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2.22•【字号】皖办发[1984]13号•【施行日期】1984.02.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实施办法(1984年2月22日皖办发〔1984〕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加强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同志应予重视和支持。
第三条各机关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均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四条机关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第二章机关档案工作任务、机构、体制、干部第五条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做好机关档案室工作和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具体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关的档案,向同级档案管理机关报告工作;(三)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为机关工作服务;(四)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五)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具有永久(地、市、县机关包括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六)收集、整理、保管与本机关档案内容有关的资料,配合档案提供利用;(七)拟定本机关和本专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划,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八)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交流和推广档案工作的先进经验;(九)培训本系统的档案干部;(十)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各机关必须设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
省直凡对下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专业主管机关,应成立档案处、科,对下没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应建立档案室。
安徽实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实物档案的管理,确保实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实物档案,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技术等价值,反映安徽省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状况的实物资料。
第三条实物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实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工作。
第六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实物档案管理职责,确保实物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物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实物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实物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反映安徽省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状况的实物资料;(二)代表性:收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的实物资料;(三)真实性:收集真实、可靠、准确的实物资料;(四)及时性:及时收集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资料。
第九条实物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性:按照实物档案的性质、来源、形成时间等进行分类、排列;(二)准确性:确保实物档案的名称、时间、数量、规格、来源等信息准确无误;(三)规范性: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实物档案整理规范进行整理。
第十条实物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实物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确保实物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变质;(二)整洁性:保持实物档案的整洁,防止灰尘、污渍等污染;(三)稳定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物档案因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影响而变质。
乡镇档案管理制度.精讲
田营镇主管档案工作领导职责一、组织《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镇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将本镇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定期主持召开工作会议,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人、财、物等实际问题。
三、布置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任务,提出“收、管、用”要求,并组织监督、检查。
四、协调档案室与其他科室及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关系。
五、组织开展本镇各村档案人员的培训工作、业务考核,落实奖惩。
田营镇档案人员岗位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工作有关标准、规范。
二、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效利用。
三、对所属单位和系统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本镇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查验收和归档后的统一编目工作,促进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项业务建设。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光等八防工作。
五、学习和掌握档案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积极应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田营镇档案收集归档制度一、收集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镇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均属收集归档范围。
任何个人不得对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据为己有。
二、归档质量要求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和年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文书、科技、会计、音像、电子以及专业等门类的归档文件和案卷质量符合相应标准。
三、收集归档时间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采用随时收集和集中收集等有效方法,确保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有序排列,分类存放,便于日常查找利用。
党务、行政管理文件于次年6月底以前整理归档;科技文件在科技活动结束或告一段落后3个月内整理归档;会计文件由会计机构整理立卷,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次年3月底以前归档;音像文件在相关活动结束或告一段落后3个月内整理归档;电子文件实时进行逻辑归档,并对应于纸质文件的归档时间进行物理归档;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在该项活动结束或告一段落后3个月内整理归档;专业文件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时间整理归档(如无规定,则自行确定归档时间,且确定的归档时间不得超过2年)。
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8月19日
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8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保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系指经办机构在经办城乡居保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专业性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档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依法经办城乡居保业务的县级以上社保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乡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遵循“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根据各自权限和保管范围保管业务档案,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程序开展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完整、安全,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五条经办机构应实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将业务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档案的归档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要求,设置符合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鼠、防虫等“九防”要求的档案保管专用库房,库房面积应按不小于40㎡(使用面积)/万卷(库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少于20㎡)标准设立(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5kN/㎡,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
调阅室、办公室、档案库房应按相关要求分开设置。
档案库房应根据需要配备适用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硬件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
档案柜架应符合《档案装具》(DA/T 6-1992)、《直列式档案密集架》(DA/T 7-1992)等要求,能满足未来不少于10年的存放需求。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09•【字号】皖人社秘[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现将《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9日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一)与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人事档案。
