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阻碍网络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成为工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提出,要把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并下发《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切实做好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作。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与实体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较而言,目前在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普遍性。
当前在互联网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极为普遍。
有关各网站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每年呈上升势头。
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实体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的缩影。
国内是如此,国际上也如此。
在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是没有国界的。
(二)跨国性。
互联网并非是局域网,它将全世界24小时联系在一起。
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是跨越国界的,使得有些被侵权网站难以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这涉及到各国的管辖权、国内联单法、申请执行等种种问题。
(三)不确定性。
所谓不确定性是指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往往存在着争议。
这是由于国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实体社会,在制定时不可能将未来出现的网络上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在内,因而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往往只能类推适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扩大解释将其适用于网络空间。
这样必然导致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约,在具体的某些竞争行为上,传统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定性。
(四)隐蔽性。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与传统现实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五)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它的普及为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厂商之间的竞争也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而网络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比现实社会更为便利、涉及面更广的平台。
二、工商部门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工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主要执法者,理所当然也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者。
近几年,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问题依然较多。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的无序性。
一方面,与现实世界对企业的监管不同,企业的网站信息并不在工商部门备案,企业在网络世界中的地址网站域名也不在工商部门备案。
另一
方面,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层次不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具体的经营者,可能是网络运营商,也可能是网络推广的承办商、分包商等,而现在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分类尚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的分类监管方法,监管的层次性不强,造成了较大的监管空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目前,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力量是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而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所掌握的资源有限,对诸如网络产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跨区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查处难度较大。
(二)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
就现阶段来说,工商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绝大部分是网络虚假宣传,镇海工商分局2006年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全是利用网络虚假宣传类的,其它类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查获过。
究其个中原因,主要是因为各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所掌握的资源极其有限、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造成的。
(三)网络专业知识较为匮乏。
目前,各地工商部门开展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没有专门的培训,一线巡查的执法人员网络方面的专业知识较为匮乏。
特别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执法人员的知识更新速度无法跟上。
2006年在查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在当事人否认自己曾在某网站上做过虚假宣传后,我局办案人员联系该网站,调出该网站数据库中的资料,结果登记的IP显示的是广东中山的IP,非宁波的IP.数
据库中的资料还显示登记注册的人确系当事人的营销人员,虽怀疑该员工是使用代理在该网站上登记注册的,但由于自身知识的匮乏,无法进一步查证,最终也造成该案件就此中断。
(四)监管时效性不强,巡查手段落后,取证困难。
网站内容及网络广告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而目前工商部门巡查网络的手段较为落后,普遍撒网式的搜索一方面耗费的时间漫长,造成了监管上的时效性不强,往往造成巡查到时未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人员未巡查到。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较为单一,现阶段最直接的证据是网页内容,但网页内容瞬息万变,证据很容易灭失,再加上证据保留的难度大,给办案造成不便,甚至会造成案件无法办理。
三、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研,及时掌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动态。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作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部门如不能及时掌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态,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任何的立法行为都是建立在大量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的,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反而会给执法者带来更大更多的执法困难,因此只有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之后,才能制定出一部行之有效的执行性较强的法律。
(二)建立健全统一有效的投诉网络。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其特殊性,特别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更需要受害者和热心群众的积极投诉。
工商部门应在借鉴现实世界中的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网络的特殊性,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网络。
借鉴公安部对非法网站的监管经验,由工商总局建设统一的专业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网站,实现以网治网。
近几年公安部对非法网站的监管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关闭了大量非法网站,而其与其他部门合作,建立专门的诉网站的做法值得工商部门借鉴。
可考虑建设统一的、专业的监管网站,加强与其他如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合作,通过在网站上公示违法主体、强制关闭违法网站、屏蔽境外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网站等等,增加处罚的层次性,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和工商部门12315系统,及时向下传递投诉举报信息。
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对于可在经济户口中即时查证的投诉举报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对于需进行进一步查证的投诉举报可利用现有的12315系统及时传递给各个相关工商部门。
加大宣传力度。
投诉举报网站的建立后,需要更多的热心群众的参与,这就要求我们工商部门对此进行大量的宣传。
同时,通过宣传,还可以提升工商部门的形象,宣告工商部门通过以网治网的方式向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开战。
(三)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监管,消除监管空隙。
将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网站归为一类网站,将经营较为规
范的归为二类网站,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归为三类网站,将问题较多、需要重点监控的归为四类网站。
一类和二类网站实行远距离监管,不做或少做巡查;对三类网站实行近距离监管,做常规巡查;对四类网站进行零距离监管,实行重点巡查。
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实施不同的监管:大型的开发网络产品的公司,如网络实名、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的实际拥有者,由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监管,定期备份这些产品中的数据;大型的网络交易网站、贸易类网站,涵盖的用户量较大,注册用户的地域较广,由各自网站拥有者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网络广告经营者、网络推广公司(包括网站制作公司)以市内交易为主的交易网站,由所在地的市一级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公司、企业的宣传性网站由各基层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负责监管,实时巡查。
(四)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目前,众多的网站充斥着虚假宣传,特别是针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项目的虚假宣传,如冒用集团名义、擅自更改企业名称、夸大注册资本等等。
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律的原则,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于公司、企业在一些公众网站、专业网站上发布公司、企业类的信息,该公司、企业应向网络广告经营者提交相关证件,网络广告经营者对相关证明文件负有审查责任,而市一级工商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加强监管。
通过如此手段,必将大大减少与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建立完善的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数据库,通过各种方式采集数据。
现阶段工商部门遇到无址可查的尴尬境地,要改变现状,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络监管数据库。
在采集数据方面,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各级工商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获得。
如公司和企业的年检报告中增加一栏必采项目:企业网站;另外,不少网络推广者那里也有不少企业、公司的网站,窄告、网络实名、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中有不少网站的链接地址工商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将获得大量的数据,采集这些数据并录入统一的专业的监管数据库中,将大大增加巡查的有效性。
(六)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工商队伍执法人员的网络方面的专业素质。
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需要较为丰富的网络专业素质,需要相关的专业手段和方式方法。
因此,工商部门应加强此方面的专业学习和培训,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查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