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心路

合集下载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1 . 法官 职业 化 的需求 。法 院审 判职
务性 工作 中解脱 出来 ,不 仅使 法官身 心
能的 有效发 挥 ,没 有法 官的职 业化 是难 俱疲 ,且案 件堆 积,结 案时 间长 ,冲 击 以实 现的 。长期 以来 ,我 国忽 视了 法官 社会 的稳定 。而 由法官助 理组织 庭前 准 的职 业特 色,忽视 了法 官是 以审判 为职 备 ,法官负 责庭 审裁判 的模 式,使审 判
2 0 1 6 。 1 1 上I 公民与法治
论 工作 结构 ,具有

2 . 法 官助理 的 定位 。制 度 的设 计要 法 官助理 具有 法学 ( 法律 )教育背 景 或
定 的科学性 与合 理性 。但是 ,这 些模 包 合适 用范 围,该法 的适用 主体 应确定 法律 实务经验 。
太多 事务性 工作 有关 ,如 组织 庭前交 换 状 证据 、 接待 当事 人等 , 事务性 工作被排满 ,
无暇静心分析案情 , 难以精心审理案件 。 科学 分配 法官 的审判 工作与 法官助 理的
化法院 改革 的意 见 ( 2 0 1 4 — 2 0 1 8 ) 》, 对“ 推 动 法院 人员 分类管 理制 度改 革 ”提 出了
借此 确保法 官 中立,保障 了司法 程序 正 义的实现 。 ( - )人员分 类管理 的必然选择 。
2 . 法官专业化 、 精英化实现} 保障 。 审判 是一项 专业 性极强 的工 作 ,缜密 的 法律 思维 是从事 该工作 的基 本功 。审判 工作 必须 依赖一 支专业 化 、精 英化 的队
脱 离 了现 实,制度 就 成为无 本之 木 、无 才能使我 国法治之路更稳健 。 源 之 水 。法 官助理 制度 也有 其产生 及生

法院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法院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引言法院执行工作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人员作为执行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为了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院实行了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二、法院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概述1. 分类依据法院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以执行人员的工作性质、职责和能力为依据,将执行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执行员:负责执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实施等工作。

(2)执行法官:负责审查执行案件,决定执行措施,监督执行工作。

(3)执行助理:协助执行法官处理执行案件,负责执行案件的文秘、档案等工作。

(4)执行技术人员:负责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如调查取证、财产查封等。

2. 分类管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类执行人员享有平等的待遇,避免因分类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2)能力优先原则:根据执行人员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等因素,合理配置工作。

(3)岗位责任制原则: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执行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三、法院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选拔与培训(1)选拔:严格执行员额制,选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执行人员。

(2)培训:定期组织各类执行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职业发展(1)晋升:根据执行人员的业绩、能力等因素,提供晋升通道。

(2)专业发展:鼓励执行人员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提高其专业素养。

3. 薪酬待遇(1)绩效工资:根据执行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和绩效,制定合理的绩效工资制度。

(2)福利保障:为执行人员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保障。

4. 考核与评价(1)定期考核:对执行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绩效。

(2)奖惩分明:对表现优秀的执行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执行人员予以惩处。

四、结语法院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法院执行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可以促进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为我国司法事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为了实现法院工作的高效有序,对法院人员进行合理分类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以期提供一种科学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二、背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指的是根据人员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这一管理方法旨在优化人员分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并为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

三、分类标准1. 职能分类:法院工作人员可根据其职能不同而分为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调解人员、行政人员等几类。

每类人员在工作内容和职责上有所差异,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2. 职级分类:依据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法院人员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等职级。

不同职级的人员在案件处理和管理上具备不同的权限和责任。

3. 专业分类: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多元性,可将人员按照其专业背景和专长分为法官、书记员、律师等专业组别。

这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每个人的特长,提升司法质量。

四、管理措施1. 岗位职责明确:不同类别的法院人员应具备清晰明确的岗位职责,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在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

