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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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九条 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第十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津政发[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四日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我市近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防洪抗灾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近期防洪建设的必要性我市地处海河流域最下游,东临渤海,境内有永定新河、海河、大清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蓟运河、潮白新河、北运河等一级行洪河道19条,堤防总长1994公里,总设计入海流量为15413立方米/秒,承担海河流域26.5万平方公里75%的洪水渲泄任务。

我市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匀,春旱秋涝,年降雨80%集中在汛期,又因地势低洼,极易发生沥涝。

我市沿海有150多公里的海岸线,常受渤海风暴潮的袭击。

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形特点和雨情、水情,决定了我市必须承担上防洪水、中防沥涝、下防海潮的多重任务。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防洪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大防洪建设力度。

特别是实施“九五”计划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掀起了以治理海河干流为重点、带动城市防洪堤建设和其他骨干行洪河道治理的防洪建设新高潮,显著提高了我市防洪抗灾能力。

其中,保护270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全长248.83公里的城市防洪堤已初步形成,大部分堤防达到了抵御200年一遇洪水的设计高程;海堤重点段达到50年一遇、一般段达到20年一遇的防潮标准。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显而易见 , 受益 区政 府和居 民是适 时运用蓄滞 洪区 的纯粹
收 稿 日期 :0 7 0 —1 2o — 1 2
可能要求运用他省蓄滞洪 区, 而非本省辖 区 内的蓄滞洪区 , 或者
基金项 目: 国家 自然科 学基金 资助项 目(0709 559 1) 作者简介 : 程卫帅 , 长江水利委 员会 长江科 学院水资源综合 利用研 究所 , 男, 工程 师。
关 键 词: 蓄滞洪 区;补偿 办法 ; 用;问题 ;对策 运 文献标识码 : A 受益方 , 也是推动适时运用蓄滞洪 区的最大动力 , 通过相关省级 政 府和中央政府对运用决策产生影响。 中图分类号 : V 7 T 83
我国现行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机 制主要体 现在 国务 院发 布
的《 蓄滞洪 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 ( 办法》 和财政部发 ) 布的《 国家蓄滞洪 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
定》 。从蓄滞 洪 区运用补 偿政 策数 年来 的实施 情 况来 看 , 办 ) 《
法》 虽然起到了 良好的作用 , 但仍 然存在一 些 问题 , 有必 要进行 进一步的研究 和经 验总结 。本 文结合补偿 政策 的实施经 验 , 分
析蓄滞洪 区运用 困难 的基本原 因 , 阐明蓄滞洪 区运用决 策 的动
候 运 用 蓄滞 洪 府负责领 导本 区域 防洪 工作 , 实行各级 人民政府行政 首长 负责制 , 照《 按 办法》 的规定 , 蓄滞洪
区运用补偿资金 由中央财政 和省级财政按一定 的比例分摊 。因 此 , 以将与蓄滞洪区运用利益相关 的各方划分 为 5 可 大类 , 即中 央政府 、 益区政府 和居 民、 受 蓄滞洪 区所在地 省级政府 ( 以下简 称省级政府 )蓄滞洪 区所在 地省级 以下地方政 府 ( 、 以下 简称地 方政 府) 以及蓄滞洪区居 民。以财政收 支情况表 征政府 部门 的 损失 和受益情况 , 以此 为基础分 析蓄滞 洪区运用决 策 的动力机 制, 可以更 清晰地认 识蓄滞 洪 区运用 困难 的原 因。蓄滞 洪区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津政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7日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本市组织应对洪水、农业干旱(以下简称干旱)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水、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1.5 事件分级按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洪水分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1.6 预案体系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文测预报方案、洪水及抗旱水量调度方案、防洪抢险保障方案、分洪口门开设方案、蓄滞洪区运用方案、农村分部农村除涝方案、市区分部中心城区排水方案、防潮分部风暴潮(含引发洪涝灾害的灾害性海浪)防御保障方案(以下简称“防潮分部防潮方案”)、山洪灾害防御方案、防汛抗旱物资保障方案、防汛抗旱通信保障方案、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防汛抗旱电力保障方案、市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各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水利部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水汛[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水汛[2007]72号)有关流域机构,有关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规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工作,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并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相衔接,我部制定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蓄滞洪区是防洪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流域全局防洪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区内居民水毁损失的登记、核实,密切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核查工作;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居民水毁损失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为国家进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提供依据。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水利部2007年3月6日附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流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并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附录所列的国家蓄滞洪区。

