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首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植物检疫的范围。
植物检疫范围包括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携带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植物材料的旅客和行李、邮件、快递、包裹等。
这些都是潜在的传入外来有害生物的途径,因此需要进行检疫。
其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检疫对象。
检疫对象主要包括进出口的植物及其制品,例如外国种子、苗木、果实等,以及潜在的传播媒介,例如木材、包装材料等。
这些物品可能携带病原体和害虫,导致国内作物的病害和虫害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检疫。
此外,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检疫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检疫标准和要求,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
同时,检疫机构有权对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疫和处理,以保障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在检疫程序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疫工作。
具体来说,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的申请者需要向检疫机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过检验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对于不合格的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机构可以做出退回、销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最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检疫机构的职责和权益。
根据实施细则,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植物检疫管理制度,制定检疫标准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检疫机构还有权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罚款、查封、扣押等。
综上所述,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和植物资源的安全和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播,保障国内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检疫机构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够增加大家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了解和认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保障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制定植物疫情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对以下事项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二)开展国(境)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审批;(三)制定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措施;(四)其他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员。
植物检疫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植物检疫制服、佩戴植物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
第九条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予以表彰。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植物检疫工作是保护农作物生长和人类健康的重要工作,也是防止植物病虫害传播的关键环节。
为了有效实施植物检疫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植物健康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首先,建立健全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植物检疫工作的基础。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植物检疫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同时,要加强对植物检疫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农民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规,共同维护植物健康。
其次,建立完善的植物检疫监测体系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保障。
国家应当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植物病虫害的传播,防止其对农作物生长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同时,要建立植物检疫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国际植物检疫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的植物病虫害疫情,做好对我国的防范和控制工作。
再次,加强植物检疫技术研究和推广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举措。
国家应当加大对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提高植物检疫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同时,要加强对植物检疫技术的推广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植物检疫技术水平,增强他们自我防范和控制植物病虫害的能力。
最后,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保障。
国家应当加大对植物检疫队伍的培训和引进力度,提高植物检疫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植物检疫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植物检疫工作,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植物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加强法规建设、监测体系、技术研究和队伍建设,才能有效保护植物健康,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希望全社会能够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工作,共同为保护植物健康做出贡献。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4•【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6.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林木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以及林业部门生产管理范围的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林业部门生产管理范围的果品、药材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全省植物检疫工作分别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管理。
其执行机构是省值保植检站、省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局,以及地、州、市、县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执行本辖区的植物检疫任务,按规定配备专职检疫人员和设置检疫实验室、检验室;专职检疫员调离检疫工作岗位必须逐级报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工作。
第四条植物检疫的疫区和保护区的规定,由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执行检疫任务时,分别采取封锁、消灭或者保护措施。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包括原木)、植物产品,严禁运出疫区。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修正)(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体系和责任制度,组织动员社会相关方面力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具体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健全防治检疫制度,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具体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湘林种〔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1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使用说明及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苗检验证是林木种子检验证、苗木检验证的统称。
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林木种苗经营者销售林木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防[2008]19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防[2008]19号)各市州林业局:为规范检疫执法程序,强化检疫制度,加强复检工作,防止以松材线虫病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护森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2、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正本式样(略)3、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副本式样(略)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规范检疫工作程序,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确保全省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植物检疫登记,是指对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申请植物检疫登记管理。
森检机构根据其登记信息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检疫监管。
第三条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工作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之前进行。
第四条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登记范围,包括《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等)。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
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植物检疫实施制度》
《植物检疫实施制度》植物检疫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对进出口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诊断、监测、检疫和管理,以防止植物病害和有害生物传播,保护植物资源,维护植物健康。
植物检疫实施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管理,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有效进行,制订的一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以下将详细介绍植物检疫实施制度的内容。
植物检疫实施制度包括的方面很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机构设置、人员培训、检测设备、检疫措施、信息管理等。
首先,制定和修订与植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植物检疫的目标、任务、权责、原则、程序和制度等内容。
同时,需要明确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检疫工作的有效进行。
其次,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是保证植物检疫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这包括成立植物检疫行政管理部门,下设植物检疫站点;设立植物检疫科研机构,负责病虫害监测、诊断等工作;同时,建立植物检疫的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管理与推进。
第三,人员培训是确保植物检疫工作良好进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开展植物检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熟悉植物病害和有害生物的鉴别诊断、预防控制和检疫处理等技术,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建立健全的检测设备是保障植物检疫工作准确可靠进行的重要条件。
利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对进出口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测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第五,植物检疫实施制度还应包括检疫措施。
这包括对进出口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观察、隔离、消毒、处理、封存等措施,以防止植物病害和有害生物的传播,同时要做好检疫封控和追踪工作,确保植物病害和有害生物没有机会传播到其他地区。
最后,信息管理也是植物检疫实施制度的重要内容。
