔录制作的现状审视与完善路径 [J], 贾月仙
5.同步录音录像下讯问笔录制作的现状审视与完善路径 [J], 贾月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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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违法谈话要点

浅析行政违法谈话要点

当前,制作询问笔录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逻辑混乱。

稽查人员对涉案人的涉烟违法行为,无计划、无目的的开展询问,前言不搭后语,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不能反映涉案人违法事实的全貌。

(二)证据链问题。

涉案人在面对询问,所提到的人证、物证、书证不能自圆其说,甚至自我否定时,有些稽查人员却视而不见,给案件定性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重点不清。

在询问时,对涉案人的重点违法事实一笔带过,致使涉案人的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给证据收集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难度。

(四)业务不精。

语音组织能力较差,面对一些比较复杂的违法情节及事实,不善于使用精练、简洁、准确的语言进行发问、归纳、总结,造成日后在行政诉讼、复议时授人以柄。

(五)程序紊乱。

部分稽查人员在询问笔录结束时,总习惯记一笔:问“你违反了烟草法规,我们要对你作出处罚,你是否接受?”等等语句。

而在询问调查阶段,就将案件终结的结果提前告知涉案人,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程序违法。

要制作一份合格的烟草专卖询问笔录,笔者认为应当着重把握好以下十个要点:一是什么人;二是什么时间;三是在什么地点;四是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五是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六是对怎样的对象;七是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八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九是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十是全面分析询问笔录,看有何矛盾或疏漏之处,并加以补充更正。

做好烟草专卖询问笔录既是锻炼稽查人员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等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与涉烟违法人员斗智斗法的过程。

笔者学习前辈的经验并总结自己的心得,将其重点归纳如下:事前准备要充分。

稽查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应当要做好充分而周密的事前准备。

一是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案情,摸清涉案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的事实,有利于在询问时能旁敲侧击,掌握询问主动权;二是稽查人员要列好询问大纲,事先想好询问的目的、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三是尽量充分掌握事实证据。

对涉及案件的书证物证如已登记保存的非法生产卷烟、各类票据凭证及证人证言等,尽量准备充分,以便在询问陷入僵局时,适时向涉案人出示,摧毁其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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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期(司法实务)/总第143期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061000]
文◎王东兴
*
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责任编辑:郭冰
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后,如何及时将口供转化成为一
份高质量的讯问笔录,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防止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成为侦查办案的关键环节。

贿赂犯罪案件因为其他证据相对单薄,一对一这种交易形式,使得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

笔者对贿赂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把握时机适时制作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产生动摇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

这五个不同的阶段在许多情况下并无明显界限,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之后,在其彻底缴械投降,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以后,在其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

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阶段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

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之前,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录,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一)受贿罪讯问笔录要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但是在其个人简历中应该有所体现。

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

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权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受贿行为关于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

其中讯问笔录中难度最高的是往往是体现犯罪的主观方面,因为客观方面毕竟有事实经过呈现,而主观方面需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自己内心深处占有贪欲和犯意,这不得不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阴暗,让其来讲明自己内心占有的贪欲,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启齿。

而且这些受贿罪的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有为数不少的领导干部,让其自己揭露自己的内心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想象难度有多大。

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行为,但当制作讯问笔录,深入挖掘其犯罪思想根源时,也是不愿意直接面对,甚至产生回避心理。

这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引导,结合犯罪行为的一些客观表现,通过客观表现体现其主观意图,促使其深入挖掘自己的内心世界,将其犯罪的主观意图揭露出来。

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言,必要时可以进行引导,但笔录中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语言来表述,这样才会使得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

犯罪客观方面也需要详细体现,诸如: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和行贿方商谈的经过,行贿方的请托事项,收受财物的特征、数额、数量、面值、存放地点、用途去向,谋利事实的经过等等。

(二)行贿罪讯问笔录突出强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犯罪构成要件
行贿罪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比受贿罪更突出强调的是行贿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在笔录中明确行贿人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但是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三、以细制胜防止翻供
“细节决定成败”。

