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新税法
中国与老挝所得税制比较
杨向英:中国与老挝所得税制 比矮
金 融领 域
与共性 。
[ 关键 词 ] 中 国;老挝 ;所得 税 [ 中图分 类号 ] F 1. 2 804 2 [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 10 6 3 ( 0 1 1 0 7 0 0 5— 4 2 2 1 ) 3— 0 7— 2 的 工资或 个体企 业 主付 给 自己 的工 资不 允 许 扣 除 ,另外 ,
中 国 与 老 挝 所 得 税 制 比较
杨 向英
(.中央财 经 大 学 财 政 学 院 ,北 京 10 8 ; 1 00 1 2 .云 南财 经 大 学 财 政 与经 济 学 院 ,云 南 昆 明 6 0 2 ) 5 2 1
[ 摘 要 ]随 着 中国与 东盟各 国经 贸往 来的 日益 加 强 ,税 收 竞 争 已成 为各 国经 济 发展 过 程 中不 容 忽视 的 问题 。因 此 ,有 必要研 究各 国税 收制度 的 差异 ,消除 有害税 收竞 争 ,促 进 各 国的经济合 作 。本 文分析 了中 国与 老挝 所得 税 的差 异
税人分 为法人 和个 体 经营 者两类 ,具体 包 括老挝 境 内的法 人 企业 、个体 经 营企业 和外 国投 资企 业 。中 国企 业所 得税
的纳 税人 分为 居 民企 业 和非居 民企 业 ,居 民企 业 是指依 法
的基础 上计 算 , 般可 以在 直线折 旧法 和余 额递减 折 旧法 一 中任选 一种 。 中国 固定 资产 折 旧规 定采 用直 线法 ,并对 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中文版)
——————————————————————————————————————— ——————— 2009-10-07 17:58:47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主席令 第 46 号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六章第 67 条第 1 款中关于颁布实施宪法和国会已通过的有 关法律; 根据 2005 年 5 月 20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关于通过税法修订版的第 27 号决议; 根据 2005 年 5 月 23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第 08 号申请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特签发本主席令: 第一条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 第二条本主席令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坎代 •西潘敦 2008 年 5 月 25 日于万象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关于通过税法修订版》的决议 国会第 27 号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 53 条第 2 款和国会法第 3 条第 2 款中关于国会的权利和义 务。 根据 2002 年 10 月 12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五届国会《关于制定和修订国家法律的五年 计划》的第 71 号决议。 2005 年 5 月 19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五届国会第七次常会广泛深入地审议税法修订版 的 内容,并作出决定: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 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税 率纳税。 第三条税法适用范围 税法适用于个人、法人、组织以及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 所和经营场所的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 第四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是隶属财政部的一个组织,负责组织税法的实施,收取所得税,各种手续费和服务 费。 税务干部是指受委任在税务局工作的老挝公民。 税务人员是指受委派到税务局以外从事基层税收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税率的修改 在一些必要和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使之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而对税率进行 的修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负责报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主席作审 批,并签发国家主席令作临时调整,之后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报下一届国家议会大会审议 通过并正式颁布使用。 严禁任何个人和或机构随意修改本法所规定的关税率。 第六条与国际的合作关系 在互惠互利和符合各阶段经济发展局势的基础上,政府鼓励税务机关与各区域以及国际进行 税务合作,就有关技术、信息以及其他方面的的税务工作进行交流。
老挝关税消费税及附加消费税的计征办法
老挝关税消费税及附加消费税的计征办法一类:从国外进口或在国内销售的进口商品、物品的计征办法:进口或国内销售,商品、货物在离开海关前,必须缴清消费税。
计税依据是以进口地或按评估委员会招标的及实售的成本价计征。
[例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进口一辆四门高脚皮卡车,CIF报价1.000美元,进口税汇率为1美元兑换4.000基普,其进口税和各种税计征如下:CIF报价10.000美元×4.000=40.000.000基普关税率×30%进口税12.000.000基普+ ×40.000.000基普消费税计征依据52.000.000基普消费税率×30%消费税费15.600.000基普附加消费税1800美元+ 7 .740.000基普+52.000.000基普营业税计征依据75.340.000基普税率×10%营业税费7.534.000基普合计:42.874.000基普进口税费:12.000.000基普税费:30.874.000基普(银行当日外汇牌价是1美元兑换4300基普,附加消费税1800美元×4300=7.740.000基普)[例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同样进口一辆价值10000美元的四门皮卡车,其进口税及其他税计征如下:CIF报价10.000美元×4000基普=40.000.000基普关税率×30%进口税费12.000.000基普+ 40.000.000基普消费税计征依据52.000.000基普消费税率×30%消费税费15.600.000基普附加消费税1800美元+ 