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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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渝府令[1998]3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10.26【实施日期】1998.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6日渝府令〔1998〕38)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不含房地产权属等档案)。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自馆藏城建档案的提供利用服务。

第四条城建档案利用方式:阅览、摘录和复制。

第五条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接收进馆的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1第六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

(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人防等城市管线档案。

(四)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五)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

(六)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城建档案,向档案形成、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利用。

(七)因历史原因发生的建构筑物公、私产权转移,以有关部门文件认定为准,据此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查验城建档案利用手续,作好相关登记。

第八条城建档案利用手续2(一)利用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设施档案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

(二)利用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数据信息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2(《城市管线工程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

(三)利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须经档案移交单位书面同意,并出具利用人身份证,单位利用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

利用以上范围之外的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导批准。

第九条利用档案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重庆市档案验收办法

重庆市档案验收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240号令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验收评定小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

具体验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二)凡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属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但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报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0〕590号)(以下简称590号文)的规定,(1)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40 号 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40 号 2010)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渝建发〔2014〕26号调整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1]

渝建发〔2014〕26号调整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1]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 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成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 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1〕103 号)的规定,我们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实行定额计价的在“税金”项目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2014年3月17 日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注:1.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 轨道交通工程中:机械土石方工程、地上工程、地下工程、盾构工程、轨道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人工土石方工程、通信信号工程、智能与控制工程、供电工程、机电设备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2
•【字号】渝建物业〔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渝建物业〔2022〕4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47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中心城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测算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拟确定为120元/平方米。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相关意见建议的于2022年4月11日前邮寄至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物业处(邮编:400014),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2014.03.1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2014.03.1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成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1〕103号)的规定,我们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实行定额计价的在“税金”项目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7日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注: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轨道交通工程中:机械土石方工程、地上工程、地下工程、盾构工程、轨道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人工土石方工程、通信信号工程、智能与控制工程、供电工程、机电设备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3.本表所列费用标准是按施工企业编制完成三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制定的,若建设单位要求增加套数时,每增加一套费用标准上浮10%。

城建档案考试试题集(答案)新

城建档案考试试题集(答案)新

一、单选题1、城建档案价值鉴定步骤是:()(A)A、第一步,个人鉴定,第二步,集体审查B、第一步,档案人员鉴定,第二步,领导审查C、第一步,领导鉴定,第二步,档案人员审查D、第一步,档案人员鉴定,第二步,工程技术人员检查2、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城建档案工作的()环节。

(A)A、重要B、最终C、第一个D、基础3、新建库房要根据()进行设计和建设。

(A)A、《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B、建筑设计规范C、民用建筑设计通则D、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太阳光中的()具有强烈的光氧化作用,对城建档案的破坏性最大。

(A)A、紫外线B、红外线C、X射线D、电子射线5、库内使用人工光源时,用()为好。

(A)A、白炽灯即普通的钨丝灯泡B、日光灯C、高压汞灯D、高压钠灯6、存放磁带的金属柜架要接地,离任何电气装置和导线至少()米。

(A)A、1B、2、5C、3D、3、57、城建档案的排架方法有两种:()。

(A)A、分类排架法和流水排架法B、不分类大流水排架和分类流水排架C、分类排架法和不分类排架法D、分类排架法和按时间排架法8、照片档案宜存放在()。

(B)A、木柜子内B、不再释放过氧华物的金属柜箱之内C、纸箱内D、防磁柜内9、柜架在库房内的排列()。

(B)A、应垂直靠墙B、应同墙壁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C、应平行靠墙D、可以直接靠墙10、库房内柜架之间的通道,一般以()为宜。

(A)A、0、9~1、2米B、1~2米C、2、2米D、2、5米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是(A)。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设计单位12、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除编制工程照片档案外,还应当制作建设工程( D )。

A、声像档案B、电子档案C、纸制档案D、录像档案;13、工程录像编辑后的录像片长不应少于(C)分钟。

A、5分钟B、8分钟;C、10分钟D、15分钟;14、建筑工程面积每5000平方米,其照片不少于(C)张。

A、10张B、20张;C、30张D、50张;15、市政工程造价每1000万人民币,其照片不少于(B)张。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0 号《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充分发挥市城建档案馆“总馆库”功能 积极为城乡建设中心工作服务

