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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7〕120 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7年6月18日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部门为研究生院。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延期两周报到。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如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身心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应该参加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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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8〕122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部门:《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理工大学2018年5月25日—1 —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印章是财务经济业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财务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校财务经济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为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维护好学校的经济利益,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务印章包括两类:1.财务处对外的印章: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公章、上海理工大学发票专用章、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私章和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会计科财务结算专用章。

2.财务处内部使用的印章:银行收讫章、银行付讫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已汇缴财政章、未汇缴财政章、无欠费章和其他财务人员的姓名私章。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第三条财务印章的刻制须经财务处处长或其授权的处领导同意后,按上海理工大学部门印章刻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因财务印章损坏或出纳人员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财务印章的,须经财务处处长或其授权的处领导批准,并将原印鉴交财务处办公室保存。

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2 —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第五条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公章、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私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上海理工大学发票专用章由增值税发票开票员专门保管;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会计科财务结算专用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原则上由本人保管。

(二)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印鉴章在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保管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上海理工大学发票专用章和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会计科财务结算专用章的人员不得保管各类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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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8〕125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上海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理工大学2018年5月25日—1 —上海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票据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学院、各部门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票据包括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和银行票据。

第三条财务处为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核销和内部的监督检查。

使用票据的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院、部门负责人对本学院、本部门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四条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适用于经上—2 —海市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本科生学费、研究生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缴的教材费和保险费。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一)学校暂收款项。

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包括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学校代收款项。

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代收水电费、电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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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224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10月17日—1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上海理工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上理工〔2015〕188号)的精神,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鼓励广大学生和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团队协作精神与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合理调配和使用学校资源,学校对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统筹安排,相关学院负责竞赛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条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政策,整体部署、协调全校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工作;会同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相关学院教学院长、教授代表组成竞赛专家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竞赛资助与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系(所)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2 —创业竞赛的组织管理、指导教师遴选、学生选拔和培训、参赛组织、总结汇报、学分认定、成果展示、学生与教师激励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竞赛分类第五条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声誉度、影响力、参加范围等因素,将竞赛分类评定为A、B、C三个类别。

A类竞赛:指高水平国际级赛事、重大的国家级赛事。

由国家部委及其直属机关或国际权威机构主办,在世界或全国范围内有众多大学参加、有重要影响力和认可度的竞赛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创新成果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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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7〕179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7年11月28日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简称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设计是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本科学生学习、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同时也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毕业设计由学校按学生的修业年限统一安排。

学生应当在取得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学分后才能进入毕业设计教学环节。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成立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教学院长任组长,学历教育科科长及教学督导等相关人员为组员。

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指导各教学站毕业设计工作:解决与毕业设计有关的共性问题,检查毕业设计进展情况,实施毕业设计中期检查,督促落实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经验交流等。

各教学站主要领导负责本教学站毕业设计工作。

第二章毕业设计的目标和要求第五条毕业设计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学生进行基本的工程训练,使学生初步具备科研与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通过毕业设计使学生受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必需的综合训练和工作能力的培养,着重在以下各方面:(一)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和检索资料;(二)理论分析,设计、试验方案的制订;(三)实验分析,技术经济、案例分析,数据处理;(四)绘图和计算机应用;(五)技术文件、论文、设计说明书包括外文摘要撰写等。

第七条为确保毕业设计的质量,各教学站要在毕业设计教学环节开始前做好专业课程设计、大型综合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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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打算项目间接费用治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良增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治理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1〕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治理方法假设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打算专项经费治理方法〉的通知》(沪财教〔202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就科研打算项目间接费用的治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方法适用于各类科研打算项目治理方法中有“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打算项目。

第二章间接费用的治理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进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要紧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衡宇,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治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要紧用于补偿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本钱和绩效支出,须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奉献公布公正安排绩效支出,表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鼓励作用。

第四条间接费用的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后,除其中绩效支出外,由学校统一收取,统筹安排。

要紧用于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衡宇折损费用,无法单独核算的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治理费用,前期预研费用等。

第五条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属于间接费用中的一部份,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治理。

