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部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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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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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学籍管理条例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

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

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年级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借读生、休学生、复学生、退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号由学校统一编制,终身不变。

学籍号包括年级、班级、学号等要素。

第六条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变更学籍状态。

第七条学生转学、借读,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九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学生本人可查阅、复印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终身,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印。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实施学籍管理制度;(二)审核、批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申请;(三)建立、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四)协调各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学生成长,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学籍的;(二)旷课、早退、迟到、请假的;(三)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及有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颁发学籍证明。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分配班级,并颁发学号,学号终身不变。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休学、复学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须提交转学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休学学生须提交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须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体育健康标准。

第十三条学科成绩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社会实践等方面。

第十五条体育健康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九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毕业者,可申请结业。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高中学校教务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教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高中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务学籍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务管理1. 教务处负责学校高中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教务处负责课程设置、教学进度安排、课堂教学管理、考试安排、成绩评定等工作。

3.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确保教学质量。

4.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课外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5. 学校定期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三、学籍管理1. 学生入学后,教务处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成绩单等。

2.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规定办理。

休学、复学、转学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毕业前,需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5.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按国家规定执行。

学生毕业后,其学籍档案可转至就读的高一级学校、就业单位或由学校保存。

四、奖惩与监督1. 教务处对教学、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 教师在教学、学籍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3.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学、学籍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所有。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学校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高中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等学籍管理事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进行报名、考试和录取。

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体检报告;(五)近期一寸彩色照片若干。

第五条学校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六条学生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因疾病等原因需要休学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学业成绩等原因需要跳级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跳级手续。

第十条学生因学业成绩等原因需要退学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定第十一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学期成绩评定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期末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期间,如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术不端等行为,将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毕业与结业第十四条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成绩合格,可获得高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校将学籍档案转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生就业单位。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篇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篇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规范,保障高中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基本原则1.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学籍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的原则,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学生自我完善和进步。

3.学籍管理应遵循保密、合法、安全的原则,对学生信息保密工作严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三、学籍管理内容1.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各项信息。

学籍档案应当予以保密,仅限于学生个人和有关部门使用。

2.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因病、家庭原因等,需要中断学业、休学、转学、退学等,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做好相应的学籍异动手续。

3.奖惩管理:学校应对学生的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并进行实施,奖惩内容应符合高中学生的特点和要求,从而激励学生进步、规范学生行为。

4.评价管理: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高中学生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管理力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学生在学籍异动及奖惩管理等方面有申诉权。

2.学生有事先知悉自己成绩、及时了解学业和选课情况的权利。

3.学生有知情权,保障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细则,并加强宣传,引导学生依照规定合法维权。

五、违规事件处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如有违规事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1.本规定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起。

2.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三)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四)对学生学籍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入学体检报告;(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转学: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等需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二)休学:因疾病、家庭原因等需休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四)退学: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退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一)死亡;(二)被开除学籍;(三)自动放弃学籍;(四)被学校强制退学。

第十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注销学籍申请;(二)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学籍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学校审批。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

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

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四、借读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

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者。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学生的学籍记录及相关事项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的定义和构成学籍是对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各项个人信息和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记录的档案。

学籍由个人基本信息、入学与毕业情况、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组成。

二、学籍的登记1. 招生登记:学校在每年招生前,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登记。

提供申请入学的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并进行审核。

2. 入学登记:学生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学籍登记。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文件。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校期间,如有学校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肄业等情况,需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籍信息的保密1. 学籍信息仅限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查询使用。

学生及家长要妥善保管学籍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 学校对学籍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学籍管理的责任1. 学校要成立学籍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分工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密性和规范性。

3. 学校要定期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的使用与转换1. 学生在毕业后,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学籍证明或相关材料。

2. 学生如需转学,须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书面证明。

原学校应尽快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六、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学生和家长对学籍管理有任何疑虑或投诉,可向学校进行反映。

学校应积极解决,及时回复,并建立投诉处理的机制。

2. 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籍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开相关信息。

以上是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学生及家长应严格遵守,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的工作,确保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高中学籍管理政策

高中学籍管理政策

高中学籍管理政策
为了保证学生的研究、生活环境,加强学校管理与服务,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制定出以下高中学籍管理政策:
1. 学籍注册
所有入学学生必须完成学籍注册,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一旦发现将严格处理。

