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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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跨国私法关系。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准则,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适用和具体案例等方面对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根据跨国私法关系中的最密切联系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来确定最密切联系,以便达到公平、合理和有效的解决跨国私法纠纷的目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上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具有跨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1.确定适用的法律在跨国私法纠纷中,法院需要首先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的法律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

例如,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合同签订地在中国,但合同履行地在美国,此时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律,因为合同签订地和当事人的国籍是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

2.确定司法管辖权在跨国私法纠纷中,法院需要确定是否有司法管辖权来审理该案件。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司法管辖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

例如,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合同签订地在中国,但合同履行地在美国,此时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自己有司法管辖权来审理该案件。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胡先生是中国国籍,定居在美国,与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美国进行履行。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之起源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20世纪中叶美国“冲突法革命”最卓越的成果,其一经产生便引起各国的瞩目。

经过多年的发展,如今,已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欧美诸国都在很多法律条文中体现出了这一原则,可以说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而本文通过探讨该原则的渊源,力图加深大家对该原则的认识。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Discuss on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Abstract: As the most predominant fruit of "conflict of Laws Revol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mid -20th century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once it come into being has attracted worldwide attention .Having developed for many years, nowadays, it has an great impact on the world and the west including china has many laws which can present this important principle. In other word ,this it becomes a landmark in the histor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this essay ,I try to deepen everybody's understanding of this principle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n it's original引言众所周知,二战以后,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美国产生的法律冲突比任何国家都多。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nlmexoli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nlmexoli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nlmexoli、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即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

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除了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外;还有另一种主要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

因此,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的适用或选择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

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理论基础,由于它在指导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准确性,故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接收并被写进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公约。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与演进1、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它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案件有关当事人有着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的一种最流行的原则,其最早的理论萌芽应该追溯到19世纪中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他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对所应适用的法律进行探讨,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和理性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然归属的法域。

因此,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有关法律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法律就是所应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吸收了本座说的合理因素,借鉴了法院地说、政府利益说等学说的内容,凝聚了各派的总体力量。

它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所确定的一种崭新理论,适时满足了顺乎WTO时代的潮流和精神的主权者们的迫切需求,克服了传统冲突规范呆板机械的缺点,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案件时,并非按简单、单一、机械的因素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相关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从中找出最本质的联系。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以保护国际关系和国际交往为目的,处理跨国私事务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处理跨国私事务过程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意义、适用范围及影响。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和特点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跨国私事务时,应当以相关各方的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为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根据案件涉及的各个要素所涉及的国家,选择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的特点在于其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涉及方和事项的最密切联系国家确定适用法律,体现了一种客观、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适用原则,所以被认为是一个灵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的是案件主体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会考虑案件标的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第三,还要考虑案件发生地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虑,可判断涉及跨国私事务案件所具有最密切联系国家,从而确立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全面衡量案件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之一。

在实际应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是为了解决实务案件的需要,还能体现尊重和保护相关国家的法律自主权,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跨国私事务案件:1.跨国婚姻家庭事务。

涉及跨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往往涉及多国家法律制度,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从婚姻关系的成立地、夫妻双方的国籍、子女的出生地等因素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以明确适用法律。

2.跨国侵权责任案件。

在跨国侵权责任案件中,原则上被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有何内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行为地和受害人的国籍,均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引言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二十世纪中叶尤其是六、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对国际私法理论最具影响力的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最流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完善的演变过程,当它作为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出现于美国的判例中时,立即引发该国几乎所有著名国际私法学者广泛的争鸣,进而引起了欧洲及其他国学者的关注,在新近的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和推广,不但成判断有关的冲突法是不是“现代化”了的一项重要标准得到广泛赞誉,并且短期内由一种学说一跃成为众多国家和地区立法与司法的普遍实践,许多国家如奥地利、美国、瑞士等都把最密切联系原则纳入其国际私法的立法中,而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采取这种方法来解决法律选的问题。

最密切联系原则被认为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足,代表着国际私法未来的方向,该原则的有关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私法的核心题,也是学术界一直在热烈讨论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和渊源(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本世纪(二十世纪)最富创意.最有价值和最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1],又被称作最强联系原则、最近联系原则或最真实联系原则。

它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结因素,在充分考虑到州际或国际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以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选择准据法。

”[2](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渊源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中的一种最流行的原则,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一、引言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本文将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进行论述。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述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