项目绩效支出经费,由学校财务治理部门依照项目预算及相关治理方法设立单独经费预算科目进行治理。

第三章绩效支出的利用第六条项目的绩效支出利用,要紧用于鼓励项目课题组人员及学校的相关科研支撑活动。

项目课题组的绩效支动身放须基于人员的科研工作绩效及参与项目的工作量,依照“重奉献、重实效”原那么,结合项目人员实绩进行分派,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及治理工作,并对整体目标做出奉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七条发放原那么与流程:绩效支出依照科研打算项目实施进程分时期或分年度发放,发放比例应与项目的实施进程维持大体一致。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海理工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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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178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7月11日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申报教师职务晋升的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能力考评,是职务聘任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学校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工作,根据国家、上海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对《上海理工大学关于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办法》(上理工〔2007〕98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教育教学能力考评要求第二条所有申报教师职务晋升者在教育教学方面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现聘岗位额定教学工作任务,且每年独立讲授本科生课程达到规定的学时(学分)(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期间的教学任务可不作要求;新进教师按照《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上理工〔2015〕180号)文件执行)。

(二)近五年每学期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过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三)近五年至少从事过一年班主任或学士导师等相关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条申报讲师职务的教师,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且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2学分,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3学分(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讲座等)。

(二)教学评价:近三年每学期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学期总体评价为优秀。

(三)教学研究: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北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或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排序前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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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5〕180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部门:为全面实施上海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扎实推进精品本科建设,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培养计划表2.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青年教师)考核表3.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指导教师)考核表上海理工大学2015年9月14日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对接上海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加强青年教师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熟悉和适应高校教学工作,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建设高素质的青年教师队伍,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的意见和《上海理工大学关于推进精品本科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与期限1.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的实施对象为新应聘到我校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年龄35周岁及以下,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岗位人员。

2.青年教师担任助教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

二、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的职责和培养要求(一)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的主要职责:1.青年教师应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弄清培养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他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2.在随堂听课阶段,全程随堂跟听指导教师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的课程,认真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学习任务,参加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

3.在试教实践阶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一般为课程总学时的20%左右),必须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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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7〕123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7年6月18日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学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学期考核等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必须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由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共青团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团委”)管理。

第七条校团委委托上海理工大学学生会社团联合中心(下称“学生会社联”)进行社团成立、年审、变更、注销、指导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社团享有对学生会社联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海理工大学信息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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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7〕56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7年5月3日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上理工〔2015〕234号)、《上海理工大学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上理工〔2015〕233号),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并由学校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前期准备第六条验收前提(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系统功能已按照项目立项审批表和合同要求建成,并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二)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三)建设项目相关文档完整、准确;(四)建设项目所涉数据的共享工作已完成;(五)建设项目相关的培训工作已完成,售后服务措施已落实。

第七条验收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二)项目采购或招标文件;(三)项目合同或协议;(四)项目建设部门提交的"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五)校内相关部门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八条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内容: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招标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设,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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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43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上海理工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4月5日上海理工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往来款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办理、使用、清理和结算等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是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

包括应收账款、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暂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

应收账款、暂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账款、暂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简称为“应付及暂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三条学校往来借款坚持预算控制、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和及时清理的原则,即借款需有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往来借款原则上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借款须“一借一清,及时清理”,不允许长期挂账。

第四条学校执行上海市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二章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第五条应收及暂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分为应收款项和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应该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杂费、住宿费、各种代收费、各种赔款、经营收入及尚未收到的其他款项。

暂付款项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包括设备暂付款、材料费暂付款和其他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应收款项、暂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六条暂付款办理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

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各学院、各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暂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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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08]6号关于杨晓芳等同志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及岗位聘任的通知校内各有关部门:下列同志见习期或使用期满,经所在部门考核合格,学校批准,现认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聘任。