2. 请假管理
学生请假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教育部门审核后批准。

在学生缺课期间,教师需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学生请假原因及回校
时间。

请假期间如需延期或回校时间提前,需提前请假。

3. 奖、惩管理
根据学生研究、行为表现,学校将对其进行相应奖、惩措施。

奖励包括班级、年级、校级、市级、省级等多个层次,惩罚措施包
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劝退等。

每学期末,学校将对优秀学生进
行表彰。

4. 班级管理
学生所在班级为其研究与生活的基本单位,班级教师要做好对学生的温暖关怀和全面帮助。

班委会要协助班主任管理班级,组织班级文体活动。

5. 学生考勤与违纪处理
学生每日上课考勤由各班主任负责审核;学生违反纪律,将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6. 学生成绩管理
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科学排名,还需要城市教育部门的把关监督,学生考试成绩要根据评价中的诚实守信,勤奋努力,创新精神,实事求是等四个方面来评判,并且以月报的形式发布。

7. 其他要求
学生不得携带打火机、烟草、毒品、赌具等危险物品和电子产品入校。

不得在校内宣传传销、邪教、不文明言行等不良行为。

食堂应做到合理搭配,保证营养与卫生。

该学籍管理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补充或变更,将另行通知。

高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学生的行为,维护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成长,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高中学校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是高中学生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国际班等各个类型的学生。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籍注册是学生入学后的第一步,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需提供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在紧急情况下联系家长或监护人。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需要办理学籍转入手续的,需提供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九条学生须提供近期照片,作为学籍注册的重要材料之一。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需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学费、教材费等,方可完成学籍注册。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程安排,不得擅自缺课或早退。

第十二条学生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等,不得擅自缺席。

第十三条学生在课堂上需遵守纪律,不得扰乱课堂秩序,不得在课堂上与他人打闹、交谈或使用手机等。

第十四条学生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保持校园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第十五条学生须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夜不归宿,不得熬夜玩游戏。

第十六条学生尊敬师长,与师长交往时要保持礼貌,不得对师长不敬,不得与师长发生冲突或矛盾。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内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参与赌博、吸烟、酗酒等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不得进行暴力行为、欺凌行为,不得侮辱他人,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内不得擅自离校,必须获得教师或班主任的允许,方可离开校园。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行为,确保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及其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学籍定义学籍是记录学生入学至毕业期间在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其变化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人本、公平、公正原则,贯彻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培养创新人才,打造世界一流教育。

第二章入学与转学管理第五条入学报名普通高中的入学报名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获取入学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 2. 入学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正常招生计划的规定; 3. 严格执行入学准入标准; 4. 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贿赂。

第六条入学考试普通高中的入学考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坚持高考考试原则,创新招生考试形式; 3. 不得有弊、不公现象。

第七条转学管理普通高中的学生转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学生转学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2. 学生须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手续; 3. 学籍管理部门应妥善处理原籍学校、目标学校、学生转学手续等实际操作。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进入学校至离校期间所形成的个人学习、成长、评价等方面的记录文件。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重视予以认真开展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以严格规范、保护好高中学籍档案为原则,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得到保密。

第四章学籍异常处理第十条异常情况高中学籍异常来源于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2. 学生因疾病、复旦、因私等原因应停学成等; 3. 学生因家庭变故、消费过度等原因欠费。

第十一条异常处理高中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学籍管理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其中: 1. 违法违规的学籍管理应进行严肃处理; 2. 疾病、复旦、因私等原因而停学成住校的学生,其学籍不列入正常状态; 3. 学生欠费情况应及时通知家长,予以妥善处理。

关于普高学籍管理规定(3篇)

关于普高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以下简称“普高”)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和中外合作办学高中。

第三条普高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原则;3. 学生为本、服务教育原则;4. 教育与教学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四条学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籍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2. 入学考试成绩;3. 学科成绩;4. 学业进度;5. 奖惩情况;6.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第五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审核。

第六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1. 正常学习年限内,学生学籍有效;2.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况,按照本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间,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估,确保学生学业进度符合要求。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以下情况:1. 休学;2. 复学;3. 转学;4. 退学。

第九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但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转学,应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管。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教育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休学生、复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招生与学籍注册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录取新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籍登记表、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生档案袋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2. 初中毕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3. 学生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第七条学籍注册后,学生获得学籍编号,学籍编号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身份识别的唯一标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需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转学申请;2.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转入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休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休学申请;2.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复学申请;2.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出具的复学通知书。