该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选择与该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旨在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与公平。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运用1.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运用我国婚姻法对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如,对于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案件,应选择与婚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这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合同中的运用我国对于涉及国际合同的争议也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国际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时,法院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选择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确保在跨国合同纠纷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提高了处理争议的效率。

3.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得到了广泛运用。

在涉及跨国商事纠纷的仲裁中,仲裁庭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与局限性1.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有许多优势。

首先,它可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它可以提高判决的效率,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最后,它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互信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局限性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最密切联系的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其次,与国际法律差异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争议会更加复杂,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能存在困难。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思想是根据涉及民事关系的事实和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也十分重要,尤其对于涉及两个或多个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

本文将首先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概念和要素,然后分析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情况,并结合实际案例展示其具体运用和影响。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概念和要素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概念是当涉及跨境关系时,应当根据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具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事实要素:事实要素是指跨境关系中的实际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等。

通过分析事实要素可以确定每个法域与跨境关系的具体联系程度,进而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涉及跨境关系的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包括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合同法、民法等。

通过分析法律要素可以确定各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跨境关系的适用范围,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的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认哪个法域与跨境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

这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最终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情况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适用于确认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确保公平合理的法律适用。

具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籍和居住地的确定:在涉及国际私法适用的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的国籍和居住地。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等事实要素,并结合各国的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在涉及离婚案件时,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国籍或居住地确定适用的离婚法律。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涉及国际合同的案件中,需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国际私法是处理国际私事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它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具有跨境性和交叉性的特点。

在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处理国际私事的准则。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展开讨论。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和作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种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它是指在处理国际私事时,应当依据与该事务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境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以便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旨在通过对国际私事关系中各种因素的权衡和比较,确定与这些事务最密切相关的地区或国家的法律,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准绳。

这一原则的提出旨在化解因多重国际法律关系引发的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混乱,促进国际私事的便利处理和公正解决。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应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国际私事案件中,包括民事、商事和家事等领域。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具体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中国法院通常倾向于适用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这一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物地点、履行地点、合同当事人国籍、合同履行地等因素的权衡比较之后,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

2.商事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涉外商事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中国法院一般会根据侵权行为所在地、侵权后果发生地、被侵权人国籍等因素,确定适用与侵权行为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通过权衡比较各种因素,确定适用法律,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家事案件的处理在处理涉外家事案件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样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涉外婚姻纠纷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国籍不同,居住地点不同,中国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国籍、居住地、子女抚养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并选择与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它不仅涉及到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社会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当时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往往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国籍、合同签订地等因素来确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这种做法后来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逐渐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逐渐成为各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普遍采用的原则之一。

在实践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被应用于合同、侵权等传统国际私法领域,还被应用于国籍、家庭关系、遗产继承等其他领域。

此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也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或者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没有共同协议选择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也往往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例如,在合同领域,法院会考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侵权领域,法院会考虑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等因素来确定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法律。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和问题虽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

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通常用于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跨国私法关系。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分析和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原理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跨国私法关系时,应该选用与此事件最有关联的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这个原则主要是以事件的特定情况和各个国家的利益为考量的依据,以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最适用于该事件。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它有助于解决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法律的事件,从而统一法律适用,减少冲突和混乱。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经常应用于处理跨国私法关系。

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及外国元素的法律事务,它包括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

在这些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有着重要的应用。

首先,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

根据中国法律,对于与中国的法律关系有重大联系的事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对于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关系有重大联系的事件,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

例如,如果涉及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夫妻的国籍、居住地、财产分布等情况都会被考虑,以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最适用于该案件。

其次,在司法管辖的问题上,最密切联系原则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的司法管辖规则,对于与中国最有关联的涉外案件,中国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对于与其他国家最有关联的涉外案件,其他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

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助于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从而保障涉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权益。

最后,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上,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定,对于在其他国家作出的法院判决,如果与中国有重大联系,可以由中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如果与其他国家有重大联系,可以由其他国家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Principle of Closest Connection)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主要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跨国私法纠纷。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于确定适用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认可和承认外国判决等方面。

首先,在确定适用法的问题上,最密切联系原则被用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跨国私法纠纷。

根据该原则,法院应该根据案件涉及的具体事实和争议的性质,确定与案件最密切相关的国家,将该国家的法律作为适用法。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的国籍等因素,来确定与合同纠纷最密切相关的国家,从而适用该国家的法律。

其次,在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上,最密切联系原则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该原则,当存在多个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时,法院应该根据与纠纷最密切相关的国家来确定管辖法院。