为此,需要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手册,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评估。

2. 培训与发展:法院应根据人员的分类,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对于新入职的法官,应进行系统的法律培训和实践指导;对于执行人员,应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技巧的培训。

通过培训和发展,提高法院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3. 绩效考核与激励:为了激发法院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可以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或晋升。

4. 跨类别交流:为了增进法院人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可以鼓励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跨部门、跨岗位的交流。

例如,审判人员可以暂时担任行政岗位,行政人员可以参与审判工作,以促进沟通和协作。

五、效果评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和效果检查。

甘肃省地方司法体制改革中关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甘肃省地方司法体制改革中关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1 法 院 人 员 分 类 管 理 的 必 要 性 及 其存 在 的 问题 1 . 1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必要性
要不到钱就不离开。对 于法官的 日常工作制造 了一定障碍 。 1 . 2 . 2案 多 人 少 的原 因 。
实行法 院人员分类管理 ,不仅是 司法运行规律 的内在要求 , 也 ( 1 ) 案件分流机制不够健全 , 程序设置不够合理 , 不论案件简单 是现代社会分工协作 、 追求效率 和节 约成 本理念在司法领域 的具体 复杂 , 都是采用 同样 的诉讼 程序 , 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 在繁琐 的程 体现 。通过 内涵式发展道路解决人少案多这一矛盾 , 需要通过进一 序之 中 , 影响法官办案效率 。 步 明确法官 、 司法辅助人员 、 司法行政人员 的类别和职责 , 科学设 置 ( 2 )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也是造成 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各类人员的员额 比例 , 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来实现。 根据调研情况 , 国务 院颁布实施新的《 诉讼费用收费办法》 , 对法院诉讼收费作 了大 实行人 员分类管理 中 , 法官 、 司法辅 助人员及 司法行 政人员 的比例 幅调整 , 基层 法院诉讼 收费平均下降 7 0 %。一些可以通过其它途径 达到 3 : 5 : 2 , 则相对较为稳定 、 合理 。人员分类管理过程 中的主要 问 解决 的纠纷 , 因诉讼费下降 , 诉讼 门槛 降低 , 人 民群众更多地选择通 题在于如何 进一步 明确不 同 岗位职责 ,科 学合理配备各 类人员数 过“ 打官司” 来解决纠纷 , 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 ( 3 ) 修改实施后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 , 对基层法 院 1 . 2法 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中存在的问题 受理 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 的作大幅调高 , 同时物权法 、 劳动合 同法 、 以兰卅l 市两级 法院为例 ,兰州市 两级法 院共有 中央 政法编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 大批法律相继 出台或修订 , 这些法律 的规定加 1 1 9 4个 , 法官 6 9 8名 , 占中央政法 编制 5 8 . 5 %; 司法辅 助人 员 2 9 6 大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的保护力度 , 越来越 多的社会矛盾 纠纷都 名, 占中央政法 编制 2 4 . 8 %; 司法行 政人员 2 3 6名 , 占中央政法编制 通过诉 讼渠 道解决 , 使 法院的案件有增无减。

关于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与法官制度改革

关于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与法官制度改革

关于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与法官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历史发展表明,公正司法不但须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构建及其制度安排作保障,而且也须臾离不开一支高素质、过硬的法院队伍的精心锤炼和打造。

二者的共同作用、合力并行,才可营造出风景这边独好的氛围和景象,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乏力都终将酿造跛脚难行的苦酒,绽放花拳绣腿式的花蕾。

值得欣喜的是,纵观《决定》,无论是在司法管理宏观体制改革架构中,关于健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法官统招、逐级遴选机制和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的匠心设计,还是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重大司法制度改革体系建构下,关于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具体审判管理制度的细致表述,都深刻体现并反映了司法改革项目内容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关系,突出强化了审判活动以法官为中心、法院以法官为主体的典型司法工作的规律性特征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的核心,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和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回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实践即可看到,早在本世纪初,人民法院就根据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发展需要和国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自上而下开展了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并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积极试点、探索一系列深化人民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尤其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规定和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

