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法规类别】组织法
【失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54.09.28
【实施日期】1954.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9月28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制定。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员会:
内务部,
外交部,
国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监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
粮食部,
商业部,
对外贸易部,
重工业部,
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