7 .740.000基普+52.000.000基普营业税计税依据753.400.000基普毛利润计征率×10%毛利润7.534.000基普+75.340.000基普营业税计征依据82.874.000基普营业税率×10%营业税费82.874.000基普+82.874.000基普利润税计征依据911.61.400基普单一总税率×8%利润税费7.292 912基普合计:50.920.312基普其中进口关税:12.000.000基普其中税费:3.892.312基普(说明:超出的24.000.000基普,按税法第四十一条的单一包缴税被课以8%的税率)[例三]每项公升进口燃油进口税及其他税费的计征:(备注:各省的CIF报价以当地为主,例四以万象市的CIF报价为准)序号内容特殊汽油(90#)普通汽油(70#)柴油(0#)1、CIF报价(美元)0.1850 0.1750 0.17002、汇率1:4000美元740 700 680进口税率×20% ×5% ×5%3、进口税费184 35 34消费税计征依据888 735 714消费税率×23% ×24% ×12%进口消费税204 176 864、附加消费税30 41 30营业税计征依据1.122 952 830营业税率×5% ×5% ×5%5、进口营业费56 48 42合计:(基普) 438 300 192其中进口税费:148 35 34其中税费:290 265 158[例四]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从国外进口一件香烟,CIF报价1000美元一件(每件50条,一条10包,每箱500包),其进口税及其他税费计征:海关计征汇率1美元4000基普CIF报价1000美元×4000基普=4.000.000基普关税×40%进口税费160.0000基普+4 000.000 基普消费税计征依据5.600.000 基普消费者税率×50%消费税费280.000基普附加消费税600基普×500包+300.000 基普+5.600.000基普营业税计征依据8.700.000基普营业税率×10%营业税费870.000基普合计:5.570.000基普其中关税:1.600.000基普其中税费:3.970.000基普二类:国内生产的商品消费税于每月的15日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交纳。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
增值税法(修改版)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第一条(修改):目的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10 增值税缴纳人意为:已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员(单位)。
11 成品意为:已经通过生产流程,已成为完整的、可使用的产品。
12 血液制品:即由人血及血液制造,经医学组织认可质量的产品。
老挝政府新修订税法的主要变化
在 目前没有实行综合征税 的情况下 , 应适 当提高劳 务报酬所得 的免征额 , 使劳务报酬所得的免征额与工资 、 薪金所得项 目的免征额基本接 近 , 比如提高到 3 0 0 0 元,
4 . 王玉娟 . 新 个人 所得 税 法 下全年 一 次性 奖金 的 纳税
质相 同的征税项 目合并征税 , 使 同种收入享受 同种税 收
待遇 , 只有把工资 、 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征 收,
税 负不 公 的状 况才 能 真正 得到 解决 。 主要 参 考文 献 1 . 张 莹. 税 收 理论 与 实务 ( 第二 版 ) . 北京 : 中 国人 民 大 学 出版社 , 2 0 1 2 ; 9
老 挝 新《 税法》 的一 个 重要 变 化就 是 对消 费税 的税率 进 行 了调整 , 具体 详见 下页 表 1 。
财会 月刊 , 2 0 1 2 ; 2
缴纳税款 的差异会产生纳税人税后实 际收入 的差距 , 出
现 同工 不 同税 的不 合理 的现 象 。
3 . 应一 州. 纳税筹划 的无差异点分析 法. 财会 月刊 ,
筹划, 财会 月刊 , 2 0 1 2 ; 8
同时对劳务报酬所 得较低 阶段如 2 0 0 0 0 元 以下 降低税
率, 在较高阶段如 1 0 0 0 0 0 元以上适当提高税率。 要解决劳务报酬所得与 工资、 薪金所得的税负不公 ,
从 长 远来 看 , 我 国的个 人 所 得税 应 采用 综 合征 税 制 , 对性
标准 , 纳税人发 出疑 问—— 劳务报酬个税 费用减除标准
被 遗忘 了? 中国税务报 , 2 0 1 2 — 0 5 —1 1
8 . 袁 中文. 个人 所得 税税 手 收入 纳税 计 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计 缺 陷与
老挝新税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主席办公室No.058/0P万象,2012年1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令在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所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所颁布的的法律第五章第六节第一点所规定的内容;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民大会No.21/NA号决议通过,决定关于采用税法(修改版);根据2012年1月3日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No. 21/NASC号决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规定:第一章税法(修改稿)特此公布。
第二章签署之日法令立即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Choumaly SAYASONE国民大会第05 / NA号首都万象,2011年12月20日税法(修改版)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一条目标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政府重新分配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税收税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的财政义务,其获得收入进行行业、业务操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在国外必须纳税,根据税法提供利率。
第三条定义本条款有以下含义:1.纳税人意味着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公民,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
