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_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_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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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期(司法实务)/总第143期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061000]

文◎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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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责任编辑:郭冰

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后,如何及时将口供转化成为一

份高质量的讯问笔录,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防止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成为侦查办案的关键环节。贿赂犯罪案件因为其他证据相对单薄,一对一这种交易形式,使得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笔者对贿赂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把握时机适时制作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产生动摇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这五个不同的阶段在许多情况下并无明显界限,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之后,在其彻底缴械投降,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以后,在其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阶段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之前,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录,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一)受贿罪讯问笔录要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但是在其个人简历中应该有所体现。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

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权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受贿行为关于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其中讯问笔录中难度最高的是往往是体现犯罪的主观方面,因为客观方面毕竟有事实经过呈现,而主观方面需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自己内心深处占有贪欲和犯意,这不得不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阴暗,让其来讲明自己内心占有的贪欲,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启齿。而且这些受贿罪的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有为数不少的领导干部,让其自己揭露自己的内心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想象难度有多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行为,但当制作讯问笔录,深入挖掘其犯罪思想根源时,也是不愿意直接面对,甚至产生回避心理。这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引导,结合犯罪行为的一些客观表现,通过客观表现体现其主观意图,促使其深入挖掘自己的内心世界,将其犯罪的主观意图揭露出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言,必要时可以进行引导,但笔录中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语言来表述,这样才会使得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

犯罪客观方面也需要详细体现,诸如: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和行贿方商谈的经过,行贿方的请托事项,收受财物的特征、数额、数量、面值、存放地点、用途去向,谋利事实的经过等等。

(二)行贿罪讯问笔录突出强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犯罪构成要件

行贿罪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比受贿罪更突出强调的是行贿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在笔录中明确行贿人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但是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三、以细制胜防止翻供

“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用在贿赂犯罪的笔录制作上面恰如其分,再适当不过了。在制作笔录时,侦查人

浅谈行、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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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期(司法实务)/总第1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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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ATORS

责任编辑:郭冰

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

员要围绕细节展开讯问,围绕细节进行记录,在审讯中深挖细节,并事先堵其后路,防止翻供,这就要求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集中体现在笔录上面。举个例子:受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行贿人去过其家中,而行贿人说在其家中将钱交给受贿方。这时就需要问清楚,行贿人是什么时间去的,如何去的,有没有陪同人,受贿方家在什么位置,家住几楼,家中的摆设,问的越详细,证明案件的事实效果越好。如果行贿人把受贿人家的具体位置、里面的环境、家具的摆设等,说的很清楚,这样足以证明行贿人去过其家里面。如果把这些客观环境都记入笔录中,就把一个可变的口供、证言和不变化的实物固定在一起,证言的可信度就不言而喻了。

司法实践中很多行受贿案件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以一些托词和借口来掩盖犯罪事实。行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和受贿人接受财物时,会提出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来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这样也使得双方心理都容易接受,不至于尴尬。这些借口和理由不尽一样,无论是什么借口和理由,只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这种借口和理由就不攻自破。例如:行受贿双方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而且在双方交易时,言语上面确实提出来这笔钱是借款。这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犯罪事实,例如:你们表面提出来是借款,真实的内心是怎么想的,借款是否出具了借据,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双方平时的关系,是否有过经济上的往来,借款是否实际使用,借款的真实去向,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有无归还的条件,没有归还的原因等等。这些细节一一讯问落实以后,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的真实想法就会充分暴漏出来。借款这种托词和借口就成为了行受贿双方之间的遮羞布,是为了掩盖行受贿犯罪事实而提出来的借口、理由。将这些内容再一一记入讯问笔录,行受贿双方的犯意会充分体现,这份笔录就会成为一份高质量的笔录。

此外,讯问笔录上面的时间要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相一致,也要和提审(押)证上面的提讯时间相吻合,否则,以后庭审过程中,律师会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犯罪嫌疑人要逐页签名、摁手印,同时要特别注意最后犯罪嫌疑人的签署意见,有的狡猾的犯罪嫌疑人趁侦查人员马虎时,故意将意见写成“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不一样”,如果侦查人员不注意这一字之差,那么以后会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口实,甚至成为犯罪嫌疑

人翻供的证据。

四、注意行贿和受贿双方笔录相互契合,互为佐证行贿方的讯问笔录制作要注意和受贿方的相互佐证彼此的犯罪事实。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构成并不是对应的,有的案件,行贿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构成行贿罪。但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只要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构成受贿罪。对于索贿行为,并不要求有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而且谋取利益分为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受贿人在接受财物时的主观心理,通过行贿人可以得到有力的印证。例如:行贿人因某事有求于受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言语上并没有过多的交流,放下钱物就走了,可是受贿人当时的表现对于受贿罪的构成十分关键,只要收下了财物就可以构成受贿罪,受贿人并不需要在以后为行贿人去谋取利益。只要其主观上明知行贿方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收下了对方送的财物,就视为承诺为行贿方谋取利益。在制作行贿方的讯问笔录或者证言时,就需要把受贿人接受财物的语言、语气、动作及一些行为表现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印证受贿人当时的主观心理。

五、注意间接证据和再生证据在笔录中的体现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除了双方的口供外,多为间接证据,对于间接证据的收集不能忽视。在讯问行贿人行贿的犯罪事实时,要注意是否有其他人知情,如:家人、司机、秘书、会计、出纳、生意伙伴等和行贿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有,要记入笔录,从而补充间接证据。行贿资金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取款的,也要记入笔录,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和记账凭证等书证,来印证行贿的犯罪事实。

贿赂犯罪的窝案串案现象较多,一旦有行贿人或者受贿人被检察机关调查,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就会通过串供、攻守同盟、转移赃款、毁灭、伪造证据、甚至退赃等行为来掩盖行受贿的犯罪事实,这些行为会产生一些再生证据。将这些反常行为一一记入笔录,会提高贿赂犯罪笔录的可信度,通过收集固定这些再生证据,来强化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使贿赂犯罪案件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再生证据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条,提高查办贿赂犯罪的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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