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4.09.17
•【文号】
•【施行日期】1984.09.1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日期:199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26日)废止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
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
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4年修改)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4年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16
•【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施行日期】2024.01.1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
改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三次修改根据2024年1月16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适用本办法。但进出境植物检疫除外。
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
检疫工作。
第四条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根据植物检疫工作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邮政等经营单位以及各类营运者应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承运或邮寄手续。发现货证不符时,不得放行付货,应即通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处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植检员),建立检疫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检疫证书办理流程1
法定依据
Biblioteka Baidu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二)产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 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三)省际间调运的,提供由调入地 所在省(市、自治区)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四)如森检员要求,提交施检植物样本。(五)申请单位的法人 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果品调运检疫审批及初审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 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 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 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 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 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 、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 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 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一)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二)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三)产地检疫合格;(四)经核实不带检疫对象;经检疫检验 、除害处理合格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2.25
•【文号】农业部令第5号
•【施行日期】1995.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10.0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施行日期】2017.10.07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
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朱宇(道林罚书字(2022)第006号)
朱宇(道林罚书字(2022)第006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道林罚书字(2022)第006号
【处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订)30410470000
【处罚日期】2022.04.20
【处罚机关】道县林业局
【处罚机关类型】林业厅/局
【处罚机关】道县林业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道县
【处罚对象】朱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18 11:48:44
行政处
罚决定
道林罚书字(2022)第006号
书文号
被处罚
朱宇
对象
统一社
会信用
******************
代码
处罚类
罚款
别
处罚事违法嫌疑人朱宇于2022年3月1日拉一车苗木在道县祥霖铺高速入口处被我局执法
由人员查获,经查你这业油茶中的裸根苗没有办理苗木检疫证书,其行办违反了《植
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据
处罚结
罚款1400元
果
处罚决
2022-04-20
定日期
处罚机
道县林业局
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植物检疫证书发办事指南简版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BSZN-325-2016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简版)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农业局
2017年12月26日发布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省间、省内农业植物、热带作物检疫,不包括森林及口岸植物检疫。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12.2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
•【施行日期】1997.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
1、问答(江南博哥)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如何处理?
解析: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2、单选关于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由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承担
B、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C、由造成疫情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答案:D
3、名称检疫处理
解析:指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有害生物的法定程序。
4、问答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吗?
解析:有关系。在自然界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他们自身不能远距离传播扩散,但人类活动为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旅游、商务往来、走亲访友、物品运输、邮寄等都可能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这些寄主植物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就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家都要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防止携带和传播植物疫情,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开展好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
5、名称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
解析: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将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检疫措施。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修正)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修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07.26
【实施日期】1994.07.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7号――关于扩大授权检疫审批动植物产品范围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7号――关于扩大授权检疫审批动植物产品范围和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
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97号)
关于扩大授权检疫审批动植物产品范围和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
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进出境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检总局决定扩大《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公告》(2016年第57号)有关授权审批的动
植物产品范围,并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所有非食用动物产品和部分饲料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授权审批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范围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确定,并按照质检总局网站实时公布的《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执行。授权审批的饲料产品清单按照质检总局网站实时公布的《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饲料产品清单》执行。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进境动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监管制度,适应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号)“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的有关要求,和我部2019年立法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实施细则》共8章30条,1995年2月25日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进行了修订。长期以来,各级农业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严格落实《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开展植物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有序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切实保护了农业生产安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产品集中种植、跨区调运愈加频繁,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贸易传播扩散问题日益突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总体上面临三大挑战。
(一)境外疫情传入风险越来越大。伴随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人员往来、货物流通呈大进大出趋势,疫情传入风险不断增大。据统计,2018年全国截获植物有害生物达4500多种、68万批次,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加了25.4%、71.2%;1998年以来新传入我国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36种,近20年的传入速度是前20年的3倍。在通关便利化的新常态下,随着海量人流物流的涌入,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更严峻的外来生物入侵形势。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修订
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10.0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施行日期】2017.10.07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动植物检验检疫 - 副本
第一章植物检疫概论
第一节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一、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历史渊源
动植物检疫从单个国家发展到双边合作或多边合作。1881年第一个防范有害生物越境传播的区域国际植物检疫公
约(国际葡萄根瘤蚜公约);195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二、常用的植物检验检疫术语
有害生物(pest):对人类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生物,或者说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指已经广泛分布的,普遍存在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
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
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某一地区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分布或虽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
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机这些植物的原始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
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类型比较
二、常用的植物检验检疫术语
植物产品: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
检疫物(限定物):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出场地、包裹、运输工具、容器、土壤和任何能够隐藏
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植物检疫:任何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算或是他们处于官方控制之下的一切活动。
第二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重要性
一、近现代动物疫病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危害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