2011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2013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上述举措对于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职业保障,激发队伍内在活力,实现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目标,推进审判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收到了积极成效。

司法改革视野下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

司法改革视野下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
官 的职业 化建 设 。
二、 法 院人 员分 类管 理 改革工 作 需要 注意 的问题
执结投入办案工作 。【 , 怛 是在基层法 院实行人员分类
管 理 改革 不能 照 搬上 海 的员 额 比例 , 应 充分 根据 当地
经济 的发 展 水平 、 案 件 的数 量 、 案件 的复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 是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 人 口的数量 、
( 二) 正视 个人在 改 革 中的进 退流 转

法 院人 员必 须正 视人 员分 类管 理改 革
司法体 制 改革 包 含 四个 方 面 的 内容 , 人 员 分类 管
理 是 其 中之一 , 习 近平 总 书记 指 出 “ 健 全 符 合 职 业 特
法 院 人 员分 类 管 理 改 革 中最 吸 睛 的 当 属法 官 员 额制 , 实行法 官 员 额制 , 是优 中选 优 , 目的是把 最 好 的
司法 体 制 改 革 的终 极 目标 是 建设 公 正 高效 权 威 的社 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 维 护 人 民权 益 , 让 人 民群 众 在
( 一) 正视 人 员分类 改革 的 重要性 及 必要性
法 院人 员 分 类 管理 是 实 现 法 官 职业 化 建设 的必 由之 路 , 是 一 个 必 然趋 势 , 是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 是建设高素 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 人员分类管理的目的是革除
法 院现行 人 员管 理制 度 的弊 端 , 符 合 审 判权 运行 的基 本规 律 , 实行 司法人 员分 类 管理 有 助于 提高 法 院 队伍 素质 , 有 助于 提升公 正 司法 能力 。
知, 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 , 尤其要端正心态 , 正视司法 改革 , 尤其是法 院人 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探析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探析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探析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前,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针对此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分类管理力度。

针对不同职能、不同岗位的法院人员,应采取不同的分类管理手段。

其中,对于审判人员和行政人员,应采取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并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和晋升途径。

同时,还应加强对各类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履职尽责、公正廉洁。

二、建立分类管理评价机制。

针对各类法院人员的不同工作性质和职能特点,应建立不同的分类评价机制,从而激励不同类别人员在岗位上充分发挥其作用。

具体来讲,应针对审判人员的审判质量、办案效率、法律素养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执行人员,除了加强执行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外,还应注重个体执行能力的评价。

而对于行政人员,则应考察其管理能力和服务态度。

三、实施多元化人才培养与选拔制度。

在改革分类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实施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与选拔制度,吸纳各类优秀人才,从而提升司法系统的整体素质。

具体来讲,可以采取发挥制度优势、吸纳社会优秀人才、拓宽干部人才选拔渠道等方式,全面提高干部人才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加强制度创新与完善。

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建立在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基础上。

因此,应加大对分类管理制度的探索研究力度,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确保其符合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

同时,要不断总结、梳理和推广成功的分类管理实践经验,形成一系列科学有效的制度和管理模式,推动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更大的成果。

总之,对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注重细节和制度的完善。

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提升司法机构的整体素质,构建更加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制度体系。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法院内的人员,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并实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具体内容。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背景与重要性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院的职能和任务也越来越重。

法院人员充当着司法工作的中坚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质量。

为了完善法院内人员的管理,确保司法工作的高效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根据人员的特点和能力,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这样可以更好地激励员工,促进其发展和进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还可以更好地安排工作,确保司法工作的全面覆盖和高效运行。

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分类依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学历、职务、能力、工作经验等因素。

通过综合考量,将员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比如办案人员、行政人员、辅助人员等,以便更好地管理其工作和职责。

