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的必要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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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的必要性探析

[摘要]“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职业素质能力的主要手段。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大都在教学中引入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但由于教学理念的模糊,此种教学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流于形式。从当前的教学实践和理论研究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对“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认识,构建系统、规范的“模拟法庭教学”课程。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性

模拟法庭就是模拟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是为教学、科研以及法制宣传和教育服务的重要手段。模拟法庭教学就是在专业指导老师的组织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接近真实的法庭场景下,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为主体,积极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虚拟角色扮演和诉讼规则演练,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提高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能力。

当前,国内多数法律院(系)的模拟法庭多安排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或者作为学生的一项社会实践活动由学生社团发起组织、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形成一套稳定、系统、有效的教学机制,难以发挥模拟法庭在法律实践性教学中的作用。根据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有必要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单独开设。

一、加强实践性教学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及对人才培养认识的深入理解,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工作就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力,特别是实践能力。”教育部已经认识到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在其下发的几个重要文件中都强调了这一点。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指出:“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高等学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区别不同学科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要切实加强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不得降低要求……要不断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践环节教学工作。”《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指出:“大力加强实验、实践教学改革,重点建设500个左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进高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择优选择500个左右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推进高等学校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以提倡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为核心,探索教学理念、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全方位创新。”《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

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指出:“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推进实验内容和实验模式改革和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而早在199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就将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由此可以看出,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中属于实践性教学的必修环节,以实践性著称的模拟法庭教学顺应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潮流。正如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老师所言:“在研究自然科学的课程,像物理、化学、生物等,因为要注重实验,所以不可无实验室之设置。研究法律的当然也应当注意法律的实验,所以于学校的设备方面,所谓法律的实验室,即是模型(拟)法庭,也不可不加以相当的注意。”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片面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忽视了法律职业能力和道德的训练和培养,致使法科毕业生不能很快适应工作,最终把应当由法学教育机构完成的工作留给了司法机构来完成。纵观两大法系的法律人才培养,无不重视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属于公职律师,法官从律师中选拔,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因此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律师的职业技能训练,学生一毕业就可以从事法律事务的实际操作,法律教育的任务在于为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技能。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理论学习阶段,在大学进行,为其3年半至5年;第二个阶段为实践培训阶段,为其2年,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据此,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都非常注重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在法律教育中占据重要的分量。

二、非课程设置的模拟法庭教学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多数法律院(系)都是将模拟法庭融入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课程的教学中。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一是因为在认识上将模拟法庭仅看成是对学生程序法知识的一种练习和考察,追求形式化的模拟,只要能将完整的程序体现出来就认为达到了教学目的。二是可以利用现有的师资条件,依靠程序课的任课教师担任模拟法庭的组织指导任务,不用增加新的师资力量和计算额外的课时,对于学校而言可以降低成本的投入。

如果经过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我们会发现如此开展模拟法庭的教学,会有以下后果:第一,过多的关注模拟法庭中的程序问题,导致对实体法的运用、司法文书的写作、庭审技能训练等重视不够,从而使模拟法庭沦为程序化的表演。缺乏对学生“控辩审”业务能力的训练,实际上是与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不相符合的,难以锻炼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创新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和相互配合协调的能力等等,也难以实现模拟法庭教学的多元化目标。第二,占用的课时少,不利于实践教学力度的加强,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课时数少则为36课时,多则为72课时。在这有

限的课时内还要进行程序法理论知识的教学,给模拟法庭提供的教学课时是有限的,往往只能安排1—2次模拟法庭,无法保障每个学生参与其中,即使参与的学生也只能扮演某一个角色。这与在单独开设模拟法庭课程的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可以先后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诉讼角色所能达到的效果是无法比拟的。角色的单一化,也使学生难以领悟和养成法律职业道德,因为他们没有站在不同的角度来体验跟人打交道的的机会,无法清楚在审判中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情感场,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评判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使学生亲身体验到了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有利于其道德认知的内化即法律职业道德情感和态度的养成。第三,模拟法庭依附于程序法课程,没有形成独立的教学管理机制,既不能培养专职化的教师队伍,又不能充分调动现有教师的积极性,影响教学进度和效果。因为不额外计算模拟法庭的教学工作量,基本上教师都是义务劳动,开展模拟法庭的好与坏没有区别,最后还是以程序法课程的教学效果来作为教学工作的考评依据。这样必然导致“组织自由,指导不足”的模拟法庭教学局面,根本不可能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第四,没有独立的考核制度,还是以期末程序法课程的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参照,无法引起学生的足够重视。因为不独立计算学分,没有相应的考核标准,模拟法庭中每个学生的表现优劣不影响拿学分,加上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高,模拟的课时又非常有限,难以达到提高职业能力的目的,导致学生思想懈怠,精力不集中,将老师布置的模拟作业看成是学习上的一种负担,消极对待,进展缓慢,影响了教学进度。①这些都反映了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律教育中的尴尬地位。

三、提升模拟法庭的教学层次,加大教学投入,是促进国内外法律教育交流的重要途径

模拟法庭教学在众多国家的高等院校法律教育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普及,在我国也已经遍地开花。参与各种国际性、区域p

①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多数学生呼吁在程序法课程中不要再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认为这样影响了程序法课程的正常教学任务,又不能取得模拟法庭的预期效果,逐步割裂了模拟法庭和教学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孙晓楼等.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周世中,倪叶群等.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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