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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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具体缴纳办法如下:第一条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的单位,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等普通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联席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2万元。

第二条年会费。

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纳年会费:(一)基金管理公司年会费按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二)基金托管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三)基金销售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10万元的,实际按10万元缴纳。

(四)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按其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和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合并缴纳,其中基金销售业务部分不超过10万元。

合计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合计应缴会费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年会费按每年2万元缴纳。

(六)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会费。

第三条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费缴纳时间:(一)会员入会费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会员年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五条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基金考试真题(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三)

基金考试真题(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三)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1.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管。

A.行政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B.行政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社会力量C.媒体、行业自律组织D.行政机构、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2.基金监管活动的()是指有关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

A.全面性B.广泛性C.连续性D.强制性3.基金监管只有以有效地()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才能切实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A.保护投资人B.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C.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D.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4.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基金监管的本质属性和根本价值,它具有()的特征。

A.基础性和微观性B.基础性和系统性C.基础性和宏观性D.宏观性和系统性5.下列关于基金监管“三公”原则中的公开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Ⅰ.要求作为证券监管对象之一的基金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Ⅱ.要求基金监管机构依照相同的标准衡量同类监管对象的行为Ⅲ.要求对监管对象公正对待,一视同仁Ⅳ.要求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处罚应当公开A.Ⅰ、Ⅱ、Ⅲ、ⅣB.Ⅰ、ⅣC.Ⅱ、ⅣD.Ⅰ、Ⅲ、Ⅳ6.下列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职责的是()。

A.制定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和规则B.制定基金行业自律业务规范C.监督检查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D.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事的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7.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是()。

A.利用职务牟取私利B.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C.公正廉洁,接受监督D.接受他人物品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特别会员不包括()。

A.证券期货交易所B.地方基金业协会C.基金销售机构D.登记结算机构9.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A.中国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D.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10.关于基金业协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特别会员权利和义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特别会员权利和义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特别会员权利和义务一、特别会员资格的获得作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别会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作为正式会员连续缴纳会员费不少于5年;2.对协会的发展和规范经营具有明显贡献;3.在金融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特别会员的权利作为协会的特别会员,您将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协会决策特别会员有权参加协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等,并有权在会议中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参与协会决策过程。

2.优先权特别会员享有在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中的优先权,可以提前获得相关信息并优先报名参加。

3.协会资源支持特别会员可以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数据、研究报告、政策解读等,以便更好地开展业务。

4.协会服务支持特别会员在日常运营中可以享受到协会提供的专属服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咨询、法律服务、行业研究等,旨在帮助特别会员更好地发展并规范经营。

5.行业影响力提升作为特别会员,您将以身为特别会员的身份享有更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特别会员将被列入协会的特别会员名单中,并得到相关宣传和推广支持。

三、特别会员的义务作为特别会员,您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特别会员应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协会的决策,并积极参与到协会的各项工作中。

2.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特别会员要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并自觉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维护行业秩序特别会员要积极宣传和践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同时积极响应协会的自律倡议和行业整顿要求。

4.反馈意见和建议特别会员应主动反馈行业问题并提出建议,为行业发展和规范经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5.公开披露信息特别会员要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向相关机构和公众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信息,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总之,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特别会员是一项荣誉,并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行业自律中国证券业协会现行有效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律性管理;发挥*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加入协会,其他有关机构证监会认可可以加入协会
第四条协会接受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协助证监会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监会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及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组织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基金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核,以及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条基金业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采取查审分离原则。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及调查。

基金业协会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及复核。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的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由会长办公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类型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要求限期改正;(四)缴纳违约金;(五)行业内谴责;(六)加入黑名单;(七)公开谴责;(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十一)暂停会员资格;(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十三)取消会员资格;(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 3 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 2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3.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12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会员管理办法》),整体来说,《会员管理办法》体现出协会更加全面整顿的思路,新的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内容上看,《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条件、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等细则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当前,基金行业发展表现出全新格局,参与主体也表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公开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50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6倍。

“新的会员管理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促动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分析人士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增强会员自律管理,促动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能够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理应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2015年6月26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5年8月21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五)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七)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八)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2012修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2012修订)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具体内容,欢迎阅读!更多内容请关注店铺!(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章程规定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四条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

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第五条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由会长办公会编制,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会费标准第六条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入会费为2万元,观察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