这句话用在贿赂犯罪的笔录制作上面恰如其分,再适当不过了。

在制作笔录时,侦查人
浅谈行、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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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期(司法实务)/总第143期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责任编辑:郭冰
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
员要围绕细节展开讯问,围绕细节进行记录,在审讯中深挖细节,并事先堵其后路,防止翻供,这就要求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集中体现在笔录上面。

举个例子:受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行贿人去过其家中,而行贿人说在其家中将钱交给受贿方。

这时就需要问清楚,行贿人是什么时间去的,如何去的,有没有陪同人,受贿方家在什么位置,家住几楼,家中的摆设,问的越详细,证明案件的事实效果越好。

如果行贿人把受贿人家的具体位置、里面的环境、家具的摆设等,说的很清楚,这样足以证明行贿人去过其家里面。

如果把这些客观环境都记入笔录中,就把一个可变的口供、证言和不变化的实物固定在一起,证言的可信度就不言而喻了。

司法实践中很多行受贿案件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以一些托词和借口来掩盖犯罪事实。

行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和受贿人接受财物时,会提出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来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这样也使得双方心理都容易接受,不至于尴尬。

这些借口和理由不尽一样,无论是什么借口和理由,只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这种借口和理由就不攻自破。

例如:行受贿双方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而且在双方交易时,言语上面确实提出来这笔钱是借款。

这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犯罪事实,例如:你们表面提出来是借款,真实的内心是怎么想的,借款是否出具了借据,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双方平时的关系,是否有过经济上的往来,借款是否实际使用,借款的真实去向,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有无归还的条件,没有归还的原因等等。

这些细节一一讯问落实以后,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的真实想法就会充分暴漏出来。

借款这种托词和借口就成为了行受贿双方之间的遮羞布,是为了掩盖行受贿犯罪事实而提出来的借口、理由。

将这些内容再一一记入讯问笔录,行受贿双方的犯意会充分体现,这份笔录就会成为一份高质量的笔录。

此外,讯问笔录上面的时间要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相一致,也要和提审(押)证上面的提讯时间相吻合,否则,以后庭审过程中,律师会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犯罪嫌疑人要逐页签名、摁手印,同时要特别注意最后犯罪嫌疑人的签署意见,有的狡猾的犯罪嫌疑人趁侦查人员马虎时,故意将意见写成“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不一样”,如果侦查人员不注意这一字之差,那么以后会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口实,甚至成为犯罪嫌疑
人翻供的证据。

四、注意行贿和受贿双方笔录相互契合,互为佐证行贿方的讯问笔录制作要注意和受贿方的相互佐证彼此的犯罪事实。

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构成并不是对应的,有的案件,行贿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构成行贿罪。

但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只要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构成受贿罪。

对于索贿行为,并不要求有谋取利益这一条件。

而且谋取利益分为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受贿人在接受财物时的主观心理,通过行贿人可以得到有力的印证。

例如:行贿人因某事有求于受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言语上并没有过多的交流,放下钱物就走了,可是受贿人当时的表现对于受贿罪的构成十分关键,只要收下了财物就可以构成受贿罪,受贿人并不需要在以后为行贿人去谋取利益。

只要其主观上明知行贿方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收下了对方送的财物,就视为承诺为行贿方谋取利益。

在制作行贿方的讯问笔录或者证言时,就需要把受贿人接受财物的语言、语气、动作及一些行为表现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印证受贿人当时的主观心理。

五、注意间接证据和再生证据在笔录中的体现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除了双方的口供外,多为间接证据,对于间接证据的收集不能忽视。

在讯问行贿人行贿的犯罪事实时,要注意是否有其他人知情,如:家人、司机、秘书、会计、出纳、生意伙伴等和行贿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有,要记入笔录,从而补充间接证据。

行贿资金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取款的,也要记入笔录,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和记账凭证等书证,来印证行贿的犯罪事实。

贿赂犯罪的窝案串案现象较多,一旦有行贿人或者受贿人被检察机关调查,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就会通过串供、攻守同盟、转移赃款、毁灭、伪造证据、甚至退赃等行为来掩盖行受贿的犯罪事实,这些行为会产生一些再生证据。

将这些反常行为一一记入笔录,会提高贿赂犯罪笔录的可信度,通过收集固定这些再生证据,来强化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使贿赂犯罪案件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再生证据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条,提高查办贿赂犯罪的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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