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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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3篇)

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镇人民政府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村(社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镇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镇档案管理工作应与镇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镇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镇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镇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镇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指导、监督全镇档案工作的实施;(四)负责全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五)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资源共享;(六)开展档案业务培训、咨询和服务;(七)处理档案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的原则。

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进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会计档案;(四)人事档案;(五)声像档案;(六)电子档案;(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载体等进行分类;(二)档案编号:按照档案分类编制统一编号;(三)档案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档号、日期、页数、备注等;(四)档案装订:按照档案装订标准进行装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防潮、防霉、防虫、防尘、防高温、防潮湿的原则。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鲁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鲁民〔2022〕27号各市民政局:为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工作,省民政厅编制了《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商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和组织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化思想认识。

修订完善村务公开目录是做好村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村民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各类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村务公开目录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其作为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抓好目录修订。

各市要组织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修订工作。

要拓展和丰富公开内容,进一步梳理本地区落实各类强农惠农政策、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常态化疫情防控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公开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应纳入公开内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要明确公开时间,区分一般事项、财务收支事项、重大事项等,分类确定具体公开时间。

要严格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村务公开一般应按照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具体方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村民委员会公布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等程序进行。

关于加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豫政[2006]14号关于加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各村:为加强和规范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村级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县档案局东档[2006]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镇村级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村级档案是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真实地反映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全过程。

加强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村“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1、村级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分类方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2、村委会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成员分管档案工作,并为开展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3、村委会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保证村级文件村料的齐全完整、规范有序。

4、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村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档案人员应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5、村委会应有存放档案的固定场所和箱柜,档案存放地点要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有防火、防盗、防强光、防尘、防虫(鼠)、防潮等措施,有条件的村委会可设置专门的档案用房。

6、村级档案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可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实物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等七类,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农村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的文件材料;治安保卫、科教文卫、农村经济、计划生育、公共事业、为农服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财务、财产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村委会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奖状等实物;村委会办公及活动场所建筑物及重大工程、办公设备及文化娱乐设施设备的文件材料;反映村民自治及各种活动的照片、声像材料等(详见附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2.11施行日期2015.03.11文号郴政办发〔2015〕2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郴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形成、管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将档案馆(室)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档案资料征集、鉴定、开放、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现代化管理、编纂等方面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2篇)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2篇)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根据《____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档案,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凡利用本村形成的档案人员,须持本人____等有效证件,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经村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利用者需全文摘抄、复印或拍摄的须逐项进行登记,经村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利用。

三、档案查阅利用者不得带走、涂改、增删、勾画、损毁档案,违者按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格档案利用注销,写明归还日期和时间,杜绝档案利用的模糊现象,真正做到职者责清。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在村级组织中建立起来的一套规范、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于管理和保护村级档案。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组织机构: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的管理部门,建立档案管理机构,确定工作职责和权限。

同时,可以设立档案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行使档案管理方面的职权。

2. 档案编制:制定档案编制制度,确定档案的种类、命名规则、编制方法等,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采集与整理:明确档案采集的范围和方法,并制定档案整理工作计划。

档案采集和整理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包括登记、排序、分类、装订、编号等环节。

4. 档案保管与利用: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条件和要求。

档案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保存。

同时,制定档案利用制度,规定档案的开放范围、条件和程序。

5. 档案借阅与查询:制定档案借阅和查询制度,明确借阅和查询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6. 档案鉴定与审定:建立档案鉴定和审定制度,明确鉴定和审定的程序和标准。

对档案进行鉴定和审定,可以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 档案保密与安全:制定档案保密和安全制度,明确档案保密的范围和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8. 档案销毁与移交:规定档案销毁和移交的条件和程序,对不需要保留的档案进行及时销毁,对需要移交的档案进行移交。

镇、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期限)

镇、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期限)

关于印发《XX镇镇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社区镇直机关各部门:现将《XX镇镇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太和县xx镇委员会X X 镇人民政府XXXX年X月X日__________镇(乡)、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全镇、村(社区)档案工作,规范镇、村(社区)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镇、村(社区)档案是指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村党组织、村委会(社区)、新兴经济合作组织、企业等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镇、村(社区)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镇、村(社区)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镇、村(社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镇、村(社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镇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镇、村(社区)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镇、村(社区)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并适时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镇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镇所属部门(单位)镇所属部门(单位)、村(社区)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移交本村(社区)的档案。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镇所属部门(单位)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七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督促村(社区)档案及时归档;(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7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档案工作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档发〔1998〕82号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1999〕40号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3〕48号4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计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0〕50号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26号6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64号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6号8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安全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9﹞41号9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6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11号1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43号1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局“555档案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11﹞36号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局“555档案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2〕58号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20号附件2宣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1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承包合同档案收集、整理、移交的通知渝档发〔1998〕76号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渝档发〔2004〕30号附件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渝档发〔1998〕47号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30号——结束——。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实施条例》新变化新要求,是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现发布《<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4年6月5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24年1月1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

贯彻落实好档案法和《实施条例》各项规定,对于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从原实施办法的6章30条扩展到8章52条,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对档案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修改完善原实施办法与档案法不一致的内容,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学习宣传活动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浙档[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档[2006]50号)各市、县(市、区)档案局、民政局: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2、浙江省行政村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3、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略)4、村民档案卷盒式样及规格(略)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委会及群团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村档案工作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行政村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村规范化管理要求和各项建设内容。

第四条行政村形成的档案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行政村档案管理机构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对村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兴魏政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经镇政府同意,现将《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合同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包、出租、转让、流转、借贷、征占等形式与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各类合同。

(二)规范要求。

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录入北京市农村管理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三)职责确定。

