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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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目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相关文件 (1)

4 定义 (1)

4.1 不合格品 (1)

4.2 缺陷 (1)

4.3 返工 (1)

4.4 返修 (1)

4.5 让步 (1)

4.6 降级 (1)

4.7 质量问题 (2)

4.8 质量事故 (2)

5 工作程序 (2)

5.1 不合格物资的控制 (3)

5.2 一般质量问题的控制 (3)

5.3 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 (4)

5.4 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4)

5.5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处理 (5)

5.6 过程监视 (6)

6 记录 (6)

6.1 《质量问题通知单》 MS.02.16—01。 (6)

6.2 《质量事故通知单》 MS.02.16—02。 (6)

6.3 《让步接收记录》 MS.02.16—03。 (6)

6.4 《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模板)MS.02.16—04 (6)

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报告 (10)

一、概要 (11)

二、事故/问题调查情况: (12)

三、事故/问题处理、预防的意见和要求: (12)

2、事故/问题责任人的聘用合同、任职文件、资格证书等扫描件; (12)

3、事故/问题部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审批手续、技术交底等扫描件; (12)

4、技术鉴定材料; (13)

5、其他材料。 (13)

1 目的

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确保不合格品发生后得到及时的报告、控制、调查和处理,防止不合格品的扩大和重复发生,预防和减少对员工、用户健康安全的伤害,减少经济损失和对环境的污染影响。

2 适用范围

适用总部、公司承建的所有国内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的判定、报告、调查、处理、验证等工作管理。

3 相关文件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GB/T19000—2008 idt ISO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中建二局全面管理手册》;

《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

《改进程序》;

4 定义

本程序采用上述文件中有关术语、定义及下述解释。

4.1 不合格品

未满足合同、法律法规、验收规范、业主和企业管理要求的采购物资,及建筑施工中的加工件、预制件、施工过程和交付使用后构成工程实体某一部位。

4.2 缺陷

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

4.3 返工

为使不合格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4.4 返修

为使不合格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如补强、加固)。

4.5 让步

对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许可。

4.6 降级

为使不合格品符合不同于原有的要求而对等级的改变。

4.7 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合格品。

4.7.1严重质量问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问题为严重质量问题:

a) 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构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 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

问题;

b)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

c) 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社会影响较大、业主反应强烈、受到举报、投诉、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政府部门处罚的质量问题;

d)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 不满100万元的质量问题。

4.7.2一般质量问题

除上述严重质量问题之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0万元的质量问题

4.8 质量事故

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4.8.1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8.2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8.3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8.4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工作程序

5.1 不合格物资的控制

现场验收发现的不合格物资由项目部按《项目管理手册》有关规定控制。

5.2 一般质量问题的控制

5.2.1 项目部日常检查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按照《项目管理手册》有关规定控制。

5.2.2 公司检查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a) 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在对公司所属项目进行的综合检查及不定期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并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

b) 项目部责任工程师组织责任方纠正,项目质检工程师负责验证,验证合格后,将《质量问题通知单》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格式见MS.02.16-01。

5.2.3 局总部检查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a) 局质量管理部门在对项目进行的综合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由局质量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并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

b) 项目部责任工程师组织责任方纠正,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或委托人员负责验证,验证合格后,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将《质量问题通知单》报局质量管理部门。

5.2.4 竣工交付后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a) 公司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①项目竣工交付和开始使用后公司收到业主的投诉,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登记,交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对投诉内容调查确认;

②确认的问题,由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措施交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实施返工或返修,实施完成后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验证,然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请业主验收确认;并将投诉及处理、验证结果备案。

b) 局总部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项目竣工交付和开始使用后局总部收到业主的投诉,一般质量问题转公司按本条a 款规定处理。

c) 回访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①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竣工回访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由回访人员将回访记录交保修组1份,自留1份;

②保修组按《竣工服务管理程序》组织返工或返修,经业主确认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5.2.5 一般质量问题的让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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