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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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是指人体受到外力作用而导致的组织损伤,通常表现为严重的身体疼痛、出血、肿胀等症状。

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伤势程度:人体重伤的鉴定首先要考虑伤势的严重程度。

一般来说,伤势越重,组织损伤越严重,鉴定标准也相应越高。

常见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包括严重损伤、重度损伤、中度损伤和轻度损伤等级。

2. 伤势类型:人体重伤的鉴定也要考虑伤势的类型。

常见的人体重伤类型包括骨骼骨折、内脏器官损伤、软组织损伤等。

不同类型的伤势对身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鉴定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3. 医学诊断:人体重伤鉴定还需要参考医学诊断的结果。

医生通过临床检查、X光检查、CT检查等手段进行综合鉴定,确
定伤势的具体程度和类型。

这些诊断结果可以为鉴定人体重伤提供客观依据。

4. 非医学证据:人体重伤的鉴定不仅仅依赖于医学诊断,还需要考虑其他非医学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被害人及目击者的陈述、现场勘查结果、伤势照片、法医学鉴定报告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确认伤势的原因和过程,为鉴定提供支持。

总之,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是综合考虑伤势程度、伤势类型、医学诊断结果和非医学证据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的。

只有在经过
全面鉴定和评估后,才能确定人体是否受到了重伤。

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重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残废:包括截肢、截趾、断骨等,可能导致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毁损:面部损伤、创瘢、畸形等,导致容貌的严重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正常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丧失:损伤导致听觉器官的严重受损,无法听到或感知声音,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丧失:损伤导致视力严重受损,无法看到或感知周围环境,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严重损害,如语言能力、性功能等,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二、轻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损伤:包括骨折、脱臼、关节扭伤等,可能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的部分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创瘢、色素沉着等,导致容貌的轻度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损伤:听力损伤或听觉过敏等,导致轻度听力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损伤:视力损伤或视野缺损等,导致轻度的视觉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轻度损害,如语言能力轻度受损等,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三、轻微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轻微功能障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轻微的皮肤擦伤、挫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疤痕形成。

2.轻微的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3.轻微的骨折、脱臼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后遗症。

4.轻微的神经、血管损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5.其他轻微损伤,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百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百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 轻伤一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一般需要门诊治疗,且治疗期在30天以内的损伤。

2. 轻伤二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重伤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损伤。

3. 轻伤一级和二级的损伤程度,一般需要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 重伤一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重大损害,或者大部分功能障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90天以上的损伤。

4. 重伤二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严重损害,或者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缺失,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180天以上的损伤。

5. 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损伤程度,需要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划分标准是根据损伤的程度进行分类,具体的损伤程度需要由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
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说明:以原文(正文中蓝色字)为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释义】本条明确指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和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依据:(一)损伤当时,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和生理代谢的变化。

(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损伤当时或者紧接受伤后同时发生的一病或数病,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外因介入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三)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即损伤后所遗留的任何损害或者病情,必须与损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外因介入引起的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查明损伤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

以事实为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评定损伤程度原则:总的原则是以刑法第八十五条精神为基点,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详细占有材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但在根据实证,求索真相时,依所援引的不同条文,有的应侧重于损伤当时的伤情,有的则要侧重于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及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人体损伤 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 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详细介绍一、重伤鉴定标准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重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重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二、轻伤鉴定标准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三、轻微伤鉴定标准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对人身健康无明显影响。

四、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总结: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包括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详细的鉴定标准。

鉴定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同时,应根据不同的致伤因素和损伤类型,选择适当的鉴定时机和方法进行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对人体受到的严重伤害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指在鉴定人体重伤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人体重伤的定义。

所谓人体重伤,是指对人体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的外伤、内伤、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

这些损伤可能导致长期甚至永久的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二、人体重伤鉴定的程序。

1. 收集资料,首先需要收集与伤情相关的资料,包括事发经过、伤者的病历记录、医院诊断报告等。

2. 进行身体检查,对伤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外伤部位的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以确定伤情的具体情况。

3. 鉴定结论,根据资料和检查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得出对伤情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的结论。

三、人体重伤鉴定的标准。

1. 严重程度,人体重伤的鉴定需要根据伤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包括对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2. 造成的后果,需要对伤情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包括对伤者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功能的影响,以及对伤者长期健康状况的影响等。