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录入平台、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等。

二、基本要求(一)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土地利用规划、镇域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签订前应当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的,所签合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对方当事人为个人的,须由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字;若承租方委托他人代理签订经济合同,须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

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湖政办发[2001]75号•【施行日期】200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5号)《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日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建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开展编研工作(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1、民用建筑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竣工图,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档案管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民主自治、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村级档案属于村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实行依法自治、发展生产、服务民生等活动中对村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各村应切实建立本村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活动的重要事项,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村应设立村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各类组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六条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档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村级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各涉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村级档案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中,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整理归档工作第十条村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重庆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

重庆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

重庆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档案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渝档发[2010]2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22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民政局、农业委员会:现将《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委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需要,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各行政村的党群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从事党群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农业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级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文明村、小康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建设等活动中,统一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规章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行政村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架和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1]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1]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05施行日期2011.10.10文号泰政发[2011]49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泰安市城市市区及泰安高新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按照《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东府办[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4]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居)委会档案是指村(居)委会在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应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要建立相应档案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配置必要的设施,所需经费应纳入财务预算。

第四条村(居)委会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镇区档案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村(居)委会档案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村(居)委会要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村(居)委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可由本单位自行管理,也可由村(居)委会统一管理。

第六条村(居)委会档案室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有关的业务标准、技术规范。

(二)制定相应的档案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

(三)集中管理村(居)委会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并积极提供利用。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规范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职责1.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由村委会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档案管理培训。

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村级各类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合同协议等,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收集到的档案材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或类别进行整理、分类,并编制档案目录。

四、档案的保管1. 档案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火的环境中,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2.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盗等。

五、档案的利用1. 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档案。

2. 村民或外来人员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六、档案的保密1.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中的任何信息。

2.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档案,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七、档案的更新与维护1.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2. 对于过时或失效的档案,应及时进行清理和销毁。

八、档案的销毁1. 对于需要销毁的档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不泄露任何敏感信息。

2. 销毁档案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村委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布。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模板内容,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最新六盘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六盘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六盘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六盘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村级档案工作,使村级档案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国档发字〔199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档案,是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个人和村属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相、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县(特区、区)、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把村级档案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工作考核范围,使村级档案工作与乡(镇、办事处)各项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级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村应要建立村级档案室,所需经费由乡(镇、办事处)统筹解决。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村级档案的管理加强监督、指导,配合乡(镇、办事处)组织好对村级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保持村级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乡、(镇、办事处)应派专人监督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保管、保密、借阅、鉴定、销毁及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使村级档案逐步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第八条村级档案分为文书(土地延包、退耕还林还草、税费改革等档案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科技、会计、声像、实物等门类,并按照村级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完整地收集有关文件材料。

文书档案一般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分类,或年度——保管期限分类,在次年6月底前立卷归档完毕。

其它门类档案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字迹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等不耐久的书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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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档案局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㈠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
㈡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㈢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或擅自上网公布档案并恶
意炒作的;
㈣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
㈤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㈥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
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明确主管档
案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
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档案工作与本村各项工作同步
发展。
第八条各村要设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
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
确、编目编号规范。
第十五条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资料目
录等各种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编写大事记和村
史等编研材料,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服务,要以维护村
集体利益和村民个人利益为原则。档案借阅时应当履行借
阅手续。借阅者不得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
第十七条各村要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档
督与指导。
第九条各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收集、
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应
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一定文
化水平,定期接受区、镇组织的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见附
件)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条村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保
密、借阅、移交、统计、鉴定、销毁等制度,并坚持实施。
案专用库房或专用档案柜。档案库房要坚固,符合防盗、
防火、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潮、防高温的要求。
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各村每年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
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并及
时上报镇档案机构。
第十九条各村应当成立由村级主管领导、有关业务
负责人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按规定开展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
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村级
档案管理办法》(京档发[2008]1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
通州区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档发[2009]10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毕后1个月内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数码照片应定期刻
成光盘,反映重要职能活动的应进行冲扩后进行保存。
㈤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各类档案的整理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
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按
照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做到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
案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室、档案工作人
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由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㈠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
显著成绩的;
㈡将重要或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或集体的;
㈢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
㈣在其他方面对档案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成档案损失的;
㈦档案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村档案管理工作要达到并保持合格级
管理标准,考核标准参照《北京市通州区村级档案管理合
格级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由镇党委牵头,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党
第十一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
件材料,均应由专人或承办人按时整理向档案室归档,交
接双方应清点核对,履行交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据为已有或擅自销毁。
第十二条各村应按照《通州区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
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制定本村各类文件材料的
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三条村级档案可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镇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
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
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在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
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村级档案属村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某某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
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镇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与镇档案部
门齐抓共管,做好村级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村
级档案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目标考核责任体系,
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使档案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事
业同步发展。镇档案部门对各村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对村级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各村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
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报镇档案机构批准后,由两人以
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要进行档案移交,
履行交接手续。具体办法参照《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办公
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通州区档案工
作交接规定>的通知》(京通办发[2007]58号)。
计档案、声像档案和具有档案性质的实物等门类。各门类
文件材料归档时间分别为:
㈠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㈡会计文件材料由会计人员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一
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㈢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归档;
㈣胶片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1个月内连
同底片、文字说明一并归档;数码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完
第二十二条建制村在撤销、合并或转为社区时,应
按有关规定将档案妥善移交给接收单位,防止档案散失。
第二十三条工农业生产中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
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村应积极采用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农
民需要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和网络化服务方式,逐步实现档
关于印发《某某镇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
现将《某某镇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通州区某某镇委员会
2011年5月16日
某某镇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村级档案工作,逐步实现农村档
案工作规范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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