对目前工作在管理岗位上的人员暂按此通知兑现相关待遇,岗位变动后,按所聘岗位兑现相关待遇。

一、讲师岗位(42人)1.从2006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杨晓芳(城建) 徐前卫(城建) 郭将(管理)2.从2006年12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袁明辉(光电)3.从2007年2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周化岚(城建) 方澜(管理)4.从2007年3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王成(医疗与食品)5.从2007年4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方厚政(管理)6.从2007年7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李厦(机械) 纪汉霖(管理)7.从2007年8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张学典(光电)8.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瑚琦(光电) 杨丽红(机械) 周英丽(外语) 顾颖颖(理学院)徐维东(出版与艺术) 严荣国(医疗与食品) 沐年国(管理) 葛泽慧(管理)9.从2006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6年12月算起毛倩(光电) 胡建华(理学院)10.从2007年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2月算起尚丽辉(光电) 魏连鑫(理学院) 刘芹(管理)11.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1月算起范学良(动力) 常敏(光电) 王肖芬(光电) 周律(机械)曹晶(计算机与电气) 夏鲲(计算机与电气) 王丽慧(城建)林勇(计算机与电气) 曾台英(出版与艺术) 郭汉明(光电)胡琴娥(社科部) 蔡文杰(医疗与食品) 赵改平(医疗与食品) 12.从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2月算起管骁(医疗与食品) 奚宁(管理)13.从2007年12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8年1月算起董庆利 (医疗与食品) 赵立男(外语)二、助教岗位(23人)1.从2007年7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徐军(学生处)2.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曹军(学生处) 姜颖杰(学生处) 陈志霞(学生处)王新学(学生处) 郭红保(学生处) 何可(机械)邓庆华(出版与艺术)3.从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冯磊(学生处)4.从2007年2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3月算起王国兴(高职) 陈智玲(出版与艺术)5.从2007年3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4月算起刘丽霞(现教中心)6.从2007年8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9月算起李萍萍(团委)章少哨(学生处) 徐元韬(学生处)8.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1月算起卢莎(学生处) 孙瑜(外语) 薛花(城建)季泓一(出版与艺术) 李志伟(出版与艺术)9.从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2月算起孙卓(学生处) 徐丽丽(学生处)10.从2007年12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8年1月算起蔡卉(中德)三. 助理工程师(4人)1.2007年8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9月算起陈广(网管)2.2007年9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0月算起朱新良(现教中心)3.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2月算起刘明昕(图书馆) 熊燕群(现教中心)四. 研究实习员(10人)1.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平丽(管理) 闫姝永(管理) 徐虹(管理)2.从2007年7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8月算起左鹤立(图书馆)3.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1月算起翁丽菊(体育) 周列(宣传部) 杨晶(教务处)严凯(图书馆) 胡晓红(动力)4.从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2月算起李丹(教务处)五. 助理实验师(4人 )1.从2007年10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赵展(医疗)吕娟(城建)3.从2007年11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从2007年12月算起张宇玲(医疗与食品) 周吉清(出版与艺术)六.助理馆员(1人 )1.从2007年4月起认定及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高丽(图书馆)上海理工大学二○○八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岗位聘任通知发文单位:学校办公室发文日期:2008年1月17日校对:刘道平打印:陈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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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2〕74号关于刘庆庆等被评为二○一二年校优秀毕业生的通报校内各部门:经学校批准,刘庆庆等588名同学被评为二○一二年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