3. 鉴定依据,人体重伤鉴定需要有充分的鉴定依据,包括医学证据、法医学鉴定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四、人体重伤鉴定的意义。

人体重伤鉴定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确定伤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鉴定,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为司法裁决提供科学依据。

五、人体重伤鉴定的技术要求。

1. 专业性,人体重伤鉴定需要由具有法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进行,包括法医学专家、法医学鉴定人员等。

2. 客观性,鉴定结论需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 准确性,鉴定结论需要准确无误,对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进行科学、准确的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指对人体受到的重伤产生的伤害程度进行鉴定的标准,主要用于司法鉴定、保险理赔等方面。

人体重伤往往会对人体的生理、心理以及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确立一套明确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于维护公正司法、保障人身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人体重伤的定义人体重伤指的是人体在受到外界作用力的冲击、挤压、拉扯或者割伤等情况下,造成人体组织器官、骨骼和肌肉等有损伤的状态。

二、人体重伤鉴定的标准1、局部损伤措施针对受伤部位的措施,是判断受伤的重要指标。

有以下几个方面:(1)损伤的范围:确定损伤部位的范围和受损程度,包括组织的完整性、边缘部位和深度。

(2)退化过程:确定损伤部位的退化过程,包括红肿、渗出、坏死以及愈合的程度和速度。

(3)瘢痕形成:确定损伤部位的瘢痕形成情况,包括瘢痕的质量和瘢痕所在位置。

2、生命体征变化生命体征变化是衡量重伤程度的重要指标。

包括呼吸、心脏、循环等方面:(1)呼吸:呼吸幅度、速度和深度等指标。

(2)心脏:心率、血压、心肌缺血等方面的指标。

(3)循环:皮肤色泽、皮肤温度、手指压力等指标。

3、创伤流量创伤流量是判断创伤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包括内出血和外出血两种情况。

(1)外伤流量:判断创伤部位发生的出血量,包括出血量大小、出血时间以及出血引起的患者身体状况。

(2)内出血:判断受伤部位的血管状况,研究血流动,包括内出血的部位、程度和内出血造成的器官损害程度等。

4、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衡量重伤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损失的类型:根据损失的类型不同,进行分类鉴定,如医药费、复工费、生命保险费等。

(2)损失的范围:确定损失的范围和损失情况,包括费用详细明细及订单稿等。

(3)损失的期限:确定损失的时间、项目和期限,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数额。

三、结语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确立,对于准确判断重伤程度、保障人身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标准应该考虑众多的因素,包括损伤部位、生命体征变化、创伤流量和经济损失等,综合考虑,以达到全面准确的判断效果。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用来评估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三级。

全文如下:
一、轻微损伤
(一)医疗观察期间的外伤,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二)轻微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三)创伤后发送头痛、头昏、呕吐、眼花、恶心等,但经检查后无脑组织损伤、颅骨骨折和颅内出血等,治疗后症状可以控制及恢复较快。

(四)暂时性受损伤,例如局部皮肤瘙痒、肿胀、擦伤、淤血等。

二、重度损伤
(一)身体某部位撞击或穿刺,造成断裂、骨折、脱臼或软组织损伤,需要手术干预,需住院治疗。

(二)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较大面积或深度损伤,需住院治疗。

(三)创伤后发生一侧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难以行走、呼吸暂停、晕厥、重度头痛等,需要住院治疗。

(四)轻微损伤治疗后症状未消失或增加,需住院治疗。

三、特重损伤
(一)致命伤,例如颅脑损伤导致昏迷、外伤窒息等。

(二)重度多发性创伤、开放性大面积创伤、多处骨折或脱臼伴有内脏损伤等需应用生命支持设备进行治疗的伤。

(三)化学、物理或电离辐射等特殊环境所致的生命危险伤,例如中毒、放射性烧伤等需要特殊治疗的伤。

(四)身体长时间遭受痛苦,例如长时间囚禁、性虐待或非人道虐待等。

以上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全文。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人身伤害赔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用医学解剖学、病理学和其他医学科学,整体诊断被伤者的伤情和重伤程度,以及伤残结果,用事实和理论阐明所受伤情和伤残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最终以上述依据及伤情病理诊断证明被伤者所受伤情,确定重伤程度及伤残结果等。

