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项目合同2014
(完整word版)苏建价〔2014〕448号附件
附件一:措施项目清单调整和增加一、单价措施项目: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增补电梯井脚手架。
2、011702003构造柱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为:按图示外露部分计算面积(锯齿形按锯齿形最宽面计算模板宽度)。
3、011703001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施工工期日历天"为定额工期。
4、011704001超高施工增加注1调整为:超高施工增加适用于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或层数超过6层时。
工程量按超过20m部分与超过6层部分建筑面积中的较大值计算。
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二、总价措施项目调整和增加如下:附件二:F.2 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标段: 第 页 共 页注:1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
表—09G.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工程名称:标段: 第 页 共 页注: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并填写“数量”中的“投标”和“暂估合价”列。
2、此表中所列暂估材料(工程设备)为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包含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表—12—2附录H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表—13L.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注:1。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数量”、“合价”栏之外的内容,“数量”、“合价”由投标人填写。
2.结算时,“单价”栏按招标人实际采购价(包含采保费)列入。
表-20(完整word版)苏建价〔2014〕448号附件L.2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注:1.2。
招标人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单价.3.此表中不包含暂估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苏政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14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14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苏科计发〔2014〕259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14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科计发〔2014〕259号各有关省辖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各有关单位: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推进全省万家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重要措施,为加快建设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扶持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审查、审定与公示,现将江苏省环保农药剂型研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309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下达给你们。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并按照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不断加快工程中心设施条件建设,切实加大研发投入,培养自主创新人才,大力促进成果转化,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省工程中心的项目合同委托省辖市科技局签订,报省科技厅备案。
请各省辖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考核指标,主动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填报江苏省科技项目合同,经认真审核后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项目建设期间,各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督促、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实际,切实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不断推动企业加快工程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促进作用。
我厅将依据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考核任务,按期对其进行验收。
附件:2014年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11月28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新文本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新文本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新文本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现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新文本。
新文本包括: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总结申请表、调整(研究内容与时间等)申请表、中止(撤销)申请表。
新文本从2009年9月1日起启用,在科技局网站--下载中心--科技项目管理栏中下载。
请各主管单位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新文本填写、办理项目结题等相关手续(所有上报文本均一式四份)。
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验收结题形式有会议(现场)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和总结结题两种,申请总结结题的项目将不再办理项目验收证书。
附件:1.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2.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略)3.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申请表4.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5.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止申请表6.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操作流程图(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计划类别::::(盖章)项目参加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00九年印制填写说明:一、关于第二部分“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三部分“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可以不填写;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与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的不同要求,按实际情况填或不填,其他计划项目均要填写。
二、关于第四部分“主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由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填写,其他项目不填写。
苏建建管〔2014〕70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70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13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2014江苏省费用定额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4〕299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现予颁发。
本定额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原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 年 6 月 18 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目录一、二、三、总则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工程类别的划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二)单独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四)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五)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六)房屋修缮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八)各专业工程交叉时的类别划分及说明四、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一)(二)(三)(四)(五)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及规定措施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其他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规费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五、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江苏四技合同范本
江苏四技合同范本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一、项目名称[具体的技术开发项目名称]二、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1. 技术内容:[详细描述技术开发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原理、技术方法、技术流程等]2. 技术范围:[明确技术开发的应用领域、适用场景等范围]3. 技术要求:[列出甲方对技术开发成果的功能、性能、质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1. 履行计划:[分阶段描述技术开发的工作计划,包括每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目标]2. 进度安排:[明确每个阶段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3. 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具体日期]完成技术开发工作。
4. 履行地点:[具体的履行地点,如乙方的研发场所等]5. 履行方式:[说明技术开发的方式,如实验研究、理论分析、模拟计算等]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1. 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2. 保密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年限]。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1.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责任由[约定风险承担方]承担。
2.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协商分担风险责任。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1. 技术成果的归属:本合同项下技术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约定归属方]所有。
