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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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中学籍办理流程

河北高中学籍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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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中学籍办理流程(大纲)一、高中学籍办理前期准备1.1了解政策要求1.2收集相关材料二、高中学籍办理流程2.1提交申请2.2学校审核2.3教育局审批2.4办理学籍注册三、高中学籍办理所需材料3.1学籍申请表3.2户口簿3.3身份证3.4原学校学籍证明3.5转学原因相关证明四、注意事项4.1办理时间节点4.2学籍管理相关规定4.3学籍异动处理五、常见问题解答5.1学籍办理费用5.2办理周期5.3学籍信息变更5.4学籍丢失补办六、后续跟进与服务6.1学籍信息查询6.2学籍问题咨询6.3学籍档案管理6.4学籍相关证明办理七、总结7.1办理高中学籍的流程与注意事项7.2学籍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7.3学籍办理成功后的后续工作安排一、高中学籍办理前期准备在河北高中学籍办理流程中,前期准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1.1 了解政策要求:首先,家长和学生需要深入了解国家和河北省关于高中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

这包括了解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项规定以及办理学籍转移的具体流程。

家长和学生可以通过登录河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查阅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教育部门的方式来获取这些信息。

了解政策要求有助于确保在办理学籍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维护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全省使用统一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并基于该电子平台的电子档案生成纸质档案..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第四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制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学籍注册、异动、维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负责所属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的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所属学校进行学生电子档案审核与确认等相应管理;指导、督促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二、入学第六条普通高中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学校应按照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学校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第七条学校按照规定录取条件和程序录取新生后;须向被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凭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监护人在规定报到日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新生开学一个月..对新生在规定报到日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长期限仍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八条取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不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新生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应以不超过50人为宜..新生入学两周内由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录取新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第十条学校应当从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流程;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对所招收新生的信息核对、确认工作;并完成注册提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提交的新生注册信息及时给予核办..学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无法进行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校应于每学期初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及变动信息准确..同时向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报告复核情况..三、考勤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四、转学第十三条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第十四条转学核办过程在网上完成..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凡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省就读的学生;须在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单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认定接续手续..转出我省的学生;按转入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第十五条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第十六条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移的核办事宜..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七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五、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第二十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核;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校编入与其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六、退学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一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二学生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三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四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一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二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七、成绩考核第二十四条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学业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业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习阶段修业的终结性成绩..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学校学分认定机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第二十六条学生的模块修习学分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记入其电子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八、升级与留级、跳级第二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学业修习学分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的;准予升级..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一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二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第二十九条个别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九、毕业与肄业第三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由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生成毕业生信息;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并打印毕业证书;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印章有效;由学校负责颁发..第三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一)未修满144个学分者;(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三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毕结业证书丢失、损毁不予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学生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十、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二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应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研究作出;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着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第三十六条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可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十一、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配备信息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严禁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受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接收学生就读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十二、附则第四十一条学生升学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转移到所升学校或工作单位..已毕业未升学学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第四十二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非正常死亡者;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第四十三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执行..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附件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

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

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学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

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60人。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编版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编版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维护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使用统一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

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并基于该电子平台的电子档案生成纸质档案。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制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学籍注册、异动、维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负责所属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的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所属学校进行学生电子档案审核与确认等相应管理;指导、督促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籍管理信息化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平台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河北省是如何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下文是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两个《细则》,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两个《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并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学籍信息在基础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配备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两个《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管理,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校的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合作,强化学生的个人发展规划和评价体系建设。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系,明确学籍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学历证书管理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的认定应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学生的学历证书真实、有效。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管理制度,明确学历证书的申领、发放、保管和使用等各项流程和要求。

第七条学生的学历证书应当由学校为其开具,学生不得擅自申领、改变或伪造学历证书。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的保管制度,保证学历证书的安全和完整,学生不得私自保存、毁损或丢失学历证书。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归档、保管和使用等各项流程和要求。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培养计划和评价等内容,学校有权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记录和整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学生离校或毕业后,学校应将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备查。

第四章日常学籍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推迟毕业等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学校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规则,对学生的学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录入和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况做出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可以依法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进行学籍审查。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和更新,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人们运用到学籍管理,规定,学校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我帮大家整理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保藏。

华晶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学校同学学籍管理的规定》精神,经学校校务会讨论打算,凡取得保定市教委编制的正式学籍的在校同学,可以依据不怜悯况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复读、开除等有关事项,详细规定如下:一、转学外市、县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入的同学,应持有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加盖县(市)文教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加盖保定市教委学籍管理专用章,并给编制新学籍号的转学证和《**省**市(县)一般学校同学档案》,办理转学手续,方可加入本校相应班级学习。

本校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出的同学,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休学同学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他特别状况,不能坚持长时间学习,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者,身体没有康复,还需连续治疗,班主任向教务处写出书面证明材料,同学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凭请假条、药费单据和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持休学证到文教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可办理休学。

初一班级同学在入学时间一个月内不允许休学。

初三班级的同学,在其次学期内不允许休学。

赞助生一般不允许休学。

休学时间最长为一学年,若一学年后还不能够复学,则为自行取消学籍。

三、复学按上级规定,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

若休学一段时间后,经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身体已恢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须本人申请并出具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书,由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提前复学。

一般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

复学:若休学时间为四个月以内(从请假开头算起),需收取就读费600元;若休学时间为五个月及以上,收取就读费300元,并交纳相应数额的住宿费和取暖费。

跟下一班级就读(指一学年之内)。

若休学一学年复学时,不再收取就读费和其它费用。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

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

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

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

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

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篇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篇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制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于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于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入学和注册第壹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且附原单位或所于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壹般不得超过俩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俩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壹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壹年,且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之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俩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且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俩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维护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由所在学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

第四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制订本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学籍注册、异动、维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负责所属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的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所属学校进行学生电子档案审核与确认等相应管理;指导、督促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维护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使用统一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

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并基于该电子平台的电子档案生成纸质档案。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制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学籍注册、异动、维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负责所属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的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所属学校进行学生电子档案审核与确认等相应管理;指导、督促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维护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使用统一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

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并基于该电子平台的电子档案生成纸质档案。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制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学籍注册、异动、维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负责所属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的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所属学校进行学生电子档案审核与确认等相应管理;指导、督促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

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

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学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

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60人。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精选6篇】中学学籍管理规定1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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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

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

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学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

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第八条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延期注册批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

三、考勤第九条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转学第十条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资料(含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并考试合格者,编入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学生的学籍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非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五、借读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借读。

父母双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表等)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省级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为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七、退学第十九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

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学籍表由学校留存。

八、考核(学分)第二十一条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

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

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

定期考试是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和教材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

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

各学科成绩,平时考查、考试和期中考试占该学期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该学期的60%。

上学期和下学期的成绩在本学年成绩中分别占40%和6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做为高中学段的修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

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可根据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模块学分情况要记入学籍档案,做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并填写学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

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生操行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抓住重点、立足发展的精神,肯定学生的成绩与进步,指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

评语要写得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理解并身体力行。

操行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

九、升级与留级第二十六条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操行评价等第不合格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每个学年只准留级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十、毕业与肄业第二十七条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

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十一、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对违反纪律或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违规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三条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

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二、附则第三十四条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

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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