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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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人类的经济交往活动已从现实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网络,网络社会关系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延伸,那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就是现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简单再现?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否适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即可?本文浅析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善其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形式新型形式法律规制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互联网(Internet)是一个允许所有成员进行经营竞争行为的虚拟空间场所,它以不同以往的方式提供、买卖或分配商品及服务,网络经济则是以此为平台的一种高速发展的经济。在这种全新的经济圈里,为了吸引公众尤其是目标消费者的兴趣,竞争者往往不惜采取各种手段,网络中便产生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本人认为可以作如下定义:在以网络为媒介的经济交往活动中,经营行为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其他经营行为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称之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传统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有形市场中的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相应的,在经营行为者涉足网络空间后,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统形式”:

1、商业混同行为网络中的商业混同行为,又称“网络混淆行为”,指在网络中,经营行为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的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在网络中存在着以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实广告在于它的虚假和引人误解,如捏造和撒布虚假事实,使用未定论事实进行误导,以过去或局部的真实诱导现在或全部的真实等等。由于计算机的普及,广告的受众数量不断攀升,不实广告所带来的危害也随之加剧。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的一重要攻坚项目。企业在使用电子邮箱(e-mail)、电子公告版(BBS)、远程登陆等网络服务时,时刻面临着商业秘密被泄露和窃取的危险。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商业秘密的含金量不断提升,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是某些不法经营行为者所采取的又一不正当竞争手段。

除此以外,还包括有商业贿赂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二)新型形式

1、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

网络域名争议,尤其是域名抢注行为,成为了近年来网络发生的最为突出的

一类纠纷。域名争议,更多的就是指广义上的域名权属争议,主要包括有善意注册和恶意注册两种类型。关于善意注册,又称狭义域名权属争议,指企业对自己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个人姓名等未及时进行域名注册,而与他们相关的名称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先行登记,从而发生的域名权属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先注册者往往是善意行为者。至于恶意注册,则指先注册者故意把其他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个人姓名等注册为域名,以谋取不正当经营利益的行为,包括事后以高价卖出注册域名,或故意引起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误解。

2 、以超链接(hyper-link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超链接是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访问者可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1]深层次链接是指用户可绕过网站主页而直接链接到该网站深层次内容。设链者通过深层次链接将被链者的内容与自己的内容融合,使被链内容就像设链者网页的组成部分,导致用户很难分辨。深层次链接还被用于网络搜索,只要设链者能找到特定网址,就能链接到某个网站、网站中的某个网页或者网页上某个部分。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中自动生成通向含有被查询信息的网页的深层次链接。[2]众所周知,广告收入对网站经营有重要意义,经营者总是研究如何在网站上尤其是主页上设计商业广告。而深层次链接避开了主页,影响他人网站的广告浏览者人数和广告收入,同时,利用了他人网页上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网页的内容,以此来增加自己网站的访问人数,提高自己广告的宣传力度,这明显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以框传输(fram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框传输,又称视框链接,属于超链接中的一种特有形式,是以视框将网页分割为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基于此种技术,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在屏幕上的视框为该网站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在某一视框内或区间内则呈现其他网站的信息,而其他网站上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样就产生了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以埋字串(meta-tags)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所谓埋字串,或称设置元标记,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关键词,设置元标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会位于他人网页前面。[3]行为人所埋设的字串往往是某些著名商标、商号,或者是与这些著名商业标志相近似的符号。因此,这明显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还存在着从其他媒介或网站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网页,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相同或相似等利用网络技术所进行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建议

(一)完善实体法的规制

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统和新型表现形式来看,我国现有的主要规制不

[1]张乃根符望编: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186.

[2]郦晶:网络链接的侵权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07:154-155.

[3]余景美: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J].经济师,20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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