重伤分类的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重伤归入一类至六类,分别按特殊部位、伤情、伤残程度及伤义、劳动能力损失等划分级别,以便对重伤的正确鉴定。

一类重伤是指最严重的伤情,主要指颅脑损伤、四肢切除或瘫痪、全盲或半盲等。

二类重伤是指极端严重的伤情,主要指人体脏器损伤、颅脑损伤、胸腹损伤、四肢瘫痪、失语或失言、全盲、半盲等。

三类重伤是指较严重的伤情,主要指人体脏器损伤、颅脑损伤、胸腹损伤、四肢损伤、失语或失言、全盲、半盲等。

四类重伤是指严重的伤情,主要指人体器官损伤、颅脑损伤、胸腹损伤、四肢损伤、失语或失言、全盲、半盲等。

五类重伤是指较严重的伤情,主要指头部损伤、颅脑损伤、脊柱损伤、胸腹损伤、四肢损伤、失语或失言、半盲等。

六类重伤是指较轻的伤情,主要指身体损伤、颅脑损伤、脊柱损伤、胸腹损伤、四肢损伤、失语或失言、失聪等。

实施人体重伤鉴定时,首先应以最严谨的态度做一次全面的医学检查,以确定伤者的伤情。

同时,必须对检查结果作分类处理,进行详细的鉴定分析,并将临床诊断结果和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书面表述出来。

最后,以上述依据和诊断证明被伤者所受伤情,确定重伤程度及伤残结果等,以确保最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由于人体重伤鉴定对伤残结果的重新诊断非常重要,所以专业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而这与医生、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关。

因此,审查人员应具备医学知识,拥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并具有良好的鉴定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以保证人体重伤定级的准确性。

整个人体重伤定级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过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过程,因为它的准确性及其结果,关系到伤残结果的准确性,也影响伤者的补偿程度。

伤害程度鉴定标准

伤害程度鉴定标准

伤害程度鉴定标准伤害程度鉴定标准是指对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等事件,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定来确定其所造成的伤害程度的方法和标准。

伤害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是社会和谐、公正和合理的重要之一,是判定法律责任、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基础。

一、人身伤害的鉴定标准人身伤害包括轻伤、重伤、特重伤三种程度。

下面分别对其进行介绍。

1、轻伤轻伤是指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伤害,但造成的后果较轻,治疗能够基本上恢复。

具体标准如下:(1)轻微外伤:伤口长度不超过4cm,仅仅只是皮层受损,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轻微颈椎扭伤、肌肉拉伤、腰椎扭伤和脑震荡:首先,医学上应该指定一个程度,比如说轻微,则轻微的颈椎扭伤、轻微的肌肉拉伤、轻微的腰椎扭伤和轻微的脑震荡都是轻伤。

(3)轻微烫伤、烧伤:熟烤、划破指甲、极小火花等等,只是在表皮层面造成的损伤。

(4)不影响工作:只是需要保持休息,不需要长期休息或停止工作。

2、重伤(1)重度颈椎扭伤、肌肉拉伤、腰椎扭伤、脑震荡:指程度较重的应该都可以并入重伤,例如严重的脑震荡,甚至可能需要手术干预。

(2)多处骨折,导致瘫痪或者肢体残疾,或者需要长期休养或治疗方可康复,或者造成显著且持久的残疾或不良后遗症。

(3)肌肉、皮肤烫伤、烧伤:皮肤扣除表皮以后,到达真皮层面,并且深达真皮层的损伤,且面积较大,较深重的和对面部和手的鉴定特别是重要,比如说导致面部的烧伤伤情分化程度较高,一旦疮疤形成,可能会直接影响外观,更会直接影响心理状态。

特重伤是指人身的损伤程度十分严重,治疗难度大,且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永久性的,但不致死亡。