2. 分类标准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岗位需求、工作职责和能力要求等方面。

根据法院工作的需要,将人员划分到不同的岗位,并对每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分类管理方式分类管理方式包括评选、培训和考核等方面。

通过评选,可以推动员工竞争意识的提高,鼓励其发挥潜力;通过培训,可以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通过考核,可以对员工的绩效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进一步激励和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

4. 分类管理的实施分类管理的实施需要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流程。

法院应该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分类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效果与展望合理的分类管理办法可以充分激发法院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困境与出路—以一个基层法院为视角作者:李孟文(区法院审委会委员三号井法庭庭长)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以一个基层法院的人员现状为视角,分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困境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首先解剖一个基层法院的人员构成及运转情况,从中归纳目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困境有: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渐突出,人员不堪重负;二是人员职级待遇低,难以留住或吸引优秀人才;三是各类人员职责不清,职业发展前景不畅;四是现有人员难以妥善安置,思想混乱。

建议稳定现有法官队伍,妥善推行员额制;合理界定各类人员职责;建立科学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职务体系及职业发展机制;调整改革节奏、凝聚社会共识,有序推进各项举措。

(全文7000字)关键词:法院;人员分类;困境;出路正文:法院系统推动司法改革已逾15年,由法院内部的审判方式改革直至纳入国家层面的全面体制改革。

这一改革本是法院人期盼多年的梦想,如去行政化、地方化,实行人财物的省级以下统管等等。

但自去年上海首批试点改革以来,法院内部渐渐充满了怨气,对改革由欢迎变成软抵制,甚至一些人选择弃法院而去,是什么原因造成在改革春风吹拂下,法院人却感到阵阵寒意呢?1原因无外乎改革没有动员群众、改革过于神秘化。

虽然改革的愿景大家都很清楚和认可,即实行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进行人员分类改革及人财物省以下统管。

虽然目标明确,但达到目标的路线图及时间表过于神秘,广大法官作为改革的参与者也是改革的对象,既不清楚自己的未来,也发不出自己的声音。

就司法四项改革而言,员额制是核心,人财物统管及人员分类是保障,司法责任制是要求。

体制外人财物统管是关键,体制内人员分类是基础,因为人员分类管理本质上包含员额制。

人员分类包含现有法官的分流,是最能牵动法院人神经的话题,亦是压倒法院人坚守下去的最后一根稻草。

下面以一个基层法院的人员现状为视角,分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困境。

一、一个基层法院的人员现状分析1《一个青年人对司法改革的心声》,牟治伟,来源:2015-06-04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H法院现有政法编制80人,现在岗在编70人,聘用制人员21人。

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

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

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基础性改革措施之一,在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正规化、专业化及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改革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促进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顺利落地,是当前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及其现实推进2014年以来,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紧锣密鼓、扎实推进。

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海南、贵州7个省市作为首批司法改革先行试点,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这是继2014年7个试点省市后的第二批试点。

今年,包括**在内的我国14个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正式启动司法人员分类改革,这意味着我国所有省份已全部启动改革。

以**为例,**市作为全国第三批试点地区开展试点改革,2016年3月,**法院系统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司法改革工作。

2016年5月**法院完成首批法官入额工作,经过遴选与考核,全市法院共有2019名法官入额。

2016年8月,**法院完成第二批法官入额工作,全市法院共有704名法官入额。

**法院在进行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改革后,审判资源向一线集中的趋势正在形成,成果初步显现。

据统计,按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39%计算,全市法院将有1400多名法官无法入额。