(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联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以及社团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事档案。
(三)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离职、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等各类非在职人员人事档案。
(四)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可由流动人员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1992年5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稳制定档案机构,按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档案机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为档案工作创造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事业单位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切实管理、保护好档案,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各项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局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全省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发展全省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省直各单位的档案工作,省级档案馆的工作和各地、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五)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六)协同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培养档案管理人才,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在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七)组织、指导全省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解决档案的保护、复制、缩微、存贮和检索等问题。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修订解读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修订解读
马琳
【期刊名称】《中国档案》
【年(卷),期】2022()4
【摘要】乡镇档案作为乡镇各项工作和人民生产、生活情况的历史记录,是党和国家制定农业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的基本依据,是反映我国农业农村工作全面与可持
续发展的真实写照,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
1998年印发实施的《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健全和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乡镇工作和人民群众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乡镇的发展变化、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乡镇档案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为加强新时代乡
镇档案工作,国家档案局采取专题调研、试点探索、专家研讨等方式,摸清实情、集
智破难,进一步修订了《试行办法》,于2021年9月22日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
印发《乡镇档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马琳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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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乡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从事档案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专人负责;(三)科学管理,安全保管;(四)依法归档,确保真实;(五)提高效率,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乡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二)反映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报告、统计、规划、计划、总结等;(三)反映乡历史变迁、文化传承的各类文献、实物、资料等;(四)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重要程度等进行分类、立卷、归档;(二)档案资料应完整、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三)档案资料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便于检索和利用;(四)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霉变、虫蛀、鼠咬等;(二)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利用;(三)档案资料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的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查阅档案;(三)档案利用者应尊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擅自复制、篡改档案;(四)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协助档案利用者查找、复制档案。
第四章档案人员管理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档案业务,掌握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二)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三)提供档案咨询服务,协助档案利用者查找、复制档案;(四)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镇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规范、科学、有序。
第三条镇档案是反映镇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活动的历史性档案,是镇政府的重要依据和资料,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镇档案管理工作由镇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镇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范围。
第五条镇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和落实。
第六条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镇各单位、部门及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清理、收集、保管档案资料,并按照规定规范利用档案。
第八条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科学合理、操作便捷、符合实际。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九条镇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产生并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和编目。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严禁随意改动和涂改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对于已经无用和失效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和处置。
第十二条镇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镇各单位、部门的档案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镇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档案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十四条镇档案管理办公室对镇档案的保管负有终身责任,必须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档案资料,严禁私自带出档案室。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借阅的重要档案资料,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利用档案资料时,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严禁篡改或者伪造档案。
第十八条镇档案可以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查阅和利用,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乡镇档案综合管理制度
乡镇档案综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乡镇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1.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是本乡镇档案管理的领导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档案管理相关政策和方针。
2. 每个乡镇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3. 档案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收集和整理产生的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2. 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档案分类体系,并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信息的有效使用。
3. 对于涉及国家重要政策、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的档案,要加强保管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五、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档案管理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档案保管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2. 档案应经过鉴定、装订、编号和分类等工作后,存放在专用档案室内,并设有专人负责保管。
3. 对于需要利用的档案,应及时提供给需要的部门和人员,并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档案的销毁与归档1. 对于已经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档案的安全处理。