具体标准如下:(1)濒死状态:指人体在短时间内即可能死亡,如脑损伤导致昏迷。

(2)重大器官伤害或损伤:心、肝、肺、肾等重要器官遭受损伤或严重的毁灭性破坏,并对生命和身体功能造成重大和不可逆的影响。

(3)身体、面部大面积烧伤:指在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范围内皆遭受烧伤或钻孔折断或者挤压,比如脑挫裂伤或大规模腐蚀性皮肤烧伤伤。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和重伤的鉴定标准如下:
轻伤:
1.轻伤一级:包括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平方厘米以上等。

1
2.轻伤二级:包括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等。

重伤:
1.重伤一级:包括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平方厘米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等。

2.重伤二级:包括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平方厘米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轻微伤通常不涉及组织器官结构的损伤,而是更轻微的损伤,如头皮擦伤面积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伸:5°-10° 内旋:10° 外旋:20°
释义说明
5.9.2a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踝关节与足
❖ 活动度 踝关节背伸:20°-30° 踝关节跖屈:40°-50° 跟距关节:内、外翻各:30° 跗骨间关节:内收:25°
外展:25° 跖趾关节:跖屈:30°-40°
背伸:45°
释义说明
骨盆骨折 稳定型(A型):
骨盆环骨折,移位不大未破坏骨盆环的稳定性,如耻骨支坐骨支骨折,髂前上棘撕脱骨 折等。
释义说明
骨盆骨折 旋转不稳定型(B型):
骨盆的旋转稳定性遭受破坏,但垂直方向并无移位,仅发生了旋转不稳定。包括分离型, 侧方压缩型,骨盆受侧方压缩使对侧骨折型等。
分离型:受到前后方向暴力。
5.9.2 重伤二级
脊柱四肢损伤
a)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 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c) 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d) 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e) 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f) 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肉瘫(肌力3级以下); g) 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 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功能评定: 1.查表求得相应功能丧失值:30%, 10%。 2.求各向功能丧失值之和: 30%+ 10%=40%。
注: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与其他关节略有不同,根据屈曲和伸展活动得到相应功能 丧失程度,再求和得到膝关节丧失程度。当二者之和大于100%时,以100%计算。
释义说明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如下: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来进行的,主要依据伤者的具体伤情和受伤部位进行评估。

具体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伤一级:如果伤者的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偏瘫、截瘫伴有大便和小便失禁、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重度
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则属于重伤一级。

2.重伤二级:如果伤者有重度视力、听力和视野障碍,或者伴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有严重畸形,或者有四肢
重要神经损伤等,则属于重伤二级。

3.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如果伤者的损伤程度未达到重伤标准,但是对肢体、容貌或者听觉、视觉等功能有中度障碍,
或者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则属于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4.轻微伤:如果伤者的损伤程度轻微,未达到轻伤标准,则属于轻微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司发[1990]070号)生效日期:1990-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根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根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或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索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从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从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人体损伤程度等级分级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等级分级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等级分级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通常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级。

常见的标准
包括以下几种:
1. 中国劳动部门的标准,中国劳动部门通常将人体损伤程度分
为轻伤、重伤和特重伤三个等级。

轻伤指的是对身体造成的暂时性
损害,通常不会影响工作能力;重伤指的是对身体造成的较为严重
的损害,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工作能力损失;特重伤指的是对身
体造成的严重和持久的损害,可能导致永久性的工作能力损失。

2. 美国劳工部的标准,美国劳工部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轻伤、
中度伤和重伤三个等级。

轻伤指的是对身体造成的暂时性损害,通
常不会导致长期工作能力损失;中度伤指的是对身体造成的较为严
重的损害,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长期工作能力损失;重伤指的是
对身体造成的严重和持久的损害,可能导致永久性的工作能力损失。

3. 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轻伤、中度伤和重伤三个等级。

轻伤指的是对身体造成的暂时性损害,通常不会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中度伤指的是对身体造成的较
为严重的损害,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损失;
重伤指的是对身体造成的严重和持久的损害,可能导致永久性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损失。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和组织而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响来进行分类。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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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释义】本条明确指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和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依据:(一)损伤当时,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和生理代谢的变化。

(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损伤当时或者紧接受伤后同时发生的一病或数病,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外因介入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三)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即损伤后所遗留的任何损害或者病情,必须与损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外因介入引起的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查明损伤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