特此通报。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二○一二年校优秀毕业生名单》上海理工大学二○一二年五月二日主题词:学生工作校优秀毕业生通报校对:沙军打印:徐桂芳校长办公室2012年5月2日印发附件:上海理工大学二○一二年校优秀毕业生名单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46人)刘庆庆边缘杨双明尔培利潘虹宇盖学敏应祺煜刘晓琳张德川欧阳楠胡冰凌朱正东陶小典刘莉丽蔡伟和杨鑫偼刘波马玉丽于飞李京瑶董卓张倩董波刘腾王国苹奚雯倩戴炜邵振华承磊苗昕凌子晋牛丹丹熊晓燕禹晓云潘翔陈阿勇张智林于文远翁晶凯王洁璐李伟肖瑞雪邬晓敏周飞鸽丁泊遥马展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93人)黄海峰施晔卿陈少娟唐舰施成吴培培洪夏云刘嫚张田奚传立陈昊丁一纯韩职好简钟荣姜婷婷姚韵雯唐世均苏渤涵李笑田仕达顾乘余安亮杨国强脱文刚张曼岳晓芸张瑞张伟王康妮傅哲王佳唐安蒙解理王华伟沈雪峰王思琪戴梦渝张玉婷汤睿纪如丹姜润知倪丹妹吴问燕杨开红王贤平吴镌王文通孔祥龙金挺谷雪连严发祥郁健缪於李栋章立帆黄松葛越鲁奕王胜田玲毓费腾张广蓉刘拴牢邱雍刘龙陈菁赵赫张丽娜丁洪辉李莉莉徐娉李苗蔺明秀寿能罗进周美辰计琰周佳牟红王刚李佳琪王一洋吴稼奇郑梦吴珏欣张天李维宋雪源张燚骋梁真真成欣周健丰李娜管理学院(129人)林叮云郑碧霞唐蒋超宫蕊蒋倩雯张清洪张天劼何艳芝张敏杰陈欢颜游婕陈琦郭运岳浩然孙榕泽罗媛郭涵一赵静薛源陈莉顾伯君吴佳颖卞国珺雷祎舲金石音路英韩璐刘欣宇赵一波许漪史文静白雪肖云湘王亚东刘思孙蕾杨圣骅陈媛王欢欢叶雪凌段佳音李豪周思亦宋丹璐沈俊杰顾小龙刘磊秦芩林琳罗俊蒋露季宇花马攀白丽媛王霞吴娜叶淑君朱晓琳蒲蓓夏薇崔凝龚晨玮俞静刘柯晨刘青华楠赵亚男裴嘉莉马玲吴莹张诗梦陈超江红岳碧霄马云娟王姗迟钱晓轶张洁马逸超狄德仕任恒恺程怡然苏皓晨湛颖丽高晨昱黄佳薛瑞祥顾庆李雯俊黄子轩杨云鹏李昉晟方懿倩鲍维芬费以宁祝昕昀陈文婷林倩茹杨雪陈薇薇陈宇张楠邹震星郭佳栋朱宇妍金锐李媛陈忻汇赵志增王嵩蔡莹苏迪王鑫鑫沈怡露张玲蔡霜杰冯梦莹张一璐于东玉吴谷昊姚怡放周渊辉王磊林雯夏程杰储开婷化彬闫妍居晓磊机械工程学院(35人)向宇李军红白鸿博莫佳沈卫荣宋旗杨宏春李育强张坤吕晓松史金学陈琨张欣涂从文陈学星席堃许雷孔辰晖徐阳宋燕伟谢锡义陈成韦荣惠王越闫皓黄帅宋宇傅伟平方晓柯于淼于佳伟高滢滢林知靖吴军洪丽外语学院(30人)张茜涵高咪噜杨雯龚静怡魏晓竹曹曦王峥蔡雨晴任灏珊黄建荣余豪恺杨浏煜黄林娟高海青冯素雯王晗李金纾么艳曦卢洁石晓园黄祐宁王梓方子姣周尊毅范家逸杨璐严俊焦晓蕾武亚南潘骁婧环境与建筑学院(22人)王日升宫瑞泽叶小伟宋秋雨张敏许佳奕吴玮赵玲娴沈丽于海照蒋明谦剡红伟臧云麟王琳妍乐如姣顾嘉晨张鹏史勖吴敏慧石红兰胡文筠贾丰源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101人)吴绍宗陈希王文文沈慧郭淳马亚亚王冬李瑶崔海蒂杨小平范卜铭王卫娟李诗杨周丹黄依萌罗巧琳蔡荣荣李鹏卢智平张杰陈科钱胡佳炜徐敬瑶徐溢顾昊苏菲周悦群刘子龙杜恺徐腾陈思钦郝雅波张晶徐振莉秦凯风艾婕杨思茹张梦飞王尚刘广玲陆清华殷婷婷宗源蔡芸赵婕李珊齐建虹陈艺红胡玲王美艳张砚薇林叶姜雨欣杨剑宓蓓超吕舒璇施丽楠曹意王红梅徐慧臻徐旻盛婷郭佳段瑞敏姜子崴万亦君杨明计文婷王世娟黄咏琳曾雅蓉刘君姝梅梦杨陈学龙周昱王烨魏若晨张冉何婷婷曹旖睿斯雯邹智梁炎彭蔚华魏晨辰邹莹莹封云萍王懿乐杨昊岑曾艺汕周惟惟徐子强李乔程银郭泽涵罗诚玲邢天元姜麒陈波刘真勃郭芳萍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72人)邓若晛张俭隆顾文怡姜妮周峥崔佳殷弋管仲玲杨雪萍李云彭菲高洪美李小霞曹榕榕周晓宇李晓燕邱小珍吴绪灯崔宜云易金花沈思斯吴青顾珍燕尉振刚胡姊娟黄卫华陈春瑜陆婧斐王鹏程胡鑫王力饶泽文王帅韩雯晴曹佳佶顾宏杨娟郭哲杉高雅欣王冰鑫林建洲祝寻寻黄毅超张方怡孙侃衡孟婷王翊铭黄宋琳黄成龙金媛龚莹王莹莹顾晓燕金周筠刘立毕颖莹陈孜佳金龙张思诗蒋丽娜杨蓓洁陈玉娉顾丹丹张燊余华星杨迟陈小娇刘龙梅张李子蔡方舟杨杰杏王亚楠理学院(11人)马泓葛文苑何睿杨银李利梁鹏飞杨帆陈春娟郭梁马兆业杨慧工程科技学院(21人)李云韻左强生范佳琪陈祥起汪辰张琮李寅龙邱海军张廷郭子立郭云青曹云飞葛运川王俊宗帅贤范文兵王正强朱宏宇马昭沈嘉骏宋磊中德学院(10人)杜韫文黄怡张丰玮仲伟一李丹妮赵琛张帆干璐云赵烨陈双中英学院(13人)赵子钦吴欣宇龚家昱钱彦均陈婉沁张毅郭小琳杨璐嘉张一镜何欣圆张杨秦宇张莉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5人)周斌华王欣杨坦向震常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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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0〕15号关于樊重俊等同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通知校内各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沪人[2002]100号)及《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人[2002]46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报,学校思想政治、教学考核,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经学院(部)聘任工作小组推荐提名,学校聘任评议委员会评议,申报人员述职、答辩,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提出拟聘任人选等聘任工作程序,聘任下列同志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自2009年6月30日开始,有关待遇从2009年7月1日起计算。

