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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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步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行政村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促进新农村建设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村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行政村党政组织、群众团体、经济实体在各项管理、土地承包、农业生产、林权改革、扶贫救灾、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账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行政村档案工作由村支部或村民委员会领导,并应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要将档案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文明村建设、小康村建设和村民自治建设等活动中。要购置保管、整理档案所需的用品、装具,以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条件允许且工作需要的,应配置并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与设备管理档案。
第四条 行政村应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安全保密、鉴定销毁、移交和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保证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
第五条 一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独立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名称和行政村名称两部分组成,如“XX乡(镇)XX村”。
第六条 行政村应设置档案室或档案专柜,集中保管本村形成的各种档案。个人不得私存或占有属于行政村所有的档案。
第七条 行政村应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村办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村办企业的档案可以自行保管,也可由本村档案室统一保管。行政村或村办企业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档案可由乡(镇)档案馆(室)代管。行政村调整、合并、撤销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有关行政村或本乡(镇)管理,防止档案遗失。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乡(镇)应把行政村的档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行政村的档案工作接受乡(镇)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乡(镇)档案人员应经常深入各村检查指导档案工作,培

训档案人员,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行政村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农业科技档案、基本建设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不同类别的档案,应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分别整理、编目。
第十二条 行政村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分类方案、保管期限、整理方法,分别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每年六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任务;设备仪器档案在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归档;农业科技档案在科研课题结束后三个月内归档,其中形成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归档;会计档案自形成年度结束起,由会计人员保管一年后归档;基本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在工作、生产活动结束后随时归档;典型户文件材料以户为单位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为保证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行政村应注意做好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工作,并依据本办法规定范围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图样清晰、字迹工整、签字手续完备、禁止使用铅笔、复写纸、红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等书写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村档案室要编制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和全宗介绍等检索工具。积极做好查阅服务工作,建立借阅利用登记册,及时登记档案情况,注意收集利用效果典型实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凡查阅涉及人事、经济合同、房地产权及边界纠纷等重要或保密的档案,要经村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变动时要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单),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成立由行政村分管领导、有关业务负责人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及时鉴定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档案室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鼠、防尘、放光等条件和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 档案室要注意征集与本村有关的各种史志、历史文件、家谱、族谱及名人手迹、照片等,以丰富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 对在村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个人,县(市、区)、乡(镇)政府或行政村应当给予保障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甘肃省行政村文书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及
保管期限一览表
一、党群工作类
1.本村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支部改选、支委任免、分工的请示、批复、通知;党员花名册;本支部发展党员、党员奖惩的请示、批复、通知;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支委会、支部大会记录。
(永久)
2.本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计划生育协会、老年协会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成员名册;换届选举、任免通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责任书,各种统计表。 (永久)
3.上级党委、群团机关制发的有关党群工作的方针、政策性的文件材料、党费收缴清单。 (10年)
二、行政管理类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目标责任书。 (永久)
2.村委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纪要。(永久)
3.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合并等的请示、批复、通知。 (永久)
4.村委会干部分工,村组干部花名册,村组干部奖惩的决定、通知等重要文件材料。 (永久)
5.本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审计等制度;村民自治章程。
(永久)6.本村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林权证存根、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登记表、各类承包登记薄及合同书等材料。(永久)
7.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年)
8.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年)
9.招商引资、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本村农业生产、计划生育、人口变动、土地变动年报表、养老保险名册。 (永久)
11.本村民政救济、救灾款物发放、移民补偿。本村计划生育安排,超生处罚、照顾生二孩的申报、审批材料。 (10年)
12.办理户口、身份证、婚姻登记材料,人口迁移证存根。 (永久)
13.反映村史、村貌、区划变动等历史沿革

材料。 (永久)
14.村组田块划分清册,土地承包合同。 (永久)
15.各类抽样调查、普查材料。 (10年)
16.各级政府制发的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 (10年)
三、民主自治类
1.村委会换届选举、届中罢免、补选的实施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选民登记名册,选举公告,选举工作报告、总结报告、工作记录。 (永久)
2.选民、侯选人公布名单,选票。 (10年)
3.村民代表会议的选举工作文件、代表名单及各代表的基本情况、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永久)
4.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的选举产生,村务公开报告、报表、项目审查、意见反馈和处理材料。 (永久)
5.村干部述职书面材料、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和测评结果、村务公开、村小学校务公开、厂(场)务公开原始材料、群众意见反馈及处理材料。 (10年)
四、经济工作类
1.本村经济(包括农、林、牧、副、渔、水、多种经营、劳务输出等)发展计划、规划、总结、统计报表。 (永久)
2.本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10年)
3.建房、修桥、修路征地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农田基本建设,出让、承包林场、牧场、茶场、果园等的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4.村办、乡(镇)村、村组联办企业生产经营合同、协议、名册等重要的文件材料。 (永久)
5.村办企业成立、撤销、合并、终止、停转、更名、更换法人的请示、批复、通知。 (永久)
6.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的报告、表册等相关文件材料。 (10年)
7.本村关于农税征收、粮油定购、集体提留、收益分配使用的规定、意见、表册。 (10年)
8.村组干部的误工补贴、各类报销情况等文件材料。(10年)
9.上级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材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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