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期限)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适应农村村务公布和民主治理制度的需要,加强村级档案治理,有效地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进展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各行政村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在其从事党务工作、基层群众自治治理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储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要纳入村务公布、民主治理、文明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小康村建设等活动中,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村级档案实行集中统一治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档案室,同意乡镇档案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村级档案平常由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和各村民小组长分别收集、清理,并及时向档案室移交(或年终向档案室移交),由村档案室统一整理(立卷)。
第六条村级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齐全、完整,用纸规范。
收集范畴按照《重庆市村级档案立卷类目、归档范畴、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七条村级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全宗名称由乡镇名加行政村名组成。
(二)行政村的档案门类要紧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户档案、照片(实物)档案。
文书档案分为党群、行政、民主自治、经济四大类。
会计档案分为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其他四大类。
科技档案按项目立卷。
专业户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一户一卷(盒)或数卷(盒)。
照片档案按《照片档案治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
第八条村级档案室应配置必要的档案柜、架(箱)等装具,有条件的村应依照档案治理的“八防”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各行政村要依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的收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制度。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单位档案工作秩序,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单位经济发展和品牌建设服务,避免因档案管理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档案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等有保存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图片、声像、实物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单位各部门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交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四条单位员工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义务。
单位各级人员应提高档案管理意识,遵守本办法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档案职责第五条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职责分管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计划,统筹规划档案工作的建设与发展,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贯彻实施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单位各部门、各子单位档案工作有统一指导、督促的责任;负责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单位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单元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单元档案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单元各部门档案材料的立卷、整理组卷、归档验收、供给利用、鉴定与烧毁等与档案有关的事件;负责管理和维护单元级档案,并供给单元级档案查询服务;负责对各子单元档案事情实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档案室库房,保持环境的整洁,温度、湿度按要求调控,并进行防雨、防虫维护,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第八条单元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立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定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监督部门分管范围内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检查部门分管范围内归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履行情况,负责部门分管范围内档案的鉴定工作。
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XX县XX乡(镇)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本乡(镇)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以更好地为村级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农民服好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本乡(镇)各村民自治组织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或涉及村民权益并具有利用和查考价值而需妥善保管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和。
第三条本乡(镇)各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纳入监管和调整的范围并参照《四川省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创建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和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档案管理体系和工作模式,按规定程序申报档案管理省级标准的认定并不断巩固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乡(镇)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接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监督与指导,统一工作制度和管理模式。
本乡(镇)各行政村档案规范化管理省三级标准的认定由本乡(镇)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省二级标准由县档案局负责考核,省一级标准市县档案局联合行考核,各行政村应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申报。
第五条市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等级认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分管档案工作的乡(镇)长于每年底对村级文件材料的归档文件目录进行签字并作为对村级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和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对档案监管不到位、不建立工作机制、有拒不归档行为、有档案丢失损毁等情形的组织和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扣除津补贴等方式予以处罚,构成档案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六条本乡(镇)各行政村应当根据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结合实情逐步采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实现村级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主动建立和形成照片、音像、电子等新门类档案,加快积累并丰富室藏档案的数量。
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档案管理制度1一、档案工作在街办档案室直接领导下,由分管的领导具体落实,由兼职档案人员进行管理。
二、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制度。
各科室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承办科室按文件材料形成规律,系统整理好后向档案室移交。
三、档案室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保管街办各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
四、编辑必要的档案参考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来源,办理档案借阅,为各部门及来访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五、各科室应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工作纳入经办人员职责范围及档案网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与档案工作有关的重要工作会议,如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会,以及重要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有关部门均应通知档案部门参加。
对于各部门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的,档案部门不予验收、盖章,领导不签字,财务不报销。
七、对外出学习,开会人员获得的各类文件材料,回社区后应将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交档案室。
八、档案室遵照上级档案部门的决定,对我社区档案工作实行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制定街办“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工作人员职责及档案的归档、保管、保密、借阅管理、鉴定销毁、奖惩等制度,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
社区档案管理制度2一、档案库房的档案资料,要按门类载体进行科学排列、编号,框架排列要科学有序。
二、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摆放电脑等电器设备。
库房应配备灭火器,并经常检查。
三、非档案室的工作人员不能进入档案库房,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食品和寄存任何与档案无关的'杂物,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整理,以防虫、鼠害。
四、维护档案的安全,库房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发现档案灾情时应及时处理,并在档案箱、柜里放置防虫药,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五、每年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检查现存档案与帐目是否相符,档案是否损毁,档案的收进、移出是否准确,并及时做好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2015年9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李立国2015年11月23日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档案(以下简称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等三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第十条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装订结实、整齐;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三)归档时间: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声像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实物材料及时归档;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的要求整理。
2023乡镇档案管理制度_乡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2023乡镇档案管理制度_乡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乡镇档案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关于印发《镇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究法律责任:
㈠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
㈡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㈢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或擅自上网公布档案并恶
意炒作的;
㈣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