2. 对于有价值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归档,留存备查,以备后续利用。
七、档案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对于档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八、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处理和共享。
2. 档案管理系统应具备权限控制、数据备份和安全保护等功能,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皖政〔1994〕43号)现将《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场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局指导和监督。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市、县应当设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配备适当的人员和装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同步发展。
第六条下列城建档案由形成机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或报送:(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材料;(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城市测绘等方面的材料;(三)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建设用地、建筑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图纸等材料;(五)房地产管理档案;(六)城市建设科研档案,包括城市建设的专著、研究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材料;(七)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
乡档案管理制度
乡档案管理制度乡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乡级单位内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乡级档案的采集、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确保乡级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乡档案管理制度是乡级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决策、服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乡档案管理制度应明确档案的采集范围和标准。
乡级单位需要明确档案的采集范围,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方面。
并且要明确档案采集的标准,包括文件的形式、内容、存档期限等,确保采集的档案符合规定的标准。
其次,乡档案管理制度应明确档案的保存期限和方式。
乡级单位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明确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以及保存在纸质还是电子介质上。
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在保存期限内不受损坏、丢失或被窃取。
第三,乡档案管理制度应明确档案的利用方式和权限。
乡级单位需要规定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查阅、借阅、复制等,以满足各种需求。
同时,还要明确档案利用的权限,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四,乡档案管理制度应规定档案的管理责任和流程。
乡级单位需要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档案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指导。
同时,还要规定档案管理的流程,包括档案的采集、整理、编目、存储等各个环节,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乡档案管理制度应建立档案的安全保障机制。
乡级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
包括建立档案的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档案的丢失;建立档案的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最后,乡档案管理制度应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乡级单位需要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还要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乡档案管理制度是乡级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的乡档案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乡级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为乡级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所属单位等在其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村档案工作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自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村各项建设内容,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村级档案工作常态化、有序管理。
第五条村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室,负责本村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行政村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对在开展行政村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可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称组成。
村集体经济与行政村合一的单位,形成的档案纳入行政村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规模较大的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行政村的档案,经协商同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管或寄存。
行政村财务实行乡(镇)统一核算的,其会计档案由乡(镇)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行政村可根据需要保存一套复制件。
第九条行政村应明确本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时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分类整理归档。
某镇档案管理制度
某镇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提高档案利用效益,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镇各单位、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某镇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某镇档案管理工作以服务为宗旨,服务于某镇各项事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第五条某镇设立档案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负责人任组长,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指导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某镇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设立档案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某镇档案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九条某镇档案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分类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和归档。
第十条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整理、鉴定,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某镇档案归档应符合文件柜、档案盒、档案袋等有关规定,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机密档案应进行专门保管,并加强管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借阅第十三条某镇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对档案的利用和借阅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合法的档案利用申请,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对于机密档案的利用和借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增加档案知识普及和宣传力度。
第五章档案的保护和保存第十七条对于档案的合理保存,档案管理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某镇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的防火、防潮、防震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档案的文物价值和历史价值,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尚未归档的档案应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档案的处置和销毁第二十一条对于已经过时、失效和对长期保存没有价值的档案,应进行合理处置。
第二十二条对于要销毁档案的,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规范开展,并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验收内容,作为评价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实行省统筹部署、市督促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档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六条县、乡、村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完整。
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乡镇文件存档管理制度
乡镇文件存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文件存档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效率,有效保护和利用乡镇档案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文件存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件存档管理是乡镇机关信息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对乡镇档案资源的有效管理。