充分发挥市城建档案馆“总馆库”功能 积极为城乡建设中心工作服务

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按照2 4 0 号令规定 ,均属于市城
建档案馆接收保管的内容。
重庆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市建委系统业务管理和 业务技术档案 、基础资料档案始于2 0 0 9 年。2 4 0 号令施 行以来 ,相关单位部 门移交档案步伐加快。2 0 0 9 年接收
了委科 教处2 0 0 0 - 2 0 0 8 年 完成 的 《 重庆 城 区路 网 智能 交
通系统体系构架与实施方案研究 》、 《 地理信息网格技 术在山地城市数字化管理 中的应用研 究》、 《 重庆市小 套型住宅设计规范》等1 6 6 个科研项 目档案。2 0 1 0 年接 收 了初步设计审批档案1 1 4 9 个项 目、1 1 5 0 卷 ,科研项 目档案5 1 0 卷 ,招投标档案1 3 0 7卷 ;2 0 1 1 年接收 了镇
( 市 ) 及 以上 ,特 别是 大城 市设 立 城 建档 案馆 ( 室 )的
了建设系统每一个部 门、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具体
对 市城 乡建委 ( 以下 简称 市 建 委 ) 系统 来 讲 ,就 是 除政 工 口以外 的其 他 处 室 ( 含 办 公 室 )、市 建 委 直属 的城 市 建 设综 合 开发 办 公室 、建筑 管理 总 站 、建 设 工程质 量 监 督 总站 、建设 工 程施 工 安全 管理 总站 、建 设技 术 发展 中
普遍原则和实际设立情况。在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较为顺 利的同时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加 快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对充分发挥该馆 “ 总馆库 ”功
能 ,进一步用活城建档案馆库资源 ,发挥城建档案资源 服务效应 ,为城 乡建设中心 工作服务 ,彰现城建档 案工 作重要地位作用意义重大。囿于重庆市市一级城建档案 管理体制方面存在条块分割等复杂情况 ,本文仅涉及市 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保管市城乡建委系统业务管理和业 务技术档 案、基础资料档案方面的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2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唐良智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所在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制定机关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具体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二)起草;(三)征求意见;(四)报送合法性审核;(五)提出清理建议。

在具体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承担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论证听证、意见的处理和协调等工作。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单列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单列

In f o r ma t Io n动态792014年第4期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单列近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这是该市贯彻落实《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取得的重要成果,从根本上解决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来源不明确、使用无保障、审核无依据的问题。

《通知》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两大类共23项。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南昌市“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二期)上线试运行近日,南昌市“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二期)正式上线试运行,该项目的建成及投入运行,将全面推进城建档案行业信息化工作。

南昌市城建档案馆2005年完成“数字城建档案馆”应用系统(一期)建设,采用城建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档案信息输入、整理立卷、查询检索和数据输出,实现了传统城建档案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模式的转变。

为推进城建档案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发展,2012年10月,南昌市城建馆启动“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二期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建设工程管理、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和自动化办公为核心的城建档案数据库和应用系统。

南昌市“数字城建档案馆”是一个以妥善管理实体档案为基础的信息控制中心,是由数字化信息、管理、传输和提供利用组成的整体,具备城建档案数据远程访问、交换及互操作能力,能实现建设工程资料在线收集与跟踪指导同步,城建档案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双套接收同步、城建档案归档与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同步等功能,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富有特色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

渝建发〔2021〕103号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

渝建发〔2021〕103号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

渝建发〔2021〕103号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附件1: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21〕103号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及有关单位: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129-2021,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第3.0.2条、第5.2.2条、第6.1.2条、第6.3.6条、第6.4.6条、第7.1.2条、第8.1.3条、第8.2.5条、第10.0.1条、第10.0.2条、第11.1.1条、第11.2.1条、第11.2.2条、第11.6.2条为强制性规定,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备案(备案号:j11899-2022)。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附件2: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3.0.25.2.26.1.26.3.66.4.67.1.28.1.3-2-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档案的勘察、设计、监理和建设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统一使用重庆市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由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监制的铅印表格,表格用标准的纸张。