㈤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㈥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
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明确主管档
案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
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档案工作与本村各项工作同步
发展。
第八条各村要设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
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
确、编目编号规范。
第十五条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资料目
录等各种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编写大事记和村
史等编研材料,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服务,要以维护村
集体利益和村民个人利益为原则。档案借阅时应当履行借
阅手续。借阅者不得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
第十七条各村要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档
督与指导。
第九条各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收集、
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应
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一定文
化水平,定期接受区、镇组织的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见附
件)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条村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保
密、借阅、移交、统计、鉴定、销毁等制度,并坚持实施。
案专用库房或专用档案柜。档案库房要坚固,符合防盗、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
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国家档案局令2021年第18号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8号《乡镇档案工作办法》已经2021年8月20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2日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推进乡镇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以下简称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在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乡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乡镇各部门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等机构职责范围,切实解决设施设备、人员和经费等实际问题。
第五条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第六条乡镇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对乡镇档案工作给予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八条乡镇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处理乡镇档案工作重要事项。
第九条乡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三)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五)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七)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八)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九)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十)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
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档案是一个社区的记忆和历史的载体,它记录了社区居民的生活轨迹和集体的发展变迁。
因此,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对于社区的治理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档案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档案,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首先,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需要建立档案的归集和整理机制。
社区的档案来源众多,包括居民的个人档案、村委会的会议记录、村民合作社的财务账目等。
而这些档案的归集和整理工作常常存在着不规范和混乱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和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类社区的各类档案。
同时,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档案编目和分类标准,并加强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其次,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需要确立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程序。
档案的保存是一个细致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根据档案的价值和保密性来确定保存期限。
对于重要的历史档案,应该长期保存,并给予特殊的保护措施;而对于临时性和无价值的档案,可以适时销毁。
然而,销毁工作也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避免造成档案的损失和泄漏。
因此,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需要明确保存期限和销毁程序,并建立起严格的审核和监督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此外,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还需要注重档案的利用和开放。
档案不仅仅是用来保存和证明历史的事实,更是为社区治理和居民参与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社区档案应该对居民开放,供他们查阅和利用。
同时,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也需要建立档案利用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合法利用和保护个人隐私。
只有这样,社区档案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区的发展和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最后,对于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是至关重要的。
档案管理办法只有得到充分的执行和监督才能保证其有效性。
因此,社区需要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员,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负责档案的具体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档案管理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档案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节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二节归档时间及程序第一节保管第二节利用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保障企业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集团公司和下属单位在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档案载体形式分为纸质和特殊载体形式。
特殊载体形式包括磁带、磁盘、光盘、照片、实物等。
公司档案根据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分为生产经营类、技术类、产品类、行政管理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档案类、员工档案类、党群类、特殊载体类等。
公司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秘书处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内设文印档案管理科,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和下属单位档案(员工档案除外) ,并对部门、单位档案工作实施督导。
(二)人力资源处负责管理员工档案。
(三)财务处负责对会计年度终了后形成的会计档案保管 2 年,2 年后移交秘书处文印档案管理科管理;下属单位(包括视同单位管理的部门,下同)负责保管本单位设备仪器类档案及其他常用档案。
秘书处文印档案管理科须配备专职文印档案管理员,其他部门、单位须配备兼职文印档案管理员(财务会计处兼职文印档案管理员不得由出纳人员担任)。
(一)专职文印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及销毁统计等工作。
(二)兼职文印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档案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及移交工作。
(三)兼职文印档案管理员接受所在部门、单位和秘书处双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秘书处负责业务培训与工作督导等。
集团公司总经理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公司和本部门、单位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催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员工为档案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按规定及时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采集整理后移交有关人员集中管理。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
第二章归档下列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须进行归档:(一)公司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二)公司引进或者参预的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三)需要公司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四)其他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
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寄存的档案资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村,对执行本办法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本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本村在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本村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二)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三)会计档案先按凭证、报表、账簿形式,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一人一表或一册,一户一袋或一盒进行整理;
(五)声像档案及奖状、奖旗、奖杯、奖章按载体形式分别整理。
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济南市行政村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四)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将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及其说明在一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五)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第十条 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
社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社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社区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社区档案的采集、整理、保存、利用和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服务,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四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推动档案管理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评估档案管理工作的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方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档案的采集和整理第八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落实档案的分类、归档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便捷查找。