即,他们的住宅和商业位于老挝,但在其他国家进行操作,这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2.外国人”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居住并生活在老挝很长一段时间的外籍人士,他们有一张身份证、一个家庭登记注册、这样的人政府仍然承认他/她是老挝公民。
这些人受国家安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3.一个“外国国民”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在老挝短期或长期进行工作并如期返回。
这样个人由政府的外交部和其他有关当局管理。
4.“组织”意味着其居住在老挝,但是不是老挝本地人,也没有能证明其国籍的文件。
老挝首部《土地税法》施行对中国投资老挝的影响
【摘要】2023年老挝国会通过老挝第一部《土地税法》,该法已在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在土地税法颁布之前,老挝从1993—2007年相继制定了3部土地税政令。
土地税政令规定税率的方式是按照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同使用类型,确定每平方米或每公顷固定年度应税金额。
《土地税法》一改过去30年的税率确定方式,修改为按照土地价值的固定比率来征收土地税。
《土地税法》实施之后,会间接增加投资老挝一般业务的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会直接增加投资老挝特许经营项目中国投资者的用地成本。
【关键词】老挝;土地税;对外投资【中图分类号】F8132023年7月17日老挝第九届国会第五次全会通过《土地税法》,2023年8月30日老挝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
根据《土地税法》第47条,该法在主席令颁布后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老挝首部《土地税法》,该法实施后将会对中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的涉及土地的存量项目和未来的增量项目产生重要税收影响。
一、立法背景(一)法律法规更替《土地税法》制定颁布之前,老挝已经有土地税的政令。
1993年3月13日老挝总理府颁布《土地税政令》(“1993年《土地税政令》”),为老挝首部关于土地税的法规。
2000年8月12日老挝主席府颁布《土地税政令》(“2000年《土地税政令》”),替代1993年《土地税政令》。
2007年5月8日,老挝主席府颁布修订后的《土地税政令》(“2007年《土地税政令》”),替代2000年政令。
从1993年到2000年,再由2000年到2007年,政令的更替时间间隔均在7年,从2007年到《土地税法》颁布的2023年,相隔了16年,间隔时间较长。
2010年之后,老挝立法效率大幅提高,对2010年以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替换,到2023年老挝现行有效法律的95%是2010年后制定或修订的。
根据老挝《立法法》(2021年),政令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由政令上升为法律,《土地税法》的制定也是符合老挝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的总体趋势。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系内陆国家,东邻越南,南接柬埔寨,西南毗连泰国,西北与缅甸接壤,北邻中国。
国土面积23.68万平方公里。
境内80%为山地和高原,且多被森林覆盖。
地势北高南低,北部与中国云南的滇西高原接壤,东部老、越边境为长山山脉构成的高原,西部是湄公河谷地和湄公河及其支流沿岸的盆地和小块平原。
全国自北向南分为上寮、中寮和下寮,上寮地势最高,川圹高原海拔2000~2800米。
最高峰比亚山峰海拔2820米。
湄公河是最大河流,流经西部1900公里。
属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分为雨季和旱季。
老挝人口537.7万(2001年统计)。
有60多个民族,统划成三大民族,即老龙族(主要是老族、泰族,约占全国人口的60%)、老听族(主要是卡族、普囡族)和老松族(主要是苗族、瑶族)。
通用老挝语,居民多信奉佛教。
老挝的资源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煤、盐等矿藏。
迄今得到少量开采的有锡、石膏、钾、盐、煤等。
老挝水力资源丰富。
盛产柚木和紫檀等名贵木材,森林面积约900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约42%左右。
农业是老挝的经济支柱,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0%。
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玉米、薯类、咖啡、烟叶、花生和棉花等。
全国耕地面积约74.7万公顷。
老挝工业基础薄弱,主要工业企业有发电、锯木、采矿、炼铁、服装和食品等及小型修理厂和编织、竹木加工等作坊。
老挝没有铁路,运输主要靠公路、水运和航空。
一、老挝的矿产资源老挝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勘查程度很低,目前已发现有铁、金、铜、铅、锌、钼、锑、锡、锰、铝土矿、钾盐、石膏、煤、高岭土、叶腊石、宝石、石墨、石棉、滑石、石灰岩和石英砂等20 余种矿产,其中经过系统地质勘查的矿床(点)很少,投入工业开发的更少。
金矿:老挝有许多金矿化线索,原生矿床主要为与花岗闪长岩有关的石英脉型和产于碎屑岩中的蚀变岩型;此外,砂金矿分布广泛,具有很长的民采历史。
根据已知金矿化线索,可划分出8个金矿化集中区,即北奔—北塔区、沙那勘姆—南乌江区、会罗区、南俄河上游和万象冲积盆地、南山河上游地区、那坡—娆康区、车邦—安康姆区、南部和东南部区。
2019年资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doc
增值税法(修改版)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第一条(修改):目的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10 增值税缴纳人意为:已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员(单位)。
11 成品意为:已经通过生产流程,已成为完整的、可使用的产品。
12 血液制品:即由人血及血液制造,经医学组织认可质量的产品。
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
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1. 引言近年来,老挝经济迅速发展,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和增加财政收入,老挝政府决定实施新的税法。
本文将详细解释老挝新税法的实施细则。
