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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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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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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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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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习惯上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之所以实行这一原 则,其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1)有利于被告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双 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3)有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防止原告滥行诉权。
第五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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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在法律诉讼中,法院管辖是很重要的⼀点,对于相关的案件审理时有很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清楚在法律的规定上是如何来规定法院的管辖范围,才能更好的进⾏法律诉讼。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民法院审理。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四)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因此,对于我们在进⾏诉讼的时候,⼀定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法院管辖。

当然在国家的法律上也规定法院管辖的范围,哪些案件由哪些法院进⾏审理,这点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地方各级法院

地方各级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又有哪些

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又有哪些

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又有哪些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 一般地域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3) 专属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这其中又分为了法定管辖、指定管辖、裁定管辖等等。

那具体其中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2) 涉外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我国的法院众多,但针对具体的案件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可以进行管辖的。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5管辖

5管辖

案例
王丹(女)与明珠(已去世)于1982年 结婚,二人均属再婚。 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 有儿女,分别8岁、6岁,取名明富、明 贵。王丹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 市河东区。 2001年3月,王丹分别给明富、明贵、 王小兰打电话,要求三人每月付给她赡 养费85元。
但明富、明贵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 小兰有心支付,但担心妻子,因此也未作答 复。 2002年1月,王丹老人在伤心无奈情况下, 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 现明富住在河西区,明贵住在河南区,而王 小兰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到河 北区某机关工作1年,但户口尚在外地。 问:王丹可在哪个法院起诉?
经当场调解达成协议,由吴赔偿人民币 1500元,返重庆后一次付清。 后来三人分期回渝。吴反悔,认为是马、 丁设计整他,马因索赔无果准备告状, 但又不知找何法院起诉。
问:何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
王志文与辽宁金通公司签订了演出合同, 约定王在拍摄完后,要参加在上海、北 京等地方首映的活动。 王志文拍摄完《芬妮的微笑》,在上海 的首映式上发表对制片商不利的言论, 又缺席在北京首映的宣传活动。 辽宁金通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被 告王志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 出异议,认为海淀区既非被告住所地,
材从钢材厂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建筑公司 所在地。 运输公司遂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 次运输。5月31日,由李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 队出发。 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 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王某 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 车里的王某9岁儿子王杰腿部骨折。 车队负责人李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 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货捞起。
3、如果建筑公司和钢材厂在合同中约定了发 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建筑公司和钢材厂可 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 4、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钢材浸水后,钢材 厂打算起诉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5、如果钢材厂不是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 而是在位于乙市B区的乙市火车站代办托运, 结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案由哪个法院 管辖?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般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辖⼜可称“普通管辖”或“⼀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可就第⼀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前或发⽣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民法院进⾏诉讼⽽产⽣的管辖。

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诉讼的⼏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管区内,各该⼈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民法院。

这样⼀来,就往往发⽣对同⼀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个⼈民法院起诉。

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使管辖权。

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可以⼀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合并审理⽽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

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民法院应当适⽤合并管辖。

各级法院管辖一览表

各级法院管辖一览表

林口區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市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 03-3396100
新竹市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縣
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03-5210022
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縣
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03-9252001
基隆市(新北市)
瑞芳區 貢寮區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雙溪區 平溪區
02-24652171
金山區 萬里區
梓官區 旗山區
美濃區 六龜區
甲仙區 杉林區
內門區 茂林區
桃源區 那瑪夏區
高雄市 高雄少年及家
太平島 事法院
東沙島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一八二號 07-3573511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縣
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08-7550611
澎湖地方法院 澎湖縣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本院:金門縣金城鎮民權 金門地方法院 金門縣 路一七八號四樓 電話:082-321564
02-23141160
智慧財產法院
全國地方法院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3樓
02-22726696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本院:花蓮市民權路一二
七號
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縣
電話:03-8225116
臺東庭:臺東市四維路二
段三十號
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縣
電話:089-343535
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03-8225144

汐止區 淡水區
臺 臺灣高等法院
八里區 三芝區
北 市
臺北市博愛路一二七號
長 電話:02-23713261
石門區 (新北市)
沙 街
土城區 板橋區

各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各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各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管辖权是⾮常重要的,设置管辖权制度是为了提供诉讼的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便公民提起诉讼维护⾃⼰利益,那么各级法院级别管辖有什么范围?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各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不⼀样的,例如民事诉讼中,基层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三)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九条⾼级⼈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