比如,当一起车祸事故发生在中国和美国边境上时,如果车祸发生在中国境内且多数当事人是中国人,那么中国法院可能被认为是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具有管辖权。

此外,在认可和承认外国判决的问题上,最密切联系原则也被广泛应用。

根据该原则,如果一项外国判决具有与中国最密切的联系,中国法院应该予以认可和承认。

具体来说,判决与中国当事人的国籍或居所、纠纷的地点等因素都可能被考虑在内。

这意味着,中国法院可以在认可和执行外国判决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它强调实质公正和合理性,通过确定最密切相关的国家来适用法律,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注重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要求法院充分考虑案件涉及的具体事实和争议,而非简单地应用形式上的联系。

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司法协助和判决的互认,有利于提高国际私法的效率和便利性。

总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中国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应用原则,它涉及到适用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认可和承认外国判决等方面。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性 , 要给 司法实践 以明确指 导 。 需
度 解 决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的 合 理 化 、 范 化 适 用 问 题 , 先 要 规 首 求 我 们 对 这 个 原 则 在 整 个 国 际 私 法 领 域 的 地 位 有 正 确 认
识 。
一 一
密 切 联 系 往 往 根 据 各 有 关 法 律 的 目 的 推 导 出来 的 。再 次 ,
域 内奉 行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的 适 用 也 造 成 法 院 自 由 裁 量 权 滥 用 、 发 引 ( ) 征 性 履 行 方 法 是 我 国 法 院 选 择 合 同 法 律 适 用 的 3特 司法腐败 。 基 本 方 法 。表 现 在 《 答 》 2条 第 6款 对 十 三 类 合 同 的 最 解 第 针 对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在 适 用 中所 暴 露 的 缺 陷 和 其 先 天 密 切 联 系 地 作 了 推 定 , 所 以 这 么 做 , 要 原 因有 二 : 一 , 之 主 其
弊端 越来越 突出 , 现如 下 : 表 首 先 , 密 切 联 系 理 论 的 适 用 具 有 的 灵 活 性 在 克 服 僵 最 形 式上形成 了全 国性立法 和司法解释 互补的层次 。
( ) 适 用 程 度 上 , 合 同 的 法 律 适 用 而 言 , 国 奉 行 2在 就 我
化 的 同 时 , 表 现 出 先 天 的 弱 点 , 过 分 随 意 的 危 险 。判 决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将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仅 作 为 补 充 性 又 即 而 致性 本身 及建立在一致 性基 础 上的 稳定 性 、 预见 性 , 可 进 般 原 则 规 定 下 来 。 该 原 则 在 我 国 适 用 是 有 条 件 的 , 外 涉 而 当 事 人 正 当 期 望 的保 护 , 应 被 忽 视 。 其 次 , 判 断 最 密 合 同 的 法 律 适 用 首 先 采 用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 当 事 人 没 有 选 不 在 在 切 联 系 的 根 据 中 , 府 利 益 分 析 往 往 凌 驾 于 一 切 之 上 。 最 择 情 况 下 采 用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 主 要 是 由 于 我 国 在 合 同 领 政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入手,对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首先,本文将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性,然后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应用情况。

最后,本文将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管辖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私法的灵活性和实用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私法的适用效果。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应当以案件的最密切联系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避免各国法律之间的碰撞和冲突。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的最密切联系为依据,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提高国际私法的适用效果,使国际私法更加实用和灵活。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国际私法案件中,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常常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确定何种法律适用时,应当依据案件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例如,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成为法院确定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跨境民事案件中,应当以最密切的法律关系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本文将围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展开探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适用法的标准,即以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为适用法的依据;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保障民事关系的有序处理,避免法律冲突和法律真空。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理、公平、有序和确定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体现在适用法的选择上,以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适用法。

在适用法的选择中,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以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并将其作为适用法的依据。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立法基础和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立法宗旨、法律体系和国际条约。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的有序处理,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

此外,中国还参与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等,这些国际条约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侵权行为、国际民事诉讼等。

在涉外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因素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以确定合同涉外部分的适用法。

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地、损害发生地、侵权责任法律联系等因素,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以确定侵权行为的适用法。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民事案件的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以确定诉讼法院和适用法。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产生到今天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其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化。

它的优势是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足,更好地适应了日益复杂的国际民事经济关系的要求,也被认为代表着国际私法未来的方向。

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其实更多是面向实际操作层面的,对于操作性较弱的国际私法来说,意义是很明显的。