2. 税法目标老挝新税法的实施旨在优化税收制度,提高透明度,减少税收漏税和避税的情况,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3. 税收范围根据新税法,以下是老挝纳税人应纳税的范围: -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从各种收入来源获得的所得进行征税,包括工资、薪水、股息、利息等。
-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润进行征税,征收一定比例的税率。
- 增值税: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征收一定的税率。
- 耐用消费品税:对特定耐用消费品征收额外税费。
- 土地和房屋税:对土地和房屋的价值进行征税。
4. 纳税义务和责任老挝纳税人有以下纳税义务和责任: - 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应纳税额。
- 资料保存和备案:纳税人应妥善保存与纳税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并按要求备案。
- 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纳税人应密切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5. 税收优惠和减免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和吸引投资,老挝新税法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
具体措施如下: - 投资促进区税收优惠:在指定的投资促进区,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
- 农业和农村发展税收优惠:对农业和农村发展项目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例如减免增值税。
-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
- 进口税收优惠:对进口的某些商品或原材料给予减免进口税。
6. 税务罚则和违规处罚为了维护税收秩序,老挝新税法设定了一系列税务罚则和违规处罚。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 存在偷税行为的纳税人将被处以罚款和逾期支付税款的利息。
- 造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将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
-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将被处以罚款和追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1. 企业利润(所得)税;2.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老挝税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 个人所得税;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老挝”一语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老挝全部领土,包括领水,以及根据老挝法律和国际法,老挝拥有勘探和开发水底、底土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水以外的区域;(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老挝或者中国;(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老挝税收或者中国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1. 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 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的企业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经营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在老挝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中国与老挝所得税制比较
中国与老挝所得税制比较[摘要]随着中国与东盟各国经贸往来的日益加强,税收竞争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研究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消除有害税收竞争,促进各国的经济合作。
本文分析了中国与老挝所得税的差异与共性。
[关键词]中国;老挝;所得税1 公司所得税比较老挝公司所得税是对位于老挝境内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在老挝,公司所得税被称为利润税,其纳税人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种,在一定意义上,对从事自由职业者可作为一个私营企业看待,故个人的利润也被归类到利润税。
1.1 纳税义务人公司所得税(利润税)是对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从老挝境内获得利润的法人和个人征税。
在老挝税法中,将纳税人分为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两类,具体包括老挝境内的法人企业、个体经营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区别之一是老挝并未对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区别之二是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应纳税所得老挝公司和个人应就其经营、收益、租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包括酬金及类似所得缴纳利润税。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基础。
应税利润则是在销售商品、劳务、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所取得的全部所得减去交易费用和法定扣除之后的净利润。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3 计税基础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基础是净所得,应税所得的计算(确定)有一个从“总所得”扣除赚取所得成本等,到“应税所得”的过程。