以事实为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评定损伤程度原则:总的原则是以刑法第八十五条精神为基点,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详细占有材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但在根据实证,求索真相时,依所援引的不同条文,有的应侧重于损伤当时的伤情,有的则要侧重于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及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释义】本条是损伤程度鉴定期限的规定。

鉴定期限既不能无限期延长,影响案件处理;某些案件也不能在受伤后即刻鉴定,影响损伤程度评定的正确性。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有几层含意:(1)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在判决前需要作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2)判断损伤程度正确与否,应当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来衡量。

(3)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为依据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写出鉴定结论。

(4)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新证据、新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时,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的,鉴定人仍应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为依据进行复核鉴定,写出鉴定结论。

第二章肢体残废(注:鉴定时限原则上以治疗终结后3个月为宜;以县级以上医院治疗为准,康复治疗除外)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释义】本条肢体残废是指人体的四肢缺失或者四肢外观完整但运动功能丧失或者严重障碍。

造成功能丧失的主要原因:(1)骨折不能愈合;(2)骨折的畸形愈合;(3)广泛的皮肤疤痕形成和肌肉纤维化;(4)重要神经损伤;(5)重要血管损伤;(6)关节强直;(7)关节畸形;(8)创伤性关节炎及骨坏死等。

肢体缺失属于形态学的改变。

评定损伤程度,可根据受伤当时的伤情(即损伤当时的原发性病变),参照本标准有关条项做出鉴定。

而肢体功能的丧失程度则应侧重于损伤引起的后果或者结局,即损伤恢复后其功能丧失或者障碍程度,应用临床检验手段及方法,参照本标准有关条项做出鉴定。

法医检验鉴定时,除依据形态学改变和整体功能评定功能丧失程度外,检查时应与健侧肢体比对,在完全排除疾病或者造作的情况下,分析损伤形成原因和机理,考虑治疗和恢复情况,结合案情,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肢体功能丧失程度的鉴定时间,应当在损伤恢复达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三个月后)进行。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注:肢体缺失指形态学变化,应为永久性缺如,而非暂时性离断,对断肢(指)再植应根据功能恢复情况确定伤情。

缺失程度应以骨性标志为准)(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释义】本项拇指缺失,是指拇指遭受锐器切、砍或者钝器碾压等作用而致使断离。

拇指在手部五指中活动度最大,具有掌指关节和指间关节的屈与伸;内收与外展;对掌的重要功能。

其中屈、伸功能与内收、外展功能,分别占拇指功能的20%,即分别为手功能的8%,对掌功能占拇指功能的60%,即为手功能的24%。

拇指指腹与其余各指指腹相对合的动作,称为对指活动。

而使手具有提物、夹物、平持、钳捍、握圆柱和拧圆盘等动作。

此外,拇指及其余四指还有重要的实体感觉功能。

总之,拇指功能占全部手功能的40%(中华外科杂志1990年第28卷第8期、第9期)。

临床上确定拇指缺失程度是根据其缺失的平面,常用六度分法。

一度缺失:远侧拇指指骨节部分缺失;二度缺失:远侧拇指指骨节完全缺失;三度缺失:除远侧拇指指骨节缺失外,近侧拇指指骨节亦有部分缺失;四度缺失:远近拇指指骨节完全缺失;五度缺失:除远近拇指指骨节完全缺失外,第一掌骨亦有部分缺失;六度缺失:拇指指骨节的全部、第一掌骨、以及部分腕骨,如大多角骨的缺失。

法医检验鉴定时,凡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三度缺失的,符合本项重伤范围。

注意不能因进行断指再植或者拇指再造术,部分或者较好恢复拇指功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

注意指近节指骨远端及其以远缺失(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释义】本项手指缺失多见于锐器切、砍或者钝器碾轧、挤压、撕裂作用等发生手指损伤,多因无法存活,手术截指而形成缺失。

手的功能除拇指占有重要地位外,食指、中指、环指、小指依次为整个手功能的20%、20%、10%、10%。

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易于判定手指缺失平面及残存功能。

法医检验鉴定时,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

损伤愈合形成疤痕后根据手指的缺失情况作出评定。

沿未愈合或者正在治疗过程中的手指缺失,可依据X线检查判定损伤程度。

注意指近节指骨远端及其以远缺失(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释义】本项指掌损伤,锐器切、砍或者钝器碾轧、挤压、撕毁裂等作用均可形成。