应为所有施工工程准备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范》(cjj61)的规定进行竣工勘察,形成准确的竣工勘察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勘察图纸。

竣工图章和竣工图图标应采用重庆市统一标准。

建设工程都应编制建设工程照片档案。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化设备及应用软件,应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

电子档案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报送。

吉林 2023年建筑八大员考试:建筑八大员《城建档案管理员》真题模拟汇编(共282题)

吉林  2023年建筑八大员考试:建筑八大员《城建档案管理员》真题模拟汇编(共282题)

吉林 2023年建筑八大员考试:建筑八大员《城建档案管理员》真题模拟汇编(共282题)1、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等工程施工文件中包含设备、产品质量检查、()记录。

(单选题)A. 验收B. 安装C. 明细D. 测试试题答案:A2、某单位办公楼2007年4月28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至2008年5月28日未报送改工程竣工档案。

依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哪一条款规定作催交依据?()(单选题)A. 第二条B. 第九条第一款C. 第十四条D. 第十八条试题答案:B3、确需对城建档案记载和表述的“量”进行书面修改,必须()。

(单选题)A. 修改者签名B. 加盖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公章C. 加盖修改者的修改章D. 修改者签名并加盖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公章试题答案:C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下角。

(单选题)A. 左下角B. 右下角C. 右上角D. 左上角试题答案:B5、标准A2幅面的图纸扫描后形成的电子文件所占存储空间应为()KB左右。

(单选题)A. 100B. 300C. 500D. 600试题答案:D6、城建档案具有()的特点。

(多选题)A. 综合性B. 成套性C. 专业性D. 动态性E. 计量性试题答案:A,B,C,D,E7、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和()的,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多选题)A. 安全B. 安危C. 利益D. 危害E. 损失试题答案:B,C8、档案组卷可采用下列方法:按()、按权属、按时间、按工程建设程序。

(单选题)A. 按图纸B. 按文字材料C. 按纸张尺寸D. 按档案载体类型试题答案:D9、题名是()表达档案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单选题)A. 直接B. 间接C. 客观D. 主观试题答案:A10、专门用于存放底片档案的库房相对湿度昼夜变化不大于()(单选题)A. 5%B. -5%C. 正负5%D. 正负3%试题答案:C11、库内使用人工光源时,用()为好。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26件规范性文件确定继续有效,其中14件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有效期1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渝档发〔199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大型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渝档发〔2005〕11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6〕3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渝档发〔2007〕19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5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07〕54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8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做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档发〔200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5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渝档发﹝2009﹞1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1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2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9﹞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9﹞3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档发﹝2009﹞45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6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通知渝档发﹝2010﹞1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7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8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22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0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户建档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档发﹝201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档发﹝2011﹞3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明确档案行业市场活动中相关权责杜绝欺诈行为的通知渝档发〔2012〕61号有效2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3〕41号有效2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3〕45号有效2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档案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9号有效2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修改《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档发〔2014〕21号有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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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0 号《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章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第八条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四)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五)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人文、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提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齐全、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二)竣工图应当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章手续完备;(三)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副本;(四)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统一规格的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和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档案装具;(五)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六)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时限、内容、要求及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属于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不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该凭证。

第十七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每年6月前将上年度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主管机关或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九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由规划、城乡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条基础资料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收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整理归档。

第三章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下列规定接收保管:(一)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档案。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并于每年6月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建设工程档案目录。

第二十二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按照下列规定接收保管:(一)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市规划、城乡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同级规划、城乡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管城乡建设档案:(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四)配置符合数字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载体存放环境、计算机网络防护体系和数据备份、防灾系统;(五)对重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异地备份保存;(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当造具清册,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乡建设档案利用制度,开发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数字档案馆,编研城乡建设档案综合资料,为社会提供城乡建设基础数据、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乡建设档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方案设计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避免施工中破坏地下管线、设施等。

第二十八条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第二十九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三十条查阅、摘录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档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利用和提供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乡建设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城乡建设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做好统计工作,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城乡建设、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公路、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站场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登记、收集、整理和档案专项验收的标准及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行业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内容及程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三十八条城乡规划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地下管线测绘档案原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日常管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档案复制件或者数字档案、电子文件。

档案收集、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涉及的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命令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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