分配扣除:老挝的职工工资包括福利费、保险费等可据实扣除,但职工的工资所得税、股份公司付给自己股东的工资或个体企业主付给自己的工资不允许扣除,另外,奖金扣除比例不超过年度收入的0.15%,一年最高金额不得超过400万基普。
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财政部第2137号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细则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
老挝_工程施工_税
标题:老挝工程施工税收政策及影响分析随着老挝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外投资者纷纷将目光投向这片热土。
近年来,老挝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推动国内经济发展,对工程施工领域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本文将分析老挝工程施工税收政策现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投资者和企业的影响。
一、老挝工程施工税收政策现状1. 增值税:老挝实行增值税制度,工程施工企业需按照工程合同总额的10%缴纳增值税。
其中,部分增值税可抵扣,如原材料、设备、服务购买等环节支付的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老挝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递延方式,即企业在取得利润后,可以选择在后续年度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但可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性质等条件申请减免。
3. 个人所得税:老挝对工程施工领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源泉扣缴方式,税率根据所得金额不同而有所差异。
4. 关税:老挝对工程施工所需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实行关税优惠政策,部分商品可免征关税。
5. 地方税:老挝地方政府对工程施工企业征收地方税,税率约为工程合同总额的1%。
二、税收优惠政策1. 投资优惠:老挝政府对投资金额大、技术含量高、带动就业多的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例如,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5年的政策。
2. 产业扶持优惠:老挝政府对农业、林业、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以促进国家产业发展。
3. 区域优惠:老挝政府对国内外投资者在老挝偏远地区投资的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投资者拓展投资领域。
三、税收政策对投资者和企业的影响1. 有利于吸引外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老挝工程施工领域,推动国内外资本和技术进入,促进老挝经济发展。
2. 降低企业成本: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3. 促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提高老挝工程施工领域整体水平。
4. 提高就业率:随着工程施工领域的快速发展,就业机会不断增加,有助于提高当地居民就业率,改善民生。
越南和老挝的税收政策比较研究
越南和老挝的税收政策比较研究作者:王素荣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19年第07期一、引言越南和老挝都是社会主义国家。
越南北与中国接壤,西与老挝、柬埔寨交界,东、南临南海。
近几年,越南经济发展强劲,2018年GDP增速达到了7.08%。
越南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参与国。
2019年前3个月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金额达到108亿美元,其中,中国香港投资44亿美元,新加坡投资14.6亿美元,韩国投资13亿美元,中国投资10亿美元。
中国是越南极为重要的吸收外资来源国。
对于已经投资和想要投资越南的中国企业来说,了解越南的税收政策非常重要。
老挝北邻中国,南接柬埔寨,东临越南,西北达缅甸,西南毗连泰国,是一个典型的内陆国家。
近几年,老挝的经济发展上升势头非常好,已经有很多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中国已经成为老挝最大的外资来源国。
了解老挝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投资老挝的必备知识。
截至2017年底,中国企业对越南和老挝的投资存量分别为:496 536万美元和665 495万美元,分别占对东盟投资的5.58%和7.48%。
2013~2017年中国企业对越南和老挝的投资流量,如图1所示。
越南的税种主要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销售税、关税、社会保障税、房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印花税等。
老挝的主要税种有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关税、土地税、印花税和预提税等。
老挝银行负责外汇兑换。
提出申请后,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将税后利润和资本利得汇往其他国家。
二、越南与老挝的国内税收制度比较为了深入了解越南和老挝的国内税收制度,现就越南和老挝的流转税制度进行比较,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越南和老挝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0%,越南有一档低税率5%,两国对出口商品和对境外提供服务,均实行0税率。
两个国家都对某些商品征收消费税。
虽然两个国家的关税均在0~40%之间,但依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
由于所得税不具有转嫁性,因此,投资人更加关注所得税税负。
浅析老挝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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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老 挝 税 法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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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财政部第2137号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细则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
