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共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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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1、如果是非医疗性推拿(按摩)服务,也就是常说的保健按摩,只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就行了。

2、如果从事针灸、治疗性推拿按摩经营的机构,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核发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应当持该证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如核发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需办理营业执照。

保健性质推拿、按摩和治疗性推拿、按摩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其实分辨也很简单,保健性质推拿、按摩不得在提供服务时使用工具或器械(比如牵引带、火罐、刮痧版等等)也不得提供针刺、灸法等损伤性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施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课件

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课件

建筑面积≥200M2 每室独立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20M2
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 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 ≥6M2
建筑面积≥60M2 每室必须独立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15M2,
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 椅净使用面积≥6M2
建筑面积≥lOOM2 每室必须独立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 ≥20M2
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 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 积≥6M2 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每科≥1名主治以上的 主诊医师
每科≥1名具有相关专 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 诊医师和1名护士
每台手术床≥2.4名 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 员 每张观察床、牙科 综合治疗椅≥1.03名 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 员和0.4名护士 每科目≥1名主治以 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 护师以上的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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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监管
(一)严格医疗美容机构(科)准入
科室 设置
美容医院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
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 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
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 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
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 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 科、化验室、手术室
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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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区别
医疗美容
生活美容
运用药物、手术和医疗器械等医 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
性质 疗手段……
创伤性或者侵入性
等非医疗性手段…… 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

医学美容医院管理制度

医学美容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学美容医院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医学美容医院成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全面管理工作。

2. 医院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 医院设立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护理质量、护理安全、护理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 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医疗纠纷事宜。

三、医疗质量管理1.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2.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3.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实行医疗责任制度,明确医疗责任主体,确保医疗安全。

4.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加强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5.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做好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文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护理质量管理1.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2.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建立完善的护理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护理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3.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加强护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4.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做好护理文书的书写和管理,确保护理文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医疗纠纷处理1.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医疗纠纷事宜。

2.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3.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六、医院内部管理1.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医院内部管理。

2.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医院经济运行安全。

3.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4. 医学美容医院必须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医院氛围。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内容范本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内容范本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内容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保障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医疗美容督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美容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督查工作。

二、督查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医疗美容督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医疗美容督查工作。

第六条医疗美容督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医疗美容督查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医疗美容现场督查;(三)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评级评价,公布评级评价结果;(五)指导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自我监督和行业自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督查内容与方法第七条医疗美容督查内容包括:(一)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执业范围、许可证书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等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三)医疗美容机构的人员配备、专业技术水平、培训和考核情况;(四)医疗美容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情况;(五)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文书书写、病历管理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情况;(六)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八条医疗美容督查采用以下方法:(一)查阅文件资料,了解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二)现场查看,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环境、设施设备、医疗质量安全等进行实地检查;(三)访谈相关人员,了解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情况;(四)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在线监控和分析。

医学美容服务监督概论(PPT 35张)

医学美容服务监督概论(PPT 3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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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 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 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 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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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 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 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 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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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执业资格:
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必须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登记 的医疗美容科目、项目和技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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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 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 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 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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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 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美容 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 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根 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 当调整,并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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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 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模板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模板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美容督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随机抽查、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美容督查工作,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医疗美容督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督查组织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美容督查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督查。

第六条医疗美容督查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医疗美容督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三、督查程序第八条医疗美容督查前,督查小组应当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督查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等。

第九条医疗美容督查时,督查小组应当向被督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督查事项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医疗美容督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美容督查结束后,督查小组应当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被督查单位应当认真接受督查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督查小组。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督查结果处理第十四条医疗美容督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医疗美容督查中发现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医疗美容督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美容督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八条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美容督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课件