以全市法院2015年案件总量55万件为基数,入额法官人均结案要达200件左右才能基本完成审判任务。

[1]二、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一)员额外法官如何协助办案尚不明确员额制改革的推行、员少人多的现状在客观上决定了员额外法官将成为员额制改革进程中一个具有相当规模且不容忽视的群体。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历程、难点及其破解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历程、难点及其破解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历程、难点及其破解
强梅梅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启动为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可以被划分为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和中央主导两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的改革更加注重顶层设计.不过,无论由谁来主导改革,都必须重视解决五个方面的改革难题,即如何确立分类改革的目标、如何分类、如何确定不同类别人员的比例、如何按照分类进行管理以及如何维系分类管理.同时,确定上述难题的解决次序也关系着分类管理改革的成败.当前的改革以法官员额制为突破口并不十分妥当.应在明确分类管理改革目标的前提下,研究法院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并以此为基础在改革文件中明确司法人员的法定类别和职权;然后,按照不同的配比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法院进行试点,以确定不同类别人员之间的最佳比例;在对人员比例进行试点的同时,着手对司法人员考核制度和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最后,确定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将“纸面上的分类”逐步落实到实践中.
【总页数】10页(P14-23)
【作者】强梅梅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北京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2
【相关文献】
1.司法改革视野下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
2.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探析
3.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改革的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基于人员分类管理和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的分析
4.破茧之路:人员分类管理模式下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困境与突围——基于对T市基层法院的“三维”实证分析
5.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改革的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基于人员分类管理和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的分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探讨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探讨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探讨一、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回顾( 一) 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理念与文本我国的法院系统对分类管理并不陌生。

1999 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 2003)》(下称《一五纲要》) 就已包含分类管理的理念,如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配备法官助理等。

法院系统官方文件正式启用分类管理这一术语大致可追溯到2002 年。

该年度,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祝铭山在一次讲话中提及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党政工作人员和司法警察等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分类管理。

同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味着法院系统正式启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 年、2009 年和201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 - 2008)》(下称《二五纲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 - 2013)》(下称《三五纲要》) 和《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 - 2018)》(下称《四五纲要》)均有明确的关于人员分类管理的规定。

不过,长达15 年的分类管理试点改革离预期仍有显著差距,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再次强调便是明证。

在此,笔者将简要回顾一下这15 年间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有关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 二) 书记员单独序列改革的回顾书记员单列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法院系统推行人员分类管理的一个突破口。

1999 年的《一五纲要》就已确定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

作为对《一五纲要》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 年推出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设定了专门针对聘任制书记员的选任程序和晋升通道,它意味着聘任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机制的全面推行。

传统而言,书记员是法官的预备役,二者虽属于不同岗位,但在管理上高度混同。

故而,聘任制书记员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一支单独序列的书记员队伍,阻断书记员向法官的晋升路线,分类管理的理念彰显无遗。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1.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问题之一是分类标准的不明确。

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制定不同的分类标准。

这样一来,不同法院之间的人员分类管理就会产生差异,难以进行相互比较和评估。

此外,缺乏明确的分类标准也会导致在人员分类过程中出现主观判断和随意性,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 另一个问题是分类管理的层级不够清晰。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通常包括从高层次到低层次的多个层级,例如法官、书记员、调研员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层级之间的界限和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人员在层级之间流动和转岗的问题。

此外,缺乏明确的层级管理机制也容易导致一些职位重叠和混淆,影响工作效率和人员的发展。

3.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晋升机制不公平。

在法院中,晋升是人员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现行的晋升机制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例如,有些法院在晋升时更看重个人的政治背景和人际关系,而忽视了个人的能力和业绩。

这样一来,优秀的法院人员可能因为缺乏政治资源而无法得到应有的晋升机会,影响了人才的激励和积极性。

4. 最后一个问题是分类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经成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信息化的应用还不够普及和完善。

由于缺乏信息化系统的支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往往还是依靠传统的手工操作和纸质文档,效率较低且容易出现错误。

同时,缺乏信息化系统也导致了人员分类管理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不够及时和准确,难以为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分类标准不明确、层级不清晰、晋升机制不公平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统一的分类标准,明确各个层级之间的职责和界限,建立公平公正的晋升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分类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改进和发展。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篇一:20XX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XX-20XX)》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是到20XX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二是到20XX 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