老挝新税务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国会编号 05首都万象,日期 2011年12月20日税务法(修改版)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目的本章法律根据管理和税务审查工作相关原则、章程和措施,以便向企业经营者,社会和相关民众收取所得税务,促进生产业务健康发展,并确保收取的税务能正确、齐全纳入国家预算,部分预算将用于发展社会经济。
第2条税务税务是根据本法律规定的在老挝境内和境外,向有职业收入、使用物品以及开展服务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收取的以货币形式结算的义务。
第3条词汇解析本法所用词汇解释如下:1.纳税人:即根据本法规定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包括长期或暂时在老挝进行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当地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对于在老挝境外开展业务的人士也将依法纳税。
2.外籍人士:即持其他国籍的人士,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在老挝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3.外国人:持其他国籍的人长期或暂时在老挝境内执行某些任务,待任务完成后返回该国,并由外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4.无国籍人士:在老挝境内居住但不是老挝公民,且没有任何资料证明是哪个国籍。
此类人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以自身的劳力提供服务而不受他人支配,如:艺术、教育、公共卫生及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及会计顾问。
6.折旧:根据资产的使用时间来计算价值的减少额度。
7.资产剩余价值: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及减值损失后的资产价值。
8.税务工作人员:专门安排和执行相关税务工作的税务局工作人员。
9.个体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即个人为所有者。
以个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10.法人:按照法律规定有企业名称、场所、独立财产,有权利和义务的团体或注册的企业。
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11.公民:在老挝生活的老挝人,外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12.生产业务:指生产、商贸和服务方面的业务。
13.全部业务收入: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全部收入。
老挝税务制度
老挝税制老挝属于低收入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最低税及土地和其他财产租赁税等。
(一)主要税种1.公司所得税(1)纳税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老挝国内的法人企业、个体事业经营者和外国投资企业。
(2)征税对象、税率公司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来源于老挝境内和境外的企业净所得。
老挝的国内法人企业适用35%的税率。
外国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为10%、15%和20(详见后述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事业经营者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表1 个体事业经营者适用的税率表1(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①折旧。
有形资产按照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计提折旧,如,为工业服务的建筑物折旧年限20年,折旧率为5%,陆路运输工具折旧年限5年,折旧率为20%。
土地不作为折旧资产。
折旧方法可以在直线折旧法和余额递减折旧法中任选其一。
②亏损结转。
亏损额可以向后结转,期限为3年,不允许向前结转。
2.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老挝公民和外国人。
外国人在老挝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老挝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对象、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工薪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红利所得等。
工薪所得包括工资、加班费、补贴、董事费等,还有税法和政令规定的实物报酬和补助等。
一次性补助金、退休金补贴、存款利息、公债利息、彩票奖收入、科研和发明创造成果的奖金等是免税所得。
外国人的工薪所得一律适用10%的税率。
老挝公民和移居老挝的外国人的工薪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
表2 老挝公民和移居老挝的外国人适用的税率表不动产租赁所得、红利所得等的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为5%。
3.营业税营业税对进口、国内销售的货物和普通服务业征收。
进口和国内销售的货物具体分为64大类,税率有3%、5%和10%。