2. 技术成果的分享:[如有约定,说明双方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收益等方面的分享方式和比例]七、验收的标准和方式1. 验收标准: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技术要求和双方认可的技术指标为验收标准。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5篇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5篇篇1甲方(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乙方(合作单位):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进行,明确各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共同完成本合同所述科技计划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__________2. 项目目标:__________3. 项目内容:__________4. 项目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止。
二、项目合作方式1.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项目的实施,共同制定项目计划。
2. 甲方负责项目的研发工作,乙方负责项目的推广和市场应用。
3. 双方应定期进行项目进度沟通,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三、项目资金及支付方式1. 项目总预算: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2. 资金来源:由甲方提供研发费用,乙方提供市场推广费用。
3. 支付方式:双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
四、项目知识产权归属1. 本项目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项目的知识产权。
五、项目进度与验收1. 双方应按照项目计划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
2. 项目完成后,双方应组织验收,确保项目成果符合合同要求。
3. 项目验收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项目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本保密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完成后________止。
七、违约责任1. 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苏财规[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苏建价(2014)448号工程量计算规范贯彻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4〕44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20 13版计算规范”),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1、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作为国家标准,规范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行为,统一了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
工程建设各方在建设工程计价管理活动中应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2、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3、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4、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各市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包括2013版计价规范规定的除表-09“综合单价分析表”以外的所有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时,投标人可按规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苏科技规〔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科技规〔2016〕132号各省辖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5月12日附件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及《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审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等。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内容:(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
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项目资金预算可行性和偿还能力等。
(二)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
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四)预算执行情况。
包括预算科目尤其是省拨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设备购置预算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开放共享等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问题。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科条发[2014]2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苏科条发〔2014〕25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各有关单位:按照《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预验收、省科技厅抽查审核等程序,我厅对2011年立项建设的227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进行了验收。
其中,江苏省生物诊断试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214项项目已完成了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和考核指标,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达到验收标准,验收合格(详见附件)。
江苏省工程车辆大功率整流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4家工程中心存在部分指标未完全达到工程中心合同要求,限期一年整改后再次参加工程中心验收,江苏省高端模具材料及其制备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9项项目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和考核指标,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取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予以摘牌(详见附件)。
请通过验收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加快技术创新、完善管理机制;请各有关主管部门切实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水平,发挥其在带动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支撑作用。
附件:2014年度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结果清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11月28日附件:2014年度省工程中心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结果清单。
江苏省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要求
江苏省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要求江苏省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要求江苏省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要求1、项目研发工作总结项目任务来源、市场调研、组织计划实施、参加人员,建设规模、项目完成总投入、设备投入及安装、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合同项目全面完成、计划产值、销售、利税,实现产值、销售、利税,产品达到技术水平,产品发展前景,产品进出口情况等。
2、项目研发技术总结或报告项目研制中技术投入、总结应用技术来源、工艺、工装、配方、技术指标,实施工作中解决技术难题、完成申报及授权专利,达到技术水平和质量指标,标准制订、执行情况。
3、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4、经济效益分析(运行)报告(产品成本、计划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效益分析总结,附工业项目部分销售发票或财务的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
5、科技计划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提供有三方盖章合同)。
6、产品标准(先检索、查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标准,如没有要制订企业标准、并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通过)。
7、产品检测报告(指法定检测单位,如省、市的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所、检验所等,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测后出具的检测评价报告)。
8、用户意见(要求2家以上)。
9、产品使用说明、图片等。
(以下根据项目类型,选择提供材料)10、卫生证明(指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等卫生许可证、防疫证)11、环保评价报告(有排污、排“三废”等对环境有影响项目或产品)12、工艺、工装审查报告(机械、机电等成套、成型设备)13、劳动保护、安全报告(指有劳动防护、安全措施的易燃、易爆产品项目)。
扩展阅读: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结题验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结题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
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部分,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结题验收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二)对项目计划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下达分年度拨款经费;(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五)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一)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审查结题验收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三)协调项目的实施,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五)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1.05.10•【字号】苏科计[2001]211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计[2001]211号)各省辖市科委,省有关厅局,各国家、省高新区(园)管委会:为了规范我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对“管理办法”的改进和修订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今后加以完善。
二00一年五月十日附件: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常规业务和能力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快建设社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提高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以政府拨款资助为引导,与“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同组成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是省“十五”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围绕生产力促进、科技创业、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支持其增强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实施项目。