三是到20XX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四是到20XX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领导干预司法将被记录李少平介绍,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司法环境显著改善,但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到不当干预等情况仍然比较突出,有些与体制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存在很大关系。

”根据《意见》,在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

在管辖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在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从体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落实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管理制度

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落实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管理制度

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落实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管理制度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在当代社会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不够落实等。

为了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以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

首先,应该对司法人员的分类进行科学的界定。

司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多个职业群体,每个职业群体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要求。

因此,在分类管理制度中,应该根据其职责和要求,对司法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

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确保分类界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其次,应该制定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管理制度。

司法人员的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在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

例如,应该建立健全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确保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公正和客观性。

同时,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培训和考核机制,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三,应该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

培训和教育是提升司法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培训和教育,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

因此,在分类管理制度中,应该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为司法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同时,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培训和教育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和教育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最后,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是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分类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因此,在分类管理制度中,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为司法人员提供公正和公平的处理渠道。

综上所述,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提高司法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的必然要求。

为了实现分类管理制度的目标,应该科学界定司法人员的分类,制定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探析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探析
官队伍 ,是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 ,在稳步推进各项改革的同时,只有深入基层、注意细节,认 真解决好
各 项 具体 问题 ,才 能确 保 改革 取 得 实效 。
关键词 i法官员额制 法官助理
法官等级退休补助
2 根 据各 司法 辖 区 的具 体 状 况确 定 法 工 作 人 员 划 分 为 法 官 、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和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官 员额

级法 院审理案件数最大 , 最高院审理案件数相对较少,
司法 区特 点,划分基层法 院司法管辖 区化,调配
口基数 、案件类 型、案件数量等情 况,每个辖 区 尽量做到所管辖的人 口相当、受理 案件 数量基本 相 同。在合理划 分各 司法管辖区的基础上 ,确定
但案件疑难 、复杂程度 ,非基层院能 比。因此在 确定法 审判力 量。各 司法管辖 区的建立要考虑辖 区的人 官 员额 时就不能一刀切 。上海高院制定的改革方案中确
各辖区法官员额 ,在一省范 围内能够 实现辖 区审判任务 范围内的法官 , 也应当实施淘汰机制。除法官正常退休、 量、 法官数量相一致 相平衡。 此举既便于高效推进改革 ,
合 理 分 配 审 判 力量 ,又 能 打破 现 有 司 法 管 辖 区 化 弊 端 , 有 利 于实 现 司法 公正 和 司法 独 立 。
1 . 四级 法 院法 官员额 比例 应 当有所 区别
除专 门人 民法 院外 ,从层级划 分上看 , 目前我 国法 层法 院,从 级别上 ,同样 都是中级人民法院,职
院共有 四个级 别,即最高人 民法 院、高级人把 民法 院、
中级 人 民法 院和 基 层 人 民法 院 。 四级 法 院 虽 均 属 于 国家 能相 同 ,但 是 由于 所 属行 政 区 划 面 积 、 人 口、 经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意见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意见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意见法院工作人员分类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干部改革的精神,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xx〕12号)、《〈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xx〕1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根本原那么(一)坚持以人员科学分类为前提,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

(二)坚持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实行法官待遇和法官等级挂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法官以等级定待遇。

(三)坚持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为重点,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

实行独立的法官体系,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建立法官等级晋升制度,打通法官职业通道;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审判业务力量。

(四)坚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法官员额、薪酬、选拔、、晋升、监视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条件,强化法官的职业责任,标准法官的职业行为,强化法官的业绩考核,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推动司法公正。

二、实施范围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三、主要内容(一)人员分类。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规定,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明确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

(二)法官管理体制。

工作总结: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前景

工作总结: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前景

工作总结: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前景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而司法体制是否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均与司法人员的管理体制具有紧密的联系。

即使改革举措再完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再符合司法规律,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

从这个角度来讲,推进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当属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推进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同志曾明确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把建立科学而又严格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作为新一轮人民法院改革的逻辑起点,可谓以问题为导向,对症下药。