一、教授( 6人)管理学院:樊重俊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应雷王晓红孙刘杰社会科学部:汤建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李江(自2009年12月31日开始,有关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计算)—1 —二、副教授(16人)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祁影霞王企鲲李凌管理学院:刘媛华刘芹陆瑾黄佐钘杨晓芳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付东翔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马艳艳裴雅勤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章浩伟杜妍辰理学院:陆秋君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徐开义(自2009年6月30日开始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赵海燕(自2009年6月30日开始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三、副研究员(2人)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杨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郁鸿凌(自2009年6月30日开始聘任,有关待遇连续计算)四、高级实验师(1人)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杨波(女)五、高级工程师(1人)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蒋旭平(自2009年5月11日开始聘任, 有关待遇连续计算)上海理工大学二○一○年三月一日—2 —主题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校对:李筠打印:董小亮校长办公室2010年03月1日印发—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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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09]30号关于对新引进人才实施“绿色通道”的暂行办法为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加速构建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研、教学团队建设平台,提升师资队伍的总体水平和素质,学校为新进校的优秀人才开设“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门通道,简称“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适用对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紧缺,具备良好的学术成就和发展潜力,但尚不具备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人才。

一、绿色通道分类1、校级绿色通道:1)受理和开展引进人员“高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简称:校聘教授)”的申报、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和聘任;2)接受各学院委托的引进人员“高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简称:校聘副教授)”的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和聘任。

2、学院绿色通道:受理和开展引进人员“高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校聘副教授和院聘副教授)”的申报、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和聘任。

二、申报条件具备博士学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2年以上的海外高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经历(以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为准)的优秀回国人员。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引进调入或者以“居住证”办法来校工作的学科骨干人才。

3、国家级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提名者,近3年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5篇以上且被EI或SCI(SSCI或A&HCI)检索3篇以上的,并以主要完成人参加并完成国家自然基金项目1项以上。

