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监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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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人员管理(医师、护士、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服务管理(血液、医疗废物、医疗事故、医疗美容、药品、广告、医院感染、临床技术准入、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活动、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实验室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9.1,修订2004.8.23,实施200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部令规章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1.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12.1)
《护士管理办法》(1994.1.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9.1)
《血站管理办法》(1998.10.1,2005.11.17发布,2006.3.1实施)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8.10)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7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2.27发布,2006.6.1实施)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2006.3.16发布,2006.7.1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2006.4.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1994.9.1)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
《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
《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
《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7.16)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1999.7.16)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4.30)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6.20)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11.30)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1.21)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2002.4.16)
《医疗美容项目》(试行)(2002.7.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8.2)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8.16)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9.1)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5.12.16)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9.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8.1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94年)
共分7章55条
—总则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登记
—执业
—监督管理
—罚则
—附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共分8章91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设置审批
—登记与校验
—名称
—执业
—监督管理
—处罚
—附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的类别
共十二类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
登记和校验制度
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
审核合格的,发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变更登记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向社会开放的
校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远、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