第三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应当及时将区内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28日津政发〔1994〕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流转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缴纳防洪工程维护费。

第四条防洪工程维护费采用防洪工程维护费附加的办法,按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纳流转税税额的1.0%计征。

第五条防洪工程维护费由区、县地税局、国税局按分工代征,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市财政核拨。

第六条防洪工程维护费可列入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不视同利润。

第七条防洪工程维护费用于行洪河道的堤防、护岸、闸涵枢纽、分滞洪区工程设施的大修、更新、维修、养护和管理。

由市水利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防洪工程维护费收交细则及东丽、津南、北辰、西青、塘沽、汉沽、大港区和五县以排沥为主的河道、泵站的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利、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五条5、《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6、《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8、《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9、《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四条10、《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十八条11、《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2、《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1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4、《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5、《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一条1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17、《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18、《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0、《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2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22、《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七条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三、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关于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规定1、《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三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三)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口外迁。

第五条蓄滞洪区运用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蓄滞洪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九条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刍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刍议
题 。 针 对 这 一 情 况 , 2 0 年 5 月 , 财 政 部 通 过 了 06
洪 区 分 洪 、损 失 和 发 展 的 矛 盾 日益 突 出 。
2 0 年 以 前 , 国 家 没 有 制 定 针 对 蓄 滞 洪 区 的 00
重 新 修 订 的 《 定 》, 2 0 年 汛 前 水 利 部 修 订 了 蓄 规 07 滞 洪 区居 民财 产登 } 核 查 补 偿 表 , 制 订 了 《 滞 洪 蓄 区运 用 补 偿 核 查 办 法 》 主 要 作 了 如 下 修 改 :简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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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度 分析
蓄 滞 洪 区运 用补 偿 政 策 刍议
罗 小 青
( 国家 防汛抗 旱 总指 挥部 办公 室 ,北 京 10 5 ) 0 0 3
摘 要 : 本 文 全 面 回 顾 了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补 偿 政 策 的 制 订 和 实 施 情 况 , 总 结 评 估 认 为 , 补 偿 政 策 既
进 行 了 一 些 修 订 完 善 ,对 全 国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损 失 给 予 了补 偿 。 为 更 好 地 做 好 蓄 滞 洪 区 补 偿 工 作 ,有 必
要 认 真 总 结 补 偿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 深 入 分 析 其 法 律 实 质 与 内 涵 ,研 究 完 善 补 偿 意 见 , 以 促 进 依 法 防 洪 、
关 键 词 : 蓄 滞 洪 区 ; 4- ; 防 洪 1 偿
中 图分 类 号 :T 8 7 V 7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4 8 2 0 ) 7 0 2 — 3 6 1 1 0 ( 0 8 0 — 0 5 0
2 0 0 0年 5 月 ,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补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1-12-31财政部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其运用是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由防汛指挥机构发布的分洪命令所实施的分洪运用。

第三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其他蓄滞洪区运用损失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

第四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第六条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暂行办法》和本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同时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蓄滞洪区运用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蓄滞洪区的淹没范围加以界定。

第七条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财产新旧程度,合理确定区内居民补偿项目的水毁损失价值。

第八条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一)计税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二)住房水毁损失;(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九条农作物补偿包括粮食、蔬菜、油料和经济类作物的水毁损失。

专业养殖主要补偿以养殖业为主业的家禽家畜以及水产养殖的水毁损失。

经济林主要补偿果树类、苗圃等水毁损失。

具体补偿项目及标准如下:(一)农作物。

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平均产值的50—70%,并按类和实际生长期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5.27•【文号】国务院令[第286号]•【施行日期】2000.05.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0年五月二十七日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三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三)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口外迁。

第五条蓄滞洪区运用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蓄滞洪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天津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天津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天津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津政发[2003]135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津政发[2003]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和《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蓄滞洪区,具体包括:青甸洼、黄庄洼、盛庄洼、大黄铺洼、永定河泛区、三角淀、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团泊洼、大港行洪道、西七里海、淀北等十三处低洼地区。