第四条乡镇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件存档管理制度,加强文件存档管理工作,确保文件利用、保管、销毁等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乡镇机关应当加强对文件存档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定期对文件存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六条乡镇文件存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证文件存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乡镇文件存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和信誉。
第八条乡镇文件存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信息保护原则,保护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的信息安全。
第二章文件的分类和归档第九条乡镇文件按照内容、形式、性质等因素进行分类,并确定合适的存档期限和形式。
第十条乡镇文件应当按照文件存档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归档,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十一条乡镇文件的归档要求包括:文件名称准确,文件编号清晰,文件内容完整,文件形式齐全。
第十二条乡镇文件应当及时抓紧立卷、装订,并做好文件索引,以利查阅。
第十三条乡镇文件应当分类存档,分为永久存档、定期存档和临时存档。
第十四条乡镇永久存档文件应当包括乡镇文件的重要部分和乡镇机关历史发展的重要文献。
第十五条乡镇定期存档文件应当包括乡镇机关日常工作的常规文件和乡镇机关重大决策的文件。
第十六条乡镇临时存档文件应当包括乡镇机关暂时需要保存的文件,如会议记录、工作通知等。
第十七条乡镇机关应当制定文件申请、借阅和归还的管理规定,确保文件存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文件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八条乡镇文件应当按照文件存档管理制度的规定,划分存档区域,进行保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文件保管范围包括文件馆、档案库、文件室等。
乡科级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科级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科级单位内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乡科级单位档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完整准确原则;3. 安全保密原则;4. 规范化、制度化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乡科级单位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全面、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1. 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等部门的工作文件;2. 各部门、站、所、室、队的文件、资料、报表、照片、录音、录像等;3. 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事件的记录、总结、报告等;4. 工作总结、计划、规划、预算、决算等;5. 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于查阅。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做到:1. 严格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提供适宜的档案存放条件;2.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保管人员职责;3. 加强档案保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档案设施安全可靠;4.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修复和消毒。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便民、高效原则;3. 保密原则。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提供查阅、复制、摘抄等服务。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档案销毁程序:1. 制定档案销毁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2. 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销毁范围;3. 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4. 实施档案销毁,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科级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科级单位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科级单位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乡科级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二)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统一归档、集中保管;(三)科学分类,便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四)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五)规范服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乡科级单位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单位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二)上级机关、下级单位及有关单位来文、来电、来访等;(三)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科室、各班组形成的各类业务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做到:(一)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档案资料;(二)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号;(三)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质量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二)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立卷;(三)立卷时应注意文件之间的关联性,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四)立卷后应填写档案目录,并将目录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乡科级单位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二)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四)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档案利用应尊重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档案利用应遵循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得擅自改变档案的保管期限;(四)档案利用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二)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销毁程序进行;(三)档案销毁应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四)档案销毁后,应办理销毁手续,并做好记录。
安徽省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管字[2004]51号
安徽省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管字[2004]51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档案条例》,结合我省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民间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配置专、兼职档案人员,指导、监督做好民间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民间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民间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统一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民间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主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民间组织登记档案共分五个类别:第一类为成立登记文件材料(包括筹备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第二类为变更登记文件材料;第三类为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第四类为年检文件材料;第五类为其它文件材料。
第六条民间组织登记档案实行承办人整理制度,做到谁登记谁负责整理。
承办人员应从登记开始,注意收集登记、管理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材料;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分类整理,并定期向本单位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归档手续。
第七条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一)筹备成立文件材料1、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筹备申请书;4、筹备申请表;5、《章程》草案;6、资金信誉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8、会员名册。
(二)成立登记文件材料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2、成立登记申请书;3、《章程》;4、负责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5、社团法人登记表、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6、验资报告书;7、印章备案表、银行帐户备案表;8、分支机构登记材料(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③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⑤主要负责人情况);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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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皖档发〔2009〕1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确保乡镇档案安全。
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
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
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
