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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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 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 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3
房产税 、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
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
镇土地使用税 4 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 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第十五条、财税字〔 1995〕5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483号)第六条
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序号
税种
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种苗、农来自百度文库、农机,免征增值
1
增值税 税。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免征
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 2 企业所得税 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 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8〕81号
财税(2004)30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
5
印花税 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 6 个人所得税 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 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惠政策汇总
政策依据 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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