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植物检疫的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相关的植物检疫信息,为植物检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提高植物检疫的效率和水平。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植保植检站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3、《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从国外引种的植物检疫审批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二十条2、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行政处罚(共6项)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荒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引起疫情扩散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在隔离试种期间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引起疫情扩散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以及引起疫情扩散2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5、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引起疫情扩散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以及引起疫情扩散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三)行政强制(共3项)1、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2、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3—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3、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彻底消灭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四)行政征收(共1项)1、收取植物检疫费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2)《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五)行政确认(共4项)1、专职植物检疫员的考核认可及备案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2)《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2、对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认可发布4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二条3、对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或撤销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农业部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对省内新增加的植物检疫和应施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确定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六)行政补偿(共1项)1、补助特大疫情的防治费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2)《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七)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1、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2、对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调查法律依据:—5—《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六条(八)其它行政行为(共1项)1、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限制在疫区种植使用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审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四条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修订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植物检疫工作是保障国家农业生产安全和促进农产品贸易畅通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侵害,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植物检疫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一、建立健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体系。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植物检疫的立法依据和规范。
要加强对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法规与国际规范接轨,提高植物检疫的法治化水平。
二、加强植物检疫技术研究与应用。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还需要重点加强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检疫技术水平和能力。
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技术的研究,推动检疫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植物检疫的科学化和精准化水平。
三、建立完善的植物检疫监管体系。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植物检疫监管体系,加强对进出口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
要加强对植物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全程可追溯的植物检疫监管体系,确保检疫措施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执行。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检疫组织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检疫合作与交流,及时获取国际植物病虫害信息和技术资讯,提高我国植物检疫的国际化水平。
五、加强植物检疫宣传教育。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植物检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植物检疫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普及植物检疫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植物检疫意识和责任感。
六、加强植物检疫人才队伍建设。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植物检疫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检疫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
要加强对植物检疫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的植物检疫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一批高素质的植物检疫人才。
七、加强植物检疫设施建设。
植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植物检疫设施建设,提高检疫设施的标准化水平和检疫能力。
湖南省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下)
政策窗口·2023年第02期07(续第1期第6页)3.加强队伍建设 县(市)和县(市)改设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事业编制8名左右,其他市辖区配备事业编制5名左右,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80%;县级植保植检机构按每十万亩作物配备1名植保植检专业人员事业编制,环境复杂或病虫害多发重发地区适当增加植保植检人员编制(最多不超过10名)。
独立设置的植保植检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80%。
县(市、区)综合考虑本辖区定点屠宰场数量和规模、动物检疫申报点数量以及畜禽出栏量等因素,合理配备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力量;乡镇按照定责定岗定人要求,在承担动植物防疫职责的机构中分别设置动物疫病防控、植物疫病防控岗位,岗位主要为专业技术岗,并足额配齐配强动植物防疫专业人员。
专职动植物防疫人员事业编制按平均每乡镇4名配备(农业乡镇至少配备1名植保员),各县市区根据乡镇动植物疫病防控任务统筹使用;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明确与承担县乡两级动植物疫病防控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县乡两级招聘动物检疫协检员、动物防疫专员、植保植检专员,在行政村配备村级动植物防疫人员。
4.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与卫健、林业、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人兽共患病疫情、境外动植物疫情等信息共享,提高部门间防控措施的协同性。
完善县乡联动机制,县级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定期对乡镇动植物防疫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切实将动植物疫情防控落到实处。
推动工作力量下沉,将下乡进村服务的工作量和实绩作为人员考评的主要指标,县级动植物防疫人员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下乡服务,乡镇动植物防疫人员每年不少于二分之一时间进村服务。
5.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配齐实验室设施设备,达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能力。
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县乡动植物防疫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每3年轮训1次。
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分为林业部分和农业部分,分别适用于森林植物
和农业植物检疫。
- 林业部分主要针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而农业部分则主要针对农业植
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2. 主管部门:
- 林业部分:由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
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 农业部分: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3. 检疫人员:
- 林业部分:森检员应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
人员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 农业部分: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4. 检疫程序: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生产和经营
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申请产地检疫。
- 农业部分则规定了农业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等植物及其
产品。
5. 检疫费用:
- 林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
- 农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6.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申请复议。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植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6.04
【实施日期】1996.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林木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以及林业部门生产管理范围的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林业部门生产管理范围的果品、药材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全省植物检疫工作分别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管理。
其执行机构是省值保植检站、省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局,以及地、州、市、县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执行本辖区的植物检疫任务,按规定配备专职检疫人员和设置检疫实验室、检验室;专职检疫员调离检疫工作岗位必须逐级报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工作。
第四条植物检疫的疫区和保护区的规定,由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执行检疫任务时,分别采取封锁、消灭或者保护措施。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包括原木)、植物产品,严禁运出疫区。
必须运出疫区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报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疫区内的检疫对象消灭后,按照报批程序,办理疫区和保护区的撤销手续。
第六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应当每隔3-5年进行一次普查,对重点对象应当每年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由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省农、林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档案资料,由地、州、市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分布至乡的档案资料,并报上一级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按农业部、林业部规定执行,本省新增加的,由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没有列入名单的由调入地的地、州、市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决定是否检疫。
第八条凡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野生珍贵花卉、干果以及怀疑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木、竹等植物、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