第⼆⼗条最⾼⼈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通常为被告。

第三⼈分为有独⽴请求权第三⼈和⽆独⽴请求权第三⼈两种。

有独⽴请求权第三⼈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不是本诉的当事⼈,⽆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有独⽴请求权第三⼈如主动参加他⼈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只能对第⼀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审案件,当事⼈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对第⼆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不⼀样的,例如民事诉讼中,基层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民事诉讼管辖种类:一、法定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法院管辖进行了特别说明。

管辖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利的制度保障,那么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收集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通过下文给大家简单讲一讲。

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权一、引言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所拥有的审理权以及对案件进行判决的权力。

合理的管辖权分配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种类、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其自身的审理权限对案件进行受理、审判以及作出判决的权力。

民事诉讼管辖权属于法院的专属范畴,旨在确保案件能够经过合适的审理程序得到妥善解决。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民事诉讼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两大类。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法院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行使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域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 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所在地区的案件必须由其管辖,即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的案件由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 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在特定地域范围内拥有管辖权,可以审理下级法院无法解决的复杂、重要案件。

c) 高院:高级人民法院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管辖权,可以对本辖区所有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并有权对案件进行再审。

2. 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法院因特定事项而对案件行使的管辖权。

常见的专属管辖权有以下几种形式:a) 特殊管辖权: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审理,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b) 特定管辖权:某些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当事人所在的地域等因素,由特定法院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 协商管辖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协商达成有关管辖权的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四、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在行使民事诉讼管辖权时,法院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以保障审判的公正和合理性:1. 民事诉讼法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且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是不可逾越的。

法院不能随意超越法定管辖权范围,否则将影响案件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五章管辖

第五章管辖
2.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 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 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第三节
三、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纠纷 (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七)海损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 (三)票据纠纷诉讼 (四)运输合同纠纷 (五)侵权纠纷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两便”原则;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管辖恒定
——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 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适用意见》34、35条 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的变化
【例题】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 陈发发居住地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 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 年4月,经政府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 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 迁至B市夏浦区。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 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民诉法》第二章管辖(17—38条) 《适用意见》一、管辖(1—37条)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与管辖恒定
2011年1月1日起,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浙江省 杭州拱墅区、滨江区、西湖区、宁波慈溪市、海 曙区、鄞州区、北仑区、温州乐清市、瑞安市、金 华义乌市、台州温岭市等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 纠纷案件。 至此,浙江省共有审理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 基层法院23个,数量为全国第一。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三种情形分类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三种情形分类
型 一般民事案件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 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 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 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专属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管辖地点 施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将落地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拘留地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达到地法院管辖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所在地法院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被告住所的

山东省级别管辖标准

山东省级别管辖标准

山东省级别管辖标准
山东省各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管辖概述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管辖概述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管辖概述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管辖概述。

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一、概念: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讼累). 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分类(一)法律上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二)理论上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以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共同管辖中法院对于几个案件都有管辖权,合并管辖则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

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

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一、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1、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两种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起诉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共同管辖。

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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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 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 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
地。 事故发生地、车船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
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 权行为地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
注: 1.合同被解除或无效的,不影响关于管辖约定条款的效力。 2.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 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 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特殊纠纷管辖
纠纷类型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
运输合同纠纷(铁、公、 被告住所地
以上内容参考《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航程终止地
公司住所地
被监护人住所地人
军事法院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 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 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人身保险合同 海损事故(船舶碰撞或 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
债务人住所地
运输工具登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册地、运输目的地、保 险事故发生地
被保险人住所地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 害船舶被扣留地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注:有关身份的诉讼一般是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婚、收

养等)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注: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 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一般情况:被告住所地
被告
自然人:即我们一般的个人。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 1.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即户口本上的地址)。 2.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指公司、机构之类的)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 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 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约定的管辖法院。
水路,航空)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
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
害 海难救助费用
被告住所地
共同海损
公司纠纷(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
润、解散等纠纷)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
监护关系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 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
管辖法院 合同履行地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支付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三)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
协议管辖
即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管辖的法院. 适用条件: 1.合同或财产纠纷;2.书面约定;3.与争议由实际联系地点 的法院;4.不违反级别管辖何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
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例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 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 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 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即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既 排除了外国法院的管辖,也排除了当事人协议方式选择的管辖
3.
合同履行地: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 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 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 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官管辖(例外:原告、被告均 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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