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缺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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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电业局设备缺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提高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设备管理水平,及时、准确掌握设备缺陷信息,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监督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设备缺陷是指运行或备用的设备发生了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影响经济运行、降低健康水平、影响设备载荷能力或寿命,以及造成电能质量不合格等异常现象,需进行处理的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绥局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分管领导
(一)监督、指导所辖220kV 及以下变电站一二次设备缺陷管理。
(二)督促所辖220kV 及以下变电站一二次设备消缺工作开展。
(三)督促、协调市检修公司代维的变电设备消缺工作。
(四)协调重大缺陷处理,组织抢修力量,调配检修物资。
第六条运维检修部
(一)贯彻执行变电设备缺陷管理相关标准和反事故措施。
(二)监督指导、评价考核所辖220kV 及以下变电站一二次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评价考核市检修公司代维的变电缺陷处理工作。
(四)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的完成情况。
(五)协调重大缺陷处理,组织抢修力量,调配检修物资。
(六)定期开展缺陷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提出反事故措施建议。
第七条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一)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控制缺陷对系统的影响,为缺陷处理提供必要条件。(二)监控220 千伏及以下变电站设备运行状态,及时通报设备异常信息,跟踪缺陷发展变化情况。
第八条基建部
组织处理基建工程投产一年内出现的与设计、施工安装有关的缺陷。
第九条检修公司
(一)变电运维工区:
a)贯彻执行变电设备缺陷管理相关标准、反事故措施;
b)巡视所辖220kV 及以下变电站一二次设备,发现、跟踪、汇报、录入设备缺陷;
c)正确定性设备缺陷,加强运行设备缺陷巡视,及时跟踪缺陷发展变化;
d)缺陷消除前,采取必要预控措施,防止缺陷进一步扩大;
e)组织消缺验收,完成缺陷闭环管理;
f)统计、上报220kV 及以下变电站一二次设备缺陷信息。
(二)检修试验工区:
a) 贯彻执行变电设备缺陷管理相关标准、反事故措施;
b) 组织开展所辖220kV 及以下变电站一二次设备的专业巡视,发现、汇报、录入设备缺陷;
c)准确定性设备缺陷,制定消缺计划和方案,组织检修力量及时消除缺陷;
d)缺陷消除前及时跟踪缺陷发展变化,采取必要预控措施,防止缺陷进一步扩大;
e)定期开展缺陷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提出反事故措施建议。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十条缺陷管理包括从缺陷的发现、建档、消除、验收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缺陷按照对电网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类。
(一)危急缺陷是指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二)严重缺陷是指对人身或设备有重要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三)一般缺陷是指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程度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第十二条设备缺陷管理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原则。建立绥局设备缺陷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设备缺陷管理责任人。
第十三条发现设备缺陷时,根据缺陷情况及缺陷性质启动缺陷管理程序,包括缺陷的发现、建档、消除、验收等环节,缺陷管理应做到全过程闭环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第十四条设备缺陷的处理时限。危急缺陷处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严重缺陷处理时限不超过一个月;一般缺陷处理时限原则上为下一次设备停电,最长不超过一个例行试验周期,可不停电处理的一般缺陷处理时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缺陷发现。包括设备监视(巡视)、例行试验、状态监测和状态检修等各个环节发现的缺陷,缺陷的录入由运维或检修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缺陷建档。运维或检修人员发现缺陷后应及时参照缺陷定性标准进行定性,在一个工作日内录入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启动缺陷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缺陷处理。根据缺陷定性及处理时限要求,及时组织、安排缺陷处理工作,确保设备缺陷按期处理。
第十八条消缺验收。缺陷处理后,运维人员应对处理的结果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在三个工作日内由运维人员录入到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缺陷处理流程的闭环管理。因客观原因未彻底消除的缺陷,应由验收人员将原缺陷消除后,将重新定性后的缺陷录入系统启动流程。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运维检修部负责每月对所属单位缺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纳入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缺陷管理检查考核内容包括缺陷描述、定性的准确性;缺陷发现、流程启动的及时性;消缺率及消缺及时率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细则由局运维检修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