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产生,提高抗菌药物的疗效,保护患者的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括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适应症、适当使用、禁忌症、禁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监测耐药性等内容。
第二章第三条,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
第四条:1.确定病原菌和其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对其敏感的抗菌药物;2.根据患者年龄、性别、肝肾功能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抗菌药物;3.尽量选择窄谱抗菌药物,避免使用广谱抗菌药物;4.优先选择静脉给药,口服给药仅限于轻度感染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五条,对患者进行细菌药敏试验,及时提供准确的药敏结果,指导临床医生进行抗菌药物的选择。
第三章第六条。
第七条:1.患者有明确的感染证据,且感染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2.患者的病情严重,需立即使用抗菌药物治疗;3.抗菌药物是针对该感染病原菌的首选药物。
第八条,应按照相关临床指南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并在医疗记录中明确记录使用适应症。
第四章第九条,在遵循治疗原则的基础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条:1.使用正确的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调整剂量;2.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抗菌药物;3.治疗期间,定期评估患者的疗效,如无必要,不得延长用药时间。
1.不得将患者作为试药对象,禁止滥用新型抗菌药物及未批准的抗菌药物;2.在抗菌药物的使用中,应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3.不得将抗菌药物作为保健品或非医疗用途使用。
第五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不良反应、禁忌疾病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并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注意。
第六章、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七条,并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自身的临床研究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
第七章第十八条,监测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情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应用中。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精准施治的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四条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特性、耐药性等因素。
第五条第一级抗菌药物为常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可以由甲级医院的临床医生合理使用。
第六条第二级抗菌药物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第三级抗菌药物为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第八条临床医生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当按照抗菌药物的等级进行选择,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种类、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应当定期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临床医生,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教育和告诫,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二、管理原则1. 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包括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途径以及疗程等方面的合理选择。
2. 严格遵守处方规范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范,明确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病历号等信息,标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等。
3.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联合使用不同的抗菌药物,以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并减少耐药性的产生。
三、管理措施1. 严格抗菌药物购买和使用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购买和使用流程,确保抗菌药物的采购来源透明可追溯。
在使用抗菌药物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药物检测和质控。
2.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监控结果要定期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3. 开展抗菌药物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要加强患者对抗菌药物的知识普及,增强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4. 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要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中表现出优秀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和创新实践。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
五、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管理办法,可以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并提高治疗效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就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得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与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得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得中药制剂、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得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得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得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得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得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得抗菌药物;3。
疗效、安全性方面得临床资料较少得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得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就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得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经医生详细判断,需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包括:患者经临床表现明确为感染性疾病,或疑似感染性疾病,或存在感染的高风险因素。
第二条医生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药物种类、剂量和疗程,并在处方中注明用药目的与疗程。
在合理抗生素使用的前提下,应尽量选择窄谱抗生素,并避免不当使用广谱抗生素。
第三条患者在使用抗菌药物期间,应严格按医嘱用药,不得擅自增减药物剂量、延长或中断疗程,如有不适应或药物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医生反映。
第四条医生应加强对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监督与指导,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对于患者复诊时出现症状明显改善、实验室指标恢复正常或病原学检测结果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应适时停用抗菌药物。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条件以及药物耐药情况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应用与管理规范,并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
第六条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二线抗生素的使用,避免使用三线抗生素,特殊情况下使用应备有相关部门认可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评估医生开药和患者用药情况,发现存在过度或不当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部门应给予警告、听证、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在临床应用中出现多发事件或者疑似药物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1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与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视管理。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那么。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响,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防止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与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明显或者潜在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或者对细菌耐药性有明显影响,或者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采购与储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细菌耐药状况、药品供应情况等因素,合理采购抗菌药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储存抗菌药物,保证抗菌药物的质量和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处方与使用第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的特点,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法规,本办法是为规范抗菌药物在临床应用中使用的管理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类、使用指征、禁忌、用药剂量以及基本药理特点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与临床应用解读
第四章抗菌药物的副作用与安全使用
第五章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抗菌药物使用统计与报告
第七章附则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抗菌药物:指能够抑制或杀灭细菌、真菌等微生物,且针对细菌和真菌感染病情的药物。
(2)剂量:药物在治疗、预防疾病过程中使用的量。
(3)禁忌:指在药物治疗中使用该药物不适用的人或情况。
(4)副作用:指在药物治疗中使用药物,产生的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
(5)安全使用:指在药物治疗中使用药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发生的处理方式。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药品管理法:我国法律规定的药品销售、生产、使用、管理等一系列法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国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诊疗等方面的法规。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管理药品注册方面的法规。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管理办法: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监管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的法规。
(5)药品配送管理办法: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管理药品配送方面的法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维护公众健康和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等抗菌药物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抗菌药物管理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水平。
第五条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抗菌药物人员的考核,对经常超量或不当使用抗菌药物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管理第七条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八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销售、使用台账,记录抗菌药物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九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假冒、劣质抗菌药物,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和监测。
第十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菌药物的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监督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落实。
第十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事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置。
附件:附件一: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示范培训计划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实施的管理规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02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使用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03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04
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对不合理使用进行干预和纠正
05
推广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指南,提高医务人员的用药意识
谢谢
抗菌药物使用监 测与评价
监测内容
1
抗菌药物使用率:监测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
2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监测抗菌药物使用强度,评估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
3
抗菌药物使用种类:监测抗菌药物使用种类,评估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
4
抗菌药物使用效果:监测抗菌药物使用效果,评估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
5
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不良反应,评估抗菌药物使用安全性
评价指标
抗菌药物使用率:指抗菌药物使用 量占所有药物使用量的比例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指抗菌药物使 用量占所有药物使用量的比例
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指抗菌药物 使用是否符合临床指南和规范
抗菌药物耐药性:指细菌对抗菌药物 的耐药性程度,包括耐药菌株的比例 和耐药基因的传播情况。
改进措施
01
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
02
避免过度使 用:避免不 必要的抗菌 药物使用, 减少耐药性 产生
03
优化给药方 案:根据病 情和药物特 性制定合适 的给药方案, 提高疗效
04
降低成本: 选择价格较 低、疗效较 好的抗菌药 物,降低治 疗成本
抗菌药物使用流 程
处方开具
医生根据患者病 情和药敏试验结 果,选择合适的 抗菌药物
01
药师审核处方, 确保用药合理、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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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和滥用,耐药菌株的增加已成为全球性的医疗难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保护公共卫生和延长药物的有效使用寿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原则1.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应遵循“精准用药,谨慎使用”的原则,应用前要明确病原学诊断,选择敏感的药物种类,根据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等因素确定用药方案。