本文着重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式,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渊源;适用方式;利弊分析;完善建议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本世纪最富创意,最有价值和最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1]又被称为最强联系原则、最近联系原则或最真实联系原则。

它的最基本观点可概括为:“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结因素,在充分考虑到州际或国际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选择准据法。

”[2]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的适用方式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有不同的表述,对于其适用方式可归纳为以下三种:1.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性履行”方法。

特征性履行,又称特征性给付或特征性债务,是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方法。

即在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其中某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由于具有某种特殊的社会功能而能使该法律关系与其他类型区分开来。

“特征性履行”这一概念中合同与其存在的社会生活条件的联系实质上就是法律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最密切最实际的联系。

只不过“特征性履行”的理论强调从合同内部而不是像传统规则那样从合同外部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因素中来探求这种联系。

[5]通过“特征性履行”来确定最密切联系,使人们从哪里是合同缔约地的反复争论中解脱出来,避免了证明履行地以及在履行地和缔约地之间做出选择的麻烦。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私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用于确定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则,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还涉及侵权、家事等诸多领域。

本文将围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展开论述,分别从适用法律、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内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内涵是在涉外私法关系下,通过确定事实关系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定与该事实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依据的标准是事实关系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而非国籍或住所国籍。

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律与实质性联系紧密,避免因国籍而产生不合理结果。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因此在中国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1.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在中国国际私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合同法律关系。

当涉及合同关系涉外时,需要根据合同实质内容和履行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选取与合同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包括合同的成立、内容、解释、效力等多个方面。

例如,当一份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时,应当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合同的履行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因适用法律的选择而产生不合理结果。

2.适用于侵权法律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还广泛适用于侵权法律关系。

当涉及跨国侵权行为时,需要确定受害人的主要受影响地和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联系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定适用的侵权法律。

例如,当一起跨国侵权事件发生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主要受影响地、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联系以及侵权行为的主要后果等因素,以确定适用的侵权法律。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则是其重要的一部分。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以相关事项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有着最为密切联系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本文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包括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及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应用等。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条件选择原则:即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根据涉事事项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有着最为密切联系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在确定法律适用时的必要条件,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逻辑。

2.实体内容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性原则,更是一种实体性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适用,最终要以具体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确定哪个国家或地区有着最为密切联系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1.事项的联系:首先需要确定涉事事项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

具体来说,涉事事项可以是合同关系、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在确定最密切联系时,需要综合考虑事务的性质、相关人员的国籍和居住地等因素。

2.法律的选择:在确定涉事事项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有着最为密切联系后,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来进行具体的法律选择。

涉及的法律可以是涉事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涉事人的国籍法律,还可以是事务双方选择的适用法等。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涉外民事关系。

具体来说,它适用于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关系:1.合同关系:涉及跨国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时,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

2.侵权行为:对于跨国侵权行为的求偿和责任认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有着重要作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一个特定事项与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关联。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主要在欧洲国家开始使用。

在此后的几十年中,该原则得到了拓展和完善,成为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并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财产、人身、家庭等方面的纠纷解决。

在我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根据我国的国际私法法律,当事人在跨境交易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已经成为了处理跨境纠纷的重要标准。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将涉及到的法律与与事项相关的国家或地区的地位和涉及范围进行比较,然后选择最相关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确保在跨境交易和纠纷解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可以获得公正、合理、稳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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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应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住地、住所地或形成政治权利、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起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其真正确立和发展却是近几十年的事。

现阶段,最密切联系原则既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可以作为一个系属公式而大量出现在各种冲突规范中。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该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彰显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准据法;冲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为真实、最为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加以适用的一种方式。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起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其真正确立和发展却是近几十年的事。

现阶段,最密切联系原则既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可以作为一个系属公式而大量出现在各种冲突规范中。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理论及适用(一)最密切联系渊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的“法律关系本作说”。

萨维尼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本座”,人们可以而且必须一套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

要在某一法律关系上达到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就必须适用以“本座”为标志而确定的法律制度。

他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只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这里的“本座”一词,含义接近于“最密切联系”。

因此,可以说法律原则本座说是萨维尼将法律关系与本座的联系固定化、机械化、公式化又使之始终难以突破传统冲突规则僵化的圈子。

而最密切联系原则恰恰是反对建立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强调一切争议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或立法者提供某些标志的指导先进行判断,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又不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简单的承袭,而是对它的扬弃。