第四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服务项目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在管理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咨询和评估作用。
第五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结题验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结题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
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部分,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结题验收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二)对项目计划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下达分年度拨款经费;(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五)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一)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审查结题验收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三)协调项目的实施,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五)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苏科计发[2013]297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计发〔2013〕297号)各市、县(市)科技局(科委),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7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及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省科技厅制定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0月14日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及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信用管理内容第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立项管理。
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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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项目合同
计划类别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起止年限年月至年月项目负责人电话及手机
电话及手机
承担单位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项目主管部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一四年
委托单位(甲方):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法定代表人:徐南平
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
邮政编码:210008
承担单位(乙方):
承担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项目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保证单位(丙方、项目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科技局局长):
地址:邮政编码:甲方批准由乙方承担省科技计划
项目的研究开发或建设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和问题,项目研究的创新点和内容等。
二、项目验收内容和考核指标
包括1、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2、主要经济指标:如技术及产品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效益等;
3、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
4、其他应考核的指标。
三、项目进度及考核指标
时间考核指标XX年XX月
至
XX年XX月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开发人员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参加单位:
境外合作单位:国家或地区
项目负责人:
姓名性
别
年
龄
职称/职务从事专业
为本项目工
作时间(%)
所在单位
主要研究开发人员(不超过15人):
五、项目经费预算
(一)项目经费来源预算经费单位:万元
预算数年年年备注合计
1、省拨款
2、部门、地方配套
3、承担单位自筹
4、其他来源
(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经费单位:万元
备注(打印正式合同文本时请删除红字部分):
项目经费预算验证规则:
合计=(一)直接费用+(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1+2+3+4+5+6+7+8+9+10+11
绩效支出<=((一)直接费用-(1)设备购置费)*0.05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直接费用-(1)设备购置费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Y<=500
Y*0.2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500<Y<=1000
100+(Y-500)*0.13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Y>1000
165+(Y-1000)*0.1
六、其他条款
(一)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缔约各方均应共同遵守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与经费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提供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有权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直接组织或委托丙方检查、监督乙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乙
方完成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后,由甲方负责进行验收。
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承诺的技术与条件保障,以及财务管理、成果管理、科技档案管理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应加强项目实施成果的转化,自项目验收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项目,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将成果交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提供项目配套经费,并进行相关的协调和监督。
第二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拨付后续经费。
乙方使用项目经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执行,保证专款专用,并实行单独核算,严禁
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甲、乙、丙各方对项目合同及其他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二)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经费数提供经费,导致乙方研究开发工作延误的,应允许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完成期限相应顺延。
第五条因乙方原因,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乙方应采取措施尽快使项目达到合同预定要求,并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第六条乙方无正当原因未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停拨、追缴部分或全部省拨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或经甲方检查确认计划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甲方有权减拨或停拨后续经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拨
付的全部经费。
第八条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丙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出具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造成损失的,经甲方确认风险责任后,甲方在其拨款额度范围内承担损失。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缔约方应当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
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2)由于项目目标已被他人先行实现,有关成果已被申请专利或公开,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3)由于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在检查或评估中被淘汰的。
第十二条合同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更名时,由变更后的单位继受或分别继受变更一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缔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时,缔约各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在有关司法、仲
裁结果生效之前,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四)附则
第十四条项目任务书、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合同附件。
项目如涉及多家(包含两家)单位参加,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与有关单位就合作任务和知识产权分配等问题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同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有关合同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与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2份),自缔约各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享有。
七、附加条款
八、签订合同各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主管处室负责人(签字)
项目主管处室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乙方:
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公章开户银行、帐号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省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科技基础设施、苏北发展、科技服务业、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等计划。
2、合同条款中所有空项都需如实填写,确无此项的,请在该栏中打“/”或在空白处写“无”。
3、乙方盖章必须是单位公章,部门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