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课件

医疗机构 (办医主体)
目标管理系统 法律政策系统
医疗质量安全评价
法律法规 政策规划 诊疗规范
行业准则 行业标准 行业规范
内部制度 管理流程
监管实施系统 (三位一体)
政府监管
行政 行政 行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政 教育 许可 检查 处罚 强制 服务
行业管理
法律 指导 质控 质量 资质 咨询 培训 检测 认证 认定
医院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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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美容
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 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 务的经营性行为。包括皮肤护理、化妆修饰、美体塑身等服务项目。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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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医疗美容
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 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2、某省会城市卫生监督所对11家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科室资质进行抽查审核,不到半数医院的科室 达到标准。
3、医生的鱼龙混杂。 截至2012年,中国从事整形美容行业相关人员已达60余万人,还有外籍人员。 4、医疗美容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金丝美容、人胎素、美白针、激光仪等。 5、医疗整形美容成为医疗事故的重灾区: 美容等领域连续多年是消费者投诉热点,近10年中,我国 平均每年因美容整形毁容毁形的投诉近两万起,10年间已有20万张脸被毁掉。医疗整形美容手术失败导 致毁容甚至导致人员伤残的事故投诉率较高,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系统的整体形象。 6、非医疗整形美容机构开展项目:大量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生活美容机构开展创伤性、侵入 性的医疗美容服务,例如注射肉毒素、开展重睑术等等。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46页PPT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46页PPT
(1)《医疗质量管应理当办建法》立第制十度七如条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 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 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 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 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 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 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 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 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 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18项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 县级以上负责监督指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指定质控组织落实医确院、科两级责任制 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明确医疗机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
二、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应当加强相关管理
三、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明确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 强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四、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履行的 职责
五 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 法律责任
3、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第28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以及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塑。

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医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目。

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13 检查内容
1.机构内执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机构执业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告知责任: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规范着装,进入现场,向 被检查单位陪检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及 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2.检查责任: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 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 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
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
度;3.严格执行征求
立,而未予采纳;(5)处理决定
意见制度和审理复
中未告知对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核制度。
诉讼途径和期限。
1. 严 格 执 行 送 达 程
序;2.加强对检查对
4.执行风险:(1)未履行处理决定
象整改落实情况报
承办机构经办人、
送达程序;(2)检查对象对已作 低 告 报 送 情 况 跟 踪 督 负责人
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培训和监管;3.严格
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
执行廉政纪律。
之便谋取私利。
3.检查处理风险:(1)行政处理无
1.依据违法事实,严
4
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
格细化检查处理适
(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
用的法律法规;2.集 承办机构经办人、
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 高 体讨论,严格审批制 负责人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
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美容医院的医疗管理制度

美容医院的医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美容医院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医疗管理制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体系1. 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美容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等,确保医疗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2. 医疗质量管理职责(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与监督。

(2)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3)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三、医疗技术操作规范1. 医疗技术操作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医疗技术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经过专业培训。

3. 医疗技术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确保患者安全。

四、医疗安全管理制度1. 医疗安全责任制(1)院长为医院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为本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

(2)医疗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个人,明确各级人员的医疗安全职责。

2. 医疗安全培训(1)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2)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掌握医疗安全知识,提高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3.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2)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1. 医疗质量控制(1)医院应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医院应接受上级部门对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

2. 医疗评价(1)医院应建立医疗评价体系,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评价。

(2)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评价,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美容服务场所公共卫生监管制度

美容服务场所公共卫生监管制度

美容服务场所公共卫生监管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美容服务场所的公共卫生安全,提高服务质量,预防疾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美容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从事美容服务的从业人员。

三、监管内容3.1 场所卫生1. 美容服务场所应设有独立的卫生设施,包括卫生间、洗浴间等。

2. 美容服务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3. 美容服务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卫生。

3.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 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 从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暂时脱离工作岗位。

3. 从业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

3.3 卫生操作规范1. 从业人员在操作前应先洗手,并佩戴干净的手套。

2. 美容工具应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保证其卫生。

3. 美容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感染,对每位客户使用的一次性用品应予以更换。

3.4 传染病防控1. 美容服务场所应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及时报告疫情。

2. 从业人员应掌握传染病的基本知识和防护措施,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监管措施1. 美容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2.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美容服务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3. 鼓励公众对美容服务场所的公共卫生问题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卫生部门所有。

---以上内容为一份美容服务场所公共卫生监管制度的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政府部门。