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
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档案局1997年制发的《安徽省乡(镇)、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安徽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门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文书档案1.乡镇党群工作文件材料1.1上级党委制发的有关党委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指示、决定、纪要、规定、通知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1.2上级党委关于本乡镇党组织机构设置、领导任免、奖惩、考核的通知、决定、通报永久1.3上级党委、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讲话、题词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1.4本乡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党委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纪要永久1.5本乡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总结、记录30年1.6本乡镇党代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1.6.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选举结果、决议、决定、纪要、总结永久1.6.2重要的贺信、贺电、代表发言、交流材料、简报、小组会议记录30年1.6.3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10年1.7本乡镇党委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调研文件材料1.7.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及重要汇报材料、专题调研材料永久文书档案1.7.2年度以下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及一般的汇报材料、专题调研材料10年1.8本乡镇党委有关机构设置、编制、党务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党员调动、转正、统计的决定、通知、结论、统计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永久1.9本乡镇党委有关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教育、党员民主评议、党务公开的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决定、规定、办法、通知等1.10本乡镇党委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决定、规定、办法、通知等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1.11本乡镇党委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计划、决定、意见永久1.12本乡镇党委有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报告、总结、通报、规定、责任书、考核结果等重要的永久一般的10年1.13本乡镇纪检监察案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10年1.14本乡镇党委有关统战、侨务、宗教工作及落实政策的报告、规定、通知等重要的永久一般的10年1.15本乡镇团委会、团代会、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10年1.16本乡镇团组织建设、团干部任免、奖惩、批准入团、团员调动、统计的决定、通知、报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永久文书档案1.17本乡镇团委、工会、妇代会等群团组织成立、换届选举、批复、年度工作总结等永久1.18本乡镇关于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会、农会、农协、计生协会、老龄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通知、规定、计划、办法、意见、总结、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1.19本乡镇有关政协工作的文件材料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1.20本乡镇各基层组织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情况报告、典型材料10年2.乡镇人大工作文件材料2.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人大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规定、办法、意见、通知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2.2上级人大机关领导、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重要讲话、题词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2.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2.3.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案及答复等永久2.3.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重要的贺信、贺电、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等30年2.3.3会议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10年2.4本乡镇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汇报材料永久文书档案2.5本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执法检查、监督、审议专项工作的报告、意见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3.乡镇行政事务管理综合性文件材料3.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政府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意见、办法、规定、纪要、通知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3.2上级政府机关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的题词、讲话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3.3本乡镇乡(镇)长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永久3.4本乡镇政府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领导人讲话、报告、总结、决议、纪要、记录、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3.5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规划、计划、方案、报告、总结永久3.6本乡镇农业综合统计年报表、经济年报表永久3.7本乡镇各种普查、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方案、总结、综合成果、表册永久3.8本乡镇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重大的永久一般的30年3.9本乡镇关于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工作的通知、规定、意见、办法、总结、报告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3.10本乡镇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责任书30年3.11本乡镇机关电话、值班记录10年3.12本乡镇的大事记、历史沿革、志书永久文书档3.13本乡镇出版的刊物、反映本乡镇重要活动事件的媒体宣传报道材料30年3.14本乡镇编印的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宣传画册等10年案3.15本乡镇区划调整、地界设置、区域平面图、概况及说明文件永久3.16本乡镇自然资源、房产、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审批文件材料永久3.17本乡镇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契约、责任状等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10年3.18本乡镇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辆等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辆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3.19本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检查清算、交接、转让、拍卖、评估等)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3.20上级机关颁发给本乡镇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有效期20年(含)以上的永久有效期20年以下的30年或10年3.21本乡镇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综合统计年报30年3.22本乡镇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单项统计材料10年4.乡镇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文件材料4.1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人事、编制、机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文书档案4.2本乡镇机构设置、撤并、更名、职能划分、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4.3本乡镇关于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报告、总结、统计年报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4.4关于本乡镇人事任免的文件永久4.5本乡镇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动、考核、职称评聘、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的批复、通知、审批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永久4.6本乡镇关于基层政权建设、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规定、记录、名单永久4.7本乡镇干部职工及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名册、年报、统计表永久4.8本乡镇及其干部职工受到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县级(含)以上的永久县级以下的30年4.9本乡镇干部职工的处分文件材料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警告以下处分的30年4.10本乡镇有关劳动就业、培训、组织劳务外出的通知、规定、计划、名册等30年5.乡镇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文件材料5.