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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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
主席办公室
No.058/0P
万象,2012年1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令
在颁布的税法(修改版)
所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所颁布的的法律第五章第六节第一点所规定的内容;
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民大会No.21/NA号决议通过,决定关于采用税法(修改版);
根据2012年1月3日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No. 21/NASC号决议;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规定:
第一章税法(修改稿)特此公布。
第二章签署之日法令立即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
Choumaly SAYASONE
国民大会第05 / NA号
首都万象,2011年12月20日
税法
(修改版)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标
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政府重新分配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的财政义务,其获得收入进行行业、业务操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在国外必须纳税,根据税法提供利率。
第三条定义
本条款有以下含义:
1.纳税人意味着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公民,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即,他们的住宅和商业位于老挝,但在其他国家进行操作,这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
2.外国人”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居住并生活在老挝很长一段
时间的外籍人士,他们有一张身份证、一个家庭登记注册、这样的人政府仍然承认他/她是老挝公民。这些人受国家安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3.一个“外国国民”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在老挝短期或长期进行工作并如期返回。这样个人由政府的外交部和其他有关当局管理。
4.“组织”意味着其居住在老挝,但是不是老挝本地人,也没有能证明其国籍的文件。这样个人由安全部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是指提供专业服务或任何独立活动的工作,体力劳动和智慧不是任何个人范畴,包括相关活动,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公众健康,如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会计、顾问和其他专家;
6.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的价值随着时间贬值;
7.剩余的资产价值是指账户/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和资产价值摊销;
8.税收官意味着税收官员承认根据预约进行和执行任何特定的任务在一个特定的位置或任何工作;
9.私营企业是指企业的一种形式,即单个个人拥有的权利所有权。私营企业开展业务的个人代表企业业主和负责所有企业债务而且没有限制;
10.法律实体意味着一个实体或组织登记为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办公用房、属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股东企业,国有企业,有限公
司,公共公司;
11.所有公民意味着老挝公民,外国人,和居住在老挝的无国籍人士;
12.商业生产意味着商业领域的生产、贸易和服务;
13.总业务收入意味着商业生产企业产生的所有收入;
14.贸易权意味着给前店主购买价格,这家商店是基于法律认证或有记录价值通过有关当局的认可;
15.大型车辆意味着有类别的货车、公共汽车、卡车、软、硬顶的吉普,轿车和皮卡。
第四条政府在税收工作中的政策
政府促进税收通过发行政策、法规,[任命/授权)人员、车辆、必要的设备,有效税收管理的集合在一个全国实行统一的方式,调整收入公正,贡献收入纳入国家预算来促进业务的扩张生产,吸引国内外投资,有助于农村发展和减贫在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税务工作的原则
税务工作主要应实现以下原则:
1.确保制服统一,全国统一管理;
2.确保鼓励,促进业务生产和投资经济增长;
3.确保公正、透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验证能力;
4.促进所有纳税人;
5.确保和谐协调水平和垂直管理。
第六条税收有关的义务
所有公民,法人实体,组织承办业务生产,消费商品和服务在老挝
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在国外均有义务履行本法规定。
第七条免征、减征的税收义务
免除,减少纳税义务的,应当允许在以下例:
1.国际公约的性能是避免双重征税和拦截避免支付所得税和其他约定,老挝是其中一个签署的;
2.在招商法令中性能的规定;
3.在国家层面上国民议会解决的重大项目;
4.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议基于政府建议提供特殊的免税政策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自然灾难,如风暴、疾病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火灾和其他灾害造成巨大的损失。
第八条特殊促进策略
政府对某些特殊税收促进政策投资行业,(某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活动位于远程和危险区域(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发展的经济基础设施,包括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文化、农村发展和扶贫,不涉及其他天然资源开采的政策在法律上已经提供招商)。然而,这样的活动应提出交由国民大会会议或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协议。
第九条法律的适用范围
这个税法适用于所有老挝公民个人、法人实体和居住在老挝活在老挝进行商业活动的组织,本法第二条。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增值税。第十条国际合作
国家在促进外国、区域和国际合作的税收问题上通过交换技术和专业经验,力求获得援助,人力资源开发,信息交流和其他字段,在执
行协议或国际公约中,老挝是其中一个签约国。
第二部分
税收类别
第十一条税收类别
税收分为两种类别:直接税和间接税;
第十二条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工作人员在老挝的商品消费者、进口商品、出售商品
以及所有服务业中所收取的各种税。间接税有以下部分组成:
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三条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从个人、法人、组织以及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身上所收取的各种税。直接税有:
1.利润税;
2.最低税;
3.所得税;
4.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部分
间接税收
第一章
增值税
第十四条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