普通服务业是指提供劳务以收取服务费为报酬的行业,如:邮电通信业、运输业、建筑业、修理业、市场管理承包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业;宾馆、餐饮、旅游业;文艺表演、体育业;娱乐业、医疗业,以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的各种行业的代理或委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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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主席办公室No.058/0P万象,2012年1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令在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所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所颁布的的法律第五章第六节第一点所规定的内容;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民大会No.21/NA号决议通过,决定关于采用税法(修改版);根据2012年1月3日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No. 21/NASC号决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规定:第一章税法(修改稿)特此公布。
第二章签署之日法令立即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Choumaly SAYASONE国民大会第05 / NA号首都万象,2011年12月20日税法(修改版)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一条目标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政府重新分配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税收税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的财政义务,其获得收入进行行业、业务操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在国外必须纳税,根据税法提供利率。
第三条定义本条款有以下含义:1.纳税人意味着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公民,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
即,他们的住宅和商业位于老挝,但在其他国家进行操作,这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2.外国人”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居住并生活在老挝很长一段时间的外籍人士,他们有一张身份证、一个家庭登记注册、这样的人政府仍然承认他/她是老挝公民。
这些人受国家安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3.一个“外国国民”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在老挝短期或长期进行工作并如期返回。
这样个人由政府的外交部和其他有关当局管理。
4.“组织”意味着其居住在老挝,但是不是老挝本地人,也没有能证明其国籍的文件。
这样个人由安全部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是指提供专业服务或任何独立活动的工作,体力劳动和智慧不是任何个人范畴,包括相关活动,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公众健康,如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会计、顾问和其他专家;6.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的价值随着时间贬值;7.剩余的资产价值是指账户/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和资产价值摊销;8.税收官意味着税收官员承认根据预约进行和执行任何特定的任务在一个特定的位置或任何工作;9.私营企业是指企业的一种形式,即单个个人拥有的权利所有权。
私营企业开展业务的个人代表企业业主和负责所有企业债务而且没有限制;10.法律实体意味着一个实体或组织登记为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办公用房、属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股东企业,国有企业,有限公司,公共公司;11.所有公民意味着老挝公民,外国人,和居住在老挝的无国籍人士;12.商业生产意味着商业领域的生产、贸易和服务;13.总业务收入意味着商业生产企业产生的所有收入;14.贸易权意味着给前店主购买价格,这家商店是基于法律认证或有记录价值通过有关当局的认可;15.大型车辆意味着有类别的货车、公共汽车、卡车、软、硬顶的吉普,轿车和皮卡。
第四条政府在税收工作中的政策政府促进税收通过发行政策、法规,[任命/授权)人员、车辆、必要的设备,有效税收管理的集合在一个全国实行统一的方式,调整收入公正,贡献收入纳入国家预算来促进业务的扩张生产,吸引国内外投资,有助于农村发展和减贫在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税务工作的原则税务工作主要应实现以下原则:1.确保制服统一,全国统一管理;2.确保鼓励,促进业务生产和投资经济增长;3.确保公正、透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验证能力;4.促进所有纳税人;5.确保和谐协调水平和垂直管理。
第六条税收有关的义务所有公民,法人实体,组织承办业务生产,消费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在国外均有义务履行本法规定。
第七条免征、减征的税收义务免除,减少纳税义务的,应当允许在以下例:1.国际公约的性能是避免双重征税和拦截避免支付所得税和其他约定,老挝是其中一个签署的;2.在招商法令中性能的规定;3.在国家层面上国民议会解决的重大项目;4.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议基于政府建议提供特殊的免税政策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自然灾难,如风暴、疾病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火灾和其他灾害造成巨大的损失。
第八条特殊促进策略政府对某些特殊税收促进政策投资行业,(某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活动位于远程和危险区域(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发展的经济基础设施,包括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文化、农村发展和扶贫,不涉及其他天然资源开采的政策在法律上已经提供招商)。
然而,这样的活动应提出交由国民大会会议或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协议。
第九条法律的适用范围这个税法适用于所有老挝公民个人、法人实体和居住在老挝活在老挝进行商业活动的组织,本法第二条。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增值税。