2. 适度用药在确定用药方案后,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调整用药剂量和疗程,避免过度或不足使用抗菌药物。
3. 微生态平衡抗菌药物不仅会杀灭致病菌,还会损伤正常微生物群落,影响机体体内微生态平衡。
因此,在使用抗菌药物的同时,应重视维护和修复机体的正常微生态环境。
4. 预防耐药长期、大量使用抗菌药物容易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因此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遵循最小抑菌浓度原则,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
二、抗菌药物的选择原则1. 根据病原菌的药物敏感性选用抗生素在确定病原菌的种类和敏感性后,应选择对其有较强抗菌活性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2. 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在考虑病原菌的药物敏感性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病史、过敏史等因素,选择对患者适用的抗菌药物。
3. 根据药物的毒性和不良反应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在选择抗菌药物时,不仅要考虑其抗菌活性,还要考虑其毒性和不良反应,选择对患者无毒副作用或毒副作用较小的药物。
三、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原则1. 制定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临床应用规范,明确抗菌药物的使用范围、适应症、禁忌症、用药剂量、疗程等,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2. 加强药物使用监控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医生的抗菌药物处方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抗菌药物的使用质量。
3. 加强抗菌药物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运用水平,推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4. 强化临床抗菌药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管理专门委员会,负责抗菌药物的评估、监管和指导工作,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控制抗菌药物的滥用和合理使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医疗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对某些细菌或者其他微生物具有杀灭、抑制或者延缓作用的药物。
第三条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当根据病原菌、药物敏感性、临床类型、病情严重程度和患者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的信息管理,开展对抗菌药物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其结果应当做为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档案,按照规定,保存病历、处方等相关记录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七条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师治疗,正确使用抗菌药物,根据医师要求及时进行复查,不断调整治疗方案。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评价和反馈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抗菌药物使用的情况,可以有效调整抗菌药物使用策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体系,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和耐药性发生情况予以监测和上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抗菌药物购进、使用、配送和储存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使用、储存、配送和销毁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临床抗菌药物使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有关抗菌药物使用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临床医务工作者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患者的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相关的抗菌药物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识和素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指导和教育,引导患者遵守医生的治疗方案,防止患者自行停药或者自行增减剂量及服用时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治疗效果,特制定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应症与禁忌症1. 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应基于临床诊断和细菌培养结果,确保对于患者有效。
2. 禁忌症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药物过敏、肝肾功能不全、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
第三章:药物选择与使用1. 临床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病原菌的敏感性和抗菌药物的谱效,选择合适的药物。
2. 抗菌药物应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或医学指南推荐的剂量和疗程进行使用。
3. 对于重症患者或特殊疾病,应遵循最新的治疗指南和专家共识。
第四章:外用抗菌药物应用1. 外用抗菌药物应遵循局部给药的原则,避免过度使用和滥用。
2. 在外科创伤和烧伤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临床需要合理使用外用抗菌药物。
第五章: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1. 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应谨慎,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感染风险评估来决定是否使用。
2. 医疗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保证合理使用。
第六章:抗菌药物耐药监测1. 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耐药监测系统,定期进行临床菌株的敏感性检测。
2.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并与药学部门共同制定合理的抗菌药物使用策略。
第七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教育与培训1. 对医务人员、患者及公众进行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教育宣传,提高其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知。
2.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应纳入医学生和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并进行定期更新。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1.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与管理,制定相应的执法检查措施。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内部评估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九章:处罚与奖励1. 违反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积极宣传和推广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经验,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十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过去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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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药师资质管理
对不同级别医务人员使用不同级别抗菌药物资格进行限定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限制使用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使用级 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 严格掌握用药指征。须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门诊 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的监督管理。
•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 抗菌药物应用实行分级管理。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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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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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织机构和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
制 二级以上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会下设立抗菌
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 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职 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 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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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 示和报告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 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 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限用、禁用):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系
卫生部
全国抗菌药物监测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监测网
医疗机构
沙雅县人民医院药剂科药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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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
<医疗机构: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预警机制,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 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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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和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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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共六章 59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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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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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 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 ,不包括各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 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 任。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限于1天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精患选者ppt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12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抗录菌等药文物件管,理监工督作实组施职,精选责监p(测pt 制,定定抗期菌分药析物评管估理,制培度训、和供宣应传目) 7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织机构和职责: 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 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 床药师,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 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了限定。 •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 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 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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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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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加强购用管理,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 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对医疗机构购用抗菌药物品种数量进行限定: 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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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二级以上医院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 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 《医疗机构处方点评规范》(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 明安全、有效,对 细菌耐药性影响较 小,价格相对较低 的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 药物相比较,该类药 物在疗效、安全性、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 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 在局限性,不宜作为 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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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使用
1.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 应 2.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 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 后果的抗菌药物 3.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 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 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 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 的; 4.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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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 三级医院 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 不得超过35种 •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 对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