医疗美容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美容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美容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医疗美容操作中的风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医疗美容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责任1.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医疗美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

2.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选用符合标准的医疗美容器械和材料。

3.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美容服务台账,对医疗美容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4.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告知和引导,提供详细的医疗美容服务说明和风险提示。

5.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医疗美容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质量评价和风险评估。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医疗美容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2. 医疗美容操作人员应当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避免交叉感染。

3. 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严格的操作规范,避免误操作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美容服务中的不良事件。

五、安全管理监督1.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医疗美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监控。

2. 消费者可以通过监督部门的举报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六、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本医疗美容安全管理制度由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负责执行,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

七、附则本医疗美容安全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医美服务日常管理制度

医美服务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美服务日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医美服务的部门、科室、人员及患者。

三、管理职责1. 院长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医美服务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医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医美服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和改进。

3.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本科室医美服务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 医美服务人员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执行医美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5. 患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处理患者投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四、医美服务流程1. 预约咨询(1)患者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进行预约咨询。

(2)咨询人员详细询问患者需求,了解患者病情,推荐合适的医美服务项目。

(3)患者确认服务项目后,预约具体服务时间。

2. 前期检查(1)患者按照预约时间前来就诊,进行必要的检查。

(2)医生根据检查结果,评估患者是否适合进行医美服务。

(3)对患者进行知情同意,签订相关协议。

3. 医美服务(1)医美服务人员按照医嘱,进行术前准备。

(2)医生进行手术或治疗。

(3)医美服务人员协助医生完成手术或治疗。

4. 术后护理(1)医美服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术后护理,包括换药、观察伤口、解答患者疑问等。

(2)医生定期复查,评估患者恢复情况。

(3)患者按照医嘱进行术后康复。

5. 跟踪服务(1)医美服务管理部门对术后患者进行跟踪服务,了解患者恢复情况。

(2)针对患者恢复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3)对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五、质量控制1. 医美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

2. 医美服务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 医疗美容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来源合法。

4. 医美服务流程应规范、严谨,确保患者安全。

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

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

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健康状况,从而催生了医疗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美容行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服务均符合相关规定,从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并切实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医疗美容服务。

一、行业管理机构医疗美容行业的管理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建立专门的医疗美容行业管理机构,具有执法、监督、协调等职能。

该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认证批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等。

二、从业人员管理对于从业人员,应先经过专业培训和严格考核,持有专业资格证书方有资格从事医疗美容工作。

同时,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和卫生教育,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工作态度。

从业人员应具备二类医疗器械使用及保管等知识,同时应做好医疗美容服务记录,避免发生服务记录不明、难以跟踪回溯等情况。

三、诊疗设备管理所有医疗美容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对设备进行洁净消毒,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使用的设备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卫生性。

四、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合同,对服务项目、价格、效果、安全等方面提供详细解释,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行为。

同时,医疗美容机构应建立服务记录和会员档案,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医疗美容材料管理医疗美容涉及使用多种材料,此类材料应经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认证和批准,并进行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存放、保管和监管等工作,确保材料的安全、卫生和有效性。

六、医疗美容环境卫生管理医疗美容环境卫生管理是医疗美容行业卫生监管中的重要环节,卫生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卫生检查,对于存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通报、责令改正,切实保障消费者健康。

医疗美容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日常卫生保洁,对涉及有害物质的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汇编范本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汇编范本

医疗美容督查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协同创新的原则。

二、监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美容行业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二)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进行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管;(三)对医疗美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四)对医疗美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五)处理医疗美容行业的投诉和举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生产、经营进行审批和监管;(二)对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监督;(三)处理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监管内容与方式第六条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和变更;(二)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三)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开展、质量和安全;(四)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五)医疗美容行业的广告、宣传和价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应采取以下方式:(一)查阅文件、资料和记录;(二)现场检查和评估;(三)询问有关人员和当事人;(四)抽样检验和监测;(五)公开举报和投诉渠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监管措施与处理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二)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有关医疗美容服务的信息;(三)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四)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五)对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相关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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