萨维尼之后,吉尔克提出了“引力中心”理论。

到了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韦斯特莱克在其所著《国际私法论》中提出了“最真实联系”的概念,并且主张“在契约方面,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就应根据最真实联系,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1951年在Bonython v.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案件中英国大法官西蒙斯指出:“合同的自体法是合同依其而缔结或者交易与它有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那个法律体系。

”此后,该理论得到了英国法院持续不变的采用。

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起草与修改过程中,里斯的思想不断受到挑战并因此得以完善。

在1960年第六次草案中,关于契约的效力的准据法,他完全抛弃了第一次重述中适用缔约地法的规定,改用与该契约有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1963年第二次草案中,又将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到侵权领域,否定了长期以来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的规定。

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终于成为《重述》的主导思想。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确立的“最密切联系说”的理论被誉为当代美国国际私法理论演变的一面镜子,成了美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选择准据法的权威理论。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和特征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最密切联系原则实际上包括了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包括公平原则、相关适度原则、灵活度原则。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任何法律所谋求的一般性原则,即不偏袒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冲突方利益的原则。

所谓最密切联系显然不是指单纯的利益联系,仅仅依靠利益联系去寻找确定法律适用的中间点是有失公允的。

公平原则表明,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该保证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选择能为当事人各方所接受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是当事人各方公平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相关度原则,是指以公平原则为前提,在涉外法律关系中选择相关度最高的因素作为终结点来寻求法律适用的确定。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可以分析为一系列与之有关的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以关系性质、关系方、关系状况、关系发生的时间以及关系的地点等形式表现出来。

相关度表明,必须选择相关度最高的作为最佳中介点才能具体实现最密切联系原则。

(3)灵活度原则,即选择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国际涉外民事法律纠纷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法律规范适用混乱。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入,就是为了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下保留选择法律规范的灵活度。

然而这种度不应该是无限度的,必须有所限制。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征(1)它突破了传统的冲突法理论,是一种崭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原有的冲突法理论,在解决合同领域法律冲突时,都是根据预先设定的连结因素去寻找具体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而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到了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结因素的单一性,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运用起来较为灵活。

其在具体运用中主要是采取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允许根据涉外合同所设计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以加强法律选择的合理性以及灵活性;第二种是对与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不仅考察法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因素,还考察法律关系发生前后的准备活动和履行活动中的有关因素,从而寻找出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特定争论点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它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自由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并加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本身并无确切和限定的内容,这自然就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扩大,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在排除适用会给法律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的同时,选择更有利的法律,以求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灵活。

当然,也正应其灵活性,也有可能被法官滥用,以至于司法公正的破坏。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有着不同的表述,所确立的法条也各异,但对于适用方法可以归纳为如下两种:(1)英美法系的灵活方法英美法系灵活方法的核心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有权依案例的具体情况,考虑各种综合因素,最后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以涉外合同案件为例,英美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是,有权依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合同与哪一个国家的联系最密切进行客观地裁量。

他们在选择法律时,既要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又要考虑其各个连接点在各国的分布情况。

(2)大陆法系的特征履行说大陆履行说与英美法系的灵活方法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特征性履行说来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

所谓特征履行是与非特征履行相对的一个概念,又称特征性给付或特征性债务。

是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方法。

即在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其中某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由于具有某种特殊的社会功能而能使该法律关系与其他类型区分开来。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发展和适用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我国在冲突法立法方面,一开始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是我国国内立法中的第一条冲突规范。

它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又重申了上述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同时,还将“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到扶养的法律适用方面“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又一次扩大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

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13类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继续扩大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

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182条“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等。

该规则的运用,在解决住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外国人住所、抚养问题、涉外监护问题、法定继承问题、涉外票据等问题的法律适用领域都有所涉及。

201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则着重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领域的适用。

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就是在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时候合理的处理纠纷。

首先,在法律适用上,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

对法律问题,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构处理纠纷,都要考虑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其次,给了当事人选择权。

在依法规定的前提下,特别是在合同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最后,在特别的法律主体上适用。

如父母子女财产、扶养、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等都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最密切原则最初出现于合同领域,后来在侵权领域得以扩展适用,然后合同领域获得长足发展,最终成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

该原则为法律选择提供一般的,原则性的指导,而不是针对性解决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其本质特征是在没有确定准据法的法律依据时,或根据法律规定选的准据法不唯一而且适用没有先后顺序时,或者确定准据法需要考虑的连接点、连接因素缺失时,寻找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本质属性是一般性的,原则性的。

(1)从立法角度看,其是一般性的原则从我国最新立法看,如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并没有明确的方式,其规定是一般的原则的。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条,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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