第十条国际合作国家在促进外国、区域和国际合作的税收问题上通过交换技术和专业经验,力求获得援助,人力资源开发,信息交流和其他字段,在执行协议或国际公约中,老挝是其中一个签约国。
第二部分税收类别第十一条税收类别税收分为两种类别:直接税和间接税;第十二条间接税间接税是指工作人员在老挝的商品消费者、进口商品、出售商品以及所有服务业中所收取的各种税。
间接税有以下部分组成: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三条直接税直接税是指从个人、法人、组织以及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身上所收取的各种税。
直接税有:1.利润税;2.最低税;3.所得税;4.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部分间接税收第一章增值税第十四条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收计算并收集基于商品和服务的附加值,发生在所有的实践从开始生产、销售,提供服务的消费和收集出口的商品和服务价值。
第十五条关于增值税条例增值税应按照增值税法律规定收取。
第二章消费税第十六条消费税消费税是向具有消费性质的商品物资征收的间接税。
第十七条消费税适用的范围消费税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物资或从事的服务。
第十八条消费税支付以下商品必须缴纳消费税:1.易燃燃料;2.汽车燃气(石油);3.酒精、啤酒、酒精饮料;4.速溶饮料,如饮料、汽水、兴奋剂饮料,矿泉水;5.果汁和其他类似的饮料;6.香烟,碎烟草、盒装卷烟、雪茄烟;7.餐具或晶体饰品;8.所有类型的地毯;9.家具(沙发)价1L0,000,000基普或更高;10.香水和美容产品;11.扑克牌和其他赌博用具;12.火箭、烟花、爆竹;13.车辆:摩托车和汽车;14.汽车配件和装饰;15.快艇、游艇、机动运动船只包括他们的发动机及零配件;16.电视卫星接收器、照相机、电话、音频和视觉录音机、乐器包括他们的设备和组件;17.所有类型的空调、洗衣机和吸尘器;18.台球或斯诺克桌子、足球桌子、保龄球设备;19.所有类型的游戏装置;服务需缴纳消费税的如下所示:1.娱乐:酒吧、迪斯科舞厅和卡拉ok;2.保龄球活动;3.按摩、桑拿、美容美发沙龙活动;4.使用移动电话服务,有线电视、数字电视、互联网;5.高尔夫活动;6.彩票活动;7.赌场活动和老虎机。
第十九条免征消费税商品和服务免征消费税如下:1.货物是按照管理消费税本法第十八条通过特定官员认证;2.90度酒精专门用于医疗工作;3.货物进口或服务提供给学生、研究人员、员工、使馆和国际组织,依照特定的法规可以免除消费税;4.火箭、烟花、爆竹进口为国家权威机关服务或官方庆祝活动;5.残障人士的活动物品;6.相关机构提出的为慈善举办的保龄球、高尔夫和彩票活动;7.进口的零部件制造工厂生产完成本国车辆;第二十条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分类如下:1.一般商品消费税2.服务消费税税率第二十一条计算消费税的基础计算消费税基础对于每个项目应执行如下:1.对于一般商品从国外进口产品制造、分销或自我消费,以海关申报价值(ClF)加上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如果有),乘以消费税税率;2.货物生产或自用需要聘请国内下,支付批发或零售价值(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样的商品乘以消费税税率;3.服务,以服务费用价值(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税)乘以消费税税率。
第二十二条大型车辆计算消费税的基础计算消费税大型车辆的基础,进口、生产或在国内组装的大型车辆的购买价格乘以最终结果。
第二十三条消费税纳税说明出口商、制造商、雇主和服务提供商需缴纳消费税,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本法规定的义务使消费税声明如下:1.一般商品的进口商应当提交消费税每次在海关检查站提交的声明进口关税。
2.制造商、雇主对制造业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交消费税,声明在次月15号到相关的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二十四条大型车辆申报和支付消费税个人、法人和机构购买或使用大型车辆进口的,国内生产或组装的,应当有义务申报和缴纳消费税,大型车辆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特定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条大型车辆豁免消费税消费税在大型车辆应当免除在以下情况下:1.进口汽车的国际组织、外国援助项目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汽车;2.暂时进口汽车使用的项目根据国民大会投资协议批准;3.汽车进口,国内生产和组装的,供国家组织专业使用的汽车。
4.其他类型的大型车辆,不规定在本法律第三章第十五点。
第四部分直接税第一章利润税第二十六条利润税利润税是对从事生产、贸易或服务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所获得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第二十七条利润税的征收范围利得税是向国内和外国企业生产者所获得利润所征缴的税。
第二十八条利润税收利润税收是通过所有类别和级别的业务操作获得利润。
第二十九条利润税税率利润税率提供如下:1.利润税率24%是适用于在国内和外国法律实体所有企业,除了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市;2.利润26%的税率是适用于所有企业在法律实体的状态生产、进口、销售烟草产品,其中2%是造成吸烟控制基金(禁烟基金);3.利润税率适用于私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所征缴基于利率0%至24%不等:(单位:基普)第三十条每年计算利润税的方法负责民营企业、法律实体和自由职业者计算利润基于会计记账标准如下:1.利润在年度计算,基于资产汇总表。
是指今年年末的资产减去剩余价值与债务的金额,注册资金,财政部储备积累的区别,资产重估和利润共享的区别;2.年度利润在本年度结束,根据应收款项声明的总业务收入差异和总营业费用授权。
第三十一条应税利润的计算方法和年度利润税收计算应税利润和年度利润税收的执行如下: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负责任的利润和添加它没有扣除项目依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减去扣除项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计算年度利润税收是由应税利润成倍增长有关利得税按本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