本市确定的蓄滞洪区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本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市农垦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蓄滞洪区内国有农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汇总上报。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和在蓄滞洪区内依法承包土地种植、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遭受的下列损失予以补偿:(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二)住房水毁损失;(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水毁损失;(四)无法转移或者因转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五)无法转移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090825

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090825

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〇九年八月前言我国是一个洪涝灾害频发的国家,主要江河中下游地区一般地势低平、人口众多、经济发达,普遍存在洪水峰高量大,河道渲泄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在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加固江河堤防、扩大河道排泄洪水能力构建江河防洪减灾体系的同时,设置一定数量的蓄滞洪区,适时分蓄超额洪水,削减洪峰,是合理处理局部与全局关系,最大程度地减轻洪水灾害总体损失的重要措施。

因此,蓄滞洪区是江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分别颁发了《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和《关于预防黄河异常洪水的决定》,确定在淮河和黄河上建设蓄滞洪区以分蓄超额洪水。

此后,在制定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特大洪水防御方案时,根据构建流域防洪减灾体系的需要,在主要江河安排了一批蓄滞洪区,这些蓄滞洪区在防御历次大洪水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削减洪峰、蓄滞超额洪水,确保了中下游重要城市和重要防洪地区的安全,为流域防洪减灾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主要的蓄滞洪区大多位于七大江河中下游平原地区,历史上大都是洪水的自然滞蓄场所。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这些地区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提高,天然湖泊洼地逐渐被无序围垦和侵占,致使调蓄洪水能力大大降低。

蓄滞洪区既要承担蓄滞超额洪水的防洪任务,同时又是区内居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地。

但长期以来蓄滞洪区建设严重滞后,工程设施不全、安全设施不足,区内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管理较为薄弱,风险意识不强,许多蓄滞洪区不断被无序开发利用,使得调蓄洪水的能力逐渐降低;缺乏有效的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分蓄洪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已成为江河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和管理中最薄弱的环节。

这些问题和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长期困扰蓄滞洪区发展的民生问题将无法得到解决;一旦发生流域性大洪水,将难以有效运用蓄滞洪区,流域防洪能力将大大降低;同时,由于蓄滞洪区内人口众多,居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补偿救助等保障体系不完善,一但分洪运用,不仅损失和影响巨大,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财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2019年9月10日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四条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一般自然灾害,原则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区财政自行解决,对灾害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市级财政将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

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

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1. 前言蓄滞洪区是指为了减轻洪水对下游地区造成的影响而设立的一种地质形态或人工建筑物。

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蓄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重大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对于未来发展的影响和启示。

2. 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的详细解读2023年的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是基于对蓄滞洪区现状、功能和价值的深入研究和评估而制定的。

该方案在考虑到蓄滞洪区所承担的生态保育、水资源调节、防洪治涝等多重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了蓄滞洪区使用者的利益和权益,为蓄滞洪区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经济奖励。

3. 对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对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持有积极的态度。

该方案充分尊重和保护了蓄滞洪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助于提升蓄滞洪区的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另该方案还为蓄滞洪区的开发者和使用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经济利益,给予了应有的回报和奖励。

4. 总结与展望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政策和举措。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该方案的内容和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蓄滞洪区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只有坚持科学规划、创新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蓄滞洪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以上是本文对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的综合分析和个人观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注:本文所提及的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仅作为示例使用,具体内容以实际政策文件为准。

)蓄滞洪区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防洪减灾、生态保护以及水资源管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的出台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在实施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科学合理的评估和合理的补偿标准制定,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蓄滞洪区的补偿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其所具有的生态保护功能。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6.10.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发挥蓄滞洪区的功能,减少分滞洪水淹没损失,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贮存和调蓄洪水的青甸洼、盛庄洼、黄庄洼、大黄堡洼、永定河泛区、三角淀、七里海、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团泊洼、大港行洪道、淀北等十三处低洼地区。

前款规定的蓄滞洪区的运用、安全、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蓄滞洪区的蓄滞洪运用,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关批准的分滞洪方案实施。

分滞洪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关发布。

分滞洪命令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四条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市和区、县的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农业、乡镇企业、计划生育、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实施管理。

第五条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立项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文件。


修订说明:本条原文第二款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具体规定许可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条件。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损毁蓄滞洪区内的套堤、导流堤。

蓄滞洪区内用于救生的高地、旧堤不得拆毁。


修订说明:本条原文规定的内容属于禁止性规范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无实际意义,可用禁止性规范代替。