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文明创建、民政、民族宗教、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计划、通知等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5.2本乡镇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方案、总结、报告等永久文书档案5.3本乡镇关于实施、推进各项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登记、发放、统计、申报、验收等文件材料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5.4本乡镇关于扶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抗灾救灾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办法、意见30年5.5民政部门下拨的救济、优抚资金、物资管理及发放登记文件材料10年5.6本乡镇有关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人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的登记、审批、名册、发放补助等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5.7本乡镇有关安置复退军人、拥军优属、义务兵役费征收、奖励的通知、名册、清册等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5.8本乡镇关于移民迁建、拆迁安置、扶持、补偿工作的批复、规定、办法、名册、报表、通知、意见等永久5.9本乡镇关于少数民族、宗教、移风易俗、30年殡葬、婚姻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5.10本乡镇关于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计划、部署、意见、通知、名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材料30年5.11本乡镇关于教育工作、校舍建设、改造等的通知、请示、批复、报表、名册30年文书档案5.12本乡镇关于群众文化工作、开展文化活动、乡镇文化站及农家书屋建设、管理、民间文艺创作、农村文物及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计划、规定、报告、证书等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5.13本乡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办法、批复、责任书、证书、台帐、统计报表、独生子女审批、计划生育保险、奖励等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5.14本乡镇关于体育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30年5.15本乡镇有关广播电视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30年5.16本乡镇关于卫生事业管理、防疫工作、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总结等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5.17本乡镇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程序、规定、计划、方案、协议、总结、报告、批复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培重要的永久一般的10年训、调查摸底、登记、报销费用审核、考核、统计、报表、公示、医疗保险、救助补助等材料6.乡镇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文件材料6.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乡村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6.2本乡镇乡村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方案、说明、总结、报告永久文书档案6.3本乡镇关于土地管理、确权、承包、流转、征用、占用、划拨、耕地保护、房产管理、宅基地管理、单位及个人用地审批的报告、请示、批复、办法、证书、图表、协议、合同等永久6.4本乡镇有关处理违章搭建、土地占用、土地纠纷的决定、意见、办法等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7.乡镇经济发展及财贸工作文件材料7.1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发展乡镇经济、培育特色产业、招商引资、对外贸易、交通、邮电、通讯、电力、旅游以及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田水利等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计划等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7.2本乡镇关于企业、交通、邮电、通讯、电力、旅游、经济发展、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招商引资、发展产业的规划、计划、规定、办法、意见等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7.3本乡镇关于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及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调查、污染治理、事故处理、工资劳保的规定、办法、通知、报告等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7.4本乡镇直属企业设立、合并、拍卖、承包及企业负责人任免的批复、规定、意见、清册、合同、协议书永久7.5本乡镇招商引资、外出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活动中形成的审批手续、日程、考察报告、备忘录、会议记录、签订的协议等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文书档案7.6本乡镇关于发展第三产业、个体工商业、经济贸易、农贸市场管理的规定、办法、协定、合同、报表等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7.7本乡镇关于粮油棉等农产品征购、购销的计划、办法、通知、报表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7.8本乡镇关于农业工作的计划、总结、意见、办法永久7.9上级机关针对本乡镇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田水利等的批复、通报、立项项目审批材料永久7.10本乡镇关于农业生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和特色农业、高效生态农业、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等工作的意30年见、规定、办法、通知7.11本乡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农田改造、土地整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作的意见、办法、通知、统计表、图册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7.12本乡镇关于林业工作、发展林业产业、林权改制、森林保护、植树造林、处理滥砍乱伐等的决定、规定、通知、报告、总结、方案、图表、清册、合同、协议、调查、登记、审批材料等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7.13本乡镇关于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库堰塘管理、农村水电建设等工作的意见、办法、通知、统计表30年7.14本乡镇关于粮棉油菜等农作物及茶桑果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多种经营的规定、办法、通知30年文书档案7.15本乡镇关于畜牧业生产、管理、动植物防病防疫、水产养殖工作的规定、意见、办法、通知、报告、总结、统计等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7.16本乡镇所辖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林场所上报的农业、林业生产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10年7.17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保险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7.18本乡镇财税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管理制度、规定、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7.19本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报表永久(亦可归入会计档案类)7.20本乡镇向上级申请各项经费的请示及上级批复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7.21本乡镇关于税收、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保险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报表30年7.22本乡镇关于财税审计工作的计划、结论、报表30年7.23本乡镇关于国库券发行、彩票发行的通知、办法10年8.乡镇政法保卫、维护稳定工作文件材料8.1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政法、综合治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等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8.2本乡镇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宣传、检查、验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文书档案8.3本乡镇关于司法、民事调解、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法制宣传等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责任书、登记、统计、记录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10年8.4本乡镇关于信访工作的处理、登记、记录、批示等文件材料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8.5本乡镇关于国防教育、民兵、征兵、预备役工作的通知、规定、名册、报告等30年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档案局《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专业(门)档案司法档案、山林权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土地承包档案、宅基地登记档案、计划生育档案、低保档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各种普查档案、党员档案、村干部档案、村民档案等(不包括在这些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音像档案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按《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实物档案印章、锦旗、奖状、奖品、牌匾、荣誉证书、字画、票证、纪念品、礼品、名优产品等参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电子档案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备注:对本表中未能详尽的内容,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及时将新的工作领域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乡镇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