第十二条退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退学申请;2. 学校出具的退学通知书。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2. 学籍变动情况;3. 成绩考核;4. 奖惩情况;5. 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应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对学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更新。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新疆(3篇)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新疆(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高中教育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疆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程序,保障学生学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和家长的学籍管理意识。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前,学校应当向学生及其家长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并由学生和家长如实填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二)身体健康,符合学校招生体检要求;(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向学生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

第十条学生学籍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学生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转学;(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其他应当变更学籍的情形。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转学的。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程序:(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转学证明;(三)学生持转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身体原因,经学校认定需休学的;(二)因家庭原因,经学校认定需休学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1. 学籍管理目标本学籍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高中生的学业、品德和纪律得到全面管理和监督,以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

2. 学籍管理原则- 公正公平: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

- 个体关怀:学籍管理应关注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 自律自立:学籍管理应激励学生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培养自律和自立能力。

3. 学籍管理措施3.1 入学管理- 申请入学:学生及其家长需按照规定提交入学申请材料,并接受学校面试和入学考核。

- 录取通知:学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安排入学手续。

3.2 学业管理- 课程安排:学校将根据教育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安排学生的课程,并提供必要的教材和研究资源。

- 作业考核:学校将制定作业考核制度,对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反馈。

- 考试评定:学校将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考试,并根据成绩进行评定。

3.3 品德管理- 教育指导:学校将通过素质教育活动、班会等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品德观念。

- 校规校纪:学校将制定校规校纪,要求学生遵守,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适当的处罚。

3.4 纪律管理- 学生考勤:学校将进行定期考勤,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及时与家长沟通。

- 迟到早退:学校将对学生的迟到和早退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以促进学生的守时观念。

- 违纪处理:学校将依据纪律管理规定,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4. 学籍管理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学籍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了解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

5. 合作与沟通学校将积极与学生、家长和教师进行合作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学校家庭关系,共同管理和帮助学生。

---以上是我们学校的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学生的学业、品德和纪律得到全面管理和监督,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入学管理、学业管理、品德管理和纪律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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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完全中学高中部和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

未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

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

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学生的学号同时也是该生的学籍卡号。

学生的学籍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第六条学生的学籍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学校为学生建立的学籍卡,要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惩等的情况。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第七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学习目标、综合实践活动、爱好特长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用简明的评价术语进行表述。

第九条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

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条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一条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

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

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四章转学与借读第十二条省外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口迁入我省,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转学,经原就读学校审核及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所在地的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省外学生转学到我省后,又不在我省学校就读者,一律取消其在我省学籍。

第十三条我省学生转往省外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四条省内的学生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经接收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五条省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的全省中招统一考试,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学校及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县重点中学不得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第十六条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原就读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

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我省学生原则上不办理省内学校借读,省外学生转学到本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

第十八条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借读:(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我省居住的;(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第十九条我省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一)华侨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四)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条申请在我省借读的省外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我省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借读审批表,学校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生应按我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费。

第二十一条到省外学校借读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须报省教育厅进行确认备案。

学生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

第二十二条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具备复学所需健康状况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六章留级与退学第二十六条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退学,由其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注销。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条学校每学年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

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1年为限)、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学校行政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返校学习。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经原就读学校核准,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特别提示:1、转出学生档案原则应包括:学籍卡、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初中档案(如准考证、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等。

2、在学校办理转学、休学等手续时间为:学期结束前半个月内,开学后半个月内。

3、高一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会考报名后及毕业班原则上不能转学。

高三需转学的学生需在原校保存学籍。

4、需给转出学生开具转学证明,但应注意时间,应在学生交还转学联系表之后再予开具。

5、特别注意对转入学生的审查,要让其到教育局查中招考籍号,确认学籍,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海南省户口。

6、休学以一个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要到教育局基教科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7、因病休学需开具医院证明,学校需复印留底。

8、班主任开学工作一定要催促并确认需办理转学、留级或休(复)学手续的同学到教导处办理妥当,以免学生延误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作者:管理员来源:海南省教育厅发表时间:2006-12-15 点击数:372琼教基〔2005 〕64 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厅直属中学: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级中学的办学行为,我厅于2003 年2 月12 日印发了《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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