蓄滞洪区补偿政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蓄滞洪区补偿政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优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蓄滞洪区补偿政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城市洪涝灾害频发,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为了减轻洪涝灾害的影响,蓄滞洪区的建设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防洪措施。

然而,为了建设蓄滞洪区,需要征用大量的土地和房屋,给居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是蓄滞洪区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研究旨在探讨蓄滞洪区补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分析现有的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为蓄滞洪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1. 研究内容
(1)蓄滞洪区的概念、分类及建设现状;
(2)蓄滞洪区征地拆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3)蓄滞洪区征地拆迁的补偿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4)蓄滞洪区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5)改进蓄滞洪区补偿政策的措施和建议。

2.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文献,了解蓄滞洪区建设的背景、现状及相关政策法规;
(2)案例分析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蓄滞洪区,对其征地拆迁和补偿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3)问卷调查法:设计问卷,对蓄滞洪区居民进行调查,了解其对补偿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4)专家访谈法:采访相关领域的专家,了解其对蓄滞洪区补偿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三、研究预期成果
(1)分析蓄滞洪区补偿政策的实施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提出改进蓄滞洪区补偿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3)为政府部门制定蓄滞洪区补偿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
(4)为蓄滞洪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促进城市洪涝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

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

2023年蓄滞洪区补偿标准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蓄滞洪区是防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洪水灾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蓄滞洪区的运用是在必要时牺牲局部利益以保障整体利益,因此需要对蓄滞洪区进行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蓄滞洪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补偿标准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充分考虑蓄滞洪区群众的实际情况,避免因地域、行业等因素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2.保障基本生活原则:补偿标准应当能够保障蓄滞洪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方面。

3.适度前瞻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适度前瞻性规划,既要满足当前需求,又要考虑未来发展。

4.公开透明原则: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补偿范围与对象1.补偿范围:蓄滞洪区的运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补偿范围也应当限定在蓄滞洪区内的群众。

2.补偿对象:蓄滞洪区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等因蓄滞洪区的运用而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偿标准与方式1.补偿标准:根据蓄滞洪区的实际情况,包括土地、房屋、农作物等方面的损失,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以保障公平公正。

2.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进行。

同时,为了确保补偿的公正公平,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资金来源与使用监督1.资金来源:蓄滞洪区的补偿资金应当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应当承担主要部分,地方财政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此外,还可以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

2.使用监督: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六、实施与管理1.实施主体:蓄滞洪区的补偿工作应当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8.12.21
•【字号】津财规〔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28号蓟州区财政局、库区办:
为加强和规范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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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
洪遭受的损失,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第286号)和《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蓄滞洪区,具体包括:青甸洼、
黄庄洼、盛庄洼、大黄铺洼、永定河泛区、三角淀、东淀、文安洼、贾口洼、
团泊洼、大港行洪道、西七里海、淀北等十三处低洼地区。

本市确定的蓄滞洪区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本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
府负责本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市农垦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蓄滞洪区内国有农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
施和管理。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汇总上报。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和在蓄滞洪区内依法承包土地种植、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遭受的下列损失予以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水毁损失;
(四)无法转移或者因转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
(五)无法转移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五条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蓄滞洪区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在转移命令规定的时间内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六条蓄滞洪区运用后,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0%、50%、50%补偿。

第七条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但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将损失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补偿。

第三章补偿程序
第八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
种植、专业养殖、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
逐户进行登记和审核,并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将审
核结果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

居民对张榜公布的内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核,复核期限为7日;复核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汇总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第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区内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情况审核后报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区内居民遭
受的财产损失进行核实,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
会将损失情况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

居民对核实情况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组织村(居)民
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复查期限为7日;复查期满后,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
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补偿方案,征求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
会意见后,上报国务院。

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批复,下达蓄滞洪区资金补偿计划。

第十一条蓄滞洪区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将
具体的补偿金额分配方案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

居民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核,复核期限为7日;复核期满后,将复核结果公布,及时发放补偿金。

第十二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应当对蓄滞洪区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蓄滞洪区登记补偿工作,不得向蓄滞洪区内居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市农垦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市蓄滞洪区内国有农场职工当年的财产登记及变更情况审核后报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市农垦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蓄滞洪区运用后国有农场补偿方案,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在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和运用补偿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侵吞或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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