三、岗位聘任基本条件:1、校聘教授:具备下述条件的,可申请“校聘教授”岗位。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助理教授以上职务,并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2)已形成具有特色、优势的学科研究方向和团队,并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3)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及讲授专业课程;4)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7篇并被SCI或EI(SSCI或A&HCI)收录5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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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理工研[2008]13号
上海理工大学
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及成果的资助办法
为了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投入科研,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我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及成果,特制定如下资助办法: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以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的第一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由学院根据刊物的学术影响程度和专利类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

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上发表文章不予资助
三、奖励时,必须提供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或专利取得的证明交相关学院审核,并在学校研究生信息网论文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A、B 类期刊为《校定国内外期刊源及论文的分类》(上理工[2008]70号)制定。

四、属在职研究生的我校教职员工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属本办法资助范围。

五、未按正常标准缴纳培养费或其他费用的委托、定向或自筹经费研究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六、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七、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原《上海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资助办法》(上理工研(2005)4号)同时废止,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理工大学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学术论文成果资助办法
发文单位:学校办公室发文日期:2008年8月27日校对:孙跃东打印:陈美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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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74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4月13日上海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见附件)。

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二)资产设备及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与各使用单位签订《上海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工作;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运输、总储存、发放以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置等工作;(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申请、领用、保管、使用、操作、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四)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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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理工〔2017〕101号
关于授予贾晓伟等博士学位、严圣林等硕士学位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经上海理工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授予贾晓伟等35人博士学位,严圣林等1118人硕士学位。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1.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2.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上海理工大学
2017年6月15 日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35人)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1118人)一、学术型硕士人员名单(451人)
二、工程硕士(444人)
三、翻译硕士(4人)
四、工商管理硕士(125人)
五、公共管理硕士(64人)
六、工程管理硕士(30人)
校长办公室2017年7月3日印发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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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理工〔2016〕224号
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资助
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6年10月17日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资助与奖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上海理工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上理工〔2015〕188号)的精神,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鼓励广大学生和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团队协作精神与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合理调配和使用学校资源,学校对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统筹安排,相关学院负责竞赛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条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政策,整体部署、协调全校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工作;会同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相关学院教学院长、教授代表组成竞赛专家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竞赛资助与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系(所)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管理、指导教师遴选、学生选拔和培训、参赛组织、总结汇报、学分认定、成果展示、学生与教师激励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竞赛分类
第五条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声誉度、影响力、参加范围等因素,将竞赛分类评定为A、B、C三个类别。

A类竞赛:指高水平国际级赛事、重大的国家级赛事。

由国家部委及其直属机关或国际权威机构主办,在世界或全国范围内有众多大学参加、有重要影响力和认可度的竞赛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创新成果展。

B类竞赛:指一般国际赛事、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级
赛事。

由省市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家一级学会、国家级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学科竞赛及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和创新成果展等。

C类竞赛:A、B类竞赛以外,由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学术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

第三章资助办法
第六条学校竞赛专家组每年11月对各部门、学院上报的下一年度竞赛计划(含经费预算)进行学科竞赛分类资助评审。

第七条学校设立竞赛专项经费,根据竞赛等级分类、学科特点和学校参赛队伍数量等给予相应资助。

第八条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竞赛注册报名费、差旅费、作品宣传费等;制作作品所需的材料、耗材等费用,由各级创新创业项目专项经费进行资助,不足部分由学院教学经费进行资助。

竞赛资助经费报销项目应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核准报销。

第九条列入资助计划的竞赛,相关学院应在竞赛结束或竞赛成绩公布后1周内,向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报送《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情况总结表》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十条本科生在竞赛中获得的成绩,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大作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认定可
获得培养计划创新创业类相关课程学分;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上理工〔2015〕77号)的相关规定,优先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竞赛获奖学生优先参加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选(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制定)。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竞赛的业绩情况,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指导学生在学科赛事中获得奖项,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评议后可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业绩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专项奖励经费,每年对在大学生创新创业A类竞赛和部分B类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和指导教师团队给予奖励。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的教师或团队,经申报、学院推荐、学校竞赛专家组评审后确定奖励等级,予以表彰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1.同一竞赛多级获奖,以最高等级获奖计。

2.竞赛获奖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文件或证书为依据,统计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1月30日。

第十三条对学校发展有重要影响竞赛的经费支持及奖励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竞赛专家组根
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所有竞赛奖励情况,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竞赛专家组评议公示后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室2016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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