第九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对档案进行登记、整理和编目工作,确保档案的信息准确、完整和可靠。
第十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流程管理制度,对档案的采集、整理、传递和共享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和高效率。
第十一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档案管理原则,妥善处理机密档案和重要档案,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和档案丢失。
第十二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检制度,对档案进行定期查阅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档案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三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的保存制度,明确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和保存要求,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长期保存价值。
第十四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档案的利用与服务工作,促进档案的有效利用和传承,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和历史价值。
第十五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询和借阅制度,便利社区成员查阅和利用档案信息,为社区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和参考。
乡镇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会议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
10 年
本乡镇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汇报材料 本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执法检查、监督、审议专项工作的报告、意见 4.政府综合性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政府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意见、办法、规定、纪要、通知
上级政府机关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的题词、讲话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本乡镇乡(镇)长办公会议纪要、记录 本乡镇政府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领导人讲话、报告、 总结、决议、纪要、记录、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文件材料 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规划、计划、方案、报告、总结
30 年
民政部门下拨的救济、优抚资金、物资管理及发放登记文件材料
10 年
本乡镇有关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人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的登记、审 批、名册、发放补助等文件材料
本乡镇有关安置复退军人、拥军优属、义务兵役费征收、奖励的通知、名册、清册等材料
本乡镇关于移民迁建、拆迁安置、扶持、补偿工作的批复、规定、办法、名册、报表、通知、 意见等
重要的 30 年 一般的 10 年 重要的 30 年 一般的 10 年
永久
本乡镇关于少数民族、宗教、移风易俗、殡葬、婚姻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30 年
本乡镇关于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计划、部署、意见、通知、名册、劳 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材料
30 年
本乡镇关于教育工作、校舍建设、改造等的通知、请示、批复、报表、名册
本乡镇党委有关统战、侨务、宗教工作及落实政策的报告、规定、通知等
重要的 30 年 一般的 10 年 重要的 30 年 一般的 10 年 重要的 30 年 一般的 10 年
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干部、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第三条镇街统一保管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档案,对辞职、离任、辞退等村干部档案应严密包封,加盖镇街党(工)委印章,退予本人保管。
第三章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收集、鉴别和归档第四条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着重收集反映村(社区)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材料。
收集归档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履历材料:包括村(社区)干部履历表及其他属于履历性质的材料。
(二)考核鉴定、审计材料:包括各类考核登记表、个人年度总结、民主评议综合材料、组织鉴定、考察材料、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等。
(三)学历、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最高学历学籍材料或有关学籍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参加各类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四)加入党团材料:包括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政审材料等相关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五)奖励、处分材料:乡级及以上各种表彰、奖励的登记表或文件、证书复印件等;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所受的处分材料、诫勉材料,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材料,其他处分和撤销处分的材料。
(六)任免、工资待遇、各种代表登记表材料:包括入伍登记表、退伍证书复印件、任免表或任免文件包括(村<居>委会成员当选证书复印件)、聘用证书、工资报酬、区级及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
(七)其他材料:包括本人户口薄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廉政材料、诚信资料及其他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材料等。
社区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一、前言为了加强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社区范围内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制度(1)档案收集范围:社区各类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工作总结、会议记录、活动资料、居民信息、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
(2)档案收集方式:通过接收、征集、复制、捐赠、交换等途径进行收集。
(3)档案收集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对重要档案进行重点保护。
2. 档案整理制度(1)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形式、来源、时间等因素,将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2)档案编号: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3)档案装订: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编号等要求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齐、美观。
3. 档案保管制度(1)档案存放: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编号等要求进行存放,确保档案的整齐、有序。
(2)档案防护:采取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3)档案修复:对损坏的档案进行及时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
4. 档案利用制度(1)档案查阅:社区居民、单位、部门和个人凭有效证件,可按规定查阅档案。
(2)档案复制: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可对档案进行复制。
(3)档案咨询: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解答有关档案的咨询。
5. 档案销毁制度(1)档案销毁范围:到期或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档案管理人员鉴定,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2)档案销毁程序: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编号等要求进行销毁,确保档案的完整。
6.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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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镇镇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机关各部门:
现将《XX镇镇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太和县xx镇委员会
X X 镇人民政府
XXXX年X月X日
__________镇(乡)、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全镇、村(社区)档案工作,规范镇、村(社区)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镇、村(社区)档案是指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村党组织、村委会(社区)、新兴经济合作组织、企业等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镇、村(社区)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镇、村(社区)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镇、村(社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镇、村(社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镇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镇、村(社区)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镇、村(社区)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并适时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镇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镇所属部门(单位)镇所属部门(单位)、村(社区)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移交本村(社区)的档案。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镇所属部门(单位)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七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
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督促村(社区)档案及时归档;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九条确保镇档案安全。
镇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
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全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一条本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二条县(市、区)主管机关在本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镇全宗或县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镇及村(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镇、村(社区)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镇、村(社区)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镇、村(社区)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
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镇、村(社区)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在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条镇综合档案室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
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全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档案室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__________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