也适用于损伤后手指和掌骨无法存活而截除。

法医检验鉴定时,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尤以环指、小指及其相连掌骨缺失较为多见,既符合本项重伤范围。

手指及其掌骨全部或者部分缺失而造成畸形,通过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易于确定缺失程度。

注意:相连掌骨应缺失1/2以上(四)缺失一足50%或者足跟50%;【释义】本项一足或者足跟缺失常见于高坠时足跟着地,跟骨受到外力压缩、碾压、重物打击及锐器砍伤等直接暴力造成。

足是人体负重、行走和缓部震荡的结构。

每侧足骨由七个附骨、五个跖骨、十四个趾骨和二个子骨组成,彼此间有坚强的韧带联系。

跟、距二骨最大,站立时至少有50%之体重需要这两块骨来担负。

如适应行走和缓冲震荡,足底形成内、外二个纵弓和一个横弓。

足弓具有很好的弹性,有得于持久地站立。

在行走、跑跳、负重等活动中可缓冲支撑作用对人体的冲击,并可保护从足底通过的血管和神经。

通过距跟关节活动可使足部有内收、内翻、外展、或者外翻的能力,以适应在凹凸不平的道路上行走。

法医检验鉴定时,一般通过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可以判定向导失情况,无论一足给形、斜形、横断缺失以达足底的50%计算;或者足跟缺失达50%,均可严重影响足部的功能,即符合本项缺失一足50%或者足跟50%重伤范围。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释义】本项足趾缺失多见于工伤或者交通工具轧伤。

也见于锐器或者钝器的直接作用所致。

人体站立或者重心前移时,足趾起到承重的重要作用。

足趾还参与足弓形成,完成足部的弹性缓冲作用。

此外,足趾在人行走,特别是跑跳时有扒地作用。

而第一趾在足趾中占有重要地位。

法医检验鉴定时,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完全缺失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完全性缺失四趾抱歉可造成站立、行走、跑跳的严重障碍。

同时,出形成明显的足部畸形。

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

通过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可确定足趾缺失程度。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释义】本项足趾缺失形成的原因,足趾在人体的重要功能,足趾缺失的临床表现、诊断方法以及所造成的功能障碍均同前项阐述。

法医检验鉴定时,两足缺失五个以上足趾时,无论缺失何趾,形式如何,均可造成双足功能障碍,即符合本项规定重伤范围。

(七)缺失任何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释义】本项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形成原因同前(五)项阐述。

第一足趾与第一跖骨在形成足弓、承担人体体重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已在前(五)项中阐述。

当第一趾与第一跖骨缺失时,足部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

法医检验鉴定时,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

可通过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确定其缺失程度。

注意:相连跖骨应缺失1/2以上(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释义】本项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跖骨的缺失多见于辗轧、爆炸等造成的损伤。

也见下锐器的直接作用。

足趾及其相连跖骨的重要功能已于前第(五)项内阐述。

当足趾及其相连跖骨缺失时,对足的功能造成严重障碍。

法医检验鉴定时,足趾及其相连跖骨缺失表现为明显的缺损畸形,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完全缺失及其相连的跖骨全部或者部分缺失,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其缺失程度可根据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确定。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注意:1.条款中无具体规定的,则丧失功能(严重功能障碍)是指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手不能对指和握物。

2.本条不包括未受累关节因不及时进行功能锻炼所造成的关节僵硬。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释义】本项肩关节强直畸形,是指肩关节面软骨遭到损伤,呈现(早期)关节的骨骼之间由纤维组织相连,关节间隙不规则,经过一段时间的固定,纤维缩短,关节间隙变狭窄,最后纤维骨化,关节骨骼融合成为一体,关节丧失活动功能。

法医检验鉴定时,特别应注意关节强直与关节僵硬相鉴别。

关节僵硬是指受伤肢体长期外固定而不注意功能锻炼时,静脉血和淋巴液回流不畅,伤肢组织间隙中浆液渗出物和纤维蛋沉积,可使关节内、外组织发生纤维性粘连,同时由于关节囊信其周围的韧带、肌腱、肌肉等挛缩,关节活动范围可发生程度不等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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