应当强调的是,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法官队伍是我国司法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背离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

2013年11月12日,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

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对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有关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提出意见,明确了关于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目标、原则,制定了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以及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等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以基层法院的实践为视角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以基层法院的实践为视角

49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规范经营等指标进行定期乃至动态监测,并且通过行业协会发布各类监管规则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细致化、具体化、严格化。

二是加强行政监督,以加强地方行政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监督的方式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秩序。

在现有的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形成的市场主体监管机制的基础上,明确农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责,通过主动展开行政执法和各类监管活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违法行为发生的伊始或出现征兆时及时介入,通过各类行政行为及时阻断违法行为,预防损害防止损失扩大。

三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利益冲突的司法救济入口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领域,合作社治理、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以及民事诉讼等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特殊利益冲突,但是合作社治理、仲裁机构方式存在权威性不足的缺点,行政机关可能因为与合作社间的利益冲突缺乏足够的公信力,而普通民事诉讼存在覆盖范围不足问题,所以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民主管理及成员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等特殊利益冲突就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设置相应的司法救济入口,以便将相关利益冲突引入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4、设置多样化、规范化扶持政策面对如何有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难题,应当深入发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增加除财政资金扶持以外的技术、教育、信息、金融、税收扶持方式。

同时为避免“精英俘获”现象的出现,各地方政府在提供大量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应当建立规范的评价体系,从而确保政策能够为真正需要的合作社所用。

参考文献:[1]吴彬.再论合作社原则——基于对国际合作社原则与美国合作社原则的比较[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7,(11):33-34.[2]丁建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几个问题的思考——基于湖北省荆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农村经济,2010,(3):116-118.[3]刘俊,苏小香.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立法路径研究[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36,(1):42-47.[4]郑丹,王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 2011,(2):138-142.【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YCSW201700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1 页共 2 页
法制日报/2014 年/4 月/16 日/第 011 版
法学院法学书斋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心路
陈陟云
佛山中院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最早在二零零九年四月珠三角地区中院院长“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研讨班座谈会上提出,力争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
层次问题,让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受体制、机制、环境、氛围等多重因素限制,
改革实施却几经波折,直到二零一三年最高院发文试点、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历经四年,才不得不
以“妥协”换发展。

但亦因此在思路和体系上得以不断砺新完备
相信很多人了解或知晓佛山中院正在进行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从 2013 年 4 月《南方周末》
的一篇报道开始,虽然这项改革已经默默进行了四年。

我做人做事一向率真坦荡,接受采访也是如
此。

后来报纸上摊,我发现文章的标题本身,就对中国司法改革现状的一次颇具“挑衅”意味的视
觉冲击——《佛山试行独立审判改革最大胆的法院改革有待下文》:“独立审判”,本旨回归司法
本质,重申法治常识,让裁判者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最大胆”,意指在还没有任何政策支持的
情况下,自下而上,独辟蹊径,直指中国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痼疾;“有待下文”,是说进一步改革亟
需中央、最高院、地方党委政府在政策、人事、财政等各方面予以支撑,这也是佛山中院改革目前
遇到的最大障碍。

阻力之下砺新完备改革思路
佛山中院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最早在 2009 年 4 月珠三角地区中院院
长“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研讨班座谈会上提出,力争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
问题,让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培育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

“野径云俱黑,江船火独明”。

受体制、机制、环境、氛围等多重因素限制,改革实施却几经波折,直到 2013 年最高院发文试点、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历经四年,才不得不以“妥协”换发展。


亦因此在思路和体系上得以不断砺新完备。

当前审判长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部机制自 2012 年 12 月正式实施以来,运行良好,佛山中院审、
判分离的现象得以终结,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但依靠外部力量的保障、选任和监督机制均未
能如愿,在措施上打了不少“折扣”,一些具有先进性、前瞻性、科学性的思路未能“破茧”,审判
长职业身份保障、机构设置优化、执行权分离等内容尚待观念樊篱、体制障碍的破除。

