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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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第一章员工健康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预防各种疾病,从而能正常地为公司服务,特制定员工健康检查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每年举办一次,有关检查事项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三条一般检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员工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力资源部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第四条光摄影由人力资源部与防病中心接洽时间,公司派往返车请其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往指定医院摄大张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第五条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第六条经诊断确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出面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前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年终应就检查的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做统计,以作制定有效措施及改善卫生的参考。

第二章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八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元

第十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元。

第十一条正式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本年度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收据金额在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收据金额在元至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收据金额在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十五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并通知财务部发放。

第三章门诊医药费补贴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及时对员工各种疾病进行治疗,从而达到员工生活安定、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丧失此补贴权益。

第十九条凡本公司员工患伤病住院接受治疗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

第二十条本公司员工看病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并请医院盖章,然后依据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依据医师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员工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美容、外科、义肢、义眼、义齿、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员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自到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规定条款申请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员工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员工福利委员会申请补助。

第二十六条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员工可以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起年内,其累积总额以元为限。

第二十七条本人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均不得申请补助。

第二十八条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需由员工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第二十九条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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