第七条普通会员年会费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60万元,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缴纳;(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者经核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三)基金托管人按照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2‰缴纳;(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的,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3亿元(含)至20亿元的,年会费为2万元;2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年会费为10万元;10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年会费为30万元;300亿元(含)以上的,年会费为60万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异常机构情形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完善多层次标准化建设工作,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1年12月30日附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

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成立“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简称标准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承担组织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技术审查等专业工作或组织实施、联络沟通等日常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贯彻落实《基金法》建设行业自律文化全面推进有社会公信的现代资产管理行业建设各位大会代表:现在,我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向大会报告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请各位代表审议。

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成立。

四年来,协会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指导和理事会领导下,牢牢把握现代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大趋势,紧紧抓住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机遇,秉承“自律、服务、创新”宗旨,切实履行《基金法》和协会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以及证监会委托的相关职能,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坚持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党建工作,突出党委对协会工作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协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从严治会,励精图治,全面提升会员服务能力与自律管理水平,全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四年来行业格局发生显著变化(一)协会自律管理下的资产管理业务蓬勃发展,已占全社会资产管理总量的半壁江山。

协会现有各类会员2529家,包括普通会员610家,联席会员231家,观察会员1590家,特别会员98家,非会员登记备案机构15000余家。

截至2016年11月13日,协会自律管理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达50.07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595%,占全社会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的比例达50.5%,与2012年底相比提高20个百分点。

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达到3.1万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达到27.8万人,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人员98.7万人,已通过基金销售从业资格考试人员22.4万人。

(二)公募基金产品和公司治理结构发生积极变化,继续引领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标杆。

一是公募基金产品类型和投资标的不断丰富,以传统股票、混合、债券和货币基金为基础,通过试点创新将未上市股权、黄金现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商业物业纳入公募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日益多元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1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8年4月21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2023修订)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2023修订)

我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2023修订)一、前言我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是由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自律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加强自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良好秩序。

自律检查是我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规范自律检查工作,保障市场参与者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健健康发展,我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对自律检查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参与者的逐渐增多,自律检查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和自律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对自律检查规则进行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意义自律检查规则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自律管理制度,加强自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规则将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自律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1.自律检查的范围和对象新修订的规则对自律检查的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交流机构等市场主体。

还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在自律检查中的具体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自律检查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2.自律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修订后的规则对自律检查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明确了自律检查的流程、阶段和方法。

在自律检查方案制定、实施、总结报告和整改落实等环节,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细化的程序,使自律检查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操作性更强。

3.自律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为了确保自律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新规则对自律检查的内容和重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和不同重点市场主体,规定了具体的自律检查内容和重点,并提出了相应的自律检查指引和要求,以便市场主体能够更好地开展自律检查工作。

4.自律检查的结果和处置修订后的规则对自律检查的结果和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自律检查结果的评价和报告,以及对自律检查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第一条为规范会员登记注册工作,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登记注册包括:入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协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会员登记注册事宜。

第三条符合《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式样见附件1),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格式文本见附件2);(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对有关事项进行初核,初核符合入会条件的,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其发送《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初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请机构补充材料;初核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向申请机构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五条申请机构收到《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的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缴纳入会费后可到协会领取会员证书。

领取会员证书时,需携带《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的通知》、单位介绍信、入会费付款凭证。

第六条会员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登录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变更相关信息:(一)会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撤销的;(二)会员单位名称变更的;(三)会员单位营业范围变更的;(四)会员单位注册地址变更的;(五)会员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的;(六)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七)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变更的;(八)会员单位办公地址变更的;(九)会员单位联络员变更的;(十)会员单位通讯方式变更的。

第七条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一、三、五、六项变更事项的,在变更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函告协会并提交以下变更文件:(一)公函形式的变更说明,明确需要变更的事项;(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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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一)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二)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受监管机构委托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从业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组织业务培训;(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八条本团体会员分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本团体,成为联席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特别会员。

本条所指的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协会登记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团体,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二)按本团体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四)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普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联席会员、特别会员有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三)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四)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五)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六)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团体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会员如无正当理由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有前述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监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协会理事、监事总数30%的范围内,增加部分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四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员大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四年,由会员大会决定换届事宜。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听取和审议本团体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五)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八)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理事可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会员理事调整代表须经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支持本团体工作;(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四)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五)向会员大会、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从会员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担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基金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热爱本团体工作;(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三)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四)组织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五)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六)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八)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九)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团体的顾问;(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及孳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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