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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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_办法_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_办法_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由于临床上抗菌药物种类繁多,不仅使抗菌类药物滥用问题越来越突出,且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和耐药性都走火增加。

超级细菌的出现更是为因抗生素滥用而无药可用的境地敲响了警钟。

那么读者们对于抗菌药物管理了解多吗?今天就跟着小编的脚步来探讨一下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xx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应用中。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精准施治的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四条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特性、耐药性等因素。

第五条第一级抗菌药物为常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可以由甲级医院的临床医生合理使用。

第六条第二级抗菌药物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第三级抗菌药物为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第八条临床医生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当按照抗菌药物的等级进行选择,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种类、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应当定期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临床医生,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教育和告诫,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5-08第84 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 2月 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 8月 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最新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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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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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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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1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与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视管理。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那么。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响,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防止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与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而制定的。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为了实现这一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是: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并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该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该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维护公众健康和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等抗菌药物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抗菌药物管理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水平。

第五条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抗菌药物人员的考核,对经常超量或不当使用抗菌药物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管理第七条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八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销售、使用台账,记录抗菌药物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九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假冒、劣质抗菌药物,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和监测。

第十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菌药物的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监督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落实。

第十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事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置。

附件:附件一: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示范培训计划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实施的管理规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控制抗菌药物的滥用和合理使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医疗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对某些细菌或者其他微生物具有杀灭、抑制或者延缓作用的药物。

第三条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当根据病原菌、药物敏感性、临床类型、病情严重程度和患者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的信息管理,开展对抗菌药物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其结果应当做为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档案,按照规定,保存病历、处方等相关记录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七条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师治疗,正确使用抗菌药物,根据医师要求及时进行复查,不断调整治疗方案。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评价和反馈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抗菌药物使用的情况,可以有效调整抗菌药物使用策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体系,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和耐药性发生情况予以监测和上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抗菌药物购进、使用、配送和储存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使用、储存、配送和销毁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临床抗菌药物使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有关抗菌药物使用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临床医务工作者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患者的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相关的抗菌药物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识和素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指导和教育,引导患者遵守医生的治疗方案,防止患者自行停药或者自行增减剂量及服用时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5-08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利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代价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构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产生,提高抗菌药物的疗效,保护患者的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括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适应症、适当使用、禁忌症、禁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监测耐药性等内容。

第二章第三条,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

第四条:确定病原菌和其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对其敏感的抗菌药物;根据患者年龄、性别、肝肾功能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抗菌药物;尽量选择窄谱抗菌药物,避免使用广谱抗菌药物;优先选择静脉给药,口服给药仅限于轻度感染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五条,对患者进行细菌药敏试验,及时提供准确的药敏结果,指导临床医生进行抗菌药物的选择。

第三章第六条。

第七条:患者有明确的感染证据,且感染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患者的病情严重,需立即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抗菌药物是针对该感染病原菌的首选药物。

第八条,应按照相关临床指南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并在医疗记录中明确记录使用适应症。

第四章第九条,在遵循治疗原则的基础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条:使用正确的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调整剂量;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期间,定期评估患者的疗效,如无必要,不得延长用药时间。

不得将患者作为试药对象,禁止滥用新型抗菌药物及未批准的抗菌药物;在抗菌药物的使用中,应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不得将抗菌药物作为保健品或非医疗用途使用。

第五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不良反应、禁忌疾病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并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注意。

第六章、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七条,并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自身的临床研究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

第七章第十八条,监测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参考,指导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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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 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 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一、总则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 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 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
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抗菌药物培训与考核
? 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 《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理控制工作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和细菌耐药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 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 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 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 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 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 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 超过5例次。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
焦国宏 2018-05
背景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背景
?组织医院管理、临床、药学、微生物检验、感染等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4月15日起征
?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供应目录等文件,监督实施、 监测、分析评估、培训宣传
?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科、临床微生物室及抗菌药物等相关 专业的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加强购用管理,建立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 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 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 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 菌药物调剂资格。
备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 二级以上的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 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 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 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求全国意见 ?2011年8月份再次征求全国意见 ?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84号令发布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 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 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 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 制剂。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 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 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 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 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 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 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 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 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 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
1、卫生部: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 耐药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加强购用管理,建立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 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 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 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 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 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 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 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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