尽管困难重重,但然欣慰的是,我们的目标和方向并未因挫折而动摇,坚守住了改革的核心,中央司改“晓看”在望。

中央、最高院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动向和趋势,包括最高院最近下发的《关于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均表明佛山中院的改
革思路是符合司法工作发展方向的。

面对理想、现实与未来,我们把遗憾和欣慰寄予此书,将佛山中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思路的全貌“原汁原味”地呈现给世人,资以改革同行者、法律有识有志之士研究参考。

改革关键在于“还权”与“修道”
在我国,法院案件审理普遍沿用行政机关的层级管理模式,造成审判工作长期处于“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割裂状态,既有违审判居中裁判的特有机制内涵,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要求,更不利于
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庞大的法院队伍,人才高度集中与素质良莠不齐并存,全都挤到行政晋升这
一条“道”上。

好比高速路上车多拥堵,稍有空隙便争相填塞,最终“高速”变“低速”,各类人员
前进空间狭窄,人才流失严重。

如何解决?我认为首先要做“两件事”。

一是“还权”于法官,让审判权运行回归司法本质。

正第 2 页共 2 页
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强调的,法院要以审判为中心,队伍应以法官为主体,确保法院依法独立
公正行使审判权力;二是“修道分流”。

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铺平法官职业化道路,让不同类别
的人才“各行其道”,为整个队伍的发展增速扩容。

围绕这“两件事”,佛山中院逐渐形成了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思路:一是审判长负责制改革。

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选任精英法官担任审判长,废除案件层级审批制,审判
长亲自阅卷或提审、亲自庭审、亲自签发法律文书,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相对分离,同时建立符合
司法规律的审判长职业保障体系。

二是机构设置改革。

精简审判组织构架,全面梳理部门职能,整
合业务相关、职能相近的机构,凸显审判部门的中心地位,形成职能配置科学合理、机构设置综合
精干、权责明确清晰的法院组织架构。

三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法院内设机构划分为审判部门、
审判综合部门和行政综合部门三大类别,将法院在编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
员三大序列,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序列人员适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同时,围绕审判权与法官的中心
地位,还对将执行权行使、司法警察管理从法院职能分离等内容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设想。

这三部分
环环相扣,共同的指向只有一个:让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全面阐释
本书从起草到出版,历经四稿,几经修善,凝聚了佛山中院法官的思想和智慧。

确切的说,这是佛
山中院四年改革探索的实践载体和理论升华:2009年至2011年间,改革小组查阅研究了大量文献资
料,走访了江苏常州、北京房山、青岛、深圳等地法院,并在全院进行了多次问卷调查,为本书积累
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证资料。

2012 年初,审判长负责制在佛山中院刑一庭、民四庭和行
政庭试点,同年 12 月在全院铺开推行,近两年的机制运行和四年多的改革经验又为本书观点提供了
可靠的实践基础。

经反复推敲,最终我们决定将本书内容分为四篇。

第一篇阐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理论, 通过理论研究方法,为司法改革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撑;第二篇介绍对域外法院人员管理模式的
考察与借鉴,通过文献研究和对比分析的方法,为我国相关改革提供多元视角和实践经验;第三篇
是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沿革和探索现状,将历史考察与现状调查相结合,揭示当前的国内在此
领域改革的现实困境;第四篇是作者对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设想和展望,以佛山中院相关改革
思路和实践为实证分析蓝本,对内部机构框架、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管理模式的改革路径进行设
计。

本书参编人员中,既有熟悉调研、起草和运行每一改革步骤的改革调研小组成员,也有在一线切身体验改革情况的审判长,他们的相关经验都是本书观点的宝贵来源。

本人在此对参编人员的辛
勤付出表示诚挚的谢意,也对所有关心和支持佛山法院改革的上级领导、兄弟单位、法学界人士表
示衷心的感谢。

希望本书能为推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起到一些“引玉”的作用。

(本文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研究》前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