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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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

一、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管理
二、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管理
三、医疗美容服务的项目和操作规范
四、医疗美容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五、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责任和管理
六、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七、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严重违规的机构予以关闭。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的出台,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和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

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美丽,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在修正办法的指导下,健康医疗美容市场将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 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 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修订为《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执业医师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医疗技术,对人体各部位的容貌和形态进行修复和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主要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治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学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方案由中华医学会受卫生部委托制定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设立医疗美容部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xx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作出的审批决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xx日内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促进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医疗服务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是指整形美容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服务管
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实施前,运用医疗健康管理经验、设计智
能软件系统和先进科技手段,综合运用临床营养治疗的各类项目,开展对医疗美容行为安
全性和疗效的有效评估,以及对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可能风险所进行的特殊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临床医学正规、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为确保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的安全、可靠,整形美容机构应当组建专业医
疗美容管理团队,由专业医师、技术护士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技术更新,确保管理项目
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细则,按照下列内容开展:
(一)检查预约:确立健康档案,完成检查信息采集,清晰标明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检查时限;
(二)病情论证:根据调查结果,凭借临床医学的专业知识,结合患者的现状、病史、生活习惯等情况,做出诊断和治疗方案;
(三)安全控制:确定医疗美容项目的类型、次数、方式,对医疗美容行为的安全性
进行有效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控制;
(四)技术支持:提供专业医疗美容服务支持,包括专业医疗营养治疗、国家认定的
医疗美容技术等,为患者提供全面护理;
(五)社会服务:开展免费或有偿咨询、培训、宣传等社会服务活动,提高患者的健
康意识,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附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指针对现阶段医疗美容行业的管理规范和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涉及到医疗美容机构的申办、设施设备、医疗美容人员的资质要求、医疗美容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首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申办进行了规范。

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金、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

同时,医疗美容机构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年检,以保证机构的合法性和正规性。

其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

医疗美容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医学、美容知识及技术能力,持有相关证书,并且符合健康要求。

医疗美容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医疗美容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同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还对医疗美容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医疗美容项目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

医疗美容项目的审批要根据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原则进行,保证医疗美容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对于一些高风险的医疗美容项目,还需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此外,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应当具备一定的信息素养和消费意识,明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选择合适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服务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最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处罚措施。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将依法加以处罚,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许可证等,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在医疗美容行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合法、规范、安全的方式提供服务,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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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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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
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
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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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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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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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塑。

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医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目。

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日内第八条第九条(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6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机构管理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医疗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必须在法定机构范围内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2.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医疗美容服务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废弃物处理等方面,保障工作的规范运行。

3.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同时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服务管理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并告知消费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遗症等,确保消费者明确知情。

3.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包括消毒措施、手术操作规范、设备材料的安全可靠等。

三、医疗美容项目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医疗美容项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2.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对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3.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遵循“一案一讨论、一人一案、一诊断一方、一专家一治”的原则,确保服务的个性化和专业性。

4.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对医疗美容项目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汇总,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方案和技术手段。

四、投诉处理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回复消费者的投诉,并按照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2.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投诉问题的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落实,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3.对于有效的投诉,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进行日常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2.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

3.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权益。

以上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通过这些规定的落实,可以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服务的发展,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 未经 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 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 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 就医者的隐私权,
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 不得 未经 向第三方披露 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未取得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 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 关核准 核准 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 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 美容外 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 6年以上从 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 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 美容 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 牙科 5 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
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 美容中医科 和美容皮肤科 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 美容皮肤科 具有3年以上 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 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 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承担 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二)有明确 明确 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 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 创伤性或者侵入性 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 创伤性 侵入性 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 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 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 诊疗业务为 诊疗 主的医疗机构。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 一级诊疗科目, 一级 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 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引言医疗美容服务是指通过各种医疗技术手段,对人体外貌进行修饰和改善的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审美观念的改变,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然而,由于医疗美容服务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外貌美观,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服务的安全可靠和质量可控。

一、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1.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为了保证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对其准入条件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准入条件可以包括资质要求、设施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才能获得合法的经营许可。

2.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工作流程管理等方面。

机构需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审核与审批1.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分类和标准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应根据其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标准化。

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审核审批程序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审核审批程序需要明确规定,包括申请条件、材料准备、审核流程等。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评估报告,经过专家组的评审和监督,方可获得项目的审批。

三、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资质与培训1. 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医疗美容服务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医学和美容相关专业资质,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他们应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医疗美容服务人员需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医学理论知识、技术操作技能以及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机构需具备相关资质,并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医疗美容服务的风险与责任1. 医疗美容服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医疗美容服务涉及到人体健康和安全,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医疗美容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的运营管理,保障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和质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医疗安全第一的原则,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院长或者负责人,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医疗、护理和其他工作人员,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九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控制、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事故处理等。

第十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美容项目操作规程和医疗美容服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第十一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对医疗美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四章设备与药品管理第十三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的需要,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第十四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服务流程与规范第十六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标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包括医疗美容项目操作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流程、医疗美容服务用语规范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这医疗美容啊,如今可是越来越火啦!好多人都想通过医美让自己变得更美更自信。

不过,这当中的门道可不少,得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不然可容易出乱子。

就拿我身边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叫小丽,长得挺漂亮,就是对自己的鼻子不太满意,总觉得不够挺。

有一天,她被一家美容机构的广告吸引了,说是能给她一个完美的鼻子。

小丽心动了,没怎么仔细了解就去做了手术。

结果呢,手术效果不尽人意,鼻子看起来怪怪的,而且术后恢复也不好,搞得她心情糟糕透了。

这就是因为没有一套完善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来约束这些美容机构啊!那到底啥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呢?简单说,就是给医疗美容行业立下的规矩。

比如说,从事医疗美容的机构得有合法的资质,医生得有相应的执照和经验。

不能随便找个没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就给人动刀子、打针啥的。

还有啊,这些美容机构得把手术的风险、效果、费用等等都给消费者讲清楚,不能藏着掖着,忽悠人。

像小丽那样,稀里糊涂就上了手术台,能不出问题吗?另外,管理办法对使用的药品、器械也有严格要求。

必须是正规渠道来的,质量有保证的。

不能为了省钱用些假冒伪劣的东西,那可是拿消费者的健康开玩笑。

再说说监督管理这一块。

相关部门得经常去这些美容机构查查,看看他们是不是遵守规定。

要是发现有违规的,就得狠狠处罚,给他们长长记性。

咱们消费者自己也得长点心眼。

在决定做医美之前,得多做做功课,了解清楚机构的资质、医生的水平。

别光看那些花里胡哨的广告,被忽悠了。

总之,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太重要啦!它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保护着咱们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希望以后这方面的管理能越来越严格,让大家都能安心地变美,别再出现像小丽那样的悲剧。

让医疗美容真正成为让人放心、让人满意的服务,让每个人都能美美的,开开心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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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
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

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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