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部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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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完全中学高中部和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未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学生的学号同时也是该生的学籍卡号。学生的学籍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第六条学生的学籍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为学生建立的学籍卡,要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惩等的情况。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

第七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学习目标、综合实践活动、爱好特长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用简明的评价术语进行表述。

第九条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条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一条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四章转学与借读

第十二条省外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口迁入我省,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转学,经原就读学校审核及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所在地的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省外学生转学到我省后,又不在我省学校就读者,一律取消其在我省学籍。

第十三条我省学生转往省外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四条省内的学生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经接收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五条省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的全省中招统一考试,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学校及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市、县重点中学不得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第十六条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原就读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我省学生原则上不办理省内学校借读,省外学生转学到本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

第十八条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我省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第十九条我省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

(一)华侨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条申请在我省借读的省外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我省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借读审批表,学校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借读生应按我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费。

第二十一条到省外学校借读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须报省教育厅进行确认备案。学生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

第二十二条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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