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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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法规类别】组织法

【失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54.09.28

【实施日期】1954.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9月28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制定。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员会:

内务部,

外交部,

国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监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

粮食部,